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历代的行政区划——ON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IN CHINESE HISTORY,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政区划论文,历代论文,我国论文,ADMINISTRATIVE论文,CHINESE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行政区划为国家政权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的行政区划工作历史悠久。行政区划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在政治方面考虑多,经济方面考虑少。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因素的比重越来越大。从秦代至解放前,我国的行政区划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州、郡时期,道、路时期和行省时期。探讨其变化规律,是行政区划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 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 行政单位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上的方便,按其领土大小、自然环境、政治经济情况、民族、人口分布、历史及军事防御等条件,把领土作为行政区域进行划分。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属于一定的历史范畴。行政区划是一个综合性的整体概念,它包含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行政区域,即一级地方国家机关所管辖的有明确界线的地域;二是地方行政单位,指管理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三是地方行政建制,即行政区域及设置的地方行政单位所构成的国家领土单位。概括地说,行政区划由一个个领土单位(地方行政建制)组成,各领土单位由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地方行政单位)管理,各级地方国家机关都有确定的管辖地域(行政区域)。
中国行政区划历史悠久,早在夏、商、西周时代(公元前21世纪—前700年)就有“封诸侯建藩卫”的分封地方行政的管理制度。春秋时期(公元前700—前476年)已出现了郡、县,当时县多设于富庶的内地,郡多设于边疆。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到新中国成立前的2100多年间,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州、郡时期,包括秦、汉、魏、晋、南北朝时代,约800年;第二阶段为道、路时期,包括隋、唐、五代、宋、辽、金时代,约700年;第三阶段为行省时期,包括元、明、清、民国时代,约700年。
1 第一阶段(公元前221年—公元583年):州、郡时期
这个阶段又可分成前期和后期。秦、汉400多年为前期,是郡、县两级制;魏、晋、南北朝300余年为后期,是州、郡、县三级制。
1.1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行政区划为郡、县两级制,并以郡统县。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将全国划分为36郡,秦末增至46郡。这些郡管辖全国的1000个县。一个郡可统二、三十个县。为了把国家权力自上而下传递到乡村,县以下还建有乡(亭)里等基层单位。
汉代仍实行郡、县制。西汉有83个郡及相当于郡的封国20个,全国共103个郡、国。有1314个县,以及相当于县的道、国、邑269个,共有1583个。由于“攘却胡越,开地斥境”[1]。中央政权为加强控制,除京畿7郡外,把全国分成“十三州,置刺史”[2],“掌诏条察州”[3],开始设立监察区。刺史为中央派往各州的监察大员,每年八月从京城前往所监之州境巡视,年终返京复命。他没有地方实权,其“秩卑而命尊,官小而权重,此小大相宜,内外相维之意也”[4]。这种监察区一直延续至西汉末年。
东汉有105个郡、国,1180个县、道、国、邑。两汉的郡(国)比秦郡增加了一倍多,主要是汉武帝以后扩大了版图,在边地增设了不少的郡;另一重要因素是内地郡划得比秦的小。那时的郡,在黄河流域大致相当于今天地区的面积。但在经济落后的长江流域、珠江流域就不同了,由于地广人稀,郡的面积很大。西汉的会稽郡,其范围包括福建省全部及江苏太湖流域、浙江省、上海市的大部分地区。
汉代的乡村基层组织也更趋严密。“汉制,五家为伍,伍长主之;十伍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乡佐、有秩主赋税;三老主教化;啬失主诤讼;游徼主奸非。[5]国家通过郡、县及乡、亭、里、伍等层级组织体系,实行强有力的专制统治,即古人说的“役民者官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6]。
