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制波动对煤炭生产的非对称影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煤炭论文,规制论文,非对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煤矿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挥之不去的阴霾,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伤亡率居高不下,所产生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安全生产的范畴。统计数据显示,自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28509起,死亡47702人,百万吨煤死亡率高达2.11,而美国同一时期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仅为0.03左右,两者差距达到惊人的70倍,形成鲜明对照。但是,在人们对煤矿事故深恶痛绝之时,却又难以摆脱对煤炭的依赖。作为中国最重要的消费能源,煤炭在经济中的作用无可替代。2001-2010年,中国原煤产量总计达到226.15亿吨,年均增长率10%以上;原煤产量占能源生产总量的比重不断攀升,截至2010年已经高达77.4%。这些数字显示了煤炭在国民经济中至关重要的地位。
然而,仅有少数学者研究了煤矿安全与煤炭生产之间的关系(钱永坤等,2004;钟笑寒,2011;王鑫、钟笑寒,2009)。国内传统研究煤炭生产的文献,多将其视为重要能源,集中研究煤炭与产业结构、经济增长等方面的联系,并未考虑煤矿安全对煤炭生产的影响(林伯强,2003;王少平、杨继生,2006;齐绍洲、罗威,2007;赵进文、范继涛,2007),而研究煤矿安全的文献多从降低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的角度出发,分析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没有考虑到煤炭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处的特殊位置(刘穷志,2006;郭朝先,2007;肖兴志等,2008)。由于对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之间的关系缺乏深刻理解,从而难以从本质上揭示煤矿生产在安全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这不仅不利于煤矿安全规制体系的完善,还很可能对煤炭的稳定供给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深刻理解煤矿安全对于煤炭生产所产生的影响,对于推进煤矿安全规制体系完善,使其尽可能小地对煤炭生产造成负面影响,在我国能源需求越来越大、煤炭供给日渐紧张的背景下,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将以煤矿安全规制过程中出现的“一刀切式治理”、①“走过场式治理”、只“停产”不“整顿”等带有鲜明中国转型期特征的现象作为研究起点,提出规制波动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煤矿安全规制波动形成机理的分析;第二,煤矿安全规制波动对煤矿生产的影响。
仔细梳理国内研究煤矿安全问题的文献,可以发现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规制过松(Inadequate Regulation),普遍认为安全规制体制不完善、官商合谋等是造成煤矿安全问题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并据此提出加快安全规制体制改革、提高规制水平等政策建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献是聂辉华、李金波(2006)、聂辉华、蒋敏杰(2011)。但对现实案例的观察告诉我们,中国煤矿安全规制不仅仅存在规制过松,还存在规制过严(Excessive Regulation),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刀切式”治理。钱永坤等(2004)较早注意到上述现象,认为关闭导致企业在安全投入上的回报率下降,将引起更多事故。钟笑寒(2011)、王鑫、钟笑寒(2009)对煤矿停产整顿现象以及关井政策两种典型的规制过严做法②进行了实证研究。国外学者也曾对这一情况的原因以及影响进行过分析,Mendeloff(1998)、Shapiro & McGarity(1991)、McGarity & Shapiro(1993)等认为规制过严是由规制机构采用高成本低收益的规制手段来达到规制目标造成的,并且进一步指出,过度的规制必然要求严格的规制政策,而严格的规制政策并不能达到保护工人、提升安全水平的目的。
我们将上述两方面研究相结合,基于地方政府存在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双重目标约束假设,指出并分析了规制过松和规制过严在中国煤矿安全规制中交替出现的现象(肖兴志、陈长石,2009)。本文将在提出规制波动的基础上,首先对安全规制波动现象进行经济解释,随后通过构建规制水平与煤炭产量之间的动态模型,分析规制波动对煤炭生产所产生的非对称性影响。最后,以滞后期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表示当期规制水平,使用非线性STR模型对规制波动理论分析进行实证检验,以研究安全规制对煤炭生产的非线性影响。
本文第二部分是煤矿安全规制波动及其对煤矿生产影响的经济分析;第三部分是数据说明、模型设定以及对计量结果的分析;最后是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二、安全规制波动及其对煤矿生产的影响
(一)煤矿安全规制波动的经济分析
