西方近代科学革命与自然法的衰变
文/汪雄
近100多年来,中国法律的变迁沧海桑田,究其原因,受到了科学革命的影响。但是,中国的科学革命不是发生在17世纪,而是肇始于百年前对“赛先生”的引进。现今国人反思新文化运动时,猛然发现,瓦解传统观念的并非“德先生”,而是“赛先生”。中国哲学最基本的三个观念:天人合一、身心合一、知行合一,都被“赛先生”解构了。人们不再相信秋后问斩的正确性,也不再相信亲亲尊尊的法律理念,依现今中国刑法,杀死父母和杀死陌生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其他犯罪情节类似,判刑结果也类似。但是,依据100多年前的《大清律例》,杀死父母构成大逆,而杀害普通人仅仅构成斗殴,前者是重罪,后者是轻罪。短短100来年,法律观念的变化如此巨大。可见,新科学观念的出现必然革新社会文化制度,法律概莫能外。西方近代就爆发过这样的革命。新自然观取代了旧自然观,建立在新自然观基础之上的自然法取代了旧自然法。科学革命通过自然观的变迁影响了自然法的变化。
古典自然观与自然法
柏拉图的《蒂迈欧》是研究宇宙自然的一部奇书,它在探讨身体运行原理时说:“如果血液的补给,违背自然法,就会诱发疾病。”这里的“自然法”是类似物理规律的客观描述,它们可以被违反,但不是我们所指的自然法。所以,在柏拉图那里很难说出现了古典意义上的自然法,最多只有哲人立法。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中,他将“依据自然的法”称为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不可变更的法。这才是我们所指称的自然法。在廊下派(the stoicism)看来,人和神共享正确理性,正确理性教导我们依自然而行动,由此可以过上具有美德的生活,而自然法具有一种引导力,能引导人类朝向美德。西塞罗赞同廊下派的观点,他关于“自然法”的著名表达是在《法律篇》第一卷第六节中,在那里,“自然”和“法”还是分离的,没有直接修饰关系,没有出现后来罗马法中的ius naturalis(自然法),但是“自然”和“法”以理性为媒介。他说:“法律乃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lex est ratio summa insita in natura),……当这种理性在人的灵魂(hominis mente)中得到确立和实现,便是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先和理性相关,而这种理性是生长于自然中的最高理性,“理性”连接了自然与法律。这里就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自然中怎么蕴含着理性?第二,自然蕴含的理性如何被人认识到?
在某车道分隔断面设计工作中,设计人员分别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设计方案,第一种设计方案在对车行道进行分隔的过程中,主要运用中央分隔带,而第二种设计方案在对车行道进行分隔时,则主要运用栏杆分隔的方式。通过结合实际情况以及以往车道分隔断面设计经验可知,通过采用中央分隔带对车行道进行分隔设计,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加道路的绿化面积,形成一种天然的绿色景观。另一方面其也可以充分发挥分隔作用,避免对向行驶车辆之间相互干扰。当车辆在夜间行驶时,交叉口同时被作为左转和调头车道,采用中央分隔带的设计形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车辆夜间行驶安全,因而相比第二种设计方案,前一种设计方案更加科学合理,应用价值更高。
仅仅依赖现代知识可能无法回答第一个问题,但如果我们抛开现代知识,回到古代,问题迎刃而解,因为自然的后面有一个神,自然中蕴含的理性就是神的理性。这个理性一定是最高理性(ratio summa)。所以,西塞罗在《论法律》第二卷接着说,法律来自某种凭借允许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aeternum quiddam)。这个永恒之物就是神。但是,人怎么能认识到神的理性呢?其实西塞罗一开始就给出了答案,他认为人与动物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自然赋予人敏捷的心智,同时把一种自然的善的目的赋予给人类。所以,人有能力认识到植根于自然中的理性,一旦你认识到,就是在你的灵魂(mens)中得到确立和实现,这便是自然法。可见,经历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廊下派到西塞罗那里,自然法的概念才逐渐呈现出来。
