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人们在谈到腐败的时候,多从政治、法律及道德伦理的角度看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腐败现象的论文,在国内尚不多见。本文的目的,就是要运用现代经济理论,对腐败的涵义、产生的原因及遏制对策等进行简要粗浅的分析。
一、关于腐败的定义
什么是“腐败”(Corruption)?虽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谈论到它,但要给它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却也并非易事。这种困难一方面与人们对腐败的范围有不同的界定和标准不无关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对腐败的不同评价(或价值判断)。《牛津英语词典》中曾列出腐败的九个含义。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也都从不同的角度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但总的说来,无论是我国还是现代西方国家,在使用腐败一词时,一般都是指政府官员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正当地动用公共权力的现象,特别是把它紧紧地与公共职位的责任联系在一起。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是这样来定义腐败的:“腐化(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1〕。 “腐化(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2〕。”美国经济学家A.谢莱法和R.韦欣尼则把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在这里,所谓政府财产是指政府“生产”的“物品”,包括执照、许可证、通行证、签证以及其他一些禁止或限制“私人”提供的“物品”〔3〕。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国内有些学者把腐败等价于寻租,有的干脆把腐败定义成寻租,或更确切地说,定义成为权力寻租〔4〕。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或至少是不准确的。从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看,腐败指的是代理人(政府官员)为收受第三方支付而损害委托人(国家或公众)利益或扭曲委托人目标的行为。因此,腐败总是同权力相联系,只有当权者才可能腐败,其基本的形式即是所谓“权—钱交易”。相反,寻租理论中的寻租者并不是指这里的代理人(政府官员),而恰恰是指这里的第三方。第三方为获取政府特许或庇护以便获得额外的或垄断的利润而向政府官员(代理人)施加种种影响(包括合法的、非法的、金钱的、非金钱的等等)的努力就是寻租。在典型的寻租模型中(如行贿),它所强调的是“钱—权交易”。当然,第三方在寻租过程中可能并不伴随货币支付,如院外游说、拉关系、走后门等。或虽有货币支付,但支付对象非个人而是集体,如帮助改善集体办公条件等。此外,腐败与寻租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这就是,寻租类似于的生产活动,一般总是要先投入而后才会有产出,而腐败则刚好相反,它一般总是先给腐败者带来某种利益,而后在其行为败露并招致处罚时,才使腐败者补交成本。由此可见,腐败不等于寻租,不加区别地混淆二者,将会产生概念上的误解。
二、腐败产生的原因
关于腐败产生的原因,国内外许多学者曾进行过大量的研究,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过各式各样的观点。这里我们将运用现代经济学方法来建立一个基本分析框架。
首先,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我们假定,每一个人都是有利己心的“理性经济人”,随时随地都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根据马斯洛的心理学说,人的欲望是多样的、无穷的,满足层次是递进的(即一种欲望满足之后,另一种新的更高层次的欲望就会产生)。相反,相对于这种多样的、无穷的欲望而言,每一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或资源是有限的(或称稀缺的)。这种欲望与手段的矛盾就构成了我们腐败分析的第一个层面,即它的动力来源。
其次,我们知道,迄今为止,人类还没有找到较市场机制更能有效地配置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组织制度,但在现实经济中,各种资源完全个人所有和完全自由市场配置并不存在,“市场的失效”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和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如提供公共物品、投资基础设施、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秩序等等)。这就使得权力与资源的结合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具有某种天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合前文的分析,当个人不掌握公共权力时,其欲望的满足只能凭借个人所能独立支配的私有资源(当然也能通过寻租、偷盗等形式满足)。相反,政治权力的客观存在,就为掌权者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也就是说,权力配置资源是腐败行为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腐败行为是无论如何也无法产生的。这一点,构成了我们对腐败分析的第二个层面,即它产生的必要条件。
