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资本经营与生态服务补偿机制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态论文,资本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10)04-0011-06
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历史,也就是人们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资源,进行物质生产满足自身需要的发展演化过程。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以来,人类掠夺式地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造成了全球自然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当今时代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不只是稀缺性的资源,而且是可以进行资本化运作的经济资产;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活动,已成为产业资本投资的新兴领域。生态资本(自然资本)实质上就是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以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为手段,以实现价值增殖为目标导向的产业资本形态。本文以马克思资本理论为指导,试图阐述生态资本化运作的客观必然性、生态资本循环运动的基本特征,并从生态资本再生产的角度探讨我国生态服务补偿机制的构建。
一、开展生态资本经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
(一)生态资源具有多功能、复合型的使用价值
生态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承载能力的各类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森林、大气、水体等。它们均有其不同的使用价值,如矿藏、土地、森林等表现出物质性较强的使用价值;空气、水体等则表现出在环境容量、平衡调节等功能性方面具有较强的使用价值。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作为整体,不仅是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除了为人类提供直接的有形产品以外,还能提供其他各种效益功能,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等。它既可以提供各类生产和生活资料,满足人类的物质性需求;又可以陶冶人们的情操、减少疾病发生的概率和医疗费用的支出,满足人类的精神性需求。
(二)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资产需要相应的市场和制度条件
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资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稀缺性、增值性和产权明晰。稀缺性是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资产的前提。一种生态资源即使有多种使用价值,但如果不稀缺,那么也不会有人产生占用的欲望。只有当某种生态资源既有用,又使人感觉到出现稀缺迹象,生态资源的所有者才会认真加以保护,其它经济主体才会产生将其占用的欲望和冲动。例如,风景秀丽的自然景区,均具有其独特的旅游价值,这些生态系统保存完好的自然生态资源是稀缺性的,当休闲旅游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时,良好的自然生态资源和独特的民俗文化往往具有很好的休闲度假、观光旅游等功能,满足人们回归自然与返朴归真的愿望,于是自然生态资源所有者就可以通过提供必要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把这些生态旅游资源转化为生态资产,谋取经济利益。增值性是生态资产的本质特征,只有预期生态投资能不断地带来利润回报、实现增值的情况下,生态资产的所有者才会不断追加投资、或者将生态资源转让给其它经营者,实现生态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资产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界定其所有权。以森林为例,在原始社会,人口稀少,森林资源充裕,人们就不会产生界定森林产权的欲望,或者说界定产权的成本大于实际收益。而随着人口增多,森林资源相对于人类需求来说日渐稀缺,获得其产权的收益超过界定产权的成本,人们就会通过各种方式占有森林资源,这时,森林就由公共“资源”变成私人“资产”。谁一旦拥有森林的完整产权,就享受森林所带来的收入和财富。自然生态资源的产权之争贯穿人类的文明发展史。
(三)开展生态资本经营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现实选择
20世纪7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工业化造成了全球性资源短缺、生态恶化和气候变暖,当森林、草原、湿地等需要人们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维护,才能提供有效的生态服务时,以生态建设和管护为主题的产业投资活动便勃然兴起,即当生态资产作为投资对象时,生态资产就资本化。生态环境不只是稀缺性的自然资源、有价值的经济资产,而且可以成为人们牟取利益的载体,人们可以投资生态环境建设并通过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来满足人们需要,实现价值增殖和利润回报。可见,生态资本化的运动过程,既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过程,又是生态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过程,它能在未来特定的生态建设活动中给有关经济行为主体带来利润收益。基于生态资本化运作的理念,我国政府一方面投入大量财政资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管护,向社会提供具有公共品特征的生态服务;另一方面制定和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体农民等通过对生态产业的投资实现利润的同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因此,实施生态资本化运作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现实选择,是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生态资本经营的循环公式与主要特征
马克思的资本循环理论认为,产业资本循环经历购买、生产和销售三个阶段,分别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形态,执行为剩余价值生产创造条件、生产剩余价值和实现剩余价值三种职能,如此循环反复,实现资本周转和顺利再生产。生态资本循环运动既有产业资本循环运动的一般、共同特征,又有自身的特殊属性。基于森林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核心和主体,本文以林业投资活动为例对生态资本经营特征加以阐释[1]。
