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女性作品_汉代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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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4;C97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9)07-0080-24

对汉代女性工作相对细致的描述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瞿宣颖先生《中国社会史料丛钞》一书①。令人有些诧异的是,当时受西方人类学和社会学理论影响的学者,在讨论中国古代社会职业问题时,看到了分工的等级差别,却未注意性别异同②,倒是本土继承旧学传统的人给予了职业性别以更多的关注。这个有趣的现象值得治学术史者注意。20世纪下半叶以后虽仍有一些研究者注意到这个题目③,但从总体上看关注有限。近年来,女性历史成为国际性的重要学术研究领域,其意义不待赘言。本文试图依据传世文献和文物考古资料,重建汉代女性工作(职业和劳作状况)的基本面貌,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相关的一些问题。

一 汉代女性可以基本排除的工作领域

本节涉及的职业或工作是否有女性参与,学界有不同意见,或以往注意不多,下面略作辨析。

1.驾车

汉代文献多有男性御车的记载,而未有女性御车之事④。文物资料反映的情形与之相类。湖北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简牍所记男奴名目中,有御车大奴、牛车竖大奴,并出土划船男俑5件,而同一墓出土简牍中的女婢则无这类工作⑤。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和8号汉墓也是如此⑥。甘肃武威雷台汉墓出土铜马上刻写有4类与出行有关的仆从铭文,分别是牵马奴、御奴、将车奴、从婢,并配有铜人俑。前三者是男性,分司牵马和御车,从婢则拱手站立,显然是服侍主人而与车马无关⑦。四川郫县东汉画像石绘女子乘车,男御站立车旁⑧。江陵凤凰山汉墓的时代是西汉前期,武威雷台汉墓的时代是东汉后期,说明这类情形终始两汉而未曾变化。这三个地点或南或北,也表明类似情形的地域普遍性。相类资料还有一些,并无例外。御车需要技术和力量,对于男性来说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西汉荀彘因善“御”得武帝青睐擢为侍中的故事⑨,即反映了此点。女性不予“御”事当在情理之中。

2.刺舟

传世汉代文献中有男子划船刺舟故事⑩,文物资料中出现的划船者也都是男性。除上引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简牍外,尚有广州黄花岗汉墓出土的划船俑可证(11)。其实在汉代以前“刺船”就是男性的工作,我们见到的相关实例均为男性(12)。划船操橹需要力量,如《释名·释船》所说,“用膂力然后舟行也”。对古人来说,渡河又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汉代文献中屡见船覆丧生的记载。贾谊《陈政事疏》称,“若夫经制不定,是犹度江河亡维楫,中流而遇风波,船必覆矣”(13),对当时水上交通的风险作了概括性说明。看来,正是这个工作的危险程度和对体力的要求决定了操持者的性别区分。《太平广记》卷二五三引《启颜录》云:“晋刘道真遭乱,于河侧与人牵船。见一老妪操橹,道真嘲之曰:‘女子何不调机弄杼?因甚傍河操橹?’女答曰:‘丈夫何不跨马挥鞭?因甚傍河牵船?’”可知即使到后代,女性操橹仍被视为异事(14)。

3.造车

《后汉书·应奉传》注引谢承《后汉书》,说应奉曾在彭城相袁贺家中见一造车匠;嵇康《高士传》说羊仲、求仲以治车为业(15);他们均是男性。汉代画像资料中制作车轮的工匠无一女性。山东嘉祥汉画像石绘一男子制作车轮,其旁是一负小儿的女子(16)。这幅图画主题明确,描绘的是家庭制车工匠的生活,没有歧义余地。制车工作的技术性较强,因此制车业中没有女性应是汉代的实际情形。造船同样需要较高的技术,对体力也有要求,这项工作大约也应属于男性之事。

4.制盐

制盐是汉代的重要产业,当时盐的来源包括池盐、海盐和井盐。其中盐井是以高架和吊桶将盐水注入盆内,熬煮取盐,劳动强度颇大。成都汉代盐井画像砖描绘的煮盐者、运盐者均为男性(17)。《史记·货殖列传》说齐地大商刁间用“桀黠奴”,“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反映的也是这种情形。

5.采矿

现代社会采矿是一件艰辛而具有危险性的工作,古代社会也是如此。湖北大冶铜绿山春秋战国古矿井遗址以竖井和斜井采矿,有的井深达50多米,使用的工具有铜斧、铁锤等,其中铁锤重6公斤,铜斧重3.5公斤(18)。汉代采矿方式与春秋战国相仿,生产工具和所生产物品如此沉重,这样的工作自然不适合女性承担。

6.冶金

官营冶金铸造行业中的生产者都是男性,如西安三桥镇出土的20余件西汉时期供皇室使用的有工人姓名铭文的多种铜器,其名均为男性,如造铜鉴的黄通、造铜鼎的王意等(19)。考古资料显示,汉代私人制造铜器的时代在东汉中期及以后,其中一些铜器上刻有铭文。如章帝元和四年(87年)铜壶铭文标明“江陵黄阳君作”(20),此名显然是男性。陈直先生《两汉工人题名表》中的“铜工铸钱”、“铜工造铁范”、“铜工造钟”、“铜工造壶”、“铜工造钟钫”、“铜工造鼎”、“铜工造弩机”、“铜工造鐙”等制造类型数十个工人之名也都是男性名字(21)。制镜业是汉代的一项大宗产业,传世和出土的汉镜铭标明的作镜者有李氏、可氏、龙氏等十余个姓氏,我们无法确定他们的性别,但金属冶炼行业一向是男性的工作领域,制镜业大概也不例外。

7.制陶

民营烧窑制陶业是汉代手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女性是否参与其间?广州海幅寺汉代窑场遗址中有不少男性生活物品如温酒樽、弹丸等,但同时发现的方奁是否与女性有关则有些模糊(22),需略作说明。汉代的奁除放置女性化妆物品,也盛放食物。如马王堆1号汉墓出土有漆食奁(出土时内盛饼状类食物),且有遣策云“食盛十四合检(奁)二合”(简132)(23)。《说苑·复恩》说,“以一奁饭”等物祠田。谢承《后汉书》说“寻阳令尝饷官柑一奁”(24)。这些均可为证。洛阳汉代夫妻合葬墓中男性随葬品中有奁,女性则无此物(25),可见奁并不是女性专属物品,从而也不能成为女性从事烧窑制陶业的证据。出土的秦民间私营制陶作坊戳记上,有数十个制作者名字,其中没有1例像是典型的女名(26)。河北武安汉代窑址有大量带印记的陶片,也有制作者姓名戳记,如“均”、“栗疾已”、“(陈)陲”、“(綦)昌”等(27),显然都是男名。陕西华阴“与华无极”瓦当背有汉隶“杨宽”字样,发现者推测是在瓦未烧之前工匠趁湿用竹刀或手指刻写而成(28)。“宽”显然也是男性之名用字。《淮南子·兵略》云:“今使陶人化而为埴,则不能成盆盎;工女化而为丝,则不能织文锦。”似亦是以两性相对,看来汉代女性一般不会从事陶人工作。与之相似的是采矿、烧炭、制石、制瓦、制砖和筑墼。这类行业需要气力,有的还有某种危险性,故也不属于女性可进入的行业(29)

8.狩猎

据文化人类学来观察,狩猎属于男性工作是世界范围的普遍现象,汉代社会也不例外。汉画像砖石上的狩猎场景,射猎者基本是男性。庖厨场景,杀猪、椎牛、屠羊、击犬乃至剖鱼工作也多由男性承担,而女性则予以清洗之事(30)。分工大约也是基于体力和心理上的性别差异的考虑。

9.捕鱼

被有的研究者定名为“大江行筏”的四川汉画像砖,描绘的是两个男子乘筏在江水上钓鱼(31),类似景观也见诸山东地区汉画像石(32)。其他一些捕鱼和与之有关的场面也未见女性身影(33)。在文献方面有三个线索可以证明汉代女性与捕鱼关系不大。其一,文献中有名姓的捕鱼者均为男性,如彭越“常渔巨野泽中”,张耳与麾下数百人“之河上泽中渔猎”,文帝窦后父窦某“隐身渔钓,坠泉而死”,严光“披羊裘钓泽中”,涪翁“常渔钓于涪水”,陈嚚“少时于郭外水边捕鱼”,孟仁“自能结网,手以捕鱼,作鲊寄母”,如此等等(34)。其二,汉代人通常将“渔”和“猎”并提,“猎”为男性之事,“渔”亦应如此(35)。其三,《吕氏春秋·季冬纪》云:“是月也,命渔师始渔,天子亲往。乃尝鱼,先荐寝庙。”《淮南子·时则》和《礼记·月令》述同。这个祭祀礼仪显然是男性仪式。不同社会对女性是否参与捕鱼的认知并不相同。在新几内亚德昌布利(Tchambuli)人中,捕鱼是女性的主要活计(36)。是否允许女性捕鱼,大概和两个因素有关:女性工作范围的广泛程度,对捕鱼的认知。在实际生活中,汉代女性可以而且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不必非要去捕鱼。在汉代人看来,捕鱼有一定的危险性,前引文帝窦后父窦某“隐身渔钓,坠泉而死”即是例证。同时渔猎又被看作是一种伤生的活动,而伤生之事又和女性关系模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汉代妇女可能极少参与捕鱼工作(37)。汉代以后作品中的渔夫也都是男性,其情状与汉代同。

10.建筑

先秦一些文献涉及了“匠人”的技能和工作范围,由其行文如《孟子·梁惠王下》所言“工师”事,如《庄子·外篇·马蹄》和《墨子·天志上》所言“匠人”事,均可判断其性别是男性。留有姓名的匠人,如《庄子·天道》记与齐桓公论“圣人言”之轮扁是男性。《淮南子·说林》云:“匠人处狭庐,为者不得用,用者弗肯为。”文中的“匠人”指房屋建造者,沿用的是先秦以来对职业建筑营造者的称谓,所指和能指也一如前代。相传汉初有匠人吴宽,在长安新丰仿沛地建筑布局营建住宅(38)。又相传成帝时匠人为赵昭仪营修昭阳殿,极其奢丽,“丁缓、李菊巧为天下第一”(39)。他们都是男性。看来,汉代建筑设计和建造工作也是由男性承担。北美印第安祖尼人在建造房屋时,男人承担最繁重的工作如采石伐木,而女性自始至终只做涂灰抹泥轻松活计(40)。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遗址有一处正在施工的建筑场地(41),但未见与性别有关的更多资料报道。汉代女性是否如祖尼人那样在建筑房屋时做一些辅助性工作,目前只能存疑。

11.绘画

绘画在汉代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漆器、乘舆、房屋装修行业和某些公共场所等均需要此技能(42)。当时朝廷有黄门画工,民间亦有画者。陈直先生《关于两汉的手工业》一文和《两汉工人题名表》所录汉代画工之名如毛延寿、陈敞、刘白、龚宽、阳望、樊育、刘旦、杨鲁等皆为男名(43)。我们虽不能说公共绘画领域绝无女性参与,但说汉代女性极少有以绘画为业者大约并不过分。从事绘画难免要抛头露面,广泛接触各类人等(44),这可能是汉代女子不以绘画为业的原因所在。

12.性服务

一些研究者倾向于春秋以来中国已存在妓女和妓院。其说及依据如次:

(1)据《战国策·东周》“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吴越春秋》“越王勾践输有过寡妇于山上,使士之忧思者游之,以娱其意”、《事物原始》“古未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等描述,认为先秦至汉代是“奴隶娼妓及官娼发生时代”(45)。

(2)据《史记·扁鹊传》述扁鹊“过邯郸,闻贵妇人,即为带下医”和《史记·货殖列传》述“邯郸多娼妓”,认为“因多娼妓,所以贵妇人;娼妓多花柳病,故为带下医”(46)。

(3)据《汉书·地理志下》说燕太子丹“以妓侍宿”,以为此即战国时妓院实例(47)。按,《史记·货殖列传》无“邯郸多娼妓”之文,原文是:

(中山)丈夫相聚游戏,悲歌慷慨,起则相随椎剽,休则掘冢作巧奸冶,多美物,为倡优。女子则鼓鸣瑟,跕屣,游媚贵富,入后宫,遍诸侯。

这段文字是对中山地区(并非邯郸)民风的叙述。前一部分述男性,后一部分说女性。“为倡优”系指男性作倡(乐人)和优(表演滑稽艺术),与女子无涉,更与娼妓无关;而女性“游媚贵富”云云,亦不过是指中山女子多有去皇宫王室、贵族富人家中当女乐。以现代中国人的眼光观察,文献和画像资料上某些女乐表演有“色情”意味,如曹洪置酒大会,令女倡著罗毂之衣,遭人“坐之中裸女人形体”之讥(48);山东和湖北东汉墓画像砖描绘舞女裸身露乳起舞(49),但这与妓女毕竟有本质不同。尽管这些女子可能与主人发生肉体关系,但就其性质而言同样并非是娼妓。以并不存在的“多娼妓”推论当地多花柳病,并进而认定扁鹊在邯郸作带下医即是治疗花柳病,自然不能成立。《汉书·地理志下》对太子丹的描述如下:

初太子丹宾养勇士,不爱后宫美女,民化以为

俗,至今犹然。宾客相过,以妇侍宿。

燕地“以妇侍宿”的习俗实际上是早期婚俗的遗留,以往相关研究有不少讨论可以参看。“以妓侍宿”云云出自引者对资料的随意改动,当然不足为凭。《战国策》述齐桓公事系指齐桓公在宫中设市,令后宫女子居之,文献中有关记载并无以女子为娼妓之意。《吴越春秋》所述勾践事是所有材料中与娼妓现象最接近的证据,但这条资料却有疑问。《越绝书·越绝外传记地传第十》:“独妇山者,句践将伐吴,徙寡妇致独山上,以为死士示,得专一也。去县四十里。后说之者,盖句践所以游军士也。”据此,勾践聚集寡妇乃是为了宣扬守节,娱士之说系后人附会(50)。至于《事物原始》武帝设营妓说系据晚出的小说家言,更不足为凭,常建华先生对此有周详辨析(51)。众所周知,汉代文人对城市奢华生活有详细的描绘,为后人提供了一幅幅上自贵族下至普通百姓享乐的画卷。但在他们的笔下,有关妓院哪怕蛛丝马迹的描述也无从寻找,这显然是秦汉时期尚无妓院的重要佐证。另一个旁证是《魏书·西域传·龟兹》对当地风俗的描写:“俗性多淫,置女市,收男子钱入官。”这是汉文典籍所见对商业性妓院的最早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段文字中对妓院形成环境的评价是含有贬义的“俗性多淫”。比汉代晚了许多岁月的中国人对妓院尚且如此陌生和不屑,遑论汉代了。还需要说明的是,汉代文献中“妓女”、“伎女”、“倡女”、“娼妓”语词均指乐舞女子,“妓”或“伎”指有表演技艺(52),与后世所说的妓女截然不同。

