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功能、边界与发展逻辑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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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2)04-0078-08

关于党内民主的讨论,已经不是新鲜话题了。改革开放以来,从价值到技术,从内容到形式,从目的到目标,宽泛意义上的党内民主,就其理论而言,在当下已经没有禁区了,就其实践而言,业已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持续推进。然而,严格意义上的党内民主,尚有诸多缺陷和不足,由此带来的困惑以及学术思考,显得比以往更为丰富和细腻。本文假定,一方面对党内民主的功能认识和开发尚有一定的空间;另一方面对于党内民主的边界认识尚有缺陷或模糊之处,如果在对党内民主功能问题上达成共识,在实践中最大限度地释放功能同时又观照到民主边界,那么,党内民主应该能够实现在理性和科学轨道上充分发展,据此提出关于党内民主的发展逻辑。

一、党内民主的功能:一种应然意义上的宝贵资源

民主革命时期,刘少奇曾有一段关于党内民主的经典表述,“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1]P345和今天学术界对党内民主实质的界定相比较,这段表述看起来是揭示党内民主的实质,实际上描述的是党内民主所应发挥的功能,以及在其功能完全释放条件下,党内民主对党的事业所产生的巨大推动力和影响力,这对我们理解和思考党内民主的应然功能是有启发意义的。基于对党内民主本质的一般性认识和刘少奇同志关于党内民主功能的经典性论述,归纳如下:

(一)择优功能。亨廷顿说:“选举是民主的本质。”[2]P6在代议民主条件下,择优被视为选举的最主要功能。尽管“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解决争端。”[3]P122然而,把政策决定权交到什么样的人的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件事情。选举的意义恰恰就在于,置于法定意义的“委托—代理”机制下,借由选举而建立选举人与被选举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从而维系选举人最大限度的优选权利。依据这样一种原则,党内民主在多数情况下是以间接民主方式运行的,选举构成这个纵向民主链条的逻辑起点,因此,代议民主所具有的一般择优功能必然在党内民主中体现出来,除非党内民主回归到古希腊城邦民主的直接决定状态。更重要的是,党内民主一直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种政治原则而存在,它的全部政治意涵在于能够充分展现和阐释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从马克思恩格斯创造共产主义者同盟开始,到列宁缔造第一个新型无产阶级政党,马克思主义政党之所以能够始终保持政治优势,一个重要前提和组织保证就是在尚未夺取政权条件下不懈建构一个无产阶级革命家组成的精英组织,而在夺取政权以后还要努力塑造一个以高素质的领导干部群体为主体的执政团队。党内民主的择优功能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然意义上的择优功能有时以政治领袖的慧眼识才来体现,有时以政治精英的集体推荐来体现,有时则以普通党员的民主选举来体现。但不管怎样,择优功能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遴选人才和培养精英的重要功能,这是党内民主建设可资挖掘的一笔宝贵资源。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选举应该成为党内民主释放择优功能的重要载体和关键性起点。事实上,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取得积极进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以推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为主要标志,把党内民主择优功能与党内制度的保障功能紧紧连在一起,为党内选举注入新的时代内涵。更重要的是,我们党越来越以制度化的方式和渠道把择优选择权交给广大党员,从而为进一步拓展党内民主择优功能提供了动力和活力。