国内煤矿安全规制过程中存在两个耐人寻味的现象。首先,停产整顿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应对煤矿事故的“标准”手段,业内将其称为“连坐”。2003年8月,山西省连续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省政府下令除重点矿务局外全省煤矿停产整顿一周;2005年8月,广东梅州“8.7”特大煤矿透水事故发生之后,省政府随即对省内253家煤矿进行停产整顿;2005年6月,湖南冷水江市资江煤矿发生“6.8”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该地所有煤矿当即全部停产整顿;2005年7月,陕西铜川发生“7.1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煤矿进行安全大检查,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6年12月,北京房山区发生煤矿事故,当地政府要求该地区所有煤矿全部停止生产进行安全生产整顿;2007年8月,陕西韩城连续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勒令辖区34家煤矿企业,无论生产条件是否安全,全部停产整顿半年;同年,江西省连续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省政府要求即日起全省煤矿停止生产进行安全生产整顿;2008年10月,湖北宜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时,明确指出,之前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等等。每一次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之后,人们似乎有了煤矿一旦出事那个地方的煤矿就应停产的经验判断。
其次,从图1中可以看到,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呈现一种锯齿式波动,波峰与波谷之间距离很短,通常仅有1到3个采样间隔,并且落差较大,其中,以2002年到2006年期间最为明显,而这段时期恰恰是近年来中国煤矿安全问题最突出的阶段,发生了黑龙江鸡西“6.20”、重庆开县“12.23”、郑州大平“10.20”、陕西铜川“11.28”、辽宁阜新“2.14”、山西朔州“3.19”等震惊全国的特大煤矿事故。2005年之后,中央政府着手大力解决煤矿安全问题,死亡人数波动的范围出现了明显下移,但死亡人数所呈现的仍然是锯齿式波动。
图1 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数据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事故查询系统(http://media.chinasafety.gov.cn:8090/iSystem/shigumain.jsp),由本文作者统计整理得出。
上述两个现象之间存在何种联系呢?要想回答这一问题,必须要从中国处于转型期这一制度背景进行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以GDP增长为主要指标的政绩考核制度很好地解决了对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激励问题,而通过经济增长得到的收益,也不断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激励,这已形成了稳定的内生循环。尽管中央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已开始逐渐有意识地淡化经济增长,但体制惯性使得地方政府在短期内仍然难以摆脱GDP偏好。在这种背景下,高速增长的能源需求往往使得煤炭采掘成为煤矿资源丰富地区的支柱产业,煤矿安全问题也必须从属于地方政府的经济增长需求;另一方面,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社会冲突使中央政府意识到,未来应更加强调科学发展和社会稳定,并不断对政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加大了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考核的权重,逐渐在评优环节推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煤矿安全作为硬性要求被施加给地方政府。迫于压力,地方政府较以往更为重视煤矿安全。总而言之,惯性且过度的经济增长激励与逐渐硬化的社会稳定约束,提升了地方政府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双重目标的迫切程度,这对安全规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重要影响。
Holmstrom & Milgrom(1991)曾对一个代理人从事多种任务的情形进行过分析,他们认为,代理人在面临多种任务时,不仅要在不同任务上分配激励(Incentive),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不同任务上分配注意力(Attention)。因此,地方政府在面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两项任务时,必须首先要做出抉择,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哪个目标上,随后才能安排努力程度,而这很明显是由当时地方政府所处的外部约束来决定的。除此以外,Holmstrom & Milgrom进一步指出,对完成任务的努力程度衡量难易不同,将对次序安排产生重要影响。比Holmstrom & Milgrom更为具体的是周黎安(2007)的研究,他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在执政时所面临目标是多重的,主要表现在晋升激励下的地方官员只关注那些能够被考核的指标,而对那些不在考核范围或者不易测度的后果不予重视。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在协调经济增长与煤矿安全两个目标时也遵循了上述规则。由于煤矿事故本身带有很强的偶发性且安全规制投入的收益属于隐形收益,因此,安全生产投入的努力程度很难精确地体现在某一指标上,更多地通过安全事故发生与否来进行判断,而完成经济增长的努力能够更为精确地通过GDP增长率体现出来。