13.兵战

这里要专门提到的是汉代女性在军事领域中的位置。《汉书·贾捐之传》云:“寇贼并起,军旅数发,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鄣。”文末句引起了研究者的兴趣,一些学者认为这说明汉代女性可以从军为兵(53),也有学者认为“女子乘亭障”中的“女子”不是政府征发的女兵,她们平时居住边塞,战时被召集起来保卫家园(54)。按史,女性直接参与战事自春秋战国以来就屡见不鲜。《墨子》中的《城守》诸篇对女性参战有颇为细致的论说。其要点是:女性正式编入守城部队中,配发兵器,她们也与男性一样可以受到奖励(55)。或怀疑《墨子》上述设想是思想家的构思,未必与实际历史相合。然观《商君书·兵守》所说“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壮男之军“盛食厉兵,陈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陈而待令”云云;以及孙武训吴王宫中美女、田单御燕“使老弱女子乘城”故事(56),可知女性被编制后投入战争实是当时的普遍现象,《墨子》的《城守》诸篇只不过是将此理论化和条理化了。后代如西夏党项人全民皆兵,妇女承担守卫放哨之责(57),这与《墨子》的描述也颇相类。放眼世界历史,在克里特岛米诺斯文明、19世纪达荷美王国、古代爱尔兰人中,都曾有过“妇女战士”(58)。可知女性与军事活动发生联系并非独见于先秦中国。

汉代文献中也有若干女性与武事有关的记载。如楚汉战争时刘邦被项羽围于荥阳,陈平以女子二千人引诱楚军主力,刘邦得以逃脱(59)。曹操在作战时曾令妇女守营,自己率兵(男子)设伏破敌(60)。汉人说西北边郡百姓“颇习兵事”,“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矢”(61)。东汉后宫中宫署设女骑6人(62)。东汉制度,皇后和公卿诸侯夫人祀蚕神有“女骑夹毂”(63)。考古资料似乎也显示汉代女子与武事的联系,需略作讨论。西安出土的西汉壁画墓有一幅画像描绘两人骑马前行,发掘报告未述及其性别,称“二人眉清目秀,并驾驱驰,神态安然,似在轻松交谈”。观其高髻和体态,当为女子,且有可能是贵族女性。二人身旁隐见一骑马着帽男子,大约是其随从(64)。山东嘉祥武氏墓群画像石交战图一方为汉军,官吏戴进贤冠或武弁大冠,士卒戴圆顶巾帻。另一方是男女混合的步伍,男子戴尖顶帽,女子发绾双环。有研究者认为它是地方“都试”(65),或表现了官府捕盗和剿杀盗贼(66)。山东嘉祥纸坊汉画像石第9石第3层则描绘着长裙女子弯弓搭箭,右方有一背篓人,篓上已中一箭。射箭女子和背篓人之间有两个儿童。射箭女子后方有三个手中持板男子。背篓者前方有一男子躬身施礼(67)。

如何看待这些资料?诚如顾颉刚先生所言,陈平能以女子诱楚军必是平日对其有所训练,否则既不能召而成军,也不能令项羽上当(68)。这和曹操的故事一样,可以被看作女性直接参战。但这个例子在秦汉战争中十分罕见,其立意应与战国时代女子编军相同,是在兵力缺乏时的选择。汉人言西北边地“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矢”,描述的是当地习俗,是可与“女子乘亭障”互证的资料,却不能说女子被编入正规部队。对于农耕居民来说,骑马并非人人都能随意掌握的技能。彼时马乘无蹬,骑乘更非易事,女性乘马警卫确实不同一般。但“女骑夹毂”显然只具仪仗性质,而非从军作战。西安西汉壁画所见贵族妇女乘马情形同样也与军事活动无关。斯巴达城邦以尚武为立国之本,对女性施以体育训练,其目的并不是让女性上阵作战,而是试图通过这种教育使女性能够孕育出勇敢的后代(69)。时当西汉时期的云南晋宁石寨山古滇族墓葬出土的贮贝器铸刻佩剑女性形象,但战争场面中的22个人却都是男性(70),可知女子从军未必与尚武风气全然相关。雅典城邦有女拳击师和女斗牛士两种职业(71);南宋杭州有从事表演的女相扑手和女打弹射弩者,著名者如韩春春、绣勒帛、锦勒帛、赛貌多、侥六娘、后辈侥、女急快、林四九娘等(72),她们自然与军事活动也没有任何关系,甚至我们也不宜直接将之与那些个时代女性是否“尚武”的社会风气联系在一起。而汉代社会类似的公众场合的女性武技表演无踪迹可寻,与古希腊城邦和南宋瓦子勾栏的女武技艺人又有不同。

武氏祠画面上绘有人身首分离场面,这自然不是军事训练而是实战(73)。战争绘图中的尖顶帽显示了战争性质。尖顶帽是沙卡人(Sacae,Saka)和斯基泰人的典型着装,中国古代资料最早见于西周时期(74),上古时期的允姓戎有可能即属于此类种族或是文化传播的中介(75)。由于华夏早期历史与塞种人已有接触,因此尖顶帽成为胡人的标志性装束(76),汉代画像资料所见“胡汉交战图”和胡俑多有戴此帽者(77)。显然,武氏墓群战争图是汉胡交战图而非官平民变。北方匈奴和鲜卑、乌桓等游牧民族是全民皆兵,遇有战事妇女参战是很正常的。内蒙古二兰虎沟匈奴墓中死者手拿兵器,或有身无头,其中也有女性。发掘者认为这是当年战场遗迹(78),其推测是合理的,死亡的女性或许就是战殁者。有些定居中原的“胡人”依然保留了这种风尚(79)。因此武氏祠交战图不能证明中原女性参与军事,而图画中的汉军均为男性更能说明汉帝国境内女性与战争的遥远距离。

纸坊汉画像石第1、2层是西王母和升仙图,第4、5层是出行和狩猎图,故女子射箭的含义不好判明。该石刻说的是同一桩事情的可能性不大。如果五层分别讲述不同事情,即第一、二层是求仙,第四层是出行,第五层是狩猎,则第三层可能是一个发生在前代或汉代的故事。相同或类似场景也出现在嘉祥其他地方画像石上(80)。它或许就是与汉代文献记载并屡见于汉代画像上的女子复仇相类似的场面,无论怎样都不能作为女性参与战争的根据。

总之,我以为“女子从军”有两层含义。就广义而言,在战乱年代除去正规部队参战之外,妇女可以协助男性捍卫乡里保卫家园,也可以作为预备或协助力量。在这个意义上,汉代妇女(也包括汉代前后的历史时期)确实成为军事活动的参与者。就狭义而言,“从军”应当放在制度和文化层面上衡量。秦汉国家征兵体制没有女性入伍的规定,服兵役者均为男性。《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君子”曰:“戎事不迩女器。”这个说法的源头是否可以追溯到华夏早期信仰不得而知,但从李陵“吾士气少衰而鼓不起者,何也?军中岂有女子乎”语(81),可知这种观念在汉代依然存在。在文化判定上,女性与军事对立而非兼容。再观前引“女子乘亭鄣”语境,言者之批评与悲悯翕然可见——所批评与悲悯者盖特殊时期的特殊之事,即使在这种背景下,女性更多是从事后勤补给工作,而非直接作战。因此,一般而言汉代女性是远离军事活动的人群。

二 汉代女性基本可从事的工作领域

尽管汉代主流价值观对女性基本工作要求集中在纺绩和厨事两个方面,但在实际生活中,当时的妇女可以从事的职业种类相当广泛,涉及社会多数生产和生活领域。

1.纺绩

纺绩为中国古代女性的基本工作,这是人们熟知的常识,本不需赘言,但汉代“女绩”的一些历史细节似尚有稍加勾勒的余地。“女绩”并非单指“织”,而是从蚕、桑、漂絮、纺绩、染色到制作服装的完整过程,《四民月令》“一月”条、“三月”条、“六月”条、“八月”条所陈说的家庭女性工作就包括了上述诸点。《乐府诗集》卷七十三《焦仲卿妻》说焦仲卿妻“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又以其母语气云,“十三教汝织,十四能裁衣”,可知纺织裁衣是人在少女时代要掌握的技能。晁错说大小商贾人家“女不蚕织,衣必文采”(82),多少有些夸张。在其他文献中可以看到即使在上层社会中,女性从事的纺绩生产职能也得到明确认定。据《汉书·文帝纪》,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恢复了皇后亲桑礼仪,则是前代也有类似规定。这个“前代”是何时不得而知,按时间顺序可能是汉高祖时。更大胆推测一下,皇后亲桑未必就是汉朝发明,说不定如其他许多制度一样,是汉对秦的承续。皇后亲桑仪式在仲春二月春桑生后举行,皇后率群臣妾到蚕室采桑养蚕,并以羊豕中牢礼祭祀蚕神(83)。《三辅黄图》卷四说西汉上林苑内有“茧观”,应为皇后亲蚕之地。东汉沿用西汉制度,微异之处是以少牢礼祭祀先蚕神(84)。汉长安城遗址出土“崇蛹嵯峨”和“□桑□监”瓦,“皆为养蚕的宫观,及管理蚕事的官署所用”(85)。《乐府诗集》卷三十四汉乐府诗《相逢行》描写贵族生活,提供了如下场景:“大妇织绮罗,中妇织流黄,小妇无所为。”诗中的“大妇”和“中妇”是贵家长子和次子的妻子。据汉代文献提供的实例,《相逢行》的描写并非艺术夸张。《汉书·杨恽传》杨恽自称“身率妻子,戮力耕桑”;《汉书·张汤传附子张安世传》说张安世尊为公侯,“夫人自纺织”;《太平御览》卷五一五引《东观汉记》说钜鹿太守魏霸“妇亲蚕桑”;《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注引《魏略》说曹操丁夫人以织为务。值得注意的是江苏铜山一块汉画像石:石绘两层楼,楼下屋内正中有一织机,一女端坐机架上与三个跪拜者交谈,机架前一女子头悬丝团调丝,另一女子跪坐纺线。楼上是男主人接受来宾拜见(86)。由房屋形式(楼房通常是富裕人家的住宅)、来宾神态(跪拜通常表达对尊者的敬重)观之,楼下坐在机架上的女子可能就是女主人。由这些线索推想,汉代相当数量的上层人家妇女也通晓并从事纺绩。

秦律规定:“隶妾及女子用箴(针)为缗绣它物,女子一人当男子一人。”(87) 这表明在当时人看来女性和男性在纺织方面的劳动效能和价值是相同的。汉代画像资料中也多有描绘妇女纺织景象,有的具有一定规模。如江苏铜山、山东滕县汉画像石所绘纺纱织布图上有4~5个女子,并有多部织机,分工也很明确(88),可能是专门从事纺织的手工业者。汉代织机的主要类型可能是中轴式双蹑单综斜织机或双轴式双蹑单综斜织机,高1.3~1.4米(89)。这个高度可以弯腰站立也能坐着工作。据汉代画像描绘的场景,女性大都是坐在纺机前纺织(90),这样自然可以减轻劳作强度。

西汉有“临淄之女,织纨而思行者”的说法(91);东汉流行“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锦,钝妇无不巧”的谚语(92),鲁地女子以善于制作“绛绮縠”而闻名于时(93),襄邑以提供御服而知名(94)。齐部和鲁地大致覆盖了今山东地区,襄邑即今河南睢县,位于豫东。这似乎表明,汉代黄河下游地区妇女的整体纺织技术较之其他地区更为出色(95)。《汉书·地理志下》说“太公以齐地负海澙卤,少五谷而人民寡,乃劝以女工之业……故其俗弥侈,织作冰纨绮绣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盐铁会议上御史言太公封齐“极女工之巧”(96);是黄河下游纺织业的发达渊源自有。有研究者以“蜀锦”为据认为蜀地和齐地是汉代齐名的丝织业最发达地区(97)。实际上蜀地丝织业的发达始于何时,历史记载相当模糊。《太平御览》卷四六一引《东观汉记》记李熊说公孙述云,“蜀地……女工之业,覆衣天下”,似乎是对蜀地丝织业的记录,然盐铁会议上文学有“间者,郡国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难,与之为市。吏之所入,非独齐、阿之缣,蜀、汉之布也,亦民间之所为耳”的评论(98),是“覆衣天下”云云未必就是指丝织。从现有文献判断,蜀锦的知名大约不早于东汉后期,如诸葛亮和曹丕对蜀锦均有高度评价(99),而在此前文献中则未见有类似说法。这应是中原地区纺织技术南移的例证。

《四民月令》“八月”条还提到女子有“浣故”即洗衣服的任务,某些文献也显示浣洗确为女性的工作(100)。汉代人大约在一年的某个月份集中洗一次衣被(101)。普通人都有单衣和夹衣,如果一家人口较多,洗浣(夹衣还要拆缝)也是一件劳烦的事情。

《汉书·食货志上》说冬季“妇人同巷,相从夜绩”,类似的描写也见于其他汉代文献。如刘向《列女传》卷六“齐女徐吾”条说齐女徐吾与邻妇李吾之属会烛,“相从夜绩”。《韩诗外传》卷二说“鲁监门之女婴相从绩,中夜而泣涕”。宋人洪迈认为,“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又说:“以是知三代之时,民风和厚勤朴如此”(102)。《汉书·食货志》“妇人同巷,相从夜绩”,追述的是前代而非汉代情形,齐女徐吾和鲁监门女也都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故事,可以说女子相从夜绩反映了早期中国社会小规模共同体内部的协作方式。在以里为基层组织的汉代社会中,女子“相从夜绩”是否依然存在?以汉代人描述前代故事不作专门解释的叙事方式推测,古风大约延续,只是其范围和程度可能因个体家庭数量增多和里的区域大小伸缩而有了一些变化。

在某些汉代文人笔下,采桑织布的女子美丽潇洒(103)。然而更多的资料显示,普通人家的妇女十分辛劳,她们不仅白日劳作,有时晚上也难得休息。江苏汉画像石绘织女边纺绩边照顾婴儿(104),甚是忙碌。汉乐府诗云,“夜夜织作,不得下机。三日载匹,尚言吾迟”、“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105),说的就是这种情形。根据对现代社会某些大都市的调查,女性日平均睡眠和闲暇时间略少于男性(106)。如果考虑到汉代女性夜间可能还要用相当多的时间进行纺绩,或起夜照看幼儿,则那个时代普通人家的妇女的睡眠时间大概比男性要少了许多。那些将懒惰与妇女联系起来的古人言论(107),自然是不公平的。

女性所从事的丝织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物质财富。《管子·揆度篇》云:“农有常业,女有常事。一农不耕,民有为之饥者;一女不织,民有受其寒者。”类似的说法在汉代其他文献中屡见不鲜,从而反映出人们对妇女纺绩劳动的充分肯定。《太平御览》卷八二三引《东观汉记》,说东汉初年桂阳郡“俗不种桑,无蚕织丝麻之利”,太守茨充“令属县教民益种桑柘,养蚕桑织履,复令种纻麻。数年之间,人赖其利,衣履温暖”。这个工作应当主要由女性完成。《后汉书·循吏列传·卫飒》李贤注引《东观汉记》又说,汉章帝元和年间(84~87年)剂州刺史上书称,“至今江南颇知桑蚕织履,皆(茨)充之化也”。这是东汉前期妇女对长江中游经济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