(二)教育功能。民主具有教育功能,这是民主历经千年发展达成的重要共识。如果还存在分歧的话,那么分歧只在于教育谁、教育什么、由谁教育、教育的效果如何等。历史地看,延安时期我们党实行的“三三制”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客观上实现了民主对于根据地军民的教育功能,使困难时期的人们产生了对于民主制度的美好向往。“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大民主作为一种极端的民主形式,在客观上向社会传达了“多数人的暴政”的负面影响,直到今天在政治生活中还留有阴影。所以,通常在谈到民主的教育功能时,主要基于民主的正向性以及民主之于现代政治文明的推进作用而言的,其前提就是以自由、平等和法治为保证。党内民主的教育功能,首先应来源于上述意义上民主的一般功能属性。但仅从这个角度来认识,显然不足以说明党内民主的本质属性,换句话说,还不足以支撑“发展党内民主的终极目的是什么”,尤其不足以论证党内民主对于一个几千万党员的超大型执政党究竟意味着什么。如果把党内民主看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资产阶级政党的本质属性,更进一步说,看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从成立到发展所固有的政治属性和最深层的动力源泉,那么,党内民主的教育功能就显而易见了。诚然,马克思主义政党担负着解放全人类的历史重任,那么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党员就要自觉地承担这个历史使命,对这个历史使命的认知、认同和实践,一方面需要理论灌输,另一方面更需要基于民主的后天习得,从而完成从自发到自觉的行为过程,这个过程有赖于党内民主的自我教育和作风养成,有赖于党内民主提供的公共生活场景及其规制,有赖于党内民主实践训练而形成的民主型政治文化。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成为我们党自我教育、自我革新、自我超越的大学校。尤其对于基层党内民主而言,公推直选、三会开放、党务公开、三联制度、民主评议、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等一系列实践表明,基层党内民主最具影响性的功能意义在于,它首先开启了基层党员的主体性意识、思维和行为,在此基础上释放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带头作用,引导并汇聚基层社会民主,从而在基层社区共同塑造有利于民主生长和壮大的制度环境和文化氛围。

(三)约束功能。“民主不仅意味着权力是通过选举机制授予的,还要求选举出来的权力相互约束和制衡,权力即使是选举授予的,也不能集中在个人或少数人手中。”[4]党内民主更应如此,这就提出了党内民主的约束功能及其释放问题。从历史上看,我们党成立不久,即在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单独把“纪律”列为一章,这可以看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纪律约束,也是党内监督制度的最早萌芽。1927年党的六大是在大革命遭遇严重挫折情况下召开的,这次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专门增加了“监督委员会”这一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人员设置及其职权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同时,这次大会第一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在我们党的根本法规上,第一次出现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它表明,我们党不仅意识到了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同时也开始注重党内民主约束功能的重要性,并努力把这种约束功能置于制度架构之下。从逻辑上分析,党内民主的约束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上。一是对人的约束。从理论上说,中国共产党党员是由工人阶级中先进分子组成的,他们有着高度的理论自觉和超凡的自我控制能力。但从政党社会学的角度看,任何一个政党都带有浓厚的社会痕迹,总会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属性,体现在党员身上就是基于对人性弱点的克服而不断改造主观世界,从而在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之间建立起辩证统一和动态平衡。党内民主的约束功能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程序规制和组织化的公共生活,比如,批评与自我批评机制,党内民主生活会机制等,不断激发党内自我革新、自我改进的勇气和风气,从而不断保持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二是对权力的约束。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P154这个论断所揭示的权力的天然特点,需要我们从执政规律的角度去把握。一方面,权力自身的特点使得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必须得到约束;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执掌政权后,在拥有更多为人民服务的便利的同时,更容易形成精神懈怠和消极腐败的危险,因而更加需要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长期执政条件下,这种约束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均源自于党内民主。三是对党自身的约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项制度的政治优势和发展价值恰恰在于党际之间的友好交往和政治协商,由此积淀的关于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最近几年以来引发广泛关注。但在中国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可能对政治协商实践和效果构成制约的恰好是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权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借由党内民主而对党自身权力进行约束,实际上意味着执政党应该以一种宽容、开放、平等的姿态,与参政党开展体制内的充分协商,尤其是在选举和决策方面,把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场合拓展为参与式的民主场合,从而增加党内民主的适应性和包容度。