《卜算子》,于万树《词律》第三卷、王奕清《钦定词谱》第五卷有记载。虽体例有所不同,但均以苏东坡“缺月挂疏桐”一首为正格。
在廊下派看来,遵从德性和遵从自然法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为自身的缘故而值得选择的有德性的生活,被理解为遵从自然法”。自然法是实现德性的一条路径而已,德性乃自然法的引导。这直接影响了后来的罗马法,罗马立法是哲学的产物,因为它并不光是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经验系统,而是首先确定了许多关于权利的抽象原则,然后再力求符合于这些原则。这些原则直接搬自廊下派哲学。
他们也都承认,法律的基础就是(“善”或“德性”)。此种德性观和希腊人的神学宇宙观密切相关。怀特海甚至认为,希腊人认为自然是一场戏,每件东西都在扮演自己的角色,每件东西都有他的归宿和目的。这个目的并不是指外界的和你不相关的目的,而是一个属于你的目的,或者你的归宿,任何事物都要不断向目的靠拢,目的指任何事物的理想状态。所以,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说“所谓‘善’亦即‘终极’,本为诸因之一。”在亚氏看来,无论是自然事物还是实践事务都蕴含此目的,所以《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也说:“一切技术,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而法律属于实践事务,当然也应该以善为目的。
科学革命与古典自然观的瓦解
但是,这种古典自然法及其所赖以存在的古典自然观,在17世纪被颠覆了。人们不再认为宇宙是无限的,不再相信世界背后有善的意图。自然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方面是世界图景的机械化。17世纪之后,人们对宇宙的认识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从地心说到日心说仅仅是其中很小的一个变化,更大的变化是有限的、有序的宇宙变成了无限的、机械的宇宙。古代人认为,宇宙是一个分为天地两层的有限球体,地球位于中心。托勒密继承了这学说,发展出了更精致的均轮和本轮理论。但是17世纪的科学重新解释了宇宙。第一,宇宙这个虚空是无限的。库萨的尼拉古(Nicholas Cusanus)首先反对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反对宇宙是有限的,反对世界由天球包裹。第二,宇宙的机械化。库萨的尼古拉并不是一开始就反对宇宙自身和谐论,他甚至肯定了宇宙有自身的本性。所以,库萨的尼古拉并没有彻底反对古代的和谐宇宙论,但是也没提出现代宇宙观。
第一,自然法的起源从神的意志变为人的欲望或理性。在古希腊,自然法来自宇宙神的意志,在亚氏的追随者阿奎那看来,自然法是对永恒法的分有,自然法来自上帝意志。基督教的上帝取代了古希腊的神成为了立法者。古希腊的目的论与基督教的神意论具有内在关联性。但是,17世纪的科学革命抛弃了目的论、驱逐了上帝,人变成了宇宙的中心,人的理性取代了上帝和神成为了立法的基础。霍布斯的《利维坦》就是这种理论的产物。
2)中孔数量增加更有利N2和I-3吸附量(孔容)的增加。随硝酸改性时间、温度、浓度和超声功率增加,I-3的吸附量先增后减,在75 min、343 K、硝酸浓度为7 mol/L、功率为70~80 W时,改性活性碳I-3吸附最佳。
第二,从保守式义务到革命式权利。在古典时代,神和自然都有善的目的,实现这个善的目的也是实现自身,实现自身之善与服从神和自然并不矛盾。从外在面向来看,似乎有很多义务围绕着你,禁止奸淫、禁止借钱不还等,但人不会感到这是外在的约束,而是自己对自己的要求,所以从内在来看,很难说是你的义务。因此,古典自然法是“保守”的,我们在它之下生活,不能通过自己的决议来改变它,它是客观的、有约束力的秩序。
第二方面是自然目的论的终结。科学革命时期,英格兰是怀疑主义的大本营,培根、贝克莱、休谟等认为人的理性容易出错,所以必须进行试验观察。培根认为,我们对于自然的目的一无所知,目的因败坏了科学,不是推进了科学。培根主张动力因,抛弃了目的因。亚里士多德的多层次原因理论被压平为单一的动力因。亚氏原因理论的衰落不仅发生在无生命的自然界,而且波及到人的德性领域。对亚氏目的论的批评不仅来自科学界,也来自宗教界。按照新教思想家马丁·路德的立场,善是上帝的恩典,因信而称义,人作再多的努力也不会使人成为善人,善不是实践得来的。所以,新教必然反对亚氏关于人的自然目的论。自然目的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在《利维坦》论“品行的差异”一章中,霍布斯一上来就否定了亚氏的预设和方案,他说:“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终极的目的(finis ultimus)和最高的善(summum bonum)根本不存在。”霍布斯之后,自然目的论终结了,古典自然法也随之被抛弃。
