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伤害所受损失怎么赔论文

义务帮工受伤害所受损失怎么赔?

□杨学友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谁都可能遇到需要他人帮忙的事。在相互帮助过程中,双方不仅能更好地工作与生活,还能增进彼此之间的友谊与感情。从法律角度讲,这种无偿性的义务帮工无疑是要大力提倡和弘扬的,但遇到一些意外情形时,还应依法、合情、合理地处置,否则,可能诱发不睦或矛盾。以下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就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案例1】

被拒绝后坚持帮工,适当补偿为原则

村民周某将自家旧房拆除并翻盖新房时,有许多村民前来帮工。其中,前来帮工的刘大爷已经68岁。干到中午时,周某告诉刘大爷说:“您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太好,吃过午饭后就别来了!谢谢您了!”

今早请假半天,与朋友一起到医院探望同学的父亲。探视完毕,走出医院,相约一起吃个早餐。抬头四顾,早餐店还真不少,但总感觉医院周围的餐馆不怎么卫生 ,于是走走停停,寻寻觅觅,来到一家离医院稍远的的小餐馆:“留福记”。

吃过午饭后,周某忙着到镇上购水泥。刘大爷以为周某是与自己客套,就继续帮助干活。在拆除房屋山墙时,刘大爷不慎被掉下的木头砸伤。送到医院后,花费医疗费等9300余元。

《淄博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到2020年,60%以上农村将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全市各类养老总床位数达到5.5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8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面对张某某的索赔请求,姚某以张某某系他人撞伤,自己无过错为由予以拒绝。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姚某按20%责任赔偿张某某损失23000元。

姚某家老人去世办理丧葬事宜时,邻居张某某主动前来帮忙。丧事办理完毕当天,在晚间19时许,应姚某要求,张某某用自家摩托车将姚某的表弟送往车站,但在回来的路上被一轿车撞伤。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案例2】

帮工人有重大过错,过失相抵按责赔

孙某应同村邻居李某邀请,开自家三轮车帮李某将其家中的树苗运到集市上出售。二人同车在返回途中,因下雨路滑,孙某驾驶的三轮车在村口转弯处翻车。此次事故,造成孙某左腿胫骨开放性骨折、失血性休克,李某也因此受了轻微伤。

由此可见,张某某的损失虽然应由交通肇事的侵权人赔偿,但在侵权人暂时无法确定情况下,作为被帮工人姚某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孙某在雨天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加倍小心驾驶,致使意外交通事故发生。由于孙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可减轻被帮工人李某的责任。遂判决孙某自行承担45%的医药费,被告李某承担55%。

跟随小组沿着开满杜鹃花的河流前行,穿越过喜马拉雅山白雪皑皑的山丘,攀过山脉顶峰,来到也许是世界上最高的与世隔绝的村庄。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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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因孙某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应减轻李某的责任。但是,减免赔偿额的标准是什么?应赔偿多少?应结合其在本案中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的大小进行考察。

由于孙某遭受损害的事实发生在义务帮工活动中,且义务帮工人是应被告李某的邀请,所以,义务帮工是本起损害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作为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获得受益,所以,李某应承担较多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进一步彰显公平公正和正义。

【案例3】

帮工人无过错,被帮者未必全额赔偿

为此事,双方产生一些不愉快。后来,经村委会调解,周某一次性给付刘大爷2000元补偿,算是了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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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干活却发生这样的事,这些钱全由自己掏吧,刘大爷心里不情愿,也认为不应该。而周某也觉得自己不该负担全部医药费,如果说责任,他自己连一点儿责任都没有,谁让刘大爷不听话!

【分析】

本案中,周某明确提出“拒绝帮工”后,刘大爷依然帮工,此种情形下,周某可以不承担赔偿,也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村委会的调解结果,体现了法律规定的“适当补偿”原则。

张某某因事故导致腰部骨折,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属于十级伤残。因事发时肇事轿车逃逸,至今未能找到肇事人。

孙某住院治疗3个月,共花费医药费79082元。因李某未支付费用,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4】

帮工人一般过失,不可减轻被帮工人赔偿责任

个体户张先生一直经营钢材生意。一天,他从外地购进一车旧钢材。当日下午16时许,他将钢材运至当地钢材市场自家摊位前卸车。相邻生意人葛某见状,立即主动前来帮忙卸车。

在卸车过程中,葛某拉动一根长钢管时,意外引发其他钢材滑落,并将其砸伤。经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结果为:葛某颈髓损伤、呼吸功能不全,头部及左前臂损伤。

这次意外,导致葛某花费医药费29120.08元。因张先生未予赔偿,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时,张先生辩称,葛某卸钢管的方式方法不对,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而法院认为这不是减轻其责任的理由,故判决他全额赔偿葛某的损失。

他们只管自己细声谈笑。她是内地学校出身,虽然广州开商埠最早,并不像香港的书院注重英文。她不得不说英语的时候总是声音极低。这印度老板见言语不大通,把生意经都免了。三言两语讲妥价钱,十一根大条子,明天送来,份量不足照补,多了找还。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广东省博罗县水东陂水库是以防洪除涝和灌溉为主的综合利用中小型水库,在长期运行后该水库大坝主坝体存在土体坝基渗流、渗漏等问题,严重威胁到水库大坝的安全和正常效益的发挥,急需加固。在该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中,主要针对大坝的主坝体、坝基防渗问题,采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进行相应的加固除险处理。

依据该法律规定,只有在义务帮工 (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才可以减轻 (被帮工人)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使义务帮工人存在过错,只要不是重大过错,就不能减轻被帮工人对义务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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