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股份制改革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挑战_股份制改造论文

当前股份制改革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挑战_股份制改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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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党在十五大上提出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多样化问题后,党的十六大报告又强调“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此基础上,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我们党对公有制实现形式认识的重要理论创新,是我们党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探索所取得的重大认识成果。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股份制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马克思说过,股份企业“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它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计再高也不为过”。[1]由于股份制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现代大中企业一般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如目前美国《幸福》杂志所列的世界500家最大工业企业中,绝大多数是职业经理管理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可以用。在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制企业主要是私人资本联合形成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要适应经济社会化、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一、股份制的特点与新时期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股份制企业作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与改制前的企业体制相比,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给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促使其在更高的起点上发展;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党建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有:

(一)产权主体变化带来的问题。股份制改造带来的第一个变化,就是企业产权主体发生变化,企业产权由一元化变为多元化。产权主体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资人已不再是国有企业一家,而是多家,凡持股人均为公司的股东。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并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产权明晰化。公司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带来的企业党建问题是:在众多股东的情况下,党组织怎样协调与其他股东的关系,党组织在这种情况下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二)企业组织结构和权力架构变化带来的问题。股份制改造的第二个变化,是领导体制发生变化,主要是指企业组织结构和权力架构的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权力架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领导体制、经营机制、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变化上。其具体表现,就是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一整套体制。这种组织结构和权力架构,是股东落实其权益与责任在体制上的体现,企业重大决策由董事会决定,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总经理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它与原国有企业实行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它是建立在财产权、决策权及人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之上的。作为出资人(股东),能通过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实现其财产权力。这就改变了过去并非出资者的党、政部门可以依据其政治权力和地位任意干预企业经营管理的做法。其次,它的权力结构和组织结构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作为决策、经营管理、监督等一套体制,权责分明、各自独立又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其主要负责人大多由股东亲自担任,在国有控股企业则由国有方股东代表担任企业主要领导人。这就使企业领导人更为关心企业的利益。由此带来的党建问题是:企业党组织在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上要不要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它的职能定位是什么?

(三)党政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变化带来的问题。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政企关系发生了变化,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再隶属于政府的主管部门;企业的领导人不再由政府直接任命或随意更换,也不再保留干部身份和行政级别。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机制来对作为国有方代表兼任企业主要领导人(如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等)的党组织正副书记或委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某些不称职的党员干部进行撤换?党管干部的原则还要不要坚持?

总之,在股份制改革中,国有企业党组织面临更为复杂多变的环境,党建工作难度增大。要在这种新环境下走出一条新的国企党建道路,需要认真研究和探索。

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与党建工作的角色定位

长期以来,我们构建企业领导体制的着眼点往往在如何处理好党政两者的关系上兜圈子。就拿建国后来说,企业领导体制就先后经历了“一长制”——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党委一元化领导——厂长负责制的变迁。但不管怎么变,在企业领导体制中总是一直存在着党政两套并存的“版块式”组织结构。因此,理顺党政关系,摆正“中心”与“核心”的位置始终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打破了这种囿于党政关系来构建企业领导体制的格局,在国有企业中将分属三个层次的“四个机构”来构建企业的领导体制。这就是决策层中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和作为经营决策机构的董事会;执行层中的总经理为首的经营指挥机构以及监督层中作为公司自我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这些机构按《公司法》章程各自独立,各司其职,职责分明,相互制约。那么这就带来一个新问题,就是在这种权力框架下,企业党组织如何“定位”呢?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认为党组织应“定位”在公司之外,其理由是既然要搞现代企业制度,就应严格按国际惯例办事。政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对政府部门,体现在路线、方针、政策之中。在企业这一经济组织的内部不设政党这一社会政治组织,企业中党员的管理属地方。这样做的结果,可以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企业内部党政关系难以协调、互相扯皮、内耗不断等弊端。

(二)认为党组织应“定位”在独立于公司的“三层次”、“四机构”之上的另一个“权力中心”。其理由是公司制作为对厂长负责制的坚持和完善,其中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强调了“集团决策”的原则,以此来说明现行企业机制中“一个决策”的某些不足。因此完全有理由将企业党组织“定位”于“权力中心”,强化党委集体决策的职能,以达到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

