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比较与借鉴_不良资产论文

中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比较与借鉴_不良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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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了处理储蓄与贷款协会不良债权问题,美国最先在处理不良资产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主要举措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立了“债券重组信托公司”(The Resolution TrustCorporation.简称RTC)接收储贷系统的不良资产,其核心内容就是实行资产分离与折价出售。RTC用了近7年的时间彻底整肃了储贷系统。在美国取得成功经验以后,欧美和亚洲地区的一些国家也相继效仿。我国第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20日成立,随之又相继成立了东方、长城、华融三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处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据2002年5月13日《经济观察报》报道,截至2001年底,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拍卖、合资、重组等手段处理不良资产1707亿元,收回现金357.7亿元;拟定债转股企业580户,完成569户,涉及金额3951亿元;另有513户企业债转股方案已经得到国务院的批准,涉及金额3247亿元。实践证明,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商业银行和国企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中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比较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是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RTC成立的,但在具体的操作上,充分考虑了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现状,走出了有中国特色的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之路。

1.国外一般设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有问题银行的不良贷款集中收购、管理和处置。如:美国的RTC、韩国资产管理局KAMCO、日本的清算银行等。从我国的情况看,考虑到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较大,没有采取垄断性独家处置不良资产的架构,而是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处理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从而形成了一种既分工又合作的格局。

2.国外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一般采取股份制的形式,即由政府、原剥离银行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出资,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的运行目标也相对单一,主要是降低处置成本,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实现利润最大化。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保留了自己的特色,采取了国有独资的设立形式,其运作中的政策性要求较多,运行目标也趋于多元化。

3.国外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多建立一个反映各种类型资产结构的组织结构,资产管理公司分成各个独立的公司,创建较小的性质更趋一致的机构单位,从而明确各机构单位的具体目标,以进一步提高效率。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上没有协调各方面利益以及发挥监督作用的重组委员会。

4.国外大部分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的是多次循环收购,即用初始发行债券或从中央银行借款获得的资金收购首批不良资产,而后用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再购买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如此循环往复。我国为了尽快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对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采取了一次性大规模买断式收购。因此,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需要筹措的资金相对较多,利息成本也较高。

5.国外资产管理公司一般按评估价格或模拟市场价格收购不良贷款,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按账面价值收购不良贷款。这固然对迅速改善银行资产负债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按账面值收购不良贷款不仅直接影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成本,也给监管机关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考核带来了一些困难,即资产管理公司究竟取得怎样的处置业绩才叫成功?由处置不良资产而形成的财政负担,究竟有多少是无法避免而必须承担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究竟是减少了损失还是扩大了风险?

6.通常国外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资产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收购某些发生了财务困难的金融机构的全部资产,而这些资产并非全部不良贷款,其中含有相当数量的正常资产;二是从某些金融企业中收购不良贷款,如抵押贷款、特别贷款(成长性较好但暂时现金流不足的企业贷款),对已丧失价值的呆账贷款等一般不予收购,由原金融企业直接核销。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是从仍在继续经营的银行剥离出来的包括呆账在内的不良贷款。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的不良资产有其特殊性:其债权人国有银行和债务人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的”。因此,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资产质量更差,管理和处置的难度更大。

7.为了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提高资产回收率,世界各国普遍准予资产管理公司涉足较为宽泛的业务范围,赋予他们一些特殊的经营权限。如美国政府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允许RTC为不良资产购买者提供融资或为资产购买方向银行融资提供一定担保。近年来韩国的KAMCO利用证券化手段处置的资产占其全部处置资产的1/3。与其他国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权限相比,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和处置权限尚显不足。单纯依靠向原债务人“追债”,固然会有一定效果,但终究是有限的。

8.国外通常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就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例如:美国为RTC制订了《金融机构改革、复苏和实施法》、《RTC完成法》,马来西亚制订了《Danaharta法》,波兰制订了《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等。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等,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据和法规保障。当然,作为一部行政性法规,受立法层次所限,《条例》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一些规定,尚难以解决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运作与现有法律之间的某些冲突问题。比如,根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破产案件属于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结,当地基层法院裁定后债权人不能上诉,这导致资产管理公司对部分债务人利用假破产逃废债务行为则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手段。

二、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借鉴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外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运作中采取了一些非常有效的且符合本国特点的措施,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借鉴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做法,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速度,提高公司的运转效率。