(四)纠错功能。民主本身具有纠错功能,这一点为民主赢得了迄今为止“最不坏”的制度美名。尽管民主体制下的大部分决策是正确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环境下,并不是所有的决策都是完全理性的,这种情况下,依赖于民主体制自身存在的净化功能即纠错功能,建构起一种“免疫机制”以避免更大的损失。这种纠错功能的内在逻辑源于两点:一个是民主体制下的“多数”和“少数”都是变动的,民主决策实际上是变动的“多数”与“少数”的利益博弈。另一个是在一个健全的民主框架下,每一个决策参与者都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拥有一份政治上的决定性和主动性。依据熊彼特的“政治预期”理论,民主的纠错功能主要通过两种基本方式来实现:一是定期选举的掌权者更替,一是任期内掌权者的下台。简而言之,就是运用可预期的民主机制,严格过滤政治精英进入领导团队的入口和出口,从而产生一种连续发挥作用的稳定机制。事实上,认真考察一下就会发现,党内民主的纠错功能,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设计中早已存在了,恩格斯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6]P200便是有力的佐证。从我们党的发展史看,每当遇到重大挫折并从中崛起时,恰好是党内民主的纠错功能发挥了重大作用,而每当党内民主的纠错功能发挥重大作用时,又恰好形成了党内民主发展得最好的历史时期,比如遵义会议后的一个历史时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一个历史时期。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党的七大、党的八大、党的十一届三中和六中全会,都堪称发挥党内民主纠错功能的典范。由此证明了一个道理,高度关注和充分挖掘党内民主的纠错功能,不仅不会造成党内民主资源的弱化和流失,而且可以为党内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空间。因此,置于新一轮改革视野下,我们不仅要把党内民主的纠错功能当作一种客观存在加以思考和研究,而且还应视为党实现自我革新、自我超越、自我净化的活化因子加以催化和释放。

二、党内民主的边界:三个有价值的分析向度

迄今为止,关于党内民主边界问题的讨论,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林尚立教授的独到见解。[7]笔者认为,对于边界问题的思考主要源于一个事实性困惑:为什么理论上日趋完善的党内民主在实践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障碍,仅仅是因为体制、制度、历史抑或文化的影响吗?特别在试点中表现突出的民主样式在实际推广中为何会遭遇异样待遇——其背后真正发挥作用的因素究竟是什么?换句话说,上述关于党内民主功能的讨论是否与此相关?如果考虑到边界问题对于党内民主的功能释放是否有新的帮助?从这个角度看,林尚立教授对党内民主边界问题的讨论,不只是让我们更加关注党内民主的特殊性和中国国情的特殊性,还提醒我们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出发,在保持现有民主增量发展的基础上,作出更加符合经验和规范的理性思考。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关于边界问题的三个向度略加分析:

(一)“权利—义务”向度。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一体化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上述基于法律意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知,为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二者关系提供了基本界定。它表明,权利义务之间的边界,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政治组织中,实际上是十分复杂的。那么,在谈到党内政治生活中二者的关系时,我们通常会引用马克思的一段论述,“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般而言,这个论断旨在说明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但在义务本位条件下,这个论断常常解读为“履行义务”的重要性,而在权利本位条件下,这个论断又可以解读为“维护权利”的紧迫性。这就使得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在实际运行中常常变得缺少章法甚至扭曲变形,由此恰好给专制者提供任意解读和自由裁量的空间。问题的关键在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一个基于共同的政治理想、统一的纪律要求和政治纲领而自愿加入的政治组织。让全体党员明确这一点,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是十分重要的。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列宁和马尔托夫1903年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二大上的历史性争论,直到今天仍具有再思考意义:究竟什么样的人可以入党、入党之后要接受哪些约束、如果不能兑现入党宣誓的政治诺言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等。这一连串问题的背后,蕴含着这样一个政治逻辑:一个共产党员,自愿申请并经过考察而加入党组织,特别是当他举起拳头面对党旗宣誓的时候,就自动生成了一个隐含在宣誓仪式中的“党内契约”:他答应把履行义务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而把行使权利作为第二选择,或者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自愿放弃伸张权利,从而建构起权利义务间的均衡性。笔者认为,对于身兼解放全人类历史重任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这一点是保证党的纯洁性、纪律性、组织性至为关键的,是党内民主区别于社会民主的关键点——把理想信念和政治忠诚作为第一选择,把个体的自由和生命的价值放在第二位。唯有这样,才能真正促成社会民主中的“权利优先”思维和实践。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党内民主取得重大进展的条件下,今天我们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却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为艰巨。它表明,如果党内民主在维护党员权利的同时却付出了纪律松懈的代价,或者说党内民主在维持统一的同时却使党内丧失了活力和动力,二者都不是党内民主发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二)“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向度。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提法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最直接、最重要的渊源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提出的。一般认为,民主具有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双重属性。以此为前提要进行的一个思考是,党内民主是否兼具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的二重属性?如果说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党内民主应该彰显工具理性,什么情况下应该彰显价值理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党内民主的价值理性是不容怀疑的。一个最有力的证据是,近些年来,学界在论证党内民主的重大意义时,基本上囊括了党内民主对党内制度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乃至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等若干重大层面。毫无疑问,这些论述都充分考虑到党内民主的价值理性,但具体到党内民主如何才能实现这些重大价值的时候,必然涉及党内民主的工具理性范畴。比如,就党内民主选举而言,除了充分认识选举之于党内民主的重大意义外,对于如何选举,特别是如何进行公正而有效的选举,未必是党内已经普及的民主知识,而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安排性选举”、“陪衬式选举”、“形式化选举”无疑冲击了选举的价值理性。笔者认为,一种合理的、科学的、公正的工具选择,才能真正催生党内民主的应有价值。这样来看,当下对于党内民主的理性边界还存在理解和实践偏差,过于关注价值理性而忽视工具理性的必然结果,就是表面上轰轰烈烈的民主,往往会遭遇到形式主义的困惑甚至嘲弄,长此以往,民主冷漠和围观心理势必逐步积淀,甚至形成党内民主发展进程中的“集体心理隔阻”。