妇女纺织的家庭收益是一个饶有兴味的问题。居延汉简多有边塞吏卒买卖衣物的记录,其中卖主多是戍卒,买主多是令史、燧长。戍卒的衣装由官府供给,但官府通常所发的只是衣、袴、履等生活必需品,没有缣帛之类的物品。但汉简中确有戍卒出售缣帛的记录。这些用于出售的缣帛很可能是戍卒妻女的劳动生产物(108)。《九章算术·衰分》说:“今有女子善织,日自倍,五日织五尺。问日织几何?答曰:初日织一寸三十一分寸之十九。次日织三寸三十一分寸之七。次日织六寸三十一分寸之十四。次日织一尺二寸三十一分寸之二十八。次日织二尺五寸三十一分寸之二十五。”此女第五日十分熟练地掌握了丝织技术,能日织二尺五寸多布。按照冬季“女子一月得四十五日”的说法(109),则每年的丝织时间是405天,按日织二尺五寸计,则一年可织1012.5尺,约合25匹布(110)。汉代每匹布的价格多在300~400钱之间(111),按350钱计,则为8750钱。这应是一个理论上的或理想化的统计结果,如果考虑技术上的差异,以及疾病、节日和其他不测因素,折半以年织12匹布计之,则一个女子每年纺织所换算的价值大约在4000钱以上。黄今言先生推测,汉代一个中等水平农户耕种,每年粮食的收入折7200钱(112),若饲养家禽和种植果树的收入以1000钱计,则女子纺绩所创造的价值可以占到家庭总收入的34%。再加上女性在农作等方面付出的劳动,在核心家庭中,成年女性(妻子)至少创造了1/3以上的家庭收入。清代江南农村妇女在生产劳动中起到了“半边天”的作用(113),这种倾向在汉代已有相当明显的表现,在有的家庭中,女性甚至成为收入的主要承担者。除去丧偶家庭外,丈夫离家外出也让妻子更多地承担起家庭生活的重任。东汉人乐羊子外出游学,妻子不仅“躬勤养姑”,还“远馈羊子”(114)。根据《后汉书·列女传》的描写,乐羊子妻的收入主要来自纺织,而《艺文类聚》卷十八引皇甫谧《列女传》,还说乐羊子妻将自己的头发截下出售,补贴生计。文献中有妇女通过纺织养活家人的事例(115),也反映出汉代女性的生存能力和对家庭经济的贡献。

2.农耕

“男耕”和“女绩”并非截然对立,汉代女子也是农业生产的参与者。较常见的情形是妻子协助丈夫农耕,如农忙时将饭食送到田地,或在丈夫休息时看护庄稼。东汉时常林下地耕作,“其妻常自馈饷之”,是文献记载的一则故事(116)。河南南阳汉画像石绘农夫中耕除草,农妇担壶箪于旁;山东滕县画像石绘女子挑担往田中送饭(117),《诗经·豳风·七月》“同我妇子,饁彼南亩”的景象依然可见。当然送食于田并非都是女性所为,在有的汉代画像资料中我们也看到了男性送食的场面。如山东邹城出土东汉画像石,就有男性荷箪食壶浆行进田畔的情景(118),但总的说来这个活计是女性的事情。这种安排在近代依然如此。

汉代女性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并没有止步于此。童书业先生据传世文献和金文资料指出,西周和春秋时代的奴隶主要供家内劳役而非农作(119),这种情形在汉代(可能始自战国时期)发生了改变。在贵族和富人的田地上,女婢是不容忽视的劳动力。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简牍所记“田者”即从事农业生产的大奴大婢各有4人,而墓中出土的持农具女俑11件,持农具男俑6件,女俑数几乎是男俑的2倍(120)。江陵凤凰山8号汉墓遣策所记婢19人,其中“操祖(锄)”者8人(121),占婢女总数的42%。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持农具的男俑和女俑分别是6件和2件(122)。江陵凤凰山9号汉墓“操祖”、“操钁”婢女有5人(123)。这些婢女大都有名记在简上,可能是对现实生活的直接摹写。较为奇特的是四川涪陵东汉崖墓和忠县(今属重庆市)蜀汉墓所见几件女俑,其特点是俑高髻、插笄、簪花,广袖长服,一手握锄头,一手执箕(124)。就其着装和发式来说似是乐舞伎或主人的贴身婢女,但观其手中工具从事的却是农作。若非烧制失误,更可说明女婢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普通农户家中也普遍存在类似情形。如吕雉微时常从事农业劳动(125),庞德公与其妻共同耕耘(126),高凤以农为业,“妻尝之田,曝麦于庭,令风护鸡”(127)。末例妻子干的农活似乎比丈夫还要多一些。文物资料也颇与此相合。南阳汉画像石绘农妇肩扛一锄,柄端系罐,锄头挂篮(128),说明农妇送食田中还要兼及劳作。嘉峪关魏晋墓壁画有多处描绘妇女播种场景(129);山东黄家岭汉画像砖描绘农田上有5人耕作,其中有3个妇女锄地(130),女子人数比男子还多。《氾胜之书·区种法篇》和《大小麦篇》将“丁男长女”和“大男大女”视为具有相同农业生产能力或技能的劳动者;《论衡·乱龙》记汉季立春祀仪,“为土象人,男女各二人,秉耒把锄”;立足的正是当时的实际生活。一些研究者推测,中国农业起源可能依赖女性之力(131),随着农业成为主要产业部门,男性方才成为生产主体,但女性仍保留早期风貌。

除去大田劳作,有的女子还从事一些颇费体力的活计。一般来说搬运重物是男性活计,如河南淮阳汉墓出土之仓楼,刻画描绘多名男子负重上楼(132),但值得注意的是女性也参与这类工作。四川牧马山汉墓出土身负重物的女俑(133);四川新津汉墓随葬的背兜女俑,背笼顶齐颈,底齐腰,重负将女子背压弯(134)。《后汉书·方术列传上·任文公》记任文公预知天下将乱,“乃课家人负物百斤,环舍趋走”;乱起,“其逃亡者少能自脱,惟文公大小负粮捷步,悉得完免”。据文意,“家人”应包括家中女性。这个故事也曲折地反映了汉代女性从事负重劳动的情状。江苏泗洪汉画像石描绘的两个农妇,一个用木杵舂米,一个双手握横木弓步推砻(135)。重庆化龙桥东汉墓出土的持杵捣舂女俑也反映了类似场景(136)。武梁祠后石室第一画像石绘农妇一手抱子,一手持物农作(137)。嘉峪关魏晋墓壁画表现的扬场画面:丈夫持叉扬场,妻子运送作物(138)。由这些文献和图像资料中可以看到,虽然劳作的体力消耗程度不及男子,但汉代妇女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劳动领域相当广泛,她们是农业生产全程的参与者,从播种、收获到加工粮食,都洒下了妇女的汗水。尤其是丈夫外出服徭役或兵役,女性就成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

3.家畜饲养

家畜的饲养似乎是男性事务。我们看到文献记录的汉代牧猪、牧羊故事的主角都是男子;而在男子中,成年人更多一些(139)。文物资料所显示的情形也与文献一致。如和林格尔汉墓壁画放牛牧羊者、绥德汉画像石牧羊牛马者、嘉峪关汉画像砖所见牧牛马者、佛山东汉墓所见牧羊猪者均为男性(140)。嘉祥山东汉石刻题记有“牧马牛羊诸僮皆良家子”语(141),“僮”为男性,也反映了放牧工作中的性别差异。据人类学和考古学研究,畜牧业的发生与女性息息相关。除去犬的驯化是男性功劳,其他动物的驯养可能都是由女性完成的(142)。一些调查显示,在一些仍保持原始生活方式的部落中,存在着两种性别分工:一是男子耕作打猎,女性饲养家禽家畜,如生活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吉米(Gimi)人;一是男性放牧,女性照看庄稼,如生活在埃塞俄比亚南部的莫西(Mursi)人(143)。这两种类型的背景与家畜种类有关。吉米妇女饲养的是圈养的家猪,莫西人饲养的则是迁徙的牛群。后者为自己创造了两个世界:一个是耕种和妇女的世界,享有安全和闲适;另一个是牛群和男人的世界,历经危险和艰辛(144)。汉代妇女在家庭畜牧业领域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也许可以从人类学提供的资料中得到启发。汉代人通常在野外泽畔放牧猪羊,人烟稀少,女性更容易受到攻击和伤害,这可能是女性不从事放牧家畜的主要原因(145)。值得注意的是东汉三国文物资料提供了女性喂猪和在家中饲养鸭鹅的场景(146)。这表明汉代女性并没有完全离开家庭饲养工作。汉代猪羊饲养包括圈养和放牧两种方式,可以设想圈养猪羊是汉代普通人家妇女的工作。

4.手工业

睡虎地11号秦墓两件漆杯分别刻有“小女子”、“大女子臧”、“大女子军”。此外还有“钱里大女子”、“大女子”等(147)。学界一般认为这类漆器可能是民营手工业作坊产品。此说是。“小女子”、“大女子臧”、“大女子军”等应是以年龄区分的女性手工业者。与之相类,湖北云梦大坟头西汉墓所出漆器上刻有“官里大女子骜”(148),骜应是住在官里的漆器制作者。已知汉代官营漆器制作者均为男性之名(149),这可能意味着官府漆器作坊中没有女性。在西汉中期以后的漆器铭文中,未见女性私营手工业者,女性是否不再从事这个行业值得进一步研究。

对女性来说,更常见的是另一类物品制作。编席织履是女性擅长的工作。《淮南子·说山》有“鲁人身善制冠,妻善织履,往徙于越而大困穷”的寓言。寓言中的景观常就眼下所见事物铺衍,“妻善织履”云云当即如此。文献有多例妇女编席织履故事。《汉书·翟方进传》云:翟方进“失父孤学……欲西至京师受经。母怜其幼,随之长安,织履以给方进读”。《三国志·蜀书·先主传》云:“先主少孤,与母贩履织席为业。”《华阳国志·广汉士女》云:“正流,广汉李元女,杨文妻也。适文,有一男一女而文没。以织履为业。”这三则故事的共同点是女性都失去了丈夫,可以想见由于没有更多的谋生本领,编席织履是不少寡居女性养家糊口的主要手段(150)。

制作和缝补服装是汉代常见的手工行业。王莽征收商业税的范围包括女子“织纴纺绩补缝”(151)。汉代人有“恶人入道,损败善人,亦如拙匠损败人材木,拙女毁人布帛,终无成善功”的比喻(152),“毁人布帛”显然是指用他人提供的布帛制作服装。居延汉简有“妻治裘”残简(153),可知边地妇女也能制作皮裘服装。

5.经商

商业与手工制作关系密切,有的手工业者同时也是商人,巴寡妇清是最著名的例子之一。《史记·货殖列传》说清之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能守其业”。“守业”意味着对原有事业的全面继承,因此清也是一个兼具工商的大商贾。

经商是汉代常见的妇女职业,在秦汉人心目中男子经商是一件不体面的事情(154),但对女性却无这方面的指责。睡虎地秦简日书《生子》篇有“庚寅生子,女为贾”(甲种简146正贰)之语,却无“不吉”评价。一般女贩所销售的多为常见的生活物品,如糖、席、履等(155)。王褒《僮约》令奴“往来都雒,当为妇女求脂泽,贩于小市”(156),可知脂泽是市场上常见物品。《史记·货殖列传》说男子贩脂是不光彩的,暗示这是女性的商业范围。女贩为蝇头小利相互争执,汉代人常以之比喻言语粗鄙(157)。也有一些女性贩卖高档消费品者,如董偃之母“以卖珠为事”,奔走于贵族之间(158)。刘向《列女传》卷五“珠崖二义”条说珠崖令亡故,其妻携家人送丧返乡。法令禁止携珠入关,其妻误将珠带在身边,按律要处死。关吏查明真相,弃珠遣之。这个故事发生的时间不晚于西汉后期,禁珠人关令的颁行时间不会早于珠崖设郡前,此令实行的时间有多久不得而知。但无论怎样,珠确是汉代女性合法(或非法)的贩销物品。奢侈或大宗生活用品可以带来丰厚利润,某些女性因此而家资颇富。《后汉书·朱儒传》记朱儁之母“贩缯为业”,家资甚丰,曾一掷百万为人解债,即为见诸文献的显例。

商业活动中比较特殊的是开设饮食店铺和旅舍,当时以此营生的女子颇多。《史记·高祖本纪》说刘邦微时常从王媪、武负贳酒。王媪、武负都是开设小酒店的女子。王莽时琅邪海曲女子吕母资产数百万,为报仇“乃益酿醇酒,买刀剑衣服。少年来酤者,皆赊与之”(159)。这样的酒店规模较大。也有像司马相如和卓文君那样的夫妻店:“令文君当鑪,相如身自著犊鼻裈,与保庸杂坐,涤器于市中”(160)。四川新都出土的女子当垆卖酒画像砖(161),可为文献记载的形象解读。由《玉台新咏》卷一《羽林郎》“依倚将军势,调笑酒家胡。胡姬年十五,春日独当垆”可知,当时酒店有女性侍者。晋人有汉代女子贩食为生的描写(162),应非凭空虚构。汉末灵帝曾令后宫采女为客舍主人,自己扮做店客游戏(163),则是当时必有女子为旅舍店主者。汉之前无女性为旅舍主人的记录,若非文献失载则女性为旅舍主人应自汉起。而此类情形后世亦能见到(164),这与后代同样也出现的酒店女性招待一样,显示了历史的延续性。

汉代女性是商业领域的重要力量,女商活动空间范围如何虽缺乏更多资料,但不妨在已有资料基础上进行推测。苏娥案件是东汉某个时期发生的轰动一时的图财色害命事件,汉晋许多文献都有记载。《风俗通义》佚文云:“何敞为鬼苏珠娘按诛亭长龚寿。”(165)《太平御览》卷一九四引谢承《后汉书》云:“仓梧广信女子苏娥,行宿鹊巢亭,为亭长龚寿所杀,及婢。致富,取财物埋置楼下。交耻刺史周敞行部宿亭,觉寿奸罪,奏之,杀寿。”更为详细的描述见《搜神记》卷十六“苏娥”条。文云:苏娥嫁与同县施氏,“薄命夫死”,有杂缯帛百二十匹及婢一人。因“孤穷羸弱,不能自振”,遂赁牛车与婢一同去傍邻县卖缯,不幸被龚寿所害。这个故事似乎与其他许多故事一样,显示了流传过程中的增饰色彩。在早期文本中,没有苏娥远行经商描写,不能排除后人添加这个情节的可能,因此这个故事不能作为汉代妇女远商的有效证词。即使《搜神记》的说法是真实的,也可看出若非苏娥“孤穷”,当不会远赴他地贩卖物品。我们所见女性经商个例,都活动于本地。由此可进一步推想,经商的汉代女性大概主要是坐贾而非行商。汉代以后女性也少有远行经商者(166),安全大概是主要原因。

尽管秦汉社会允许并有一些女性从事商业活动,但能够留载史书的大商贾中,男性在数量上占有压倒性优势。《史记·货殖列传》中“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有卓氏、程郑、孔氏、邴氏、刁间、师史、任氏、桥姚、无盐氏、栗氏、杜氏及诸田,均为男性。《汉书·食货志》补充的元、成讫王莽时期大贾樊嘉、挚网、如氏、苴氏、王君房、樊少翁、王孙大卿等人也都是男性。此外还有散见于其他文献的男性富商大贾。秦汉时期数得上的女性大贾不过巴寡妇清、董偃之母、吕母、朱儁之母而已,其中清的赀产并非自己创获,而是遗产继承;吕母和朱儁之母的财产获得是否与丈夫或夫家有关,史书没有交代,但数以百万或数百万赀产不依靠丈夫和夫家自己单打独斗获取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对秦汉社会女性在商业活动方面的抱负和创造不应估计过高。当然,这与女性的经营能力没有大的关系,主要原因还在于秦汉女性在社会资源占有和支配方面的劣势。