生态资本周转中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不一致,使得林业生产的储备时间远远大于工业产业,持久的木材生产本身要求有一个活树储备,它应是年利用额的十倍到二十倍。对此马克思曾有精辟论述:林业投资“一次周转需要是10到4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漫长的生产时间(只包括较短的劳动时间)从而漫长的资本周转时间,使造林不适合私人经营,因而,也不适合资本主义经营。资本主义经营本质上就是私人经营,即使由联合的资本家代替单个资本家也是如此。文明和产业的整个发展,对森林的破坏从来就起很大作用,对比之下,对森林的养护和生产,简直就不起作用。”[2]272可见,生态资本经营周转时间长、运行风险大等特点,决定了单纯的市场机制难以保证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即使在倡导市场万能的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也是不惜花费巨大的公共财力、物力开展大规模的生态投资或者生态购买,通过购买私人土地、建立补偿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私人进行生态投资,改善生态环境。
(二)生态经济资源具有两重价值属性
生态资本具有很强的依附性。生态资本是投入生态资源并固定于生态资源上的资本,其主体是价值,但它必须以生态资源为物质载体,只有与生态资源的物质相结合,才能发挥生态资本的职能。离开了生态资源这一物质载体,生态资本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生态资源可分为未经人类劳动加工开采的原生生态资源(如原始森林)和经过人类劳动加工于原生生态资源基础上而形成的生态经济资源(如人工林)。原生的生态资源由于没有凝结人类的劳动,没有价值,但是由于生态所有权的存在和生态资源的稀缺性,生态产品或服务具有很大的需求,因而有价格,这种价格不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而是“资本化的地租”。经过生态投资而形成的生态经济资源,实质上是生态资本运动中的商品资本形态,其价值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有价格而无价值,另一方面有价值又表现为价格[3],即包括生态资源的地租和生态资本的折旧和利润。生态资本运动中的价值补偿,就是既要确保生态经济资源的所有者获得地租收入,又要确保生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利润回报,以确保生态资本的扩大再生产。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产品高价、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价格体系,林木资源等有形生态产品和森林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无形生态服务均表现出较低的市场价格。林木生产成本只计算林木采伐加工费用,中央和省级政府已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也只计算森林生态系统的管护成本(),而对林木培育阶段(……)的林木培育费用和林农机会成本的损失,则不在计算之内,因而林木产品所实现的利润△G',是虚假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在很大份额上就是培育林木的生产成本;按照森林生态系统管护成本()确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仍是不充分的经济补偿。因此,理顺生态环境资源价格体系,按照生态资源价值为基础进行林产品交易和生态服务补偿,是实现生态资本周转和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条件。
(三)生态资本经营中的商品资本具有复合性质
生态资本运动既是商品与货币形态转换的过程,同时又是价值增殖的循环过程。生态资本运动的第三阶段即商品资本一方面表现为需要转化为货币的生态商品,一方面表现即将实现价值增殖的资本形态。其中,生态商品包含着两种不同性质:一是具有私人品特征的有形生态产品及副产品如林木、珍贵药材等各种特色种养殖产品;二是具有公共品特征的无形态服务。生态商品的双重属性,就决定了必须要求建立两种不同特征的价值补偿机制,才能使生态资本运动保持空间上的并存性和时间上的继起性,实现顺利周转和扩大再生产。其中,以向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及副产品为导向的生态资本经营,生态投资者通过林木加工、绿色产品销售等而获得利润回报。当前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和绿色产品需求的增长,为生态资本经营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条件。生态资本运动和扩大再生产面临的难点在于无法完全通过市场解决生态公共服务价值补偿问题。由于生态公共服务表现为具有很强的空间逃逸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性特征,生态保护效益的价值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生态系统的管护成本也就无法通过产品价格等市场机制在受益地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因此,目前我国政府虽然已开展对生态保护区域实施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仍难以弥补当地农民的投入以及发展权受限制的机会损失。许多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水源涵养区、防风固沙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洪水调蓄区,普遍存在“守着美丽的风景,过着贫困的生活”的现象,生态保护任务繁重,管护经费严重不足,生态资本再生产难以为继。因此,建立生态公共服务的补偿机制,保持“自然生态设施”始终处于良性循环状态,生态资本才能够持续地提供生态服务。
三、构建适应生态资本经营的生态服务补偿机制
按照生态资本经营的客观要求,加快我国生态服务补偿机制构建,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发展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着重从制度上解决生态服务“谁补偿谁”、“补偿多少”和“怎么补偿”三个基本问题,实现生态补偿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这是科学运作生态资本的政策着力点。
(一)理顺生态资源产权关系,明确生态服务补偿的主客体及其责权利
解决“谁补偿谁”的问题,明确哪些地区、行业和群体是生态服务的受益主体和补偿主体,哪些地区、行业和群体是生态服务的贡献主体和补偿客体,这是开展生态服务市场化补偿的制度基础。以投资林业的生态资本为例,从生态服务贡献主体和补偿客体看,需要区分以获得产业利润为导向的商品林经营活动和以提供生态服务为导向的生态林管护活动;前者虽然具有正的外部生态效益,其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但它不属于“生态补偿”的范围,政府可以实施“林业补助”,即对营林主体采取补贴、信贷、减免税收、减免地租等各种经济性补助措施,旨在使营林活动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其性质属于国家鼓励性的产业政策导向范围。后者是以公益性为主的营林护林活动,如我国集体林区中划定公益林限伐或禁伐范围,导致林农丧失了木材采伐收益权,它才属于生态服务补偿的贡献主体和补偿客体,其实质是政府对由于“管制性征收”造成财产权人的“特别牺牲”而实施的补偿[4]。由于生态功能的外部效应具有公益性以及生态服务消费中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生态服务的受益主体和补偿主体,既包括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纵向的垂直补偿,又包括流域上下游行政区际之间的横向补偿。上游地区实施森林等生态环境建设,整个干流经过地区的一切用水主体包括居民、涉水企业等作为生态受益主体而成为补偿主体。由于上下游补偿主体客体的分散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因而区际生态补偿通常由作为区域公共利益代表的上下游政府进行协商。