1.2 第一阶段的后期,在郡、县之上出现了州。东汉中平五年(公元188年)为了镇压黄巾起义,中央不得不加大各个地方的权力,派出九卿任州牧,“中平五年改刺史唯置牧,州牧之任自此重矣。”[7]以后,州就由监察区正式改为地方的行政区,成了郡以上的一级政区。三国时,魏有12州,吴有4州,蜀仅有1州。西晋初期,全国有19州,173郡(国);西晋末期,全国有21州。东晋十六国时,州的数量增加,其范围逐渐缩小。
南北朝末期,已经有300余州,600多郡,但相当一部分州、郡有名无实。就全国范围来看,那时一个州平均辖两个郡,一个郡平均只管二、三个县,一个州仅统有五、六个县。所以,南北朝后期尽管名义上还是三级制,一般只有州刺史与县令长是到任的,中间郡一级的长官太守并不上任理事。三级制实际上成了二级制。
2 第二阶段(公元583年—公元1276年):道、路时期
隋文帝于开皇三年(583年)撤销郡,只留州、县两级。废郡后,中央政府直接管理200个州,又出现了困难。隋炀帝于是改州为郡,并仿照汉武帝时的制度,设置若干监察吏治的官员,分部巡察。
唐朝又将郡改称州,仍为州、县二级制。全国共有358州、1573县。但由于疆域不断扩充及“宠禄”来归的将帅,“贞观十三年大簿,凡州府358,县1551,至十四年克高昌,又置西州都护府及庭州并6县,通前凡360州”[8]。中央要管理这么多的一级政区,确实是个问题。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就得对各州县进行监察。唐太宗时以山河形势,将全国分为10个道。唐玄宗开元年间(713—741年)改为15个道,“每道置采访使,检查非法,如汉刺史”[9]。为了清除边患,唐王朝不得不加强边将的权力。唐高宗永徽元年(650年)后,凡边地都督“带使持节”者始称节度使。唐睿宗景云年间(711-712年),节度使既兼度支、营田、采访处置使,又兼辖州县事务,职高权大。边地设节度使的道,已成为最高的一级行政区。历时八年之久的“安史之乱”虽被平息,但节度使作地方行政长官的制度已经形成,节度使辖区也称道,道成了州以上的一级行政单位。唐先宗以后,全国共设47道,一个道少则管两三个州,多的可达十几个州。
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取消节度使的实权。在州之上设路,路的性质介乎于行政区与监察区之间。一个路并不归一个机构或一个长官统辖,它分属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等为首的几个机构。各路所设的几个机构,也只能在负责的业务范围内举劾地方官。路近似于唐朝的道,所以我们把隋、唐、两宋时代称为道、路时期。
道、路以下的行政区划为州和县。七百年中,绝大多数时间是州统县,但也有例外。如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改州为郡,至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年)仍将郡改称州;唐玄宗天宝元年(742年)也曾改州为郡,但到肃宗乾元元年(758年)时就又将它改称州。
唐宋时,还把有特殊地位的一些州改为府。唐玄宗开元年间(714—742年),把东都洛阳所在的洛州改称河南府,北都晋阳所在的并州改称太原府,首都长安所在的雍州改称京兆府。安史之乱后,又陆续把皇帝驻跸过的几个州升为府。唐末共有10来个府。北宋也曾把一些重要的州升为府,北宋末年已有30多个府。南宋同金对峙时期,双方共有50余府。
唐朝时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经济中心和人口中心仍然在北方。从宋代开始,我国的经济重心移到了南方。因此,宋元丰年间(1078-1085年)全国的23路中,有14路分布在南方。在中国政区划分史上,南方的政区数第一次超过了北方,这是南方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
乡村行政方面,从秦汉开始的乡亭里伍制延续至隋代。隋以后,为了加强行政权力对乡村的有效统治,把乡级行政权收归县,出现了保甲制。这种体制一直延展到清代及民国。其间名称虽有变化,比如隋唐称乡里,宋为保甲,元为村疃,明为里甲,清为保甲、里甲并存,民国为保甲等。但实质却没有什么变化。这种保甲制,以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为最典型。根据保甲法,在乡村地方,10家为保,50家为大保,10大保编为一都保;置保长、大保长、保正与保副等,皆从本地地主大户中推选有能力有权威者任之,协助县政权办理本保事务。保以下的居民编为甲,每户一人,轮流任甲头。
唐代的州级政区仅有府、州两种,宋代增加成府、州、军、监四种,军和监的地位都比州低。辽代全境分为5道,州一级的有府、州、军、城四种。金代全境约20路,初期的州级政区有府、州、军三种,后将十多个军都升为州,仅剩府、州两种。由隋至金的行政区划,是以道、路统辖州、县的时期。
3 第三阶段(公元1276—公元1949年):行省时代
