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商品属性、发展趋势及对策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论知识产权的商品属性、发展趋势及对策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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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6X(2006)05—0030—06

从法律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尊重、承认和保护他人劳动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财产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已制定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我国整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因此仅仅从法学角度研究知识产权问题是不够的。本文着重从经济学角度探讨知识产权的属性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和对策。

一、知识产权商品属性的经济分析

(一)知识产权商品仍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

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很广泛,例如专利、商业秘密、遗传资源等,本文所研究的范畴是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例如技术专利等)在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中的种种特点。

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任何商品生产的劳动都具有两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由此决定商品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不同具体劳动创造不同使用价值。性质不同的生产活动,不过是人的大脑、肌肉、神经、骨骼等的生产耗费,它们都是人类劳动力的支出,即人类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支出。正是这种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凝结了商品的价值。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商品,包括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更多地凝聚了大量复杂的脑力劳动,更多地体现专家、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是拥有专业技术和特长的脑力劳动者,通过长期科学研究和实验,最终获得成功的活劳动的结晶。这些结晶不仅是劳动的产物,而且必须持续运用到劳动生产领域,才能使企业生产出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并给企业带来高额收益。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研究知识产权商品属性的理论基础。以这个科学理论为基础,知识产权交易和大量与此相关的交易争端就有了一个合理定价的依据。

(二)知识产权商品的使用价值特性

一切商品都具有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但知识产权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相比较,表现形式不一样。

第一,知识产权,尤其是拥有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经济资源,也是企业拥有核心竞争力的集中表现,在企业经营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如专利权、技术秘密等)和流通过程中(商标、厂商名称、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的某种需要,具备为企业创造新价值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功能,因而体现出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

第二,在知识产权商品价值中,凝结着科技人员的复杂脑力劳动和普通工人的一些辅助性体力劳动,在许多情况下还凝结着试验仪器、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在物化劳动中转移的价值。在市场交换中,它们的使用价值和其他商品一样起着物质承担者的作用,在让渡自己使用价值的同时,通过有偿转让表现其价值。

第三,知识产权使用价值的特性表现在:(1)知识性。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知识性。购买者买到其他商品后即可使用,而购买了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最初只是拿到软件、技术专利等形态的智力资源,要运用这些资源并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还需具备必要的客观条件,如具备一定知识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定的物质载体等,并将它们投入生产领域,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2)时间性。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如当某项新技术刚问世时很有效,但随时间推移,出现更新的技术专利时,旧技术就会被淘汰,其使用价值也随之消失。假如商标权有效期限为10年,到期如不按法律规定延续,则失去其使用权。此外,知识产权作为人类精神财富的一部分,具有永久存续性,不会因时间流逝而耗损。从公益角度来考虑,应在时间上进行限制,如专利权保护期最长为20年,超过期限就成为公共财产而永久存在;而其他商品,随时间推移,会在使用中被耗损或被消灭。(3)空间性。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空间限制性。在一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只受该国法律保护,如不取得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就没有专利权。正是由于受地域和空间的限制,专利所有人往往在获得认可的第一时间,在许多国家同时注册专利,保护自己的经济权益。(4)独特性。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独特性。无论是设计、品牌创意,还是技术秘诀,都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不可能大批量生产,也不存在多个机构同时开发、设计完全相同的东西。即使社会上有多个单位或个人对同一知识产权商品进行开发设计,也只有最先取得成果权的人才拥有独创权,其他人无法获得独创权,他们的全部研发设计等投入,都失去使用价值。(5)法律性。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它们必须得到法律制度有效保护,否则无法体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因此,各国都有专门的《专利法》、《商标法》等,有关国际机构还制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欧洲共同体专利条约》等国际公约条款,进行法律约束。

(三)知识产权商品的价值特性

这些商品价值的计量比较复杂,与其他商品相比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商品价值由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从理论上讲,一般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但与其他商品不同,知识产权商品主要是独占成果,最先获得法律认可的成果即为有效商品,因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时间属于个别劳动时间。由于其独占性,研制和生产它们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所以,首先使用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技术的企业,在生产领域不但可以实现其在个别劳动时间耗费的全部价值,而且还会因为专利技术的独占性,获取高额利润。

第二,单个商品价值量下降,但整个社会商品总量增加。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以鞋的生产为例,原来每个制鞋工人平均每小时生产2双鞋,每小时新创造价值为1小时,假定使用专利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每个工人每小时平均生产10双鞋,每小时新创造的价值仍是1小时,“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1] 商品使用价值量的变动和劳动生产力的变动成正比,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无论劳动生产力怎样变动,所创造的价值量是不会发生变化的。但是,在同一时间内,使用价值量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动而发生同方向同比例的变动。当劳动生产力提高1倍时,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不变,但由于使用价值量增加1倍,使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下降了一半,商品价值量的变动和劳动生产力的变动成反比。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劳动生产力不断提高,单个商品包含的价值量会越来越少。虽然如此,由于整个社会商品使用价值量的增加,社会商品的品种和社会商品总量则会增加。[2]