6.多种家内和杂类劳动

(1)捡拾采摘。采集野生植物是先秦时代女性重要工作,《诗经》多有描写,汉代依然可以看到这种情形。芋是汉代长江上游的重要栽培植物,四川彭县画像砖描绘采芋场面,其中一人身材矮小,胸部突起(167),系女性形象。长江流域出土陶水池中常见荷、螺等物(168),这些都是居民采取的对象。四川德阳汉画像砖多有描绘长裙女子采莲场面(169)。《搜神后记》卷一记有秦朝女子取螺,遇风雨昼昏,一女化为石的传说。四川汉画像砖有农夫拾螺场面(170),描绘的人物虽是男性,但取螺活计不重,汉代江南妇女出外采螺也是情理中的事情。

(2)酿酒烹饪。《太平御览》卷四一二引《东观汉记》,记李充妻劝丈夫与兄弟分居,“充使酿酒,会亲戚”。《华阳国志·汉中士女》记女子礼圭“四时祭祀,自亲养牲、酿酒”。可知对于汉代妇女来说,酿酒也是需要掌握的家艺。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家庭主妇通常是家内劳动的主要承担者,有“箕帚妾”之称(171)。她们当为全家烹饪食物,打扫卫生。如韩信寄食南昌亭长家,“亭长妻苦之,乃晨炊蓐食”;刘邦微时“时时与宾客过其丘嫂食。嫂厌叔与客来,阳为羹尽”(172)。还有四川彭山汉代崖墓出土的女子持箕帚俑(173),反映的都是这种情形。尽管有例外(174),但总的说来贵族富人家中,女主人不必亲自下厨操刀,婢女和仆人承担了这方面的工作。嘉峪关东汉画像砖中涉及烹饪情景的有20余块,其中奴婢或赴井上担水,或在灶前烧火,或持箸盘等食具和食物行进,或清洗器皿(175)。山东嘉祥武氏祠庖厨图上女仆在井边用桔槔汲水,另一女仆在灶前烧火(176)。内蒙古托克托汉墓壁画绘一女子在灶旁忙碌,旁书“闵氏婢”(177)。这些都形象地显示出上层社会婢女务厨的景象。

(3)樵采。《后汉书·王良传》说大司徒司直王良妻“布裙曳柴,从田中归”,闻者莫不嘉之。可知普通人家妇女平日要拾薪。由于需要体力和有一定危险性,入山伐薪一般是男子的事情,如马腾早年以伐薪为业(178),焦先“日日入山伐薪以施人”(179)。汉鬼薪刑对象为男性,即“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与此有关(180)。但有时女性也参与其事。《汉书·朱买臣传》说朱买臣“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戴相随”。《三国志·魏书·诸夏侯曹传》裴松之注引《魏略》云:夏侯霸从妹“年十三四,在本郡,出行樵采”。这是两个直接证据。前者是夫妻一同采薪,且以丈夫为主;后者是少女单独外出采薪——不知这是动乱年代人手缺乏使然抑或时代发生了某些变化?《述异记》卷上云三国时女子郝女君与邻女“樵采于滱深二水处”。《艺文类聚》卷九引《宣城记》云:“昔有舒女,与其父析薪于此泉。”其事距汉代不远,也可作为汉代女性入林采薪的旁证。

(4)推车。《史记·货殖列传》云:“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后汉书·列女传·鲍宣妻》说女子桓少君与丈夫鲍宣“共挽鹿车归乡里”。文献记载的推辇挽车多是男性,卓氏妻是富商眷属,桓少君生长在大户人家,二人在潦倒或并非潦倒之时尚能推辇挽车,则普通人家女子外出时与男性一起推车者当不在少数。

7.雇佣劳作

雇佣劳动是秦汉时期常见的谋生方式,范围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领域和其他领域。文献记载的汉代大多数雇佣劳动者都是男性,但妇女也并非与此绝缘。我们看到有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同去外地打工,妻子持爨。如《后汉书·逸民列传·梁鸿》说扶风平陵人梁鸿去千里之外的吴地,为当地人“赁舂”,而其妻子则为其“具食”。这实际上是本地家庭生活模式的翻版。另一种情况是女子直接参与雇佣劳动。《搜神记》卷十“周揽啧”条记汉时事云:“有张妪者,尝往周家佣赁。野合,有身。月满,当孕,便遣出外,驻车屋下,产得儿。”同书卷十一“郭巨”条记郭巨事云:“巨独与母居客舍,夫妇佣赁以给公养。”《太平御览》卷四一一引《东观汉记》说姜诗“与妇佣作养母”(181)。“妪”虽是对年老妇女的称呼,但观张妪怀孕,则当时并不老迈,“张妪”云云应为沿用其年迈时惯称。郭巨和姜诗妻子公婆健在,可想他们的岁数也不会年迈,似可说从事雇佣工作的女性大都是中年和青年人。女性雇佣劳动从事何种活计,文献没有记载。《后汉书·虞诩传》说朝歌长虞诩为平息盗贼,“遣贫人能缝者,佣作贼衣。以采綖缝其裾为帜,有出市里者,吏辄禽之”。这些“贫人”中可能就有女性。从事雇佣劳动的男性人群家境都比较拮据,如匡衡从博士受《诗》,“佣作以给食饮”(182);孔嵩因“家贫亲老”,遂佣为新野阿里街卒(183)。一些“佣保”甚至因生活进一步恶化而沦为盗寇(184)。从事雇佣劳动的女性自然也属于社会的底层。

8.乳母

乳母是与雇佣有关的行业,但目前资料还不能对早期中国社会中的乳母身份作出清晰解释。《国语·越语上》说越王勾践鼓励人口繁育,“生三人,公与之母”。依韦昭理解,“母”指的就是“乳母”。这个解释是合理的。看来春秋时某些诸侯国对乳母已有登记备案制度。《列女传》卷五“魏节乳母”条说魏节乳母系魏公子之乳母,秦破魏,乳母为保护魏公子,与之俱死。此段记载亦见《韩诗外传》卷九。这是文献记载时代较早的贵族使用乳母的实例。但参考越王勾践故事,上层社会使用乳母的起始时代应当更早。

汉代人或称乳母为“阿母”(185)。关于汉代皇帝和诸侯王乳母,文献有不少描述,不赘引(186)。《后汉书·袁安传附玄孙闳》说袁贺任官,其子袁闳远行省谒,“连日吏不为通,会阿母出,见闳惊”。注引谢承《后汉书》云:“乳母从内出,见在门侧,面貌省瘦,为其垂泣。”可知一些上层人家中也有乳母,且可以长期与主人共同生活,如同家人。《仪礼·丧服》说为乳母服缌,是“以名服也”,可能指的就是乳母与主人生活在一起的家庭。

李贞德先生认为孙吴诸王子所用乳母为平民妇女,而非汉宫旧制以选官婢为规范(187)。这个表述是合理的却又不尽妥善。《汉旧仪》记汉代宫廷制度有“乳母取官婢”说(188),《汉书·宣帝纪》丙吉令女徒复作淮阳赵徵卿、渭城胡组“更乳养”皇曾孙,以及李贞德先生引《汉书·外戚传下》王舜为成帝与曹宫所生之子择官婢为乳母,可以为《汉旧仪》制度实例。准此则宫中乳母的地位很低。但《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云:“武帝少时,东武侯母常养帝。”《索隐》曰:“东武,县名;侯,乳母姓也。”《正义》曰:“《高祖功臣表》云:东武侯郭家,高祖六年封,子他,孝景六年弃市,国除。盖他母常养武帝。”按此故事,宫中乳母并非从宫婢中遴选。哀帝乳母王阿舍、安帝乳母王圣、顺帝乳母王男和宋娥、灵帝乳母赵娆等似乎也没有官婢的身份背景。《三国志·吴书·陆凯传》说孙权在位时,“若取乳母,其夫复役,赐与钱财,给其资粮,时遣归来,视其弱息”,似乎也并不是从宫婢中选择乳母。看来《汉旧仪》所记的宫廷乳母制度可能只存在于西汉后期和东汉前期。汉代民间乳母的来源不清楚。《仪礼·士昏礼》郑玄注云:“夫人年五十无子,出而不复嫁,能以妇道教人者,若今时乳母矣。”汉代无子而“不复嫁”的女子并不很多,在人数上很难满足上层社会的需求。武帝乳母尚且有子;孙权取乳母令“其夫复役”,并时遣乳母归家,“视其弱息”;且五十岁老妪焉能有乳?我们不能不怀疑郑玄说法的空想成分。汉代考古资料中所见的被定名为“携童女侍俑”的携童女性(189),反映的是婢女抑或是乳母,似乎有重新考虑的必要。

为孩子喂奶是乳母的职责。《荀子·礼论》说“乳母,饮食之者也”,前引勾践令“生三人,公与之母”,以及《史记·张丞相列传》说张苍“老,口中无齿,食乳,女子为乳母”,都反映了这种情形。但乳母的任务不止于此。幼儿哺乳期结束后,乳母仍要负责其日常起居。因此,乳母与被照顾者之间有着非同寻常的特殊关系。一个女子如果有幸成为贵族家中的乳母,其全家生活和地位都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史记·滑稽列传》说汉武帝对乳母所言“未尝不听”,下诏“令乳母乘车行驰道中。当此之时,公卿大臣皆敬重乳母。乳母家子孙奴从者横暴长安中,当道掣顿人车马,夺人衣服”。《汉书·匡衡传》云,长安令杨兴批评史高“所举不过私门宾客、乳母子弟”。《汉书·毋将隆传》说,“时侍中董贤方贵,上使中黄门发武库兵,前后十辈,送董贤及上乳母王阿舍”。《汉书·李寻传》李寻谏哀帝,“诸保阿乳母甘言悲辞之托,断而勿听”。《后汉书·陈宠传附子忠》说安帝乳母王圣之女王伯荣,“负宠骄蹇,所经郡国莫不迎为礼谒”。《后汉书·蔡邕列传》说桓帝乳母赵娆,“贵重天下,生则赀藏侔于天府,死则丘墓逾于园陵,两子受封,兄弟典郡”。安帝乳母王圣不仅诬陷外戚邓氏家族,使朝廷重臣邓骘、邓遵被逼自杀,而且参与了废太子刘保事件(190);而刘保乳母宋娥又与黄门孙程复拥刘保为帝(顺帝)(191)。桓帝乳母赵娆与中常侍曹节、王甫勾结,干扰朝政(192)。如果说西汉时还有同情乳母的言论(193),到东汉时士大夫对乳母的批评则相当激烈(194)。这恐怕不全缘于对乳母出身卑贱,或男性官僚对女性参政的厌恶和恐惧。毕竟,皇帝和权贵乳母及其家族,不仅可以通过与皇帝和权贵的特殊关系获得极大的实际利益,而且也对汉代政治生活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她们对政治基本格局的改变,必然伤害一些既得利益者,这大概是在汉代人心目中皇宫乳母形象负面化的根本原因。后一类事情基本出现在东汉时期,这也从一个特殊的角度反映了西汉和东汉皇权与政治秩序的某些时代差异。

9.相卜巫师

《史记·外戚世家》和《绛侯周勃世家》《汉书·外戚传上》等说许负曾为魏王豹姬薄氏相面,称其“当生天子”;后又为周亚夫相面,是有名当时的“善相人”。对其性别,史籍并未明言。应劭认为许负是河内温县老妪,《楚汉春秋》说许负封鸣雌亭侯(195),相传西安汉城遗址出土“许负”穿带印一方,另一面为“许女”二字(196)。虽然这些资料并非确凿证据,但从其中所显示的迹象推测,许负是女性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当时女子也有以相马为业者,有的人还颇著声名(197)。

《汉书·郊祀志上》云:“在男曰觋,在女曰巫。”颜师古注云:“巫觋亦通称耳。”此言是。汉代“巫”可以专指女性,但更常见的是作为两性通用语词。汉代女巫在社会生活中十分活跃(198),男女巫师的职责也大致相同(199)。很可能由于生理原因,女性更容易成为与神灵沟通的中介,这是一种“普世”现象。法国人类学家于贝尔写道:

在每个地方她们都被认为比男人更有实施巫术的可能,这与其说是因为她们身体特征,倒不如说是因为这些特征所激起的社会态度。在生命周期的重要阶段,她们都会引起迷乱和恐惧,这些态度使她们处于一个特殊的位置。女性的特征恰好是在青春期、月经期、怀孕期和生育期达到了她们最成熟的状态。通常也是在这些时期,她们变成了巫术行为的主体,或者变成了巫术行为的实施者……而且,女人却是也很容易变得歇斯底里,她们惊悚的叫声使她们似乎接近了超自然的力量。(200)

睡虎地秦简日书《直(置)室门》云:“屈门,其主富昌,女子为巫。”又云:“庚寅生,女子为巫。”表明在当时人的观念中,有的女子生来就有成为巫师的可能。女性成为巫师有世袭和学习两个途径。汉代人称职业巫者为“巫家”(201),承袭家业的女性自然就是女巫。女巫可以通过招引女性弟子扩大影响,从而也扩大了女巫队伍。《史记·滑稽列传》说河伯娶妇,主持仪式的巫是一年近七十的“老女人”,其弟子十人均为女性。这是战国后期的事情,汉代大概也是如此。《潜夫论·浮侈》述当时风气云:“今多不修中馈,休其蚕织,而起学巫祝,鼓舞事神。”“起学巫祝”需要有人教授,教授者应当就是《滑稽列传》所记载的那类职业女巫。《说文》对“巫”的解释是“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参以《浮侈》所说的“鼓舞事神”,都形象地显示出汉代女巫的行巫方式。尽管汉代国家对巫家有一些歧视性的政策(如不得为官),其所得要由国家征税(因行巫是商业活动,此税应属于税率较高的商业税范畴),但由于汉代所有社会生活事项都与巫术活动关系密切,使得这个职业有着较为稳定的生活来源。因此,巫成为当时女性的重要职业选择自不足奇。《盐铁论·散不足》记贤良有“街巷有巫,闾里有祝”云云,盖高度概括之说,以此推测汉代社会以巫为业的女子遑论数千上万。

不同巫师的收入可能差别很大。西汉前期长安占卜者一次占卜的收入在数十至百余钱(202),东汉有相面者一次收费50钱的记载(203)。假设50钱是一次占卜相面的常数,一个女巫每天卜相1次,一年下来将近3万钱,几年间就可以达到“中家”起级的10万家资。无怪乎当时人说“今夫卜筮者利大”(204)、“或以成业致富”(205)。一些本领出众的女巫往来于贵族权势者中,如长陵女巫得宠于武帝;武帝陈皇后用巫女楚服行“巫蛊祠祭祝诅”;广陵王刘胥迎女巫李女须“使下神祝诅”;李傕身边“常有道人及女巫歌讴击鼓下神祭”(206)。她们所得当更为丰厚。

10.女医

传世文献记录的汉代女医都活动在宫廷之中。天一阁藏明钞本唐《天圣令》对“女医”的来源有明确规定。《医疾令》第16条云:“诸女医,取官户婢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无夫及无男女,性识了慧者五十人,别所安置,内给事四人,并监门守当。”有研究者认为,唐代宫廷女医身份近似宫女,且很有可能终身服务于后宫(207)。《汉书·外戚传上》说霍光夫人让女医淳于衍毒杀怀孕的许皇后,“淳于衍者,霍氏所爱,尝入宫侍皇后疾。衍夫赏为掖庭户卫,谓衍:‘可过辞霍夫人行,为我求安池监’”。可知淳于衍是有夫者,并不住在宫中,宫中有事则前往。《汉官解诂》云:“卫尉主宫阙之内,卫士于垣下为庐,各有员部。居宫中者,皆施籍于门,案其姓名。若有医、巫、僦人当人者,本官长吏为封启传,案审其印信,然后内之。”医生入宫要经审查。《汉书·外戚传上》又说汉成帝许美人怀孕,“诏使严持乳医及五种和药丸三,送美人所”。可知女医入宫视病有专人引领。由这些迹象看,汉代为宫中女性视病之女医与唐代大不相同。淳于衍即为“霍氏所爱”,为皇后视病只是其平日活动的一部分,可知她诊治的病人并不都是宫中女性。瞿同祖先生以淳于衍故事为据推测汉代女医颇受人们尊重(208),这个特殊个例不宜作为通则。医生职业在秦汉时代的地位并不高,不在“良家子”中(209),故楼护弃医而“习经传”(210),华佗“耻以医见业”(211)。男医如此,女医亦不应例外。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生子》篇和乙种《生》篇均有女子为医简文。《生子》云:“壬寅生子,不吉,不女为医,女子为也。”《生》云:“壬寅生,不吉,女子为医。”将“女子为医”和“不吉”联系在一起,或许就与当时对职业的社会评价有关。

