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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2年10月底获准通过,酝酿了近两年的《保险法》修改工作终于告一段落。《决定》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确定保险费率和条款,但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这是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一个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步入了正式实施阶段。费率市场化将要产生的影响、带来的挑战以及如何积极应对等问题再次成为金融保险界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效应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保险市场也会因此而发生复杂的变化,但费率市场化的基本效应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这三者构成了保险市场的其他复杂变化的基础。
(一)费率水平下降
费率水平下降主要表现为体制性下降和竞争性下降两个方面。体制性下降主要是由经济体制转轨造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业不仅承担着补偿由各种风险引起的经济和社会损失的责任,而且还承担着为社会主义建设筹集资金的重任,因此保险业必须有较高的利润产出能力。在当前条件下,我国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承保利润,单一化的利润渠道以及垄断性的保险经营,必然导致保险费率被高估。费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保险公司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商业经营主体,市场才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点,这种职能与角色的变换必然使费率水平下降。
竞争性下降则是由保险经营由垄断型向竞争型转变造成的。经济学理论已经证明,在垄断经营条件下,厂商的产品价格必然偏高,因此我国保险在垄断经营的条件下费率也会被高估。随着保险市场由垄断型向竞争型的转化,在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以及消费者主权回归的条件下,除少数险种(如农业保险)的费率水平可能会有所上升以外,大部分保险产品的费率会下降,回落到保险市场的均衡水平,甚至会低于该水平、低于保险经营成本。
目前竞争性降费的实例典型的有机动车辆险和企业财产险的费率下降。自广东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以来,深圳市保险市场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分别于2001年4月、7月和10月实行了三个阶段的改革,其结果是车险费率连下三个台阶。截止2002年第一季度,深圳车均保费已由去年同期的6683元下降到4070元,降幅达39%。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平均费率也由4年前的3%下降到目前的1%左右,有些保险公司将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降到原来的20%时也很难将该业务做成。
(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在短期内会有所恶化
由于费率市场化会导致保险费率水平的下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也会因此而趋薄甚至变成负数,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因此出现恶化。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又容易导致保险公司进一步降低费率,从而出现降费—赔付率上升—经营状况恶化—提高市场份额的期望—降费的恶性循环。有些公司可能因为来不及扭转局面而会出现长期性的恶化并进而被收购或兼并。
(三)保险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
费率市场化赋予保险公司自主开发保险产品的权力,必将极大地激活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并带动各种服务的创新。随着新产品、新业务的不断涌现,保险供给水平不断提高,新的保险市场也将不断被开拓出来。同时,在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不减少的同时,费率下降也降低消费者的投保成本,从而进一步唤醒消费者的保险意识。特别是在费率市场化以后,保险中介机构参与费率调整的机会大大增加,他们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通过压低费率或者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招徕更多的保险业务,进一步培育和激发了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消费者的保险支出也将随之增加。在保险供给能力与保险消费需求的共同增长且相互作用之下,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将会迅速扩大,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将加速释放。
二、费率市场化带来的挑战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日渐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也日趋成熟,在保险监管方面,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充实,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逐渐形成,基本具备实现费率市场化的条件。但与此同时,费率市场化对我国保险公司的挑战也相当明显,这些挑战主要包括:
(一)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挑战
由于费率市场化将导致费率水平的下降,因此费率市场化构成了对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重大考验。如果因费率下降对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消费影响,就不仅会降低保险公司对费率市场化的支持度和能动性,甚至产生抵触,而且会降低保险公司参与费率市场化的能力,导致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步伐被推迟。现实情况恰恰在于,由于经营环境的恶化(注:总的来看,保险市场化的深化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但由于当前保险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比较普遍,同时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没有进行及时的改革和完善,导致保险公司的内外经营环境出现恶性化的发展趋势。),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在下降,成为制约费率市场化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