(三)“党文化—官文化—民文化”向度。严格意义上讲,这是一组并不呈现正相关的逻辑搭配,但在当代中国,已然存在的一些现象却道出了三者之间复杂而紧密的关系。以腐败为例。当下中国出现的一个特殊现象是:一方面是民众对官员腐败行为保持极低的零容忍;而另一方面,贪腐行为所带来的权钱收益则为社会相当一部分人所热衷追求。由此让人们对于党内民主产生远远高于民主本身的期望值,这就提出了党内文化对于官文化和民文化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在现有体制和文化背景下,党内一把手对于其所处的组织内外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改革开放的实质是对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而这种调整主要通过政策方式来体现的,基于现有的领导体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把手政治的一种表达方式。由此就产生了一种经常看到的现象:一把手的价值偏好会影响其组织内外的群体偏好;一把手的个人好恶会左右组织内外的行为取向;一把手的关注度会妨碍一项制度和机制的可持续发展。

在党的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中,由于事实上的一把手政治的存在,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因而,依据政治精英中的人际关系张力而形成的人格化权力结构,有着深层的社会文化积淀和社会心理依托。在中国,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乡村农业文明为基石的中华文化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这种文化的基本特征是以群体和社会为本位,以家庭为中心。在人际关系中,表现出浓厚的伦理义气,并由小及大,由近及远,由亲及疏,最后延展为关系网络。有学者把它概括为五缘文化:亲缘—家族亲戚关系;地缘—邻里乡党关系;神缘—宗教信仰关系;业缘—同业同学或师生关系;物缘—以物为媒介的其他人际关系。[8]P75在尚未走向现代化的中国社会,由“五缘”文化编织的关系网络,常常表现出令人难以想象的强大渗透力、凝聚力和相容力。在这种文化模式及其影响下,一把手往往处于社会关系网络节点上而不能独善其身。这样,在处理人际关系中,一把手会被三层宗法关系(或变相的宗法关系)所包围:第一层是以家属宗法力量为主形成的“血缘式”包围;第二层是以社会习惯势力为主形成的“习惯式”包围,这种压力具有约定俗成的力量,有时足以使一把手不得已而为之;第三层是以上下级关系为主的“政治契约式”包围。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必然反应在一把手就职的组织结构中,一把手很容易成为组织生活和政治情感交际的聚焦点。[8]P75当一把手成为各种人际关系和政治感情的焦点时,人际关系和人格化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就具有了同构性。相反,体制化结构与政府各种实际的权力结构就往往存在很大的不同构性。[9]P147由此使得党内权力关系极有可能建立在书记和常委之间的“信任—效忠”关系基础上,由此衍生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人格化权力结构,有时甚至会取代体制化权力结构,这样就会消解党委制的内在优势。由此看来,在发展党内民主尤其是形成民主型政治文化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政党与社会,党内民主与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社会民主之间的深刻关系。