《韩集考异》的具体操觚者是朱熹弟子方士繇,但此书的体例是由朱熹亲自确定的,成稿以后,朱熹细阅一过,提出修改意见,令方士繇改订。[注] 参看刘真伦:《韩愈集宋元传本研究》,第142页。因此,此书完全可以代表朱熹的学术观点。朱熹《书〈韩文考异〉前》云:
近代自然观与自然法的衰变
古希腊的自然观认为世界是有限的、秩序井然的,且有善的目的。17世纪之后的自然观,认为世界是无限的、价值无涉、机械式的。没有17世纪自然观的嬗变,就不可能有霍布斯。霍布斯是第一个跟整个传统彻底决裂的人。他不认为“自然”能给“自然”立法,而是人根据“自然本性”来立法,他的自然本性与古典道德哲学家的善的目的无关,并据此发展出了近代自然法。对比古代,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发生了如下几大转变:
如果宇宙是无限的,就有个问题困扰了那时的科学家:星体的运动何以这么井然有序?所以,有部分人认为宇宙的有序运转是上帝的安排。例如理查德·本特利(Richard Bentley)认为:上帝不仅推动着物体相互趋近,而且还阻止它们离得太近。牛顿虽然提出了万有引力定律,但却没有完全抛弃上帝,所以,遭到了莱布尼茨的嘲笑。牛顿的上帝必须经常为他的“钟表”上紧法条,否则它就会停下来。这个上帝似乎很蹩脚。牛顿之后的理论发现世界不需要上发条了,这位上发条的人越来越无事可干了,世界不需要这项服务了。所以,牛顿之后100年,拉普拉斯发展出了完美的新宇宙论,上帝成为了多余,自然目的论也被抛弃了。在这个宇宙中,永恒的无知根据必然定律在永恒的空间永不停息、漫无目的地机械运动着。宇宙从此不再神圣,花鸟鱼虫等自然界的美好、太阳东升西落等都不再崇高,仅是微观的化学反应或者宏观的机械运动的结果。
霍布斯关于人性的假设有两条:一条是人类贪婪的假设,人人都极力把公共财产据为已有;另一条是自然理性的假设,人人都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努力予以避免。第一条是自然欲望,第二条是自然理性。动物有自然欲望但没有自然理性,人可以通过理性的手段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的欲望。这些手段包括契约、结社,等等。所以,霍布斯自然法的逻辑是:欲求生、避免死乃人最大的欲望,为实现此欲望,理性会设定些达致和平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自然法。后来康德反对把恐惧等病理性刺激作为自然法的基础,因为,如果这些刺激成为了行动的最终规定根据,那么人将失去尊严,降为和动物一样。所以,康德把自然法的基础放在人的理性这里。但是,无论自然法的基础是理性还是欲望,都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神和伟大的自然,而是人的基本属性,那么自然法的规则就不是从上帝降下来的,而是从人性里面引申出来的。对人而言,感受到的不再是义务,而是权利。
第三方面是科学与道德开始分离。为什么科学研究和幸福生活有关?现代人不能理解,但是对希腊人而言,这毫不奇怪,廊下派的创始人芝诺(Zeno of Citium)认为有德性的生活就是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探索自然是有德性生活的前提。哈里森(Harrison)甚至认为希腊科学并不拒斥神话与宗教。12、13世纪,许多希腊的学问在东罗马帝国和阿拉伯世界被重新发现。阿奎那认为科学首先是一种个人品质,而现代人习惯把科学看作为一套知识和信念的系统,主张价值中立。但是,把科学理解为心灵习性的观点在文艺复兴时期却是一个常识。
17世纪科学革命之后,现代的、系统性的科学概念逐渐取代了作为德性或心灵习性的科学概念。“用来刻画‘科学’这一理性德性的内在品质变成了方法和教理。”1771年《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科学词条:“科学,在哲学语境下指通过合乎规则的证明从自明而确定的原理中导出的学说。”也就是说,在17世纪之前,科学知识是给心灵灌输科学习性的一种手段,而现在,培养人的心灵的习性主要是为了产生科学知识。100年后,马克思·韦伯在《以科学为志业》一书中彻底否认了科学的道德教化作用,认为那是个虚构的理想。17世纪之后的自然中不再有神,也不再蕴含崇高的道德目的,科学仅仅是追求客观真理的技术活动,“自然”不再具有是非善恶的评价功能,而仅仅是人之外的物理体系,与价值无涉。