蒙古人进入中原,模仿金的制度,也设立行尚书省。在辽西故土设立阿母河行尚书省,在畏兀儿故土设立别失八里行尚书省,在金的故都(今北京)设立燕京行尚书省。后来元世祖以中书省总领政务,行尚书省也就改称行中书省。行尚书省或行中书省在元初都是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临时机构。
自成吉思汗到元世祖忽必烈,从进入中原到灭夏、灭金、灭宋,经过了七十余年,行中书省久驻一个地方,逐渐变成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划。元朝中叶以后,除汗国 宣政院辖地(今西藏)外,全国设1个中书省直辖区和10个行中书省。中书省有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加政事等。行中书省同样也设有这些官职,省内“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11]。在我国的行政区划史上,这种军政合一的体制十分罕见。10个行中书省,平均每个省大约管辖相当于现在两个省的范围。元代主要为行省、路、县(司、州)三级制。
明承元制。朱元璋起兵之初亦设中书省,在攻占的地方设行中行中书省。明朝正式建国后,对地方行省体制进行改革。明洪武九年(1376年)将行中书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接着又裁撤了中书省。将集权改为分权,以承宣布政使掌民政、财政;分设提刑按察使掌刑狱;都指挥使掌军事。三个机构互不统属,听命于中央直属部门,借以防止元代时地方长官独揽权力的现象发生。还废除宰相,皇帝亲自管理中央政务。原属中书省直辖之地区,改为京师直辖区,称直隶。明成祖以后,京师(北京)、南京两都并建,均有中央政府,故称京师周围的直辖区为北直隶,称南京周围的直辖区为南直隶。宣德元年(1426年)后,明代常制是全国分为两直隶、13布政使司,一直延续至清初。但民间习惯于将直隶、布政使司称为省,总起来说全国有“15省”。
清初沿袭明代旧制。康熙六年(1667年),将南直隶(当时已改为江南布政使司)分成江苏、安徽二省,湖广省分成湖北、湖南二省,陕西省分成陕西、甘肃二省。这就是清代的所谓“内地十八省”。在边疆地区不用省的建制:在满族的发祥地东北,设置奉天(又称盛京)、吉林、黑龙江3个将军辖区;新疆归伊犁将军统辖;外蒙古由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将军统辖;内蒙古则采用盟、族制度;西藏、青海均设置办事大臣。光绪十年(1884年)建立新疆省,新疆不再由伊犁将军管辖。次年又设台湾省。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在东北置奉天、吉林、黑龙江3省。清末全国共有23个省。另外,西藏、青海和内外蒙古等地虽未设省,也是清朝的版图。
民国初年简化行政区的层次,分为省、道、县三级。全国划分为京兆及22省。1928年又增设热河、绥远、察哈尔、西康、宁夏和青海6省。1947年时,全国共有35省、12个院辖市和1个西藏地方。
元、明、清、民国都实行行省制,但下辖的基层行政区又有差异。元代的行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有的府、州归省管,有的府、州归路管。有的县属于路,有的县属于府,有的县属于州。明代的省下有府、州、县。清代的省下有府、厅、州、县。明清时的州、清代的厅,有直属于省的,也有归府管的。元明时期,有的州辖县,有的州不辖县。清代时凡属府的州都不辖县。因此,元明清三代不辖县的州和县差不多。民国初年,将全国的府通通取消,并把不管县的州、厅都改为县。
北洋时期,省和县之间还保留有道。元明清时的道,不是一级地方行政区,而是省的派出机构。有的道地位很重要,如上海道,鸦片战争后,那里的许多外交事宜都由上海道管。如今的地区为省、县间的派出机构,它代表省管辖一部分县。地区就起源于清代的道。1914年全国有92道,1920年增至96道,1927年废除道的建制,地方行政实行省、县二级制,但行不通。1932年开始在各省建立行政督察区,其管辖范围比道略小。1938年15个省内设有142个行政督察区,它的主管称为督察专员,故也称专区。1947年全国共有209个专区。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国历代的行政区划都是为了国家统治的需要,其出发点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便于行使国家职能。它在政治方面考虑多,经济方面考虑少。但是,随着封建王朝统治的巩固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行政区划就会发生变动,经济因素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现代社会的行政区划会越来越多地考虑经济发展的要求。尽管行政区划不同于经济区划,但行政区划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区划合理,便于管理经济,就能促进经济腾飞,否则就会制约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