巫与医本源同一,因此在周代旧有的工商食官体制解体后,民间医生中有女性业医并非难以理解之事。传业既杂,受业自然也不会拘泥于一项。《史记·仓公列传》说女子竖“好为方”,其同辈尚有三人,均为济北王以高价从民间购为女仆。这里的“方”很可能指延年益寿的药物。《金石萃编》卷十八《曹全碑》云:“存慰高年,抚育鳏寡,以家钱籴米粟赐癃盲。大女桃斐等,合七首药神明膏,亲至离亭,部吏王宰、程横等,赋与有疾者,咸蒙瘳悛。”这里女子桃斐可能也是一位民间医生或是医巫兼具之人。因此我们不妨做这样的推想:当时行医者大都是男性,同时民间也有女性为医,女医可能更多地诊治妇科疾病,但也兼医其他疾病。此外,女医身上的巫师色彩大概也更浓重一些。

与女巫相似,由于女医能往来后宫,这种特殊的背景可使其迅速改变家庭地位或经济状况。《汉书·游侠传》述义纵事迹云:义纵少年时尝攻剽为群盗,大约由于医技不错,其姊以医得幸武帝母王太后。太后问纵姊:“有子兄弟为官者乎?”纵姊曰:“有弟无行,不可。”太后还是告知武帝,结果义纵先为中郎,后又为上党郡中令。

11.婢女

前面提到汉代上层社会中有女婢从事杂役,实际上侍女也有不同分工。既有从事生产劳动的婢女,也有表演歌舞满足贵族富人精神欲求的歌舞伎女。一种意见认为,汉代私家畜女乐现象出现在西汉后期,但受到政府的禁止,未被社会所认可,处于萌而不发的状态(212)。其实私人畜女乐并不初始于西汉后期。盐铁会议上贤良已描述民间富者家中“歌儿数曹”(213)?。再早的汉文帝时,宋忠、贾谊游长安东市,见名卜司马季主,季主批评说:“试官不让贤陈功,见伪增实,以无为有,以少为多,以求便势尊位;食饮驱驰,从姬歌儿。”(214)更早的春秋时期,晋文公曾将郑国送的“女乐二八”以其半转赐魏绛(215)。楚辞《招魂》讲的“女乐罗些”大约也不是专指楚王宫廷。这与东汉时“高冠长剑、纡朱怀金者”家中“嫱媛、侍儿、歌童、舞女之玩,充备绮室”的情形(216) 是相同的。总之,中国古代私人畜女乐现象渊源流久,若说有所不同,不过是汉代社会承因前代并在经济繁荣后更为弥盛。

江苏泗洪东汉墓画像石上绘4名侍女送食(217);山东嘉祥汉画像石绘头戴“花冠”的女主人,身边有4名女侍;另一幅绘女主人端坐楼上,旁有4名婢女手拿铜镜、手巾等物侍从(218);嘉峪关汉墓汉画像砖绘2名侍女洗涤器皿(219)。河南密县打虎亭1、2号汉墓石刻画像和壁画绘有侍女一百人左右(220),由于重复出现和夸张因素,这个数字未必是这个大户人家的侍女总数,但在北耳室单幅石刻画像上有17个侍女(221),似乎可以理解成这个家庭可能拥有的侍女数量。大致上说,一个较为富裕的家庭可以有若干个侍女从事各种杂役,上层社会的家庭侍女人数可能有数十人。当然两汉400年间以及不同地区间的情形未必都相同。荆州高台汉文帝时期墓随葬木牍说,关内侯寡妻燕有大奴二人,大婢一人(222),这与汉画像资料反映的东汉情形相距甚远,似可说较后时代上层社会家庭拥有的婢女数量更多。由于歌舞伎对容貌和技艺的要求较高,普通侍女数量应该超过歌舞伎。贡禹写道,武帝以后奢侈之风弥漫,“豪富吏民畜歌者至数十人”(223)。数十人应当是蓄养歌舞伎较多的家庭。《汉书·杨恽传》说杨恽家中有奴婢歌者数人。杨恽生活在武帝以后,属于社会上层,歌伎“数人”或许是当时一个“豪富”家中的常见情形。《汉书·成帝纪》成帝永始四年(前13年)诏,批评贵族“设钟鼓,备女乐”,却未见具体禁止措施。看来朝廷对私人女乐普遍出现和数量增长的限制是不了了之。《汉书·地理志下》记平帝时有1314县邑,32道,241侯国,若平均每个县邑和道有一个大姓,再加上侯国、二千石官员和其他有条件人家,又假定上述每个家庭平均有女乐3~5人,则西汉末年私人歌伎人数大约不少于5000~8000人。

就社会身份而言,婢女处于社会底层,受主人笞骂是家常便饭,但其生活状况却不见得都很贫寒。她们的日常饮食较之贫寒甚至普通人家大概更好一些。为了主人的面子,一些贵族富家让婢女穿着鲜亮。《盐铁论·刺权》文学说贵族“婢妾曳絺纻”;《汉书·成帝纪》成帝永始四年(前13年)诏,说贵族奴婢“被服绮彀”;《潜夫论·浮侈》说京师贵戚家中仆妾“皆服葛子升越,筒中女布,细致绮縠,冰纨锦绣”,佩“犀象珠玉,虎魄玳瑁,石山隐饰,金银错镂”,着“獐麂履舄”,且“转相夸诧”。这里描写的就是此种情形。密县打虎亭1号和2号汉墓是东汉后期贵族夫妇合葬墓。两座墓葬中石刻和壁画中的侍女均体态丰满,显示了良好的营养状况。在侍女中,容貌和身材较好的女子有机会成为主人身边的婢女,其地位和生活状况大约在粗使婢女之上。临沂金雀山西汉墓帛画所绘,女主人身旁的侍女身材高挑,长衣曳地(224)。马王堆1号汉墓出土的墓主人贴身侍女俑眉清目秀,身高超过其他女俑,均穿着绢地“信期绣”或描银彩绘云纹纱两种质料的长袍,以菱纹锦为缘饰,长可曳地;而粗使女俑的衣着制作粗糙,服饰也较为简单(225),这可能暗示了二者实际生活的差异。

12.歌舞伎

婢女属奴婢阶层,而歌舞伎则未必如此。传世文献有一些关于歌舞伎的零散资料,如《汉书·外戚传上》记王翁须事迹云:王翁须系平民家女子,幼时“寄居”贵族家中,贵族教其歌舞,辗转入太子(史皇孙)家。《文选》卷二十五《古诗十九首·青青河畔草》云:“青青河畔草,郁郁园中柳,盈盈楼上女,皎皎当窗牖。娥娥红粉妆,纤纤出素手,昔为倡家女,今为荡子妇。”《三国志·魏书·后妃传》云:曹操卞后(曹丕之母)“本倡家”。《三国志·蜀书·许慈传》云:“群僚大会,使倡家假为二子之容,效其讼阋之状,酒酣乐作,以为嬉戏。初以辞义相难,终以刀杖相屈,用感切之。”所谓“倡家”应当是职业化的乐舞倡优群体,大概有其专门的户籍,且可能世袭(226)。无论是“倡家”子弟,还是新入倡优群体的少年男女,只要在这个行当中讨生活,都须经过必要的专业技能训练。他们中的一部分被上层社会所购买或长期雇有,如《后汉书·章帝八王列传》记廮陶王刘悝家中的24名伎女,可能就是被其所购得。更多的则可能是临时应召参加各种需要娱乐的活动,如武帝祠太一、后土,“益召歌儿”(227)。民间聚会也要用“郑舞赵讴”助兴(228)。

歌舞伎的来源似乎也有某种地域分布。李斯《谏逐客议》称赵地女子是“随俗雅化佳冶窈窕赵女”(229)。《汉书·地理志下》说赵、中山地区的年轻女性“弹弦跕躧,游媚富贵,遍诸侯之后宫”。司马相如《子虚赋》描写郑地美女服侍于贵族身边(230)。盐铁会议上文学说“中山素女抚流徵于堂上,鸣鼓巴俞作于堂下”;又说赵、中山“民淫好末,侈靡而不务本。田畴不修,男女矜饰,家无斗筲,鸣琴在室”(231)。王粲称赵地歌舞伎为“邯郸才女”(232)。汉代文学作品则有“上有双樽酒,作使邯郸倡”(233)、“燕赵多佳人,美者颜如玉。被服罗裳衣,当户理清曲”的诗句(234)。汉代贵族家中也多有赵地女子的身影,如窦婴“拥赵女屏间处而不朝”(235);南越王婴齐“在长安时,取邯郸摎氏女”,而此女“自未为婴齐妻时,曾与霸陵人安国少季通”(236)。邯郸人梁蚡欲将女献江都易王刘非(237),杨恽之妻也是“雅善鼓瑟”的赵地女子(238)。这些地方集中在黄河下游,应当与春秋战国以来审美观念的延续以及这些地区的文化特点有关(239)。

南朝梁人费昶诗云:“君不见长安客舍门,倡家少女名桃根。贫穷夜纺无灯烛,何言一朝奉至尊。”(240) 唐传奇《霍小玉传》说霍小玉流涕谓李益曰:“妾本倡家,自知非匹;今以色爱,托其仁贤。”(241) 这些汉代以后的资料显示倡家女子穷困的生活、低下的地位和自卑的心态,汉代的情况应该也不会有大的差异。但如同汉代社会其他群体一样,这个群体成员也可以在某种条件下改变自己的职业身份,婚姻就是其中的一个途径。曹操卞后“本倡家”;《青青河畔草》所言之“昔为倡家女,今为荡子妇”;卞氏嫁给曹操改变了自己的命运自不待言,“荡子”显然是家境富裕的游手好闲者。倡家女嫁给荡子后虽然心情苦闷,但物质生活发生了变化也在情理之中。

三 讨论

虽然我们对汉代妇女工作的历史图像进行了初步描述,但一些重要环节依然是雾中看花。首先,古代社会的“工作”与现代社会的“职业”并不完全相同,它们只是在谋生这一点上可以建立起对应关系,因此通过“工作”判断汉代女性社会地位可能会出现对资料价值理解的过度溢出。其次,由于史料不足,我们几乎无法了解汉代女性的工作领域范围分布和这4个世纪中女性工作是相对静止或者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即使是不少历史细节,我们也难有更周备的知识。比如我们很难从《潜夫论·浮侈》讲的“今多不修中馈,休其蚕织,而起学巫祝,鼓舞事神”来判断,女性对职业的选择是否具有自主性?有的学者提出建立衡量女性地位变化标准的困难(242),笔者深有同感。尽管如此,对汉代妇女工作情景的重建还是令我们产生了更多的历史联想,诸如古代中国两性工作的安排主要取决于生理还是取决于文化或制度?经济因素对于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着怎样的意义?古代中国社会由王制向帝制转变的过程中对两性劳作是否产生了某种影响?等等。

学界一般以“内”与“外”界定包括汉代在内的中国古代女性工作和其他活动的范围。这个说法的合理之处在于它是以当时人的意见为据,不合理之处同样也在于当时人的意见可能显现或潜伏着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如果“内”是以家门为限,在这个物理空间中,汉代妇女的工作显然没有被限制在“内”中。前文谈到的汉代女性日常劳作类型,纺织和家内生产劳动属于“内”,手工业、商业、相卜巫医、乳母以及成为歌舞伎和侍女等等显然属于“外”。虽然在人数上,“内”女大概超过了“外”女,但就工作种类来说,女性可以选择的“外”业则超过了“内”业。如果“内”是以“公”与“私”为限,在这个文化心理空间中,汉代妇女也没有被完全压缩在“内”中。两汉时期多次出现的太后亲政和皇后干政即是显例,尽管这是特殊情景下的产物。我们在考虑男尊女卑这个古代社会法则时,还应考虑另一个法则——长尊幼卑,当两种声音同时显现时,通常是后者压倒前者。有的学者称之为古代妇女地位与身份的“两重性”(243)。由于两个法则共生并长,它产生的结果难以有效地衡量女性地位的变化。

在物理空间的“内”与“外”中,“内”的工作是否意味着女性地位的低下,“外”的工作是否意味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恐怕正好相反。一方面,“外”的活计可能较固守家内有更多收益,另一方面“外”的活计多为贱业。因此,贵族妇女可以在家内纺绩,却不会跑到外面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内”成为身份标志,成为尊严的象征。

“内”与“外”是一种概括性的总结,其中既包含了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念,也舍弃了某些非主流的历史现象。“男耕女织”或“男耕女爨”模式不是绝对的,汉代社会不仅女性没有被局促于织与爨中,从事纺织和厨事的男性也大有人在。这些“例外”虽不能改变基本格局,却提醒我们不能僵死地理解过去。瞿同祖先生认为汉代社会向女性“开放”的职业很少(244),这个判断有考虑的余地。汉代男性的大部分工作类型女性都可参与,似不宜说“很少”。在汉代妇女未曾从事的工作中,多数都是那些具有危险、需要强壮的身体或二者兼有的事项,如军事活动、采矿、驾驶车船等。与其将之定义为性别歧视,倒不如说是出于对女性先赋能力的考量。中国历史早期两性分工“不是‘男耕女织’而是‘男猎女耕’。不是男在田野,女在厨房,而是男在山林,女在田野”(245),之所以如此,也是考虑生理而非其他因素。

文献和文物资料记录的汉代社会多数工作,都有两性重叠的情形。在女性较多的工作领域中,男性也有不俗的表现。如钜鹿人陈宝光能织佳绫,后其妻“传其法”(246)。画像资料描绘的家庭厨师中男性出现的频率比女性犹有过之。有意思的是,秦汉女性从事某些“男性工作”,似乎没有受到明显非议,而男性从事某些“女性工作”则被人们耻笑。《世说新语·言语》云:“南郡庞士元闻司马德操在颍川,故二千里候之。至,遇德操采桑,士元从车中谓曰:‘吾闻丈夫处世,当带金佩紫,焉有屈洪流之量,而执丝妇之事?’”类似的情形在后代和异域也有。清人李光庭写道:织红为“妇人之事”,“自男作衣工,俗之谓之裁缝”,乡中裁缝吕五福“尝言男子为妇人之事,已不如人”(247)。在古代希腊,从事香水买卖被看做是女性的营生,男人卖香水是丢面子的事(248)。形成这种工作性别歧视的原因大概是在男权社会中,男性对自己和女性的期许有着高下之分,以高就下自然要受到嘲笑。