三、党内民主的逻辑:一种综合性的发展框架

近几年来,对党内民主发展逻辑的研究成为热点。从实践层面看,由党内至社会,由基层至高层的渐进式发展逻辑,主导着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主进程。但不可否认,日益严峻的权力腐败,普遍存在的道德滑坡,日渐剥离的公共责任,越来越彰显影响力的潜规则和关系文化,向我们展示了民主政治发展的紧迫感。如何在充分考虑党内民主不同于其他类民主的边界区分基础上充分释放党内民主的功能,把党内民主真正塑造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核心标识和政治体制改革推动力,应该是我们当下思考的重点和逻辑进路。

(一)“党内—社会”互动式发展逻辑。我们党是在一个具有浓厚封建色彩和农业文明国度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由此决定了党一方面要扎根于基层、扎根于群众,另一方面又要努力摒弃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沿袭的陋习和顽疾。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十分强调党内民主对于人民民主和社会民主的示范带动意义,这是正确和必要的。但如果考虑到党内民主的边界以及党内民主对于中国现代化的特殊推动意义,那么,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角度努力培养社会民主特别是现代公民的责任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毋宁说来得更为重要和迫切。我们必须要深入思考的社会现象是,对于一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当他们成为党员、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时候再来关注党内民主是不是已经“迟到”了?由此就提出了社会民主与党内民主之间的互动问题:如何让我们从小学、从中学,至少从大学的时候就开始认识这些文化及其益处,自觉养成民主习惯,积极推进制度文明?基于这种认识,党内民主承担的社会价值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时代课题。在当前许多地方已经进行的民主实践尤其是基层党内民主实践中,比如公推直选、三会开放、党务公开中,应该以更加开阔的思维让社会公众投入到民主实验中,让他们充分参与到党内选举、决策、管理中,而不是以党内和党外之分将他们排除在外,努力推进“党内—社会”相互促进的参与式民主,进而形成现代公民文化,实现政党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双重推进。

(二)“选举—治理”融合式发展逻辑。从民主生发的一系列过程上区分,可以简单地将民主划分为选举民主和治理民主。从权力分配和行使的角度上看,选举民主关注的是权力授受关系的构建,以及由此而结成的严密而明晰的权力关系,而治理民主是在权力关系明晰的前提下,关注获得法定授权的权力主体是如何行使权力的,以及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名义上的权力主体是否以及怎样参与管理过程的。现在人们通常把基层民主的内容概括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的后三方面内容,就是民主治理的基本内涵。[10]P57