(三)认为党组织既不能“定位”在企业之外,也不能“定位”在“三层次”“四机构”之上,而应突出其政治性,“定位”在单纯的“政治中心”上。其理由是与公司的“三层次”“四机构”不同,公司党组织并不是企业自身因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所设立的组织,而是作为政党设在企业中的社会政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管好、教育好企业中的党员,起一种保证监督作用。其地位和作用应当类似于企业单位的机关党委。

很显然,上述三种意见既是片面的,又是不可行的,第一种意见的实质是以与国际惯例接轨为名,行取消企业党组织之实。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企业的一些经营管理人员。第二种意见是看好来好像很强调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实际上是把党组织放在了一个对企业经济工作负有直接决策和指挥责任的“权力中心”的位置上,多中心则无中心,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企业的党务工作者。这样做的结果,势必与公司的决策、运行规范发生矛盾,影响企业的决策效率和指挥权,这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第三种意见,貌似折中,其实也不可取。因为如果企业党组织就党建抓党建,党只管党,不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那就无法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党章》赋予企业党组织的职责就无法实现,保证监督就成了一句空话,其结果必然淡化、削弱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那么在股份制企业新的领导体制中,党组织应如何正确“定位”呢?在这个问题上,1989年中央提出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江泽民在2000年5月特别指出:“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无论企业资产怎样重组,产权关系怎样变化,内部决策和经营机制怎样调整,但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都必须坚持,不能有任何削弱”。[2]根据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崭新实践,党的十六大报告继续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重要理论突破后,最近,前段时间曾出现过的对还要不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产生疑问的论调又出现了。甚至有的同志说,股份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决策有董事会,经营有总经理,监督有监事会,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党组织在企业的作用不大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持这种看法的同志,主要来源于对股份制企业党建工作缺乏了解,缺乏认识而产生的疑虑。我们知道,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给企业带来一系列变化,也给搞好企业党建工作增加了难度,但并不意味着要改变企业党组织在企业的政治核心地位,这是因为:第一,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不管企业组织形式发生什么变化,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不能变,《公司法》虽然没提及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字眼,但规定股份制企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而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五项任务,这就说明股份制企业党组织仍处于政治核心地位。而且这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了“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不是企业社会主义性质的改变,我们固然需要学习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但不能照搬资本主义企业制度,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如果取消企业党组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就会失去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会因基础不牢而遭到削弱、动摇。加强党在企业中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是企业发展提高的内在要求,是新的企业领导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决不能借口按国际惯例办事,把加强党在企业中的工作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立起来。第二,这是由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决定的。虽然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变为国家、集体、私人等多种成份并存于一体的企业。但是,企业仍以国有股为主,按照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的哲学原理,股份制企业依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企业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性质没有变,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没有变,所以,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原则不能变。第三,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企业的经营机制和股东构成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产业工人仍然是企业的主体,共产党仍然要领导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所以,企业党组织仍然要起政治核心作用。第四,这也是股份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实行股份制对于搞了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国有企业,是脱胎换骨的改造,需要观念的更新,机制的转换,利益的调整。实现这一变革,任务之重,难度之大,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坚强的政治核心。

三、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与党建工作的职能定位

股份制企业党组织的角色定位解决后,紧接着遇到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如何体现,即在实践当中的职能定位问题。在原有的企业体制中,由于企业的权力机制和组织结构都是依附于行政隶属关系,厂长、书记一般都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因此,党组织的作用,通常是直接以党委名义,以企业政治领导的身份,以党政联席会议为载体来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共同协商和决策,然后再借助一定的行政手段来体现。尽管这种做法有其明显的两个弊端,一是没有明确的、统一的法规保证;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少磨擦、矛盾之处,但由于国有企业党政在根本利益取向上是一致的,再加之主要依靠党政领导的个人素质,若能形成一种“哥俩好”的关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也能得以体现,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企业的权力框架和治理结构均发生了变化,企业不再依附于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以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在公司内部党组织面对的关系远比与厂长一个人的关系复杂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沿用过去那一套做法就不那么可行了,这就要求党组织根据公司制企业新的运行规范探索实现“政治核心”作用的新途径和新方式。

