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几点思考论文_陈莉莉,林永生

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几点思考论文_陈莉莉,林永生

福建永安市检察院

摘要:当今世界信息网络发展日新月异,信息网络的触角已延伸至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伴随产生的各种新型的社会问题、违法犯罪也呼啸而至。对此,如何持续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这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大数据”(Big Data)这一越来越多被人提及的概念无疑为此提供了一条解决之道。

关键词:大数据;检察工作;发展;应用

随着智能终端、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突飞猛进,我们迈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新时代。目前,世界很多国家与地区的司法部门都在积极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尽管我国目前尚未提出明确“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的发展对策,但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检察工作也正在探索“大数据”的道路上持续前行。

一、“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面临的短板和挑战

(一)思维观念的滞后未与“大数据”接轨。目前,一些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干警的工作思路还停留在传统的数字时代。在数据采集上还是局限在某些限定的数据上,忽视了对其它可能的数据的采集,或者根本没有预见到有哪些其它的数据可以采集来为我所用。在数据资源的应用上,常常遵循固定的思维模式,依靠积累的经验,对进行的工作开展传统的个案化的分析处理。只注重提炼现有数据资源的价值,工作的效率不高,忽视了采集资源的广度。而且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忽略了一些新情况,从而影响分析结果。

(二)数据占有量和信息处理能力有待提升。由于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时间不长,数据收集时间短,渠道窄,数据信息的占有量不大是检察机关在“大数据”开展数据分析应用的瓶颈。在信息处理中,多沿用传统的数据分析工具和分析方法,对于多种格式的数据整合筛选的能力不足,缺乏技术创新,难以满足实战的需要。很多数据的处理还只是简单的计算、累加、比对,有很大比例的数据的处理工作仍旧依赖人工,不能完全适配到检察机关实际工作中去,在实战操作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

(三)相关专业人员较为稀缺。“大数据”时代需要大量专业的数据开发、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运维、云计算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但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匮乏。而检察系统的招录机制和招录条件也直接导致了在检察机关内很难见到能够熟练运用“大数据”技术的专业人才。虽然,从近年来的伴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干警队伍信息化应用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对于“大数据”的功能和基本应用依然捉襟见肘,大多数干警还是还处于闭门造车、自我摸索的阶段。

二、“大数据”在检察工作的运用方向

(一)强化办案流程监管,规范司法办案程序。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过程的监督主要是基于检察办案串联性的特点,由后一个办案环节对前一个办案环节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事后性、封闭性的弊端,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司法办案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通过运行统一的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的所有检察业务,除绝密级外,一律从受理到办结全部在网上运行,对办案流程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实现了全部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此外,研发廉政风险防控系统,自动排查办案过程中的风险,即时监控自动预警,打造全流程全时段全方位的司法监督链条和体检系统。

(二)舆情民意的掌握能力得到提升。要进一步完善民意导向的检察业务工作机制,首要前提是最大可能地准确把握民意。当前检察系统对于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业务工作的满意度和支持度的方法依然停留在传统的抽样调查阶段,其结果缺乏普遍性和准确性,相应的预警能力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在“大数据”时代,通过尽可能地扩大数据采集来源,全面分析多样化、混杂形的原生态数据,可以更好地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取得更加客观准确的结果。

三、运用“大数据”推进检察工作发展

(一)加快推进思维和理念的转变

应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培训,提高广大检察领导、干警对“大数据”的认知水平,引导其转变工作思维方式。打破传统的依靠个人经验和主观臆断来分析判断事物趋势的思维定势,将数据运用的意识深植于脑。同时,要准确认识大数据计数的工作原理,树立能够接受误差的意识。“大数据”的分析工作本身就是一种计算概率的抽象分析,其计算得出的结果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误差。而且作为一种由新技术孕育出的的新的工作模式,其实践运用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因为存在一时的出入而因噎废食,而应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予以逐步完善。

(二)进一步扩大数据整合共享.一是检察系统应当苦练内功,继续挖掘已有数据的内在价值,在原有数据的基础上做好对数据的保存和分析应用,规划建设更为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和算法,注意对新数据的更新积累,持续扩展数据容量。二是检察系统内部要打破部门、地域的限制,建立检务信息共享平台,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开展更大范围内的信息资源的共享。三是改革推进社会数据的采集和共享。建议提请最高检与各相关部委行署沟通联系,研究建立更大范围的社会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必要时积极争取相关立法支持,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打破数据共享壁垒。

(三)积极强化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检察干警数据分析能力。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通过进一步完善检察科技人才政策,创新招录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合同聘用等多种招录方式,提升相应待遇,解决检察科技队伍人员短缺,对于专业技术人才吸引力弱的突出矛盾。同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人员培训,提高检察科技人员的技术水平。“人才引进”和“自我培养”两手抓,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检察专业数据分析应用技术队伍。同时将相关数据分析技能列入各岗位业务培训内容中,使广大检察干警真正了解“大数据”时代,熟悉相关系统和工具,并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新的做法,并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建议,不断优化完善,从而将“大数据”实际运用到日常检察工作中,发挥其的最大效能。

参考文献:

[1]傅志华.大数据的前世今生-大数据特征与发展历程[DB/OL].微信公众号:傅志华,2014-10-08.

[2]王成波.检察信息化助推司法规范化探索与思考[J].人民检察,2016,(4).

[3]颜涛.浅谈大数据时代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机遇与挑战[J].法制博览,2016,(8).

论文作者:陈莉莉,林永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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