第三,价值量处于迅速变化的状态。从理论上讲,一般商品的价值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而知识产权商品的价值则处于迅速变化状态,有许多因素都会使它们的价值量发生变化。例如,商标、网络域名等在空间和地域的扩展,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价值增值量是不同的;专利权的价值在保护期满后会失效,价值呈迅速递减趋势;商标权的价值只要受到法律维护,则其价值就会不断增加。

第四,价值的补偿能够多次实现。这些商品进行交易,其价值补偿往往是多次实现的。如美国杜邦公司的尼龙生产专利,成本为2500万美元,向日本出售专利许可证时只获得700万美元,并没有补偿其全部价值,但该公司又把这种专利向世界其他地区出售,最终获取的总收入远远超过初始成本。与之相对应,它的付款方式也多种多样,主要有三种:(1)一次总付方式。即交易款一次性全部付清。如技术专利,连同机械设备一同交易,在合同里除了注明机械设备的价格外,还另外注明技术专利价格,要求客户一次性付清所有金额。(2)总额分期支付方式。即算清应付交易款总额,分若干次支付。如成套水力发电机械设备的交易,从建电厂开始到最后安装完毕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机械设备都带有技术专利,在合同中可注明总金额和分期支付金额,客户可以分期支付货款。(3)支付方法以信用证为主。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往往以客户开具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为主,极少使用现汇交易方式。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一条重要启示:知识产权商品同样是劳动产品,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形成过程也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它们与其他商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们既要把握它们的共性,更要认真研究和把握它们的特性,掌握知识产权商品运作的客观规律,以科学理论为依据,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知识产权交易中获取合理的经济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掌握主动权。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动向

未来的国际竞争,在很多方面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新动向,以利于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在全面提高

主要表现在保护范围扩大、权利内容强化、保护期限延长等方面。

第一,发达国家推行专利审查国际化,主张建立“世界专利”。这种主张从表面上看是要节省各国政府的资源,方便申请程序;实质上是为发达国家保持技术领先和垄断优势,进而获取高额利润打开方便之门。目前,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的专利局已经采取相应措施:(1)美国专利局、日本特许厅、欧洲专利局加速扩大职能规模,大幅度提升信息检索能力和审查能力,积极为负责“世界专利”的审批和授权做好组织准备。(2)美国、日本、欧盟三方实行定期会晤机制,协调三方立场,统一行动,逐步对国际条约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变革,最终形成由少数发达国家控制世界专利授权的体系。

第二,发达国家极力阻挠制定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例如,在遗传资源等领域,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积极推进相应有约束力国际条约的形成,要求在专利申请中公开遗传源来源地,任何不公开或公开不准确、不充分,都将影响专利权的取得。如果这一规定获得通过,将直接影响发达国家生物公司的专利获得。因此,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试图使对遗传资源专利规则的讨论不对发达国家拥有绝对优势的现代发明创造产生影响。

第三,发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其他国家对其知识产权的强化保护。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多边谈判、双边谈判、单边制裁、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等多种政策工具和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除政府推动外,还由跨国公司出面,对某些东道国政府和竞争对手施加压力,并通过多种渠道对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主管机构进行游说,以便制定有利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第四,知识产权执行力度进一步强化。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一个明显特点。该协议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报复直接挂钩,并引入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该协议明确规定,各个国家的司法和行政当局对知识产权保护应公正有力,对权利人遭受的损害应充分赔偿等。美国在其综合贸易法中设置第301条款,在世界上第一个采用国家立法形式将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相联系,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知识产权不仅是各个国家科技和经济实力的体现,而且也是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维护其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国际知识产权的新动向,我们一定要高度警觉,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跨国公司打败竞争对手的重要战略

近年来,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些规则的运用,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商业方法专利化问题。美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持有国,近年来极力主张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授予“商业方法专利”就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美国商业方法保护源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已批准大量“银行交易方法”,“网上交易方法”等商业方法专利,其中大部分为美国人持有。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督促其他国家对商业方法专利也进行保护,特别是与技术无关的“纯商业方法”,以便使美国企业不仅保持传统领域的领先优势,而且还在互联网、电子金融等新兴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

第二,专利标准化问题。在传统产业中,技术标准是为了保证产品互换性和通用性,所以技术标准和技术专利是分立的。但在信息产业,信息技术标准成为专利技术的最高追求,如美国高通公司在CDMA领域有1400多项专利,并使相关标准成为第三代移动通信的国际标准,由此而获得超额利润。更重要的是,信息标准还会影响到国家安全,标准拥有国可以通过技术标准,挤压其他国家自主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存空间。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第三,基因专利与遗传资源保护问题。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采用盗采和欺骗等手段,从其他国家获取稀有遗传资源,然后通过生物技术获得一些独特的基因序列,再通过法律语言加以描述后申请专利,使得相关基因序列由共有变成私权标的,任何包含该基因序列的产品,甚至生物体本身,都将成为权利人的垄断对象。国际上将这种做法称为“生物海盗”。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特有遗传资源被非法转移到了发达国家。