尽管汉代多数女性工作的安排并不是基于男尊女卑的考虑,但数量与本质并不总是一致的。排除女性于公共事务之外,集中而深刻地体现出男权社会中一种性别对另一种性别的优势。张家山《二年律令》对女性权利有颇为细致的规定,从而在学界产生出一种倾向性意见,强调汉代女性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甚至认为汉代两性之间有着相当程度的平等关系。关于法律视野下汉代女性的社会和家庭地位问题,不是本文的研究任务,这里要指出的是,除去个别地区(如古代希腊),古代世界女性工作具有广泛性是一种普遍现象。例如古代埃及妇女的职业有女仆、织工、商贩、哭丧者、舞女、乐师、面包坊工、酒窖工、磨坊工、花匠和医生等(249)。在中世纪欧洲,生活在乡村的妇女主要从事农作,城市妇女除去从事各种与服装制作有关的工作,在金属装饰、皮革、贩酒、旅馆、出租、洗衣、守门、澡堂服务等行业中也占有一席之地(250),但她们不能进入公共领域。按照汉代法律规定,女子可以成为户主,但女子户主的家庭似乎难以在聚落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秦汉社会每一个里中都有父老,他在维持里中秩序以及沟通里中居民与官府关系方面发挥着突出作用。作为父老的标准,是“耆老有高德者”和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男性(251)。这样,一个女子户主即便家庭富裕且具有德行,也不可能成为该里中的父老。包括汉代在内的中国古代社会与世界上其他前近代社会相同,女性被完全排除在公职之外。衡量一个时代女性工作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不在于我们前面谈到的谋生方式,而是女性能否参与社会事务,能否在公共职务中获得位置。秦汉女性可以广泛从事多种职业,显示了社会对她们能力的认可(尽管是有限的),显示了她们对秦汉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却不能成为当时女性有着较高社会地位的证据。

不过,汉代女性劳作与其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似乎密切相关。高凤家虽以农为业,但其本人却“专精读诵”,农活由妻子承担,“妻尝之田,曝麦于庭,令凤护鸡。时天暴雨,而凤持竿诵经,不觉潦水流麦。妻还怪问,凤方悟之”(252)。我们不知道高凤的妻子是否责备了他,但“怪问”云云已在史家笔下隐约透露出这方面的信息。如果说这个故事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由下面的例子可以使人看到汉代夫妻关系中更多的生活细节。乐羊子拾金还家,妻子批评道:“妾闻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况拾遗求利,以污其行乎!”乐羊子大惭,弃金于野。乐羊子求学未终归家,妻子引刀在织机上比划道:“此织生自蚕茧,成于机杼。一而累,以至于寸,累寸不已,遂成丈匹。今若断丝织也,则捐失成功,稽费时月。夫子集学,当日知其所亡,以就懿德。若中道而归,何异断丝织乎?”此外,乐妻还含蓄地批评了婆婆盗杀邻里之鸡,令婆婆颇为尴尬(253)。在这则例子中妻子可以指责丈夫和婆婆的不是,而丈夫则俯首听命。我们注意到,在这个家庭中,收入可能主要来自乐羊子妻的劳作,她能屡责丈夫恐怕与此不无关系,而她以织绩为喻似乎也在无意识间透露出其底气之所在。我们可以由此进一步推断,如果妻子在家庭经济中居主要地位,她也就有了更多的发言权。

商业活动向被看做改变一个社会结构的“重要”甚至“革命性”的因素(254),与之相应的是不同群体社会位置因商业博弈而产生的变化。一些资料暗示,经营商业的汉代女性可能比其他女性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如吕母能率百余人攻破县城为子报仇,朱儁之母能干涉讼事。但没有资料能够有效地证明汉代女性职业流动对她们在社会中的位置有实质性改变。由于影响力与社会地位并不完全重合,从而也并不能证明经商女性的社会地位高于其他女性,或比其他女性拥有更多的与男性相同的权利。宋代商业规模超过了前代,女性经商似乎也比前代更为常见,但宋代女性社会地位较前代是否有提高?两性关系是否更趋平等?目前学界的普遍意见正好相反。实际上,由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商业因素的影响在历史过程中如何展开,其用力的方向以及结果,都难以先验地预设,只有在实证的基础上细心体味,方有可能形成恰当的判断。

国家和主流文化对女性社会位置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国家和主流文化对个人的控制程度;其二,国家和主流文化对女性地位的确定。前者涉及包括男性在内的个人在社会中拥有的自由范围,后者涉及两性在社会中的位置区分。国内学界对王制时代女性地位的一般看法是周与商有所不同,周王朝妇女没有参政权力,而商代贵族女性可以主持国家祭祀典礼,或直接进入政权机构,担任王朝的大小职务(255)。先秦文献显示,周代女性被排除在公权之外,符合主流文化的设计,女性理想的位置应是在家门中,《左传》桓公十五年“谋及妇人,宜其死也”、《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戎事不迩女器”、《国语·鲁语下》“寝门之内,妇人治其业焉”、《管子·侈糜》“妇人为政,铁之重反旅金”等资料均可为证。秦汉时期完成了由王制向帝制的转变,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种变化带来的深刻影响主要集中在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以及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方面,没有在两周以来形成的性别位置上掀起大的波澜。历史的进程总是因着力点的不同而未必改变河道的每个部分。我同意这样的意见,商代女性拥有权力和身份是更早社会形态的孑遗(256),由商到周女性在这一方面发生的变化,与其说是王制结构本身发生变化,倒不如说是在王制的进程中男权控制社会更加成熟和完备。

自然,实质的不变不是说所有的方面都延续前代一成不变。两周时期女性工作包括农业、商业、采集、纺织和多种家内劳动(257)。春秋战国以来“工商食官”被打破后,女性和男性一样进入了私人手工业和商业领域,汉代女性在商业活动中的角色可能比前代更为丰满。在汉代,歌舞伎女的训练和培养可能更为专业,由于民间的需求更多,因此从事这个行业的女性人数也相应较之以前有所增加。顾颉刚先生引《左传》中女子能御车、能行猎、能执干戈作先锋等事,说“古之女子未必弱也”(258)。但观汉代生活情状,此类事情都非女性所为。这一方面显示了时代风气的转移,另一方面可能也是由于人口大幅度增加,男性和女性的社会分工更为确定了。

本文初步判断是:第一,汉代女性工作相当广泛,没有被限制在“男耕女织”或“男耕女爨”的范围内,以“内”与“外”区分两性工作是不确切的。同时,绝大多数女性工作是按照其生理特点进行安排的,在这个范围中不存在性别歧视。

第二,由于女性被排斥在公共管理领域之外,女性工作范围的广泛并不意味着女性拥有与男性相近的权利和地位。

第三,普通人家妇女的劳作是家庭经济的重要来源,如果一个女性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撑者,她可能在家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在社会上也能获得相应的地位。

第四,商业因素对女性地位有着怎样的影响,在汉代还比较模糊。当时的情形可能是,如果一个女性从事商业活动,她的社交范围将会扩大;如果从事商业活动的女性承担着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她在家中的位置也会比较重要。但与第三点相似,这两个因素并不必然导致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第五,与前代(确切说是春秋时代以前)相比,汉代女性的工作领域发生了某些变化,但国家体制由王制向帝制的转变,并没有对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位置造成大的影响。

收稿日期 2009—01—19

注释:

① 瞿宣颖:《中国社会史料丛钞》“西汉之女子职业”、“西汉之杂职业”、“东汉之杂职业”、“魏晋之女子职业”诸条,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此外,杨联陞的《从〈四民月令〉所见到的汉代家族的生产》(《食货》第1卷第6期,1935年2月出版)、陈顾远的《中国妇女生活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之“汉代妇女生活”部分对汉代女性工作也有所涉及。

② 如李安宅的《〈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的《职业》一节以阶级“分工”和“贱艺”概之。

③ 熊岩:《汉代妇女的家庭生活和职业》,《大公报》1950年5月31日。T'ung-tsu chu(瞿同祖),Han Social Structur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2,pp.54~57.管红:《论秦汉女织》,《河南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8期。贾丽英:《论汉代妇女的家庭地位》,《四川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翟麦玲:《汉代妇女的经济活动》,《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朱海琳:《汉代妇女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并参岳岭、张爱华:《近20年秦汉妇女史研究综述》,《南都学坛》2005年第1期。

④ 如《史记·田叔列传》褚先生补云:任安“少孤贫困,为人将车之长安”。《后汉书·胡广传》注引谢承《后汉书》说,李咸“乘敝牛车,使子男御”。《后汉书·公孙瓒传》说辽西太守下狱洛阳,公孙瓒“诈称侍卒,身执徒养,御车到洛阳”。

⑤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

⑥ 江陵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整理小组:《江陵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整理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金立:《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第6期。

⑦ 甘肃省博物馆:《武威雷台汉墓》,《考古学报》1974年第2期。

⑧ 李复华、郭子游:《四川郫县出土东汉画像石棺图像略说》,《文物》1975年第8期,见图3右侧。

⑨ 《汉书·卫青霍去病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492页。

⑩ 如《史记·陈丞相世家》述“船人”欲劫,陈平渡河为所劫事;《史记·佞幸列传》记邓通以濯船为黄头郎事;《乐府诗集》卷二十六引崔豹《古今注》述霍里子高刺船事。

(11) 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广州黄花岗汉唐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2004年第4期,图17-2,图版拾伍-2。

(12) 如《吕氏春秋·必己》述船人以楫虓孟贲头事,《说苑·说丛》述船人救惠子事,《韩诗外传》卷六述船人盍胥对晋平公事。广州汉墓出土的陶船上有6个男性俑人,当是划手(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东郊砖室墓清理纪略》,《文物参考资料》1955年第6期)。其他操橹划桨为男性的文物资料参见李复华、郭子游:《四川郫县出土东汉画像石棺图像略说》,《文物》1975年第8期,图4左侧。

(13) 《汉书·贾谊传》。

(14) 《北堂书钞》卷一三七引《语林》证此事,操橹作“采桑逆旅”,可知操橹在女子中实在罕见。

(15) 《说郛》卷五七陶潜《群辅录》引。

(16) 朱裼禄:《嘉祥汉画像石》,山东美术出版社1992年版,图101,第311页。

(17) 刘志远、余德章、刘文杰:《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第47页,图48。

(18) 铜绿山考古发掘队:《湖北铜绿山春秋战国古矿井遗址发掘简报》;冶军:《铜绿山古矿井遗址出土铁质及铜制工具的初步鉴定》。二文均刊《文物》1975年第2期。

(19) 西安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西安三桥镇高窑村出土的西汉铜器群》,《考古》1963年第2期。

(20) 吴小平:《从铭文看西汉铜器皿的生产经营方式及其变化》,《故宫博物院院刊》2007年第4期。

(21) 参见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21~227页。

(22) 相关资料参见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广州海幅寺汉代窑场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2003年第3期。

(23) 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1号汉墓》上集,第88页、141页。

(24) 周天游《八家后汉书辑注》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64页。

(25)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洛阳涧滨古文化遗址及汉墓》,《考古学报》1956年第1期。

(26) 袁仲一:《秦代陶文》,三秦出版社1987年版,第61~63页。

(27) 河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河北武安县午汲古城中的窑址》,《考古》1959年第7期。

(28) 王丽红:《华阴发现“杨宽”款“与华无极”瓦当》,《四川考古》2008年第5期。

(29) 烧炭工作颇为艰辛危险。《汉书·外戚传上》云,文帝窦后之弟窦少君“为其主人入山作炭。暮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厌(压)杀卧者,少君独脱不死”。《后汉书·党锢列传》说夏馥“入林虑山中,隐匿姓名,为冶家佣。亲突烟炭,形貌毁瘁”。窦少君与同伴百余人俱“卧岸下”,他们显然都是男性。传世制瓦工名都是男性,如刘吉造竟宁元年太岁瓦当(陈直《秦汉瓦当概述》,载氏著《摹庐丛著七种》,齐鲁书社1981年版,第370页)。又,陈直《两汉工人题名表》中的造砖者均为男名(《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30页)。河北定县中山简王刘焉墓有来自数十地数以百计的工匠题名和河南襄城汉画像石墓中砖工题名亦均是男性(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北定县北庄汉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年第2期;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工作队:《河南襄城茨沟汉画像石墓》,《考古学报》1964年第1期)。《后汉书·酷吏列传·周》说周“常筑墼以自给”。《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简286·29记隧卒孙良“治八十”,亦可为证。

(30) 相关资料常见,不赘举。有趣的是魏晋画像砖上有男子屠牲,女子相背而立场面,似乎表达了女性心软的一面(张掖地区文物管理办公室、高台县博物馆:《甘肃高台骆驼城画像砖墓调查》,《文物》1997年第12期,图16)。后代有女子从事屠宰工作的记载。如《太平广记》卷四八三引《南海异事》云:“南海解牛,多女人,谓之屠婆屠娘。皆缚牛于大木,执刀以数罪:某时牵若耕,不得前;某时乘若渡水,不时行,今何免死耶?以策举颈,挥刀斩之。”又引《投荒录》:“岭南无问贫富之家,教女不以针缕绩纺为功,但躬庖厨、勤刀机而已。善醯盐菹鲊者,得为大好女矣。斯岂遐裔之天性欤!故俚民争婚聘者,相与语曰:‘我女裁袍补袄,即灼然不会;若修治水蛇黄鳝,即一条必胜一条矣。’”这类习俗与中原迥异,反映了不同地区文化的差异。

(31) 刘志远、余德章、刘文杰:《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图33。

(32) 济宁市博物馆:《山东济宁师专西汉墓群清理简报》,《文物》1992年第9期。

(33) 如江苏睢宁汉画像捕鱼图渔夫三人用罾罩鱼(仝泽荣:《江苏睢宁墓山汉画像石墓》,《文物》1997年第9期,图4)。河南南阳画像石绘捕鱼场面:二人泛舟,一人荡桨,一人捕鱼;桥上渔人拉网捕鱼,均为男性(南阳地区文物工作队、南阳县文化馆:《河南南阳县英庄汉画像石墓》,《文物》1984年第3期,图20∶1)。山东、四川等地的汉画像资料也如此(中国农业博物馆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版,图B5、B6、B7、B8、B9)。

(34) 彭越事见《史记·彭越列传》,张耳事见《史记·张耳陈余列传》,窦某事见《史记·外戚世家索隐》引挚虞注《决录》,严光事见《后汉书·逸民列传》,涪翁事见《后汉书·方术列传下》,陈嚚事见《艺文类聚》卷九六○引谢承《后汉书》,孟仁事见《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注引《吴录》。

(35) 《说苑·善说》将“渔夫”与“工匠”、“猎夫”、“武士”并 提,显然也是将其视为男性。《太平经》(王明《太平经合校》本,中华书局1960年版)卷二一一《天神考过拘校三合诀》说,“时气不和,实咎在人好杀伤,畋射渔猎”;又说“今天上诸神共记好杀伤之人,畋射渔猎之子”,曲迂地显示了“渔猎”者的性别。

(36) [美]米德(Margaret Mead)著、宋践等译:《三个原始部落的性别与气质》,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0页。

(37) 有三则材料似乎与女性捕鱼有关。一是《风俗通义》说哀牢夷之先有妇人名沙壹,“常捕鱼水中,触沈木若有感,因怀妊,十月产子男十人”(《后汉书·西南夷传》。李贤注云:“自此以上并见《风俗通》也。”)。一是《后汉书·和帝纪》和帝永元十五年诏令,“百姓鳏寡渔采陂池,勿收假税二岁”。一是《后汉书·刘盆子传》记更始败后掖庭中宫女数百千人“捕池鱼而食”。《风俗通义》所记应为哀牢人的传说,其习俗不能作为汉地女性佐证。《和帝纪》提到的“寡”通常指丧偶女性,但“鳏寡”连用则泛指老弱孤苦者,故也不能为据。《刘盆子传》所说宫女捕池鱼是战乱岁月的事情,不宜作为常态。