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来看,2002年1-6月,我国人身险营业费用、手续费和佣金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注:在此我们要关注的是,2002年1-6月,我国人身险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84.4%,其原因在于寿险公司推出了大量的新产品,市场反应热烈。但是,寿险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保费增长本身就具有递增的特征,而其成本不应有剧烈的上升,否则会影响到将来的给付。),这表明我国寿险公司的营业成本在迅速增加、财务状况恶化。财产险公司的情况也不理想,2002年1-5月我国财产险市场的综合赔付率已达43.52%,比上年同期上升6.95个百分点,有些险种的赔付率已经超过了50%,企业财产险的赔付率甚至达到了70%。经营状况的恶化必然导致盈利能力的下降,2002年1-6月,我国全部寿险公司的账面利润为5.98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84亿元,降幅达49%。全部财产险公司同期账面利润为69.68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84亿元,降幅达49%。全部财产险公司同期账面利润为69.68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9.1亿元,降幅达22%。
费率下降必然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相应提高,以弥补由于费率下降所造成的承保利润的亏空。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结果也很不理想。2001年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为3702.79亿元,当年实现收益为139.49亿元,收益率为4.3%。2002年1-6月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4776.08亿元,实现收益82.57亿元,收益率下降到1.95%。
更为严峻的是,在承保利润下降已成为必然趋势的情况下,短期内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难以有明显的改观。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利好因素较少,降息对股票市场的刺激效应有限,却降低了协议存款和债券的收益率,保险资金运用的赢利空间不大。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目前仍然局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债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决定》在向企业开放保险资金运用的同时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国内保险公司期待已久的成为基金公司发起人和尝试混业经营、加快金融产品融合的愿望在短期内可能难以实现,使保险公司的赢利渠道仍然受到较大的限制。而且,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开拓市场的主打产品——投资连接型、分红型产品也因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获利能力的低下而使该类产品的竞争力削弱,退保率上升(注:2002年1-6月我国投资连结险的保费收入为41.1亿元,同比下降36%,退保率为4.9%,上年同期投资连结险的退保率则仅为0.1%,同比增长了4.8个百分点。)。
(二)对保险市场规范化的挑战
我国保险市场的格局是:在数量上占10%的保险公司占有95%左右的市场份额,而其余的数量上占90%的保险公司占有5%左右的市场份额。众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急于提高各自的市场份额,在市场竞争方面不惜代价和成本,亮出浑身解数争夺市场,而位居前列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既有的市场优势和份额,在市场竞争方面也大展身手,使保险市场硝烟弥漫、风声鹤唳,各种非规范竞争层出不穷,保险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受到消极影响。当前国内保险市场上非规范竞争的表现主要有:侵犯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在设立地区壁垒的同时跨地区开展保险业务;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诋毁竞争对手;利用行政手段干预保险市场等等。其中,通过高手续费、高返还率、低实际费率争揽保险业务、安全无事故返还等最为常见,这种自杀式的竞争手段不仅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非规范竞争手段的泛滥表明保险公司规范竞争手段的不足。除了利用价格手段以外,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足够有效的手段、特别是服务方面的手段赢得竞争优势。费率市场化在赋予保险公司自主确定条款和费率的权力,在保险公司已经习惯于用价格竞争手段开拓市场的情况下,有可能充分利用这种自主权进一步降低费率,出现竞相压低费率的恶性竞争的局面,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各种规范化的竞争手段由此进一步受到排挤,使费率市场化的真正意义得不到实现,而且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大面积亏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从规范意义上看,竞争手段的丰富和完善是保险公司迎接费率市场化的有效途径,但在费率市场化迅速推进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技术条件去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竞争手段,而倾向于直接降低费率并导致恶性竞争。所以就短期而言,费率市场化对规范保险市场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三)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挑战
费率市场化目前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应变能力,同时对于保险公司也是一个考验。在一定意义上,费率市场化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也构成了挑战。具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除了上文论及的赢利能力的挑战外,还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构成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挑战:
第一,对保险公司抗御市场风险、应对市场不确定性能力的挑战。费率市场化对保险公司可能造成的风险除了保费收入减少、支付困难以外,还会导致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相对增加。同时,由于费率市场化会导致费率下降,投保人可能会要求退保后依照低费率重新投保,使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受到影响。此外,由于费率市场化使市场稳定的“屏障”被冲破以后,保险市场会因费率的波动而波动,保险市场由此也会变得更加不确定。特别是在金融自由化推进的过程中,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各种国内外政治、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变化都会因国内的利率、汇率等造成压力甚至冲击,这必将造成费率波动的诱因,从而对稚嫩而又脆弱的保险市场造成冲击,使保险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恶化。
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发展阶段,除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因资本实力较强、市场份额较高而具有相对较强的抗御市场风险、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以外,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相应实力都较弱,难以抗御费率市场化以后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果因费率市场化而使保险公司的稳定性受到影响,或者因费率市场化而使保险市场的波动性增强,都将会对保险公司抗御市场风险,应对市场不确定性构成挑战。
第二,对保险公司技术能力的挑战。费率市场化使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压力加大,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扩大自己的品牌效应。但是,我国许多保险公司由于自身实力的限制,产品开发的组织机构建设和技术力量的组建工作都还非常薄弱,有些甚至还没有独立开发保险产品的实践,其产品和服务主要是靠模仿和改造其他公司,因而还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开发与服务创新。同时,保险费率的厘定要以良好的精算技术为基础,而目前我国寿险精算尽管已有一定的历史,但主要是对国外技术的模仿,还没有建立适应中国寿险市场的精算技术体系。非寿险精算学则刚刚引入我国,不仅精算技术人员高度稀缺,而且非寿险精算所需要的大量历史性、基础性资料严重缺乏或失真,使非寿险精算因缺乏基本技术的支持而无法展开。
(四)对保险监管的挑战
有效的保险监管是费率市场化顺利推进的条件和保障,当前保险市场降费的过滥和无序是保险监管不力的反映,同时也表明保险监管还难以适应费率市场化的需要。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于对保险机构设置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审批,习惯于通过对有突出性不良表现的市场行为的监管,而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与偿付能力有密切关联的一系列指标体系的监管严重不足,使保险费率不能被有效纳入保险监管的范围。同时,由于信息监控手段的缺乏和技术能力的缺乏,保险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对保险市场的费率变动进行跟踪监控,不能对费率的调整做出合理与否的科学判断,也难以对各种保险产品的费率提供参考性的数量标准和指导,导致保险市场的费率变动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任其发展。此外,对于各种恶意降费行为,保险监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予以制止和制裁,而且执行的力度也不够,起不到应有的监管作用,也使费率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如果费率市场化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层开,必将构成对保险监管的严峻挑战。
对于费率市场化的挑战问题,我们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在现行条件下,尽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费率市场化是我们当前必须走的一条路。我国费率市场化的一个很重要的现实背景是:国内的保险公司面临着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威胁与挑战以及WTO规则对我国现存的保险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的挑战。我们加入WTO、遵循WTO的普遍规则决不是要引狼入室、扼杀国内企业,如果是这样,我们不去加入也就是了。我们加入WTO一方面是为了引入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增强国内企业融入国际经贸活动的能力,也使我们能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强我国对国际经贸活动所遵循的游戏规则的影响力,从而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维护我们的正当利益。因此,我们加入WTO不是要给国内保险公司断生路,而是要为其找生路。
费率市场化也并非洪水猛兽,费率市场化也会促使保险公司加快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强化内部管理,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节奏,更加注意风险的防范和成本的控制,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事实上,我国已经开始了费率市场化的实践,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了费率市场化的洗礼,培育了一定的应付挑战的能力。只要我们从容面对,精心实施,加强监管,我国的费率市场化一定能取得预期的成效。
三、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费率管理体制
建立科学的费率管理体制是费率市场化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费率市场化的初期尤其如此。为此,我们要建立由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科学分工的保险费率管理体制。《决定》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鉴于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实际费率比较混乱,同时多数保险公司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缺乏独立制定条款并厘定费率的能力,注意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条款和费率厘定方面的指导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由于保险行业协会有诸多保险公司参加,可以更好地协调保险公司的行为,消除他们在费率和条款方面的显著差异和分歧,还可以沟通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的重要信息,使保险费率既符合监管要求,也能反映和调节市场供求,保证市场效率。同时,由于保险行业协会掌握了大量的市场信息,可以对保险市场上普遍使用的险种制定参考性的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可以在参考性费率基础上自主确定浮动的范围。