第四,“专利池”与一揽子许可问题。“专利池”是指一些垄断联盟将各自拥有或互相关联的专利捆绑在一起,要求购买方按照事前确定的标准,向联盟统一支付许可费。这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已经引起欧美一些反垄断机构的关注,但我国因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无法限制这种行为,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处于被动地位。[3]

三、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与建议

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我国经贸发展中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抓好这项工作,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为了从理论上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从实践上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笔者提出以下一些对策与建议:

第一,重视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战略。要把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当做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事来抓,并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战略,摆脱我国目前比较被动的局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深刻表明在国际经济、国际科技、国际政治乃至处理各个国家关系中,知识产权所处的地位日益重要。

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既要增进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又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趋势,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服务。我国目前在经济实力、科技水平和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面对经济全球化,我们只能以积极进取姿态,通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艰苦扎实的工作,尽快培育和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在这方面,美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经验。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振兴国家经济的一项战略举措,并从政策和法律的不同角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日本、欧洲也分别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这些都为我们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来的经济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是看该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我们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绝不只是一个保护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保护,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熟练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冲破发达国家对我们的封锁。

第二,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企业到民间组织,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从2004年开始,每年4月20—26日,是国家确定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利用各种媒体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广泛宣传,明显提高了国民知识产权的意识。此外,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做到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规则相一致。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

在加大执法力度上也有了实质性进展。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到2005年底,全国共查处冒充专利3923件,受理专利侵权3078件,严厉打击了违法侵权行为。此外,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上也初见成效。目前华东6省1市、北方9省2市和淮海经济区先后建立了商标保护协作网,苏浙沪2省1市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议,内地9省(区)知识产权局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等。这些情况表明,虽然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今后仍需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从根本上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军。企业是社会经济中最活跃、最有生命力的细胞,也是一个国家经济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基。只有企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军,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够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国际化的今天,专利只有在受到保护后才能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美国、日本是世界经济和科技大国,同时又是专利大国。如日本每年专利申请达40多万件,美国20多万件,德国15万件。从企业来看,IBM、杜邦、日立、索尼、菲利普等大公司均有专利数万件,这些专利是它们雄霸国际市场最重要的资本,并为它们带来高额利润和竞争优势。

中国企业在很长时间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更谈不上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为此付出不少惨痛的代价。如DVD产业自1993年以来得到飞速发展,成为中国家电产业中的一支生力军,可由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也没有申请相关专利,最后不得不向国外技术专利持有者付专利使用费。这个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因此,笔者建议每个企业都要制定自己的专利战略,以专利保护、专利开发、专利实施、专利许可证贸易等为对象,以技术市场为舞台,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进行运作。实施专利战略,不论对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不论对传统企业还是高科技企业,都至关重要。在这方面,我国一些企业闯出了一条路子。如海尔集团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发明“小小神童”牌洗衣机时,马上在国内外申请了26项专利技术,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经济利益和出口市场。正如海尔总裁张瑞敏说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来说,既是‘矛’,又是‘盾’;做‘矛’时,可以进攻;做‘盾’时,可以防守。依据这个‘知识产权矛盾论’。海尔已在100多个国家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专利,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4]

第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中介组织,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综观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行业协会在许多商业活动中发挥了政府和企业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例如,美国版权的民间组织“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对美国政府对外谈判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该联盟不断发布《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报告,反复说明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还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施加影响。又如,1993年10月,该联盟反映中国没完全按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承担起义务,从而大大影响了1993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对中国知识产权状况的评估。再如,美国“制药协会”在反倾销中起了积极作用,1987年该协会提出对巴西药品所谓“301条款”调查申请,声称由于不保护药品专利对美商业利益造成损害,美国贸易代表在接到投诉后开展调查,并给巴西政府和医药界施加了压力。总之,美国、欧盟等许多反倾销提案,大多由行业协会向本国政府提出,行业协会已成为发达国家经济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

中国行业协会已有悠久历史,但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发挥什么作用。改革开放后,尤其中国加入WTO后,许多精明能干的企业精英都参加到行业协会中,使行业协会成为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不断发挥积极作用。如2003年在温州打火机对欧盟反倾销胜诉案件中,温州打火机行业协会就发挥了很大作用。中国行业协会虽取得不少进步,但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为此,我们要建立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知识产权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协会对企业的指导,一旦碰到诸如反倾销之类的案件,由行业协会出面,协调和规范企业的行为,统一口径与外国企业和政府进行协商。

中国行业协会还应该加强对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制定配套规章制度,指导规范出口加工合同的制定,规范知识产权转让中的垄断行为,完善进出口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国外保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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