首先,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找准出发点和落脚点。股份制企业的党建工作要注意把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作为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具体操作上应把握好这样几点:一要联系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党的工作思路,围绕生产经营的目标和任务,落实党建工作措施,把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当作最终检验企业党建工作的主要标准。二要把克服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中的难点,作为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重点,发动党员带头克服困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仅争当一名好工人,还要争做一名好党员。三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中碰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政治优势,增强凝聚力,激发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四要坚持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业务技能教育,增强他们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五是主动与行政领导共商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大计,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意见,协调好行政领导和职工、群团组织关系,增强办好企业的合力。六要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把党员安排到急、难、险、重的生产岗位上去锻炼,以强化党的政治角色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其次,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最关键的两个问题是:“参与决策”与“党管干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党章》赋予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内容和体现,也是企业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因此,股份制企业的党建工作,要着眼于从本企业运行的内在规律出发,积极地参与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党组织参与不了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就无法发挥保证监督职能,政治核心作用就会落空。

当然,如何参与,一定要符合公司制企业的运行规范,其方式和途径应把握两点。首先,必须弄清哪些属企业重大问题,明确参与的范围,这是党委有效参与决策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应突出其政治性,即主要应在涉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有产权变动等问题的范围内。根据《企业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制企业的实际,党组织在参与的重大问题上可分为三类:即生产经营类,包括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等;职工福利类,包括工资调整方案和红利分配方案等;干部人事类,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和企业党群干部的任免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考察、监察等。在实践中,一般应是带方向性、全局性、长远性、关键性的问题,具体包括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方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机构设置、工资调整方案、自我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以及对公司主要管理干部的选聘等,在这些问题上党组织必须参与,以便增强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其次,必须改变参与的方式。即变直接参与为渗透式间接参与。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目的是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于决策之中,而不是直接去制定决策。因此,原有企业体制下那种直接参与决策的形式就必须改变,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载体,应由党政联席会转向董事会。但由于董事会的独立决策权受法律保证,并按一定的规范程序操作,党委参与决策不能与公司决策规范相抵触。其途径和形式应该是:1.党组织负责人依法进入董事会,在决策中体现党组织的意图,这是最有效也是最主要的途径,这样既可实现参与的目的,又符合公司制企业的运行规范。2.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整体优势,做到有效参与。一是党组织要注意选派党性强、懂经营、善管理的人员进入决策班子。二是在实践中,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党组织也可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要做到决策前搞好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决策中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决策后保证决议的贯彻执行,善于通过监事会、职代会和工会等组织实施保证监督。3.制定出台有关公司党组织的工作条例,从制度法规上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规范性。比如,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的制度,企业重大问题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讨论的制度;提请职代会审议的重大问题先由党组织讨论的制度;组织全体党员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制度等,从而保证企业有统一意志、统一行动。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另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组织保证,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在国有企业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是确保党对企业实行政治领导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在认识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认为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就是企业所有的干部都由党组织来任免,忽视了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以及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的认为党对国有企业是政治领导,只管好路线方针政策就行了,片面强调管人管事相结合,忽视了党组织在干部任用上的考核把关作用,一些企业出现了党委管政工干部、董事会和经理层管生产经营干部的两条线管干部的现象。

在公司制下,人事管理规范明确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下各部门管理人员分别由董事会、总经理分层聘任。在这一新规范下如何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呢?最关键的是要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制企业的人事管理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党管干部是党的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不是一种任免方法,不是由党组织去直接任命决定各层干部,而是体现在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优化企业领导班子结构,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上。当前应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1.培养教育环节。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了,党组织应同行政领导一起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觉悟高、素质好、懂管理、善开拓的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并创造条件按复合型干部的要求,进行双向培训和交流。2.考察推荐环节,重点考察推荐代表国家股的董事、董事长以及董事会提名的总经理人选,对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干部认真做好考察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或聘任。3.管理监督环节。党组织要重点教育、管理、监督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干部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规定职权,并积极配合行政领导做好其他管理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既向企业党建工作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提供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机遇。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转变中求适应,在适应中求创新,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实践中找准切人点,合理解决企业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角色和职能定位问题,积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使企业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中不断获得新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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