很显然,上述两个前提只是证明了腐败产生的潜在可能性,其是否真实发生,还依赖于其它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当权者的需求偏好、道德伦理、社会舆论、法律法规、权力纵向制衡等等。如果说当权者搞腐败是为了获取某种实际利益的话,那么突破上述种种约束的努力就构成其腐败活动的成本。一方面,当权者在作出腐败这个决策时,首先就需要突破来自其自身的种种心理障碍。他必须改变他的道德观念,放弃其循规守法的操行,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等等,这些构成其腐败的心理成本。在理论上,这种“心理成本”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如某人在拾到10元钱时会交还失主,但当数额超过100元之后, 他将不再归还失主,而是据为己有。这100 元就是他放弃“拾物归还”这一品德的代价。另一方面,由于种种体制约束的存在,腐败行为一旦曝光,将会受到相应的政纪法纪处罚,这是任何一个理性的当权者在决定腐败时所必须考虑的。这种由于行为败露而招致的处罚,我们不防称其为“惩罚成本”。再有从腐败的严重程度看,有些是公众虽表不满但尚能容忍接受的(如公车私用,这一类通常被称之为白色腐败),有些是公众深恶痛绝但尚未触犯法律的(如借考察、开会之名的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等,通常被称之为灰色腐败),再有就是公众和法律都不能容忍的(如贪污受贿、侵吞公物等,通常被称之为黑色腐败)。我们不防把前两类称为合法腐败,后一类称为违法腐败。显然,对于当权者而言,只要身在其位,这两种腐败是其均可从事的,如果他选择了违法腐败,就要冒合法腐败被剥夺的风险,这种风险构成了其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当然,如果我们考虑当权者的正常工资收入及种种“制度特权”(如小车、住房等等),这种“机会成本”还会更高。因此,对理性的当权者而言,其在进行是否腐败的决策时,必然要进行这一过程的收益—成本分析。由此我们可以建立如下的分析模型。
图1: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
如图,横轴表示当权者从腐败中所获得的收益,由于它和腐败的严重程度呈正相关,因而也可用以表示腐败的严重程度。纵轴表示腐败的各种成本及刑罚的严厉程度。假定腐败带来的各种收益和由此可能导致的各种成本均能以货币计算,则45°线表示腐败的收益与成本相抵时的状况,我们不妨将此线称之为补偿线(同时也是腐败者的收益线)。从法律意义上讲,对于违法的腐败行为的处罚程度总是要高于其从腐败中得到的收益。因此,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曲线位于45°线之上,其和纵轴相交于原点之上,表明即使没有腐败,也可能存有惩罚,如对无辜者的误抓误判等,腐败的心理成本曲线主要取决于当权者的主观价值判断,其位置的高低对于每一个腐败者是不同的。腐败的机会成本曲线取决于当权者从事合法腐败的机会和收益,以及其正常的工资收入和制度待遇,因而也是因人而异的。这三条曲线均向上倾斜说明腐败程度愈严重需付出的各类成本也愈高昂,三者叠加构成腐败的总成本曲线。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体制因素及其运作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对腐败的惩罚总是不确定的。腐败行为可能不会被司法机关侦破,或虽被侦破,但不予处罚,或只给于极小的处罚,从而使腐败的预期成本(风险成本)极低(图2)。这一方面是由于“各种权力职位数量巨大, 分布极广,给监督和处理造成极大的不便,因而信息成本和监督与处理成本极高,降低了反腐败的主动性。另外,权力执掌者一般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和社会关系网络,查证核实极难,即使东窗事发,执法人员也往往被说情者包围,甚至上级领导的干预”,从而使腐败行为的曝光率和处分率都相当的低。另一方面,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的存在,权力腐败即使案发,也常常是由党纪和政纪的无关痛痒的处理代替了法律上的处理。即使法律能够介入,所量罪行也往往过轻”〔5 〕从而使腐败者实际接受的处罚要较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处罚为低,毫无疑问,精明的当权者在意欲腐败时都会考虑到这些因素。这也正是那些腐败者为什么“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真正原因。
图2:腐败者均衡
从图2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对于意欲腐败的当权者而言, 其腐败的合理区域在X[,1]、X[,2]之间,使其能够获得最大预期净收益的腐败程度为X[,0],用纯经济学的术语说,这一点可称之为“腐败者均衡”。
对于这种具有经济理性的腐败行为,我们也可以运用数学方法来加以分析。令变量X代表腐败的严重程度,Y表示当权者从腐败中所得到的收益,由于我们已假定腐败的严重性由腐败所得来计量,则X=Y, 即腐败的收益值是腐败的严重性的函数,图中45°线反映的就是这一函数关系。
再假定对腐败严重程度的惩罚f(假定为罚金)由函数f=f(X)给出,对腐败严重程度X的惩罚概率由函数P=P(X)给出, 则腐败的预期惩罚成本为法律所确定的处罚额与其概率的乘积:f(X)·P(X)。
接下来,我们再来假定当权者从事腐败的心理成本为C[,1](X),它表示腐败程度越严重,当权者需克服的心理障碍越大。腐败的机会成本为C[,2](X)·P(X),它表明腐败程度越严重,曝光的机率越大,惩罚的程度也越严厉。因而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对于精明的腐败者而言,他将努力谋求这一过程的利益(润)最大化。令π表示腐败者利润,则有:
π=X-[f(X)·P(X)+C[,1](X)+C[,2](X)·P(X)]
式中减号之后部分表示腐败者预期总成本。根据微分知识,我们知道,当π′=0时,有最大值。