此外,保险中介机构在费率市场化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其熟悉市场、掌握大量信息和具有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的优势,为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进行指导和帮助,有些甚至可以代理保险公司的费率精算与厘定。
(二)加强保险公司精算体系的建设
精算是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针对我国保险公司精算基础较为薄弱的现实,费率市场化要以完备的保险精算体系为基础。首先是要制定和完善保险精算法规和精算制度,严格规范保险公司的精算行为。其次是扩大保险精算人才的培养面,壮大保险精算队伍,并通过严格的考试制度和精算资格认证制度,确保保险精算人员的质量。保险公司在目前国内精算人员严重短缺的条件下,应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的保险精算人才为公司服务。再次是加强保险精算研究,注意充分吸收国内外保险精算研究成果,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保险精算模型。同时,丰富保险精算体系,扩大保险精算的范围,使保险精算成为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基础。最后通过迅速收集、加工整理和补充数据资料等方式,建立保险精算数据库,使保险精算建立在丰富、完整而又真实的资料基础之上。
(三)提高保险公司产品、服务与营销创新能力
费率市场化为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创造了契机,保险公司应充分得这种自主权,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努力创新产品和服务。在费率与条款设计方面,改变单纯通过优惠的价格获得竞争的传统,真正立足于满足市场需求和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包装,使条款更加清晰易懂,简化投保程序以方便客户投保。加强公司产品和形象宣传,扩大公司的品牌影响,实现由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的转化。同时,开拓营销渠道,加强银保合作,充分发挥各类保险中介在产品营销中的作用。在营销中切实树立为客户服务的理念,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进而提升客户价值,使客户利润贡献度和企业最终效益都能得到提高。
(四)增强资金运用能力
增强资金运用能力是费率市场化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的发展,保险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将得到充分的体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效互动因此将成为必然趋势,保险资金将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生力军。对此,保险公司应早做准备,通过增强资金运用能力,丰富公司的获利渠道和竞争手段,提高竞争能力。对于闲置资金充裕、资金运用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要力求充分把握市场机会,在多变的市场中获取利润。而对于闲置资金数量有限、资金运用能力不强的保险公司而言,则可以通过委托理财等方式将闲置资金委托给信誉好、投资能力强的金融机构运作。
(五)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
保险费率市场化在形式上是对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评价的市场化,而实际上是对保险公司综合竞争能力评价的市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竞争能力除了受到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的影响以外,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技术和管理。其中,国内保险公司目前最大的内伤就是管理水平的低下,组织结构的科学化是管理优化的前提。因此,国内的保险公司首先就要建立起市场化的企业组织结构,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其次,加强管理的基础建设。优化企业内部部门结构配置,优化企业内部流程,建立各种数据与信息收集、集中与分析和控制系统,同时,要吸收优秀人才进入管理岗位,提高管理的知识和技术含量。第三,强化公司在战略规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资本运作以及风险控制等重点领域的管理,强化风险约束,时刻注意防范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各类风险。
(六)强化保险监管
随着由费率管制向费率市场化的转变,费率监管成为一个全新的问题,因此,保险监管部门首先是要制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使费率监管有章可循,其次是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如选择和完善一系列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信息系统,疏通信息渠道,将费率监管纳入偿付能力监控体系,对主要保险公司、主要险种的费率实施有效的跟踪监控。尽管监管机构不能直接干预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行为,但可以围绕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精算制度和组织体系进行监管,包括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对保险公司精算部门的组建、精算人员的资格确认、精算工作规程以及精算工具与方法的选用(如寿险生命表)的监督等等。在特殊条件下,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GDTs中审慎例外的规定,实行短期的费率冻结和管制,对投保人和国内的保险公司进行必要的保护,以维持其偿付能力。
加入WTO以后,保险监管不仅在监管模式上要符合WTO的要求,在监管方式上也要符合WTO的要求,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保险监管。在费率监管方面,保险监管部门要公开费率监管政策、监管制度和监管内容以及监管工作规程,并将各类监管检查的结果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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