1.国家要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环境。资产管理公司要想在一定时期内达到满意的收回比例,关键要有一个合理的、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我国尽管已经出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但《条例》无法替代法律。只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不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就很难体现,也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职能的发挥,而且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也很难吸引更多的国外投资者到国内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上的投资。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同时,对现行不适于处理不良资产的法规、办法做出相应的修改,以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政府应给予配套的政策支持,尽快完善相应的市场体系。从世界各国处理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来看,拥有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是很重要的一条。在我国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刚刚兴起,与之配套的市场体系尚不完备,因此在资产处置的方式和渠道上还受到局限。为了使银行真正丢掉历史包袱,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退出创造条件,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首先,要加快产权交易市场、拍卖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市场体系的建设,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便利程度,提高市场流动性,扩大市场的吸纳能力。其次,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按市场法规和交易需求培育和建设资本市场,扩大股份公司国内和国外上市的规模和速度。第三,培养一批有实力、有信誉的中介咨询与服务机构。国家要严格管理,严格规范其经济行为,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第四,在探索与创新过程中,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和金融品种的创新。积极吸引国外的投资者进入我国的各类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以此带动我国整体市场体系的完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目标的确立要科学化。综观美国RTC的运作过程,资产管理公司是把价值最大化地变现不良资产作为第一经营目标,还是把最快地处理不良资产作为第一经营目标,这是必须明确的问题。经过实践,RTC将最快处理不良资产作为第一经营目标。因为,不良资产置留的时间越长,其残值越不值钱,对金融和国民经济的影响就越大。

从我国现实看来,虽然《条例》中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是单一的,即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但实际上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有三大目标。一是化解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三是通过债转股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扭亏脱困。事实上这三个目标是无法“都赢”的。例如,要减低银行的经营风险就应该把最差一部分贷款剥离过来,而这恰恰是资产管理公司最难处置的资产;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率,资产管理公司就要加大债务追偿、诉讼力度,有可能使一部分企业停产或进行破产清算。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想高效地运作,必须明确自己的主要经营目标。如果三者兼顾,将会使公司的运作大打折扣。而作为一个不良资产的清算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将最快处理掉不良资产作为其主要的经营目标。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资金来源渠道要多元化。根据国家公布的数字,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约有近2万亿元坏账,占其贷款总额的25%,其中大约有6%到7%无法收回。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弥补资金缺口的手段有两种:一是由政府直接发行国债弥补资本金不足,从国家综合负债指数和社会总资源的角度分析,债务的相对规模低于国际警戒标准,尚有一定的发债空间。二是发行政府担保的中长期债券。

另外,当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券或者资产证券化时,还应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财政困难和扩张性财政政策所形成的财政国债化的压力,避免与国债发行相冲突,在债券的品种、期限收益率、可转换性上精心设计,以增加投资者的兴趣。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股权退出通道要顺畅。股权退出的渠道,有破产拍卖、转让、回购和上市等基本形式。如果对困难企业进行破产拍卖,由于资产的贬值不仅不能全部收回银行的不良贷款,而且还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增加社会的就业压力。因此,破产清算、公开拍卖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中的首选办法,而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办法。通常情况下,向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内的投资者转让会成为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的主渠道。向企业引入新的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既可优化资本结构,增加企业的资金实力,又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企业扭亏为盈。要最大限度地对国外投资者开放市场,积极吸引国外机构通过购买管理公司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参与对中国国企的投资,这是目前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最便捷有效的途径,这种“双赢的”合作具有极为广阔的前景。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收购的不良资产应进行科学的分类,准确的评估。对不良资产进行必要的分类与评估,这是处置资产的基本前提。其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较大和复杂的不良资产进行分类,以便于从各种处置方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置。其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不良资产及时评估,以便尽快变现。如果不良资产不能在收购前进行评估,那么资产管理公司也应当尽快在收购时对这些资产进行独立的、专业的评估。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才选拔应当是开放的、竞争的。从世界各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员构成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大部分是各个方面的专家,或从社会上招聘的高素质人才。目前,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人员,主要来自对应的商业银行,虽然他们在金融方面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但并不具备某些特殊行业的知识和背景,所以必须尽快完成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工作。此外还应尽快从各个领域招聘一些专业人员。明确每个人的岗位和责任。在优秀人才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任务的按质按量完成,可以聘请政府部门认可的国内外知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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