对于上式,还有两点需要作进一步的讨论,一是腐败的心理成本问题,一是腐败的受惩概率问题。下面先谈第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罪犯而言,其初犯和惯犯时的心态是不一样的,或者说,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罪犯所需要克服的心理障碍会越来越小,而且是呈加速度递减的。这个规律当然也适合于腐败行为。这也就是说,当权者一旦涉足腐败,随着次数的不断增加,心理成本不断加速递减,预期利润不断扩大,其腐败的欲望也就越来越强烈,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许多腐败者就是这样从小(腐败)到大(腐败)一步一步陷入犯罪泥潭的。
就腐败的受惩概率而言,很显然,当权者所处的职位越高,对其进行监督制约越困难,同时其势力影响和关系网络也越严实,因而即使同等程度的腐败,曝光以至受惩的概率也低得多。但另一方面,对于高层腐败者而言,其腐败行为一旦败露并招至惩罚,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这一点是高层官员意欲腐败时必须考虑的。此外,对于腐败者而言,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曝光及受惩概率,一般都会收买上级领导,广泛编织关系网络,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腐败成本,降低了腐败利润,但却提高了其腐败的“安全性”,为其继续实施腐败创造了条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权力腐败之所以成为世界性公害,有其深刻的内在的经济根源,可以由现代经济理论得出合理解释。在社会约束软化、腐败成本过低、腐败利润较高的情况下,权力腐败具有某种历史的必然性。
三、权力腐败的遏制
上文的分析表明,权力腐败的产生具有某种历史的必然性,是人类谋求秩序、发展乃至于公平、安全等所不得不付出的一个代价。腐败既然是政治权力的衍生物,那么只要权力存在,腐败自然不会自行消亡。因此,反腐败的政策目标就不应当是像某些人所幻想的那样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的遏制腐败。我们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有赖于“事先”设计构造一种较为系统和完备的约束机制。具体地说,这种约束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既然权力配置资源是腐败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那么,对权力进行制约也就应该成为反腐败的一个必要手段。对权力进行制约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权力的运作范围进行制约,一是对权力的使用过程进行制约。概括而言,要使资源尽快从权力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交由市场去配置。凡是市场能做的事,政府不要去做,地方政府能做的事,中央政府不要去做。从而把权力的运作限制在绝对必要缺其不行(即市场失效)的范围之内。如此,腐败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被限制到最低程度。这一点主要依赖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当然,仅此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对这种已经限制在最小范围的权力的使用过程进行制约。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快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步伐,从速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从而将权力的行使过程置于法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以确保其最大限度地不被用于谋取个人私利。
其次,应使由于政府权力干预所形成的租金公开化、竞争化和国际化。这是切断当权者腐败收益来源的一个重要措施。前文中我们指出了“寻租”与“腐败”的本质区别,但不等于说这二者之间不存在联系。事实上,正是由于政府的各种干预所导致的稀缺性形成了经济租金,寻租者为得到这种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又通过各种方式(如行贿)收买政府官员,从而使当权者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讲,腐败虽不一定是由于寻租所致,但反过来,每一个成功的寻租者背后,必定站立着一个(或几个)腐败者。既然政府适量而必要的干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那么租金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为了防止寻租者的寻租行为并进而遏制权力腐败,政府可以对这些必要的租金(如城市车辆管制、公共工程建设、进出口配额等)进行公开拍卖。在拍卖过程中,由于报价是公开的,并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由此产生的租金就能够被政府收归国有,不易产生寻租行为,从而也就能够杜绝政府官员在这方面的腐败行为。