(38) 《西京杂记》卷二“作新丰移旧社”条。

(39) 《西京杂记》卷一“昭阳殿富丽”条。

(40) 李安宅:《〈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的研究》,附录1《关于祖尼人的一些观察和探讨》(原刊《美国人类学家》第39卷第1期,1937年出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41)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庭院遗址》,《考古》2004年第7期。刘海旺:《首次发现的汉代农业闾里遗址——中国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初识》,《法国汉学》第11辑,中华书局2006年。

(42) 漆器上的绘画多见不赘。乘舆绘画如《汉书·叙传》云:“乘舆幄坐,张画屏风,画纣踞妲己。”建筑物上的绘画如《后汉书·宦者列传·侯览》说侯览住宅“饰以绮画丹漆之属”。又如《太平御览》引崔豹《古今注》:“阙,观也,于前所以标表宫门也。其上可居,登之可远观,人臣将朝,至此则思其所阙,故谓之阙。其上皆画云气仙灵、奇禽珍兽,以示四方。苍龙、白虎、玄武、朱雀,并画其形。”公共场所绘画如《后汉书·陈纪列传》云:“豫州刺史嘉其行,表上尚书,图象百城,以厉风俗。”

(43)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182~183页,第233页。又,《汉书·景十三王传》广川王刘去后阳城昭信谮刘去幸姬陶望卿云:“前画工画望卿舍,望卿袒裼傅粉其傍……疑有奸。”这位画工显然也是男性。

(44) 如《后汉书·姜肱传》云:“桓帝乃下彭城使画工图其形状。肱卧于幽暗,以被韬面,言患眩疾,不欲出风。工竟不得见之。”

(45) 王书奴:《中国娼妓史》,第3章,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影印本。近来坊间更有妓女史著作解释管仲开设官营妓院的目的:一,收取男子钱入官;二,缓解男性性压力,直接间接维护了良家妇女贞操,为社会构造出“安全阀”;三,吸引四方游士;四,供齐桓公淫乐(张耀铭主编:《娼妓的历史》,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7页)云云,皆为无稽之谈。笔者曾信从这个说法(《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借此机会订正旧误。

(46) 陈邦贤:《中国医学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影印1937年版,第25页。

(47) 张耀铭主编:《娼妓的历史》,第28页。

(48) 《三国志·魏书·杨阜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

(49) 邹城市文物管理处:《山东邹城高李村汉画像石墓》,《文物》1993年第6期。宜昌地区博物馆、当阳市博物馆:《湖北当阳半月东汉墓发掘简报》,图9,《文物》1991年第12期。

(50) 俞正燮指出:“《太平御览》引《吴越春秋》云,‘越王勾践输有过寡妇于山上,使士之忧思者进之,以娱其意。’今赵书无其文,当是杨方书”(俞正燮《癸巳类稿》卷十二“除乐户丐户籍及女乐考”条附“古事”)。

(51) 常建华先生指出:所谓汉武帝设“营妓”史无其事,系后人杜撰。宋代的“营妓”也非军妓,而是地方官妓。参见常建华:《“营妓”辨析》(载氏著《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中华书局2006年版)。

(52) 例见《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济南简王错》:“错为太子时,爱(父)康鼓吹妓女宋闰。”《后汉书·章帝八王列传》记廮陶王刘悝因罪自杀,王府中伎女二十四人,皆死狱中。《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蔡质《汉仪》记正月旦朝廷庆贺舞乐云:“两倡女对舞,行于绳上。”《后汉书·梁冀传》云:梁冀“游观第内,多从娼妓,鸣钟吹管,酣讴竟路”。

(53) 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女子当兵和服徭役”条,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93页。王子今:《中国女子从军史》,军事谊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54~59页。

(54) 翟麦玲:《试释“女子乘亭鄣”中“女子”的身份》,《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

(55) 王子今:《中国女子从军史》,第45~47页。

(56) 《史记·孙子列传》、《史记·田单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

(57) 何玉红:《西夏女兵及其社会风尚》,《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58)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L.S.Stavrianos)著、吴象婴等译:《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美]哈维兰(Willinm.A.Haviland)著,瞿铁鹏、张钰译:《文化人类学》(第10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页。

(59) 《史记·陈丞相世家》。

(60)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61) 《后汉书·郑太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

(62) 《续汉书·百官志四》。

(63) 《续汉书·礼仪志上》注引丁孚《汉仪》。

(64) 相关资料参见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理工大学西汉壁画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5期,图31、36。

(65) 劳榦:《论鲁西画像三石——朱鲔石室、孝堂山、武氏祠》,《“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本第1分册。

(66)(73) 蒋英炬、吴文祺:《汉代武氏墓群石刻研究》,山东美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61~63、103页。

(67) 嘉祥县文管所:《山东嘉祥纸坊画像石墓》,《文物》1986年第5期,图11。

(68) 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女子当兵和服徭役”条,第93页。

(69)(71) [英]哈里斯(N.Harris)著,李广琴译:《古希腊生活》,希望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106页。

(70) 云南省博物馆:《云南晋宁石寨山古墓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59年版,第74~75页,图版46~47,48~49。

(72) 《武林旧事》卷六“诸色伎艺人”条。

(74) 尹盛平:《西周蚌雕人头像种族探索》,《文物》1986年第1期,图1。

(75) 余太山:《塞种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斯维至:《从周原出土蚌雕人头像谈严允文化的一些问题》,《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水涛:《从周原出土蚌雕人头像看塞人东进诸问题》,载氏著《中国西北地区青铜时代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76) 邢义田:《古代中国及欧亚文献、图像与考古资料中的“胡人”外貌》,“国立”台湾大学《美术史研究集刊》第9期,2000年9月。

(77) “胡汉交战图”如山东嘉祥五老洼汉画像石(见朱锡禄《嘉祥汉画像石》,山东美术出版社1992年版,图版52、53第1层和92、96)。尖帽胡俑如河南洛宁东汉墓出土胡俑戴尖顶帽,两臂平举作拍手状(洛阳地区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洛宁东汉墓清理简报》,《文物》1987年第1期,图二:1)。江苏徐州东汉墓出土男侍俑深目高鼻,头戴尖顶帽(江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等:《江苏徐州十里铺汉画像石墓》,《考古》1966年第2期)。亦见四川汉墓出土的陶女吹箫俑(四川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四川忠县涂井蜀汉崖墓》,国家文物局三峡工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湖北工作站:《三峡考古之发现(二)》,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

(78) 郑隆:《内蒙古文物工作组再一次调查二兰虎沟的匈奴古墓》,《文物参考资料》1956年第11期。

(79) 如《艺文类聚》卷三五引《三辅决录》记汉末人金祎有胡婢“善射”。

(80) 嘉祥县文物管理所:《山东嘉祥南武山汉画像石》,《文物》1986年第4期,图2。朱锡禄:《嘉祥汉画像石》,图版50。

(81) 《汉书·李广传附李陵传》。

(82) 《汉书·食货志上》。

(83) 《续汉书·礼仪志E》刘昭注引《汉旧仪》。

(84) 《续汉书·礼仪志上》。《续汉书·礼仪志上》刘昭云:“案谷永对称‘四月壬子,皇后蚕桑之日也’,则汉桑亦用四月。”皇后四月行祀蚕礼或是西汉后期礼仪。

(85)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84页。陈直:《秦汉瓦当概述》,载氏著《摹庐丛著七种》,齐鲁书社1981年版,第347页。

(86) 徐州博物馆:《江苏铜山县伊庄洪山汉画像石墓》,《华夏考古》2007年第1期。

(87)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工人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74~75页。

(88) 中国农业博物馆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中国农业出版社,图A35、图A36、A38。

(89) 对汉代织机复原尝试参见宋伯胤、黎忠义《从汉画像石探索汉代织机构造》,《文物》1962年第3期;夏鼐《我国古代蚕、桑、丝、绸的历史》,《考古》1972年第2期;高汉玉《汉画像石上的纺织图释》,《丝绸史研究》1986年第2期;赵丰《汉代踏板织机的复原研究》,《文物》1996年第5期。本文从赵丰说。

(90) 江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江苏徐州汉画像石》,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图版陆陆、捌叁,图84、112。南京博物院、邳县文化馆:《江苏邳县白山故子两座东汉画像石墓》,《文物》1986年第5期,图9。

(91) 《淮南子·说林》。

(92) 《论衡·程材篇》。

(93) 《太平御览》卷八一六引刘桢《鲁都赋》。

(94) 《太平御览》卷一五八引《陈留风俗传》云:“襄邑睢、涣之水出文章,故曰黼黻藻锦,日月华虫,以奉天子宗庙御服。”

(95) 《后汉书·郑太传》郑太云:西北边郡“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矢”。《后汉书·陈龟传》陈龟云:“今西州边鄙,土地脊埆,鞍马为居,射猎为业,男寡耕稼之利,女乏机杼之饶。”是东汉时期西北边郡妇女纺织仍较内地要逊色一些。

(96) 《盐铁论·轻重》。

(97)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73页。

(98) 《盐铁论·本议》。

(99) 《太平御览》卷八一五引《诸葛亮集》:“今民贫国须,决敌之资,唯仰锦耳。”又引曹丕诏:“前后每得蜀锦,殊不相比,适可讶而鲜卑尚复不爱也。”

(100) 《韩诗外传》卷一:孔子南游,见处子佩瑱而浣者。孔子曰:“彼妇人其可与言矣乎!”《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夜郎者,初有女子浣于遁水。”鲁迅《古小说钩沉》所辑《小说》云:“蔡邕刻曹娥碑傍曰:‘黄绢幼妇,外孙齑臼。’魏武见而不能晓,以问群僚,莫有知者。有妇人,浣于江渚,曰:‘第四车中人解。’即祢正平也。衡便以离合意解绝妙好辞。”

(101) 《四民月令》安排在八月。《风俗通义》记“正月长子解浣衣被,令人死亡”的“俗说”。

(102) [宋]洪迈:《容斋续笔》卷七“女子夜绩”条。

(103) 如《玉台新咏》卷一《董娇饶》诗云:“不知谁家子,提笼行采桑。纤手折其枝,花落何飘飏。”《文选》卷二十七《美女篇》云:“美女妖且闲。采桑歧路间……攘袖见素手,皓腕约金环。”

(104) 中国农业博物馆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版,图A33。

(105) 前见《太平御览》卷八二六引《古艳歌》,后见《乐府诗集》卷七十三《焦仲卿妻》。又陶渊明《劝农诗》有“桑妇宵兴,农夫野宿”语,此亦是古代蚕妇的写照。

(106) 冯立天、戴星翼:《中国人口生活质量的再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82~284页。

(107) 《古今注·鱼虫》云:“蟋蟀,一名‘吟蛩’。秋初生,得寒乃鸣。一云:济南谓之‘懒妇’。”《艺文类聚》卷九十七引《诗义疏》曰:“蟋蟀似蝗而小,正黑,目有光泽,如漆,有角翅,幽州人谓之‘趣织’,督促之言也。里语:‘趣织鸣,懒妇惊。”’《太平广记》卷四○八引《述异记》:“桂林有睡草,见之则令人睡。一名醉草,亦呼懒妇箴。”《太平广记》卷四六五引《述异记》:“淮南有懒妇鱼。俗云,昔杨氏家妇,为姑所怒,溺水死为鱼。其脂膏可燃灯烛,以之照鼓琴瑟博弈,则烂然有光;若照纺绩,则不复明。”李光庭《乡言解颐》卷四《物部上》“庖厨十事·炊帚”条云:“乡人谓败家之妇曰‘铁炊帚’,所以警懒妇者深矣。”

(108) 林甘泉:《汉简所见西北边塞的商品交换和买卖契约》,《文物》1989年第9期。

(109) 《汉书·食货志上》。颜师古注:“一月之中,又得夜半为十五日,凡四十五日也。”

(110) 汉代一匹布长四丈,宽二尺二寸。又,《搜神记》卷一“董永”条,说董永妻十日织百匹布,妻谓董永,“我,天之织女也”。这个带有神话色彩的故事也表达了人们对女性纺织能力的期许。

(111)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63页。

(112) 黄今言:《秦汉经济史论考·汉代自耕农经济的初步探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3) 李伯重:《“男耕女织”与“妇女半边天”角色的形成——明清江南农家妇女劳动问题探讨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

(114) 《后汉书·列女传》。

(115) 《列女传》卷四“陈寡孝妇”条。

(116) 《三国志·魏书·常林传》裴松之注引《魏略》。

(117) 中国农业博物馆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图A13、图A7。南阳市文物工作队:《南阳市邢营画像石墓发掘报告》,图版3∶1,《中原文物》1996年第1期。

(118) 刘培桂、郑建芳、王彦:《邹城出土东汉画像石》,《文物》1994年第6期。

(119) 其依据是从事农业的仅有《国语·晋语一》“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弗克飨,为人而已”一条史料。《左传》成公二年鲁国赂楚之手工业者、《国语·晋语七》郑国赂晋之“女工妾”,以及僖公二十三年《传》所记“蚕妾”之类,皆手工业奴隶。见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12页、第346~347页。

(120)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

(121) 金立:《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第6期。

(122) 江陵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整理小组:《江陵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整理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

(123) 陈振裕:《从凤凰山简牍看文景时期的农业生产》,《农业考古》1982年第1期。

(124) 四川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四川涪陵东汉崖墓清理简报》,图6-10,《考古》1984第12期。四川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四川忠县涂井蜀汉崖墓》,《文物》1985年第7期,图版叁:6,图52。

(125) 《史记·高祖本纪》:“高祖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

(126)(127) 《后汉书·逸民列传》。

(128) 李伟男:《河南南阳新发现一块“耕耘图”画像石》,《农业考古》1996年第1期。

(129) 甘肃省文物队等:《嘉峪关壁画墓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图版44-1、46-1。

(130) 《山东黄家岭汉画像砖墓》,《考古》1972年第8期。

(131) 《吕思勉读史札记(增订本)》“农业始于女子”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许倬云:《从〈周礼〉中推测远古的妇女工作》,氏著《求古编》,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132) 周口地区文物工作队、淮阳县博物馆:《河南淮阳北关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91年第4期。

(133) 四川省博物馆:《四川牧马山灌溉渠古墓清理简报》,《考古》1959年第8期。

(134) 杨华:《长江三峡南岸入蜀古道考》,李禹阶主编:《三峡考古与多学科研究》,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

(135) 《江苏泗洪重岗汉画像石墓》,《考古》1986年第7期。中国农业博物馆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图A26。