但是,17世纪以后,人类成了宇宙的中心。人可以改造自然,人的欲望得到解放。人性取代了德性,自由成为了最高的价值,权利被放在首位,成为了追求自由的工具和手段。个人权利实则是一项最低限度的权利诉求,例如保护生命和躯体安全,这项诉求是无条件的,因而是一个‘自然的’诉求,自然权利就这么产生了。自然权利产生自人的自然欲望与理性。所以,近代自然法很容易沦为人主张自己权利的工具,如果对任何既存制度不满,可以依自然法推翻此制度,并且于革命之后,制定权利法案(Declaration of Rights/Dé claration des Droits)。但是,Right或Droits绝不是法律中的Right,而是用来规定法律的Right,Right在法律之前,所以Right就是革命性的主观权利。古典时代,这个Right有正当目的、受神和自然的约束,科学革命驱逐了神和自然,Right从囚笼里挣脱,变成了人可以任意主张的一个工具,在近代的每次革命中都发挥了其摧枯拉朽的能力。
大学生在描述学习时,使用频率较高的隐喻排序为:攀山峰(65.9%)、谈恋爱(23.75%)。选择“攀山峰”的学生认为,学习不易,但只要付出努力,则可到达山峰,就能达到目的;选择“谈恋爱”的学生认为,学习是一件美好的事情,虽然有时候会有挫折,但痛并快乐着、美好着。而做“噩梦、看天书”则意味着学习很痛苦,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也是一件神秘莫测、令人费解的事情。
第三,从政治社会到自然状态。古典自然法从不质疑政治社会,认为人生来就在政治社团中了,且这个政治社团以实现善为目的,重点是如何让政治社会的善实现出来。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开篇就点明了这点。反之,现代自然法总是质疑政治社会,总是要返回到政治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再设定一些条件检验人为什么要放弃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然后再考察人在自然状态下需要最低限度地放弃什么权利?保留什么权利?进而提出自然权利的主张。这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典型思路,尽管他们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有细微差别,但是无一例外都认为人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国家是被迫的。
结论:自然法在进步吗?
按照古典自然观,德性是人的内在目的,建立在德性之上的法律也嵌在人的内心,道德律与法律的戒条都是内在的。但是17世纪以来的新的实验科学通过研究物体所服从的定律来理解物体,物体的属性是受外在定律的支配的。他们不再通过研究物体的内在德性和倾向来研究物体的属性。他们认为内在德性或者内在目的是一个可以被证伪的假定,是古人的一个任意发明。所以,在洛克看来,关于德性和行为对错的观念必须通过外在立法来重新表述,而这个外在立法来自高高在上的立法者的意志。立法者的意志取代德性成为了法律的基础,这点很难说是进步的。
因为,自然科学的进步只能增加人类的力量,并不能增加人类对智慧和正确的认识。“我们都知道,新科学及其所衍生的技术取得了种种巨大成就,我们也都能看到,人的力量得到了巨大增长。与前人相比,现代人是个巨人。但是,我们同样得注意到,智慧和善好没有取得相应的增进。现代人是个瞎了眼的巨人。”霍布斯颠覆了古典自然法的德性传统,古典自然法的基础是“善”,霍布斯认为这只是个梦幻,只有对死亡的恐惧,才是推演一切自然法的根本起点。这个起点从最高的善降到了最低的生理需求,这是一种理论的堕落。在这个意义上,与古典自然法强调德性相比,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是一种退步和衰变。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摘自《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年第12期;原题为《十七世纪科学革命与自然法的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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