第三,开放社会舆论监督和加强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这是增加当权者腐败决策的心理成本的一个必要措施。在当代发达国家,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电影等为主要形式的新闻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显得十分活跃,以至于被称之为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成为监督政府及政界要员,从而遏制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一些政府要员的腐败丑闻一旦被新闻界曝光,当事人往往被弄得身败名裂,从而对其他官员起到了甚至比法律更为有效的警示作用。值得指出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在新闻媒体的政治参与方面一直采取的是较为封闭或单向的做法,即正面宣传报道的多,在监督政府机构、揭露官员丑行方面,应该说还做得很不够。原因恐怕在于害怕新闻曝光过多,会有损党和政府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我们认为,反过来看,如果因为舆论监督不力而使大量本可避免的腐败行为得以发生,其对党和政府威信的损害,恐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开放新闻(舆论)监督,而是如何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即在保护新闻媒体对于政府合法的监督权力的同时,防止打击极少数人妄图利用新闻媒体从事反政府的活动。
再从加强政府官员的道德教育来看,它是构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在与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的一次对话中曾说道:“权力弊病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根本上说,只有靠个人的觉悟和自我克制。但作为整个社会,也必须把基本思想引向这个方面。”〔6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我们党曾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教育保持了整体廉洁的形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变,政府官员所面临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政治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及内容上,也必须实行某些转变。具体地说,就是要把过去的那些“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抽象口号具体化为可操作、可把握的政府官员的从政准则,为政府官员制定出明确的政治道德法则,明示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从而使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从空中落回地上,为从政为官者竖起一道事前预防的廉政堤坝。
第四,关于加大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问题。根据前文的分析,腐败的机会成本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种种尚未触及现行法律的所谓“合法腐败”所带来的利益,一是当权者的工资收入和所能享受的各种“制度特权”。对于前者,毫无疑问也应将其纳入反腐败之列,因而就不是所谓“加大”的问题,而是如何遏制、惩治的问题。目前国内在这一方面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可操作的细则,在事后的处理中也存在着较大的弹性,从而使诸如公费旅游、公费吃喝等一类“灰色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遏制之策重要的还在于尽快制定国家公务人员行为法规,将其纳入打击、惩治的法律范围。
对于后者,理论上讲,适当提高当权者的工资收入和“制度特权”,可以增加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从而有利于遏制腐败现象。国内外一些学者所倡导的所谓“高薪养廉”政策,恐怕正是出于此种考虑。但是从各国的现实情况看,高薪能否养廉则还需要加一个问号。欧洲、拉美、韩国、印度等国近年被频频曝光的高层官员腐败丑闻,也许就是最好的注解。在这些国家,一些部长级官员甚至国家总统,纷纷加入腐败者队伍,难道能说是他们的薪金收入过低吗?因此,问题的关键恐怕还在于体制设计。
第五,加大对腐败案件的侦破力度,不断提高权力腐败的曝光率。这是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途径。为此就需要不断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增加其经费投入,改善其工作条件,提高其人员素质。同时还需要废除权力终身制和建立官员流动机制,以防止其终身为官和长期一地为官培植起势力网络。
第六,加大对权力腐败的惩罚力度。惩罚成本是构成腐败决策成本的主要部分,只有使惩罚成本大于腐败的预期收益,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对于当权者的腐败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给予严格党纪、政纪和必要的刑事处罚,而且必须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其在付出名誉、地位的代价后,同时还要支付经济上的代价(不仅仅是补偿),从而杜绝那种“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现象发生。
注释:
〔1〕〔2 〕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58、66页。
〔3〕[美]《经济学学刊》,1993年8月号,第599页。
〔4〕《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第75页。
〔5〕《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第26页。
〔6〕《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 国际文化出版社,1985年版,第2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