(二)科学匡算生态资源经济价值,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计价办法
合理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和计价办法,是实施生态补偿的前提,也是生态补偿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目前学术界存在着效益补偿论、价值补偿论和成本补偿论三种明显不同的意见[5],其中价值补偿论又由于价值理论基础不同,形成两种不同的价值补偿观点:一是主张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为指导,按照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和物化劳动进行补偿;另一是主张以西方效用价值论为指导,按照生态产品服务功能价值来进行补偿。笔者认为,以生态产品服务功能价值为依据进行补偿,虽然是国际上普遍推广并为我国生态学界所日渐接受,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权威的环境价值评价体系和绿色GDP的核算体系,难以充分揭示生态功能区建设对相邻地区经济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影响与作用,生态补偿标准缺乏科学依据,现阶段还难以推行。基于生态资源的国有(集体)性质以及生态服务的公共产品特性,在生态建设产权模糊和生态服务市场交易发育不成熟的条件下,面对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生态环境迅速恶化的局面,按照成本补偿的思路,以上游地区生态系统管护成本()和新增投入成本为依据,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目前中央政府下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其补偿金额以森林生态系统的管护成本()为依据;不少省市之间的行政区际生态受益补偿,是以上游生态建设的新增投入为基础,按照中下游地区获益大小、环境支付意愿和经济总体实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合理的分摊率,在相关行政区之间进行成本分摊[6]。当前按照上游地区生态系统管护成本()和新增投入成本进行补偿,虽然比较容易进行补偿标准的测算,但这种补偿计价是不完整、不充分的,从长远看,生态补偿计价办法要逐步由“成本补偿”过渡到“价值补偿”。根据生态资本运动中的生态经济资源价值具有两重性的特点,足额的生态服务补偿计价,不仅包括上游生态建设中管护成本和新增成本,而且包括上游生态经济资源的地租、生态建设中存量所含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确保生态经济资源的所有者获得地租收入和生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利润回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生产资本的扩大再生产。根据“价值补偿”的原则,有学者提出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具体包括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偿三项内容[7]。
(三)完善政府部门间的协作机制,规范生态服务补偿资金管理
规范生态服务补偿资金的运营机制即解决“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包括补偿资金的筹集、转移支付、使用与管理等内容。当前发改委、经贸、财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生态补偿都有独立的程序和方法,这种多部门独自筹资、多头管理和分散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的现状,不利于生态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基于区域性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特征,可以考虑将生态补偿资金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建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运行机制[8]。(1)多渠道筹集生态服务补偿资金。目前我国许多生态受益明显行业或部门,如水利水电、城市供水、森林旅游、石化等行业未能承担应有的成本,无偿享受生态贡献区的环境服务;根据生态服务的公共产品特性,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要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为主的生态服务付费机制。提高政府生态购买能力,需要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服务补偿的比重;适度提高水资源和排污收费价格,或者开征生态补偿费(税)等方式,从生态受益主体、行业和群体中筹集补偿资金;建立起社会各界、受益各方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生态环境基金投融资体系。(2)建立规范的补偿资金分配和监管机制。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脆弱地区的植被、退耕还林、替代能源以及发展污染密集度低的替代产业等项目。以生态公益林为例,明确生态公益林补偿是直接补给森林经营者,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给林地经营者,林木补偿直接补偿给林木所有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分配。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保证补偿资金在各级财政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做到分级管理,不挤占、不平调、不挪用。(3)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的效益评价机制。明确生态环境绩效评估的概念、实施范围、步骤、主体、操作规程、指标体系、监督制衡以及结果运用等内容,建立适应不同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差异化的区域生态服务补偿政策的绩效评价体系;将区域生态环境绩效评价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范围,完善生态服务供给的政府领导带动机制、政绩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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