(136) 胡人朝:《重庆市化龙桥东汉砖墓的清理》,《考古通讯》1958年第3期,图版7-1。

(137) 骆承烈等:《武氏墓群石刻》,曲阜师范学院历史系1978年印行,第49页。

(138) 甘肃省文物队等:《嘉峪关壁画墓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图45-1。

(139) 汉代文献记载的有名姓的牧猪人有公孙弘(《史记·平津侯列传》、《汉书·公孙弘传》)、梁鸿(《艺文类聚》卷九四引《东观汉记》、《后汉书·逸民列传·梁鸿》)、尹勤(《艺文类聚》卷八九引《东观汉记》)、吴祐(《艺文类聚》卷九四引《东观汉记》、《后汉书·吴祐列传》)、承宫(《太平御览》卷九○三引《东观汉记》、《后汉书·承宫列传》)、杨匡(《后汉书·杜乔列传》)、孙期(《后汉书·儒林列传上·孙期》)。其中儿童只有承宫1例。牧羊人有楚怀王孙心(《史记·项羽本纪》)、卜式(《史记·平准书》、《汉书·卜式传》)、卫青(《史记·卫将军列传》)、王尊(《汉书·王尊传》)、路温舒(《汉书·路温舒传》)、翟酺(《后汉书·翟酺列传》)、杨俊(《三国志·魏书·杨俊传》)。其中儿童有卜式、卫青、王尊、路温舒4例,儿童占总数的38%。另,《华阳国志·蜀郡士女》说广柔长姚超二女为叛夷所获,“欲使牧羊,二女誓不辱,乃以衣连腰,自沉水中死”。按其文意,似不能作为汉地习俗例证。

(140) 盖山林:《和林格尔汉墓壁画》,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图2、图3。李贵龙、王建勤:《绥德汉代画像石》,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2001年版,图39,第87页。嘉峪关市文物清理小组:《嘉峪关汉画像砖墓》,图2、图3、图20、图22、图26,《文物》1972年第12期。广东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图版捌-11,《考古》1964年第9期。又,酒泉魏晋壁画墓有披发女子牧羊场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酒泉西沟村魏晋墓发掘报告》,《文物》1996年第7期,图89),牧羊女子披发,显非汉族发式。当地胡汉杂居,女性牧羊当与该地风俗有关。

(141) 朱裼禄:《嘉祥汉画像石》,山东美术出版社1992年版,第102页。

(142) 林惠祥:《文化人类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94页。

(143) 刘达成、蔡家骐、李光照编译:《当代原始部落漫游》,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7页,第214页。并见李安宅《〈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的研究》,附录1《关于祖尼人的一些观察和探讨》,第93页。

(144) 参见刘达成、蔡家骐、李光照编译:《当代原始部落漫游》,第214页。

(145) 除去可能遭受性侵犯外,猛兽伤害也是一个因素。《后汉书·顺帝纪》云,顺帝阳嘉元年“望都、蒲阴狼杀女子九十七人”,即是发生在东汉的一个重要事件。此事诸书记载有所不同。最早的文本《东观汉记》卷三《敬宗孝顺皇帝》作:“望都、蒲阴狼杀女子九十七人,为不祠北岳所致。诏曰:‘政失厥中,狼灾为应,至乃残食孤幼。’”是当时已有不同说法。范书沿从前段“女子九十七人”之说。司马彪《续汉书·五行志》作“望都、蒲阴,狼杀童儿九十七人”,沿从诏书“孤幼”说。袁宏《后汉纪》卷十八《孝顺皇帝纪上》作“望都狼食数十人”。

(146) 喂猪场面见张朋川:《河西出土的汉晋绘画简述》,《文物》1978年第6期。饲养鸭鹅场面见长办库区红花套考古工作站:《湖北宜昌前坪包金头东汉、三国墓》,《考古》1990年第9期。

(147) 陈振裕:《湖北出土战国秦汉漆器文字初探》,《古文字研究》第17辑,中华书局1989年。陈振裕:《湖北秦文化综论》,《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5辑,三秦出版社2007年版。

(148)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云梦大坟头一号汉墓》,《文物资料丛刊》总第4期。

(149) 根据洪石《战国秦汉时期漆器的生产与管理》(刊《考古学报》2005年第4期)一文所附:《蜀郡西工漆器铭文一览表》。

(150) 谢承《后汉书》卷八云:夏勤“家贫,作供食。常作一量屦断,勤置不卖。出行,妻卖以籴米。勤归炊熟,怪问何所得米,妻以实告,勤责曰:‘卖毁物,歉取其直也。’因弃不食”(周天游《八家后汉书辑注》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70~271页)。由这个故事同样可以想见这样人家的生存颇为艰难。

(151) 《汉书·食货志下》。

(152) 《太平经》佚文。王明《太平经合校》本,第736页。

(153)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552·2A。

(154) 《史记·货殖列传》:“行贾,丈夫贱行也”;“贩脂,辱处也”。

(155) 贩糖如《后汉书·冯衍传》注引《冯衍集》之“贩糖之妾”。贩履、席见上述翟方进、刘备、李正流事。

(156) 严可均《全汉文》卷四十二辑本,中华书局1958年版。

(157) 《汉书·韩安国传》:“今人毁君,君亦毁之,譬如贾竖女子争言,何其无大体也!”《后汉书·冯衍传》注引《冯衍集》,冯衍说其妻争吵状,“贩糖之妾,不忍其态”。

(158) 《汉书·东方朔传》。

(159) 《后汉书·刘玄传》。

(160)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161) 中国农业博物馆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中国农业出版社,图C21。

(162) 《太平广记》卷三一六引《搜神记》:“陈阿登,汉会稽句章人……明至东郭外,有卖食母在肆中。”

(163) 《后汉书·灵帝纪》、《续汉书·五行志一》。

(164) 《太平广记》卷五九引《集仙录》:“粱母者,盱眙人也,寡居无子,舍逆旅于平原亭。”

(165) 《辍耕录》卷十四引。

(166) 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生活》,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49页。

(167) 刘志远、余德章、刘文杰:《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图版肆-2。

(168) 大理州文管所:《云南大理大展屯二号汉墓》,《考古》1988年第5期。南京博物院:《四川彭山汉代崖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图54。

(169) 刘志远、余德章、刘文杰:《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第29页,图30。

(170) 中国农业博物馆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图B4。

(171) 《汉书·高帝纪上》。

(172) 《汉书·韩信传》、《汉书·楚元王传》。

(173) 南京博物院:《四川彭山汉代崖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图79,第56页。又据同书附表《随葬陶俑登记表》,所列成年男性陶俑中无持箕者。

(174) 如会稽太守第五伦,“虽为二千石,躬自斩刍养马,妻 执炊爨”(《后汉书·第五伦列传》)。“周泽为渑池令,克身俭约,妻子自亲釜灶。”(《艺文类聚》卷八○引《东观汉记》)

(175) 嘉峪关市文物清理小组:《嘉峪关汉画像砖墓》,《文物》1972年第12期。

(176) 蒋英炬、吴文祺:《汉代武氏墓群石刻研究》,第56页,图版22第2幅第5层。

(177) 罗福颐:《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发现的汉墓壁画》,《文物参考资料》1956年第9期。

(178) 《三国志·魏书·马超传》注引《典略》。

(179) 《太平广记》卷九引《神仙传》。

(180) 《汉旧仪》卷下。

(181) 《后汉书·列女传·姜诗妻》说夫妇“力作”以供母鱼脍。

(182) 《汉书·匡衡传》。

(183) 《后汉书·独行列传·孔嵩》。

(184) 《后汉书·张酺传》云:“盗徒皆饥寒佣保。”

(185) 《史记·仓公列传》:“故济北王阿母。”《索隐》曰:“是王之奶母也。”《正义》引服虔云:“乳母也。”

(186) 武帝乳母见《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云。哀帝乳母见《汉书·毋将隆传》。安帝乳母见《后汉书·安帝纪》《后汉书·顺帝纪》。顺帝乳母见《后汉书·来历传》《后汉书·左雄传》。桓帝乳母见《后汉纪·桓帝纪上》。灵帝乳母见《后汉书·陈蕃传》。献帝乳母见《后汉纪·献帝纪》。西汉济北王乳母见《史记·仓公列传》。东汉清河孝王刘庆乳母见《后汉书·章帝八王列传》。

(187) 李贞德:《汉魏六朝的乳母》,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0本第2分册,1999年。

(188) 周天游《汉官六种》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

(189) 如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1987年第1期,图47。

(190) 诬邓氏家族事见《后汉书·邓骘传》。废刘保事见《后汉书·顺帝纪》。

(191) 《后汉书·左雄传》。

(192) 《后汉书·陈蕃传》。

(193) 如《史记·滑稽列传》云:汉武帝欲治罪乳母家室,“乳母先见郭舍人,为下泣。舍人曰:‘即入见辞去,疾步数还顾。’乳母如其言,谢去,疾步数还顾。郭舍人疾言骂之曰:‘咄!老女子,何不疾行!陛下已壮矣,宁尚须汝乳而活邪?尚何还顾!’于是人主怜焉悲之,乃下诏止无徙乳母,罚谪谮之者”。

(194) 李贞德:《汉魏六朝的乳母》。

(195) 《史记·绛侯周勃列传》“索隐”:“应劭云:‘负,河内温人,老妪也。’姚氏按:《楚汉春秋》高祖封负为鸣雌亭侯。”《三国志·蜀志·刘璋传》裴松之注引孔衍《汉魏春秋》亦云:“许负,河内温县之妇人,汉高祖封为明雌亭侯。”

(196) 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67页。

(197) 《史记·货殖列传》云:“陈君夫,妇人也,以相马立名天下。”

(198) 王子今:《战国秦汉时期的女巫》,收入氏著《古史性别研究丛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99) 在一些原始部落里,巫术分工具有显著的性别色彩。如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特罗布里恩部落,男性巫术涉及生产和战争诸领域,包括耕种、捕鱼、打猎、出海等,女性巫术则与包括预防生育危险、治疗牙疼、象皮肿、肿胀在内的医疗诸方面有关([英国]马林诺夫斯基著,刘文远等译:《野蛮人的性生活——关于(不列颠新几内亚)特罗布列尼德群岛土著的求爱、结婚和家庭生活的民族学报告》,第27~28页,团结出版社1989年版)。但这未必是普遍的,尤其是在历史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融会。瞿同祖先生据《周礼·宗伯》“男巫”和“女巫”条所言男巫“春招弭,以除疾病”、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旱暵则舞雩”,以为汉代男女巫师存在分工(T'ung-tsu chu,Han social Structure,pp55)。其实《周礼》所指有特定范围,并非全面概括。

(200) [法]于贝尔(Marcel Mauss)著,杨渝东等译:《巫术的一般理论——献祭的性质与功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38页。

(201) 《汉书·循吏传·黄霸》言黄霸妻子“乃其乡里巫家女”。《后汉书·逸民列传·高凤》高凤“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风俗通义·怪神》:“敕条巫家男女以备公妪。”

(202) 《史记·日者列传》司马季主云:“且夫卜筮者,扫除设坐,正其冠带,然后乃言事,此有礼也。言而鬼神或以飨,忠臣以事其上,孝子以养其亲,慈父以畜其子,此有德者也。而以义置数十百钱,病者或以愈,且死或以生,患或以免,事或以成,嫁子娶妇或以养生。此之为德,岂直数十百钱哉!”

(203) 《论衡·骨相》云:“韩太傅为诸生时,[之市],借相工五十钱,与之俱入璧雍之中,相璧雍弟子谁当贵者。”

(204) 《史记·日者列传》司马季主语。

(205) 《盐铁论·散不足》贤良语。

(206) 《汉书·司马相如传下》颜师古注引文颖曰;《汉书·外戚传上》;《汉书·武五子传》;《后汉书·董卓列传》注引《献帝起居注》。

(207) 程锦:《唐代女医选取之制考释》,《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年11月9日《史学》版。

(208) T'ung- tsu chu(瞿同祖),Han social Structure,pp.55.

(209) 《史记·李将军传·索隐》引如淳云:“非医、巫、商、贾、百工也。”

(210) 《汉书·游侠传·楼护》。

(211) 《后汉书·方术列传下·华佗》。

(212) 翟麦玲:《先秦两汉“女乐”考》,《史学月刊》2005年第3期。

(213) 《盐铁论·散不足》。

(214) 《史记·滑稽列传》。

(215) 《左传》襄公十一年。又见《国语·晋语七》,唯语作“公锡魏绛女乐一八”。

(216) 《后汉书·宦者列传》。

(217) 尤振尧:《江苏泗洪曹庙东汉画像石》,《文物》1986年第4期。

(218) 朱裼禄:《嘉祥汉画像石》,山东美术出版社1992年版,图64、图78。

(219) 嘉峪关市文物清理小组:《嘉峪关汉画像砖墓》,《文物》1972年第12期。

(220) 根据密县打虎亭汉墓壁画和画像石上所展示的女性数量统计,见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密县打虎亭汉墓》,图51、图53、彩版34,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

(221)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密县打虎亭汉墓》,第172页,图136~143。

(222) 湖北省荆州博物馆编著:《荆州高台秦汉墓》,第5章《木牍与竹简》,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23) 《汉书·贡禹传》。

(224) 金雀山考古发掘队:《临沂金雀山1997年发现的四座西汉墓》,《文物》1998年第12期。

(225) 张广立:《漫话西汉墓俑的造型特点》,《文物》1982年第6期。

(226)《汉书·佞幸传》:“李延年,中山人,身及父母兄弟皆故倡也。”颜师古注云:“乐人也。”

(227) 《史记·封禅书》。

(228) 《盐铁论·散不足》贤良语。

(229) 《史记·李斯列传》。

(230)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231) 《盐铁论·刺权》、《盐铁论·通有》。

(232) 《艺文类聚》卷五七引。

(233) 《宋书·乐志》引《鸡鸣》。

(234) 《古诗十九首·东城高且长》。

(235) 《汉书·窦婴传》。

(236) 《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

(237) 《汉书·景十三王传》。

(238) 《汉书·杨恽传》。

(239) 方诗铭:《战国秦汉的“赵女”与“邯郸倡”及其在政治上的表现》,《史林》1995年第1期。

(240) 《艺文类聚》卷三十引费昶《行路难》。

(241) 《说郛》卷一一二。

(242) 邓小南:《“内外”之际与秩序格局:宋代妇女》,见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页。

(243) 高世瑜:《中古性别制度与妇女》,见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第217页。

(244) T'ung- tsu chu(瞿同祖),Han social Structure,pp.55.

(245) 许倬云:《从〈周礼〉中推测远古的妇女工作》,氏著《求古编》,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246) 《西京杂记》卷一。

(247) [清]李光庭著,石继昌点校:《乡言解颐》卷三“衣工”条,中华书局1982年版。

(248) [英]哈里斯(N.Harris)著,李广琴译:《古希腊生活》,希望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页。

(249) [英]哈里斯(N.Harrs)著,张萍、贺喜译:《古埃及生活》,希望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

(250) [以色列]苏拉密斯·萨哈(S.Shahar):《第四等级——中世纪欧洲妇女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204页。

(251)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252) 《后汉书·逸民列传·高凤》。又见谢承《后汉书》卷五、司马彪《续汉书》卷五。周天游《八家后汉书辑注》本,第188页,第497页。

(253) 《后汉书·列女传》。

(254) 恩格斯:《〈资本论〉第三卷增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卷,第1019~1020页。韦伯(Max Weber)著,姚增廙译:《经济通史》,第3篇《资本主义时期前的商业和交换》,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255) 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2005年第2次修订印刷),第228~229页。杜芳琴:《等级中的合和:西周礼制与性别制度》,氏著《妇女学和妇女史的本土探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张懋镕:《商周之际女性地位的变迁》,《西部考古》第2辑,三秦出版社2007年。

(256) [美]林嘉琳(Katheryn M.Linduff):《安阳殷墓中的女性》,见林嘉琳、孙岩主编:《性别研究与中国考古学》,科学出版社2006年。

(257) 赵东玉:《西周春秋妇女地位的式微》,《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年第4期。许倬云:《从〈周礼〉中推测远古的妇女工作》。

(258) 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女子服兵役”条,中华书局196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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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女性作品_汉代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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