我们十分关注选举民主,因为选举是纵向民主的逻辑起点,党内民主发展得怎么样,民主选举是一个重要衡量指标。但是,当公民借由选举民主把手中的权力委托给一个领导集体和成员后,如何保证这个领导集体和成员不会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呢?同时,拥有终极所有权的公民如何参与民主政治的过程以维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呢?对于代议制来说,选举是处于第一位的制度,因为没有选举制度就没有代议制。但是,即使在代议制民主下,民主也远不限于选举,人们在基层社会和地方政府中还进行着在时间上和次数上都远比选举要多的民主治理活动。这就涉及在选举民主完成历史使命后的治理形式和治理过程。特别是在一些实现公推直选的地方,经由选举而产生的乡镇党委书记被随意调动的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试问,通过公推直选当选的党委书记主政后,就一定会兑现自己的政治承诺吗?他能否始终如一地在管理、决策过程中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2003年,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党委书记在轰动全国的平昌县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试点中脱颖而出,走上了兰草镇党委书记岗位。当年,对于备受关注的平昌县乡镇党委公推直选,新华社记者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英国工党、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等都进行了深入的调研。2011年,冯仁在《理论与改革》上发表《村民自治走进了死胡同》,文中观点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他说:“按理,我是这种民主形式的受益者。但是,按照权力来源于谁,就向谁负责的理论,我是全镇党员选举的,我就应该向全镇全体党员负责。可问题是,事实上我更重要的是向县委负责,要执行县委的决定决议,为什么呢?因为我的升迁去留将不再是全体党员可以决定的事。也就是说我按他们的意见去干得再好,他们最多也只能决定我能不能留在兰草当党委书记,而不能给我更高的提拔和重用(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因此我更多的将是对能够提拔重用我的个人和组织负责。有人说,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是一致的,那么假如我的上级要我搞形式主义,甚至要我去做损害党员干部和群众利益的事,我听谁的呢?因此我想说,公推直选仅仅是一种民主手段,不能过于夸大其作用。”[11]因此,从长远的视角来看,以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主要形式的民主治理的广泛开展,有助于改进党在基层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培育民众的理性参与能力和自治能力,逐步提高地方的自治层次和自治能力,促进基层政府与民众的合作,从而有助于化解在大范围内实行竞争性民主所可能引发的某些风险,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实体—程序”交叉式发展逻辑。民主是“人民的统治”、“多数人的权力”,这是西方古典民主理论的核心理念,但在20世纪中后叶,这一理念遭到了精英民主理论的质疑和挑战。经过反复的实践和思考,在民主是“人民的统治”这个问题上,学界大体达成了一致。不过,争论的焦点又由人民和统治本身转移到“人民”和“统治”的关系上,由此分为两大流派:一种是强调人民的理论,被称为“实质民主论”。实质民主论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的权利得到了最充分的保证。它倡导宪政原则,把其视为实现个人权利的根本途径,它重视宪法、法律和法律的规范作用。另一种是强调统治的理论,被称为“程序民主论”。程序民主论则主张民主是一种过程或一种程序,个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只有在这种过程或程序中才能实现。[12]P124-125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民主就像一个旋转的陀螺,重要的是旋转的过程。法治的观念就是使法律的应用机制这个陀螺旋转起来。离开了这个旋转过程,民主政治这个陀螺就会倒下。[12]P124-125毋庸置疑,这两种理论都有合理的一面,他们是在承认民主是“人民的统治”的前提下,分别强调主体和过程。也正是因为如此,二者又都显得过于片面化。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坚持辩证法,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就党内民主而言,既要维护和实现《党章》和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党员实体权利,更重要的是通过链条式的民主过程,让广大党员在党代表大会制度、三联制度、党务公开制度中真正感受和行使这些权利,从而增加对党的组织归宿感和政治效能感。

(四)“试点—推广”嵌入式发展逻辑。试点几乎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政治改革的一个特有现象。对于试点的研究必须要考虑到群体心理学的相关因素,特别是“试点效应”问题。人类政治生活是不确定的,是不可计量的,是不可重复的,是不可预测的,由此导致了政治实证研究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观察和实验的政治事件是否真实和科学,或在多大程度上含有不真实和不科学的成分。[13]作为基层民主试验田,各种民主试验既为各方所注目、也得到各方大力支持。因此,这种“试验”的成功并不意味着“量产”时也一定能取得同等效果。一旦广泛推广,即使执政高层的意志坚定、统一,他们对其下各层级的推动力与关注力也会被逐层摊薄;在自上而下的体系中,事情的效果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将要取决于基层操作者尤其是其“一把手”。由于没有“试点”时那种足够的利益驱动,甚至可能还对自身利益损多益少,因此对基层操作者的动机与努力,不宜抱乐观预期。由此就提出基于试点经验的制度供给问题。首先是宏观层次的制度供给,主要是指在充分考虑党章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根本性的前提下,通过适时制定颁布条例或规定的形式,肯定乡(镇)、村(社)两级直选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的创新成果,并给较高层级和较大范围的直选预留空间。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也应该结合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适时修订和完善《选举法》,对此予以确认。此外,对于党代表大会任期制取得的一些成果,如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和闭会期间应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如何对党代表进行监督和考核等,都需要在全党性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将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当前,基层党内民主的许多实践探索都采用的试点的形式,对于试点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和成果,也可以通过微观层次的制度供给形式加以确认和规范,这有利于不断完善基层民主发展的“试点—推广—普及”模式。比如,对于党内外都非常关注的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候选人提名制度、民主测评和社会评价制度、县区党代表直接选举制度、党代表行权、维权与接受监督制度等,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不断加以规范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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