这导致在安全事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外部约束使降低安全规制水平成为最优选择,而在发生事故之后,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外部约束发生显著变化,短时间内提高安全规制水平又成为最优选择。现实情况中也大致如此,面对来自各方的压力,地方政府通常是从政府运行的实际需要出发,考虑如何在保证自身财政收入和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贯彻上级政府的指令。然而,当前制度安排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地方政府在面临不同约束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改变行为。第一,虽然从隶属关系来说,地方煤矿安全系统名义上是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的派出机构,但在实际职能发挥过程中,由于财政预算、职能设定和人员编制等都由地方政府决定,因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独立的执法机构;③第二,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广泛的信息不对称,使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约束。因此,在没有煤矿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外部约束又会使降低安全规制水平成为其最优选择,并以此激励煤矿企业进行生产,这直接影响了安全规制水平的稳定性并抑制了安全规制作用的发挥。④此时,地方政府希望通过降低规制水平换取煤炭产量提高,加之煤矿企业的目标函数本就是追求产量最大化,于是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形成了天然的利益联盟,这与聂辉华、李金波(2006)的分析一致。接下来,在地方政府放松安全规制的刺激下,煤矿企业采取简化生产程序、增加采掘面、延长工作时间等办法,达到迅速增加煤炭产量的目的,最终导致煤矿事故的发生。
发生安全事故之后,由于社会舆论的关注和中央政府的强力介入,改变了地方政府的外部约束,社会稳定的收益增加,提高煤炭产量的成本大幅提高,导致安全规制水平短时间内大幅提高,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盟瓦解,于是就出现了前面所列举的停产“连坐”现象。但是,随着安全事故影响减弱,经济增长的收益再次提高,进行煤矿安全规制的成本增加,导致规制水平再次降低,如此循环,使煤矿生产陷入“发生煤矿事故→规制水平提高→事故影响减弱→规制水平降低→发生下一次煤矿事故”的僵局。
因此,我们认为,过度的经济增长激励与硬化的社会稳定约束提升了地方政府完成双重目标的迫切程度,地方政府必须通过权衡实现其收益最大化;发生事故之前,矿难的偶发性以及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投机倾向,规制治理漏洞的存在又给其操作提供了空间,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不牢固的利益联盟;发生事故之后,中央政府的强力干预改变了地方政府的外部约束,使得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盟解体。上述因素的耦合作用最终导致规制波动现象的出现。⑤
(二)煤矿安全规制波动对煤炭生产的影响
为了更为直观地分析煤矿安全规制波动对于煤炭生产的影响,我们将通过建立一个简单的动态规划模型来进行分析。本文首先假设存在一个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煤矿企业组成的封闭经济体,中央政府负责监督地方政府对经济生产以及安全的管理,地方政府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生产进行管理,而煤矿企业则负责生产。根据之前对规制波动形成机理的经济分析,煤矿企业将在不存在安全事故影响和存在发生安全事故影响两种情况下进行生产。
通过图2、图3可以发现,在安全规制波动的影响下,煤矿企业是在两种状态下运行的,这将使安全水平发生波动对煤炭产量所产生的影响呈现非对称性,即安全水平下降时煤炭产量的增加幅度大于安全水平上升时减少幅度。这是因为,第一,由于地方政府激励的存在以及弥补前期停产整顿所造成的损失,煤炭产量在未发生安全事故时将会出现超额增长,一旦安全事故发生,煤矿企业仅能够维持较低的固定产量;第二,由于事故的偶发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安全规制水平放松经历的时间要远远长于安全规制水平上升的时间。这一研究结论能够合理解释煤炭产量与百万吨死亡人数呈现负相关的原因。虽然每年死于煤矿事故的人数有所下降,但幅度并不大,而由于近年来经济增长对能源需求增长强劲,煤炭产量增长幅度始终保持着20%以上的增长。经过平均之后,百万吨死亡人数自然就会出现下降,但很明显这种下降并非是煤矿安全问题缓解带来的,这与钟笑寒(2011)的判断相一致。接下来,我们将采用专门分析变量之间非对称影响的STR模型对上述研究所得到的结论进行验证。
三、数据说明、模型设定与计量分析
(一)数据的选取、描述与处理
实证检验所需的主要变量是:煤炭产量与安全规制水平。此外,为了控制能源生产对于煤炭产量所产生的影响,我们选择火力发电量作为控制变量。煤炭产量、火力发电量比较容易获得,而安全规制水平却很难得到准确描述,正如之前所分析的那样,煤矿事故本身带有很强的偶发性且安全规制投入属于隐形收益,对安全生产的努力程度很难精确地体现在某一指标上。但幸运的是,地方政府经常将安全事故发生作为规制水平的拐点,因此,我们选择月度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一阶滞后量代表煤矿安全规制水平,即t期的安全规制水平由t-1期的死亡人数决定。具体来说,就是t-1期的事故死亡人数越多,则t期安全规制水平幅度就越高;反之,表示t期安全规制水平越低。这一替代变量的处理方法也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现实中,地方政府经常会在事故发生之后,根据事故规模的大小或者影响程度,对安全规制水平进行调整,选择关停不同生产规模的煤矿,事故影响越大,则关停煤矿的生产范围就越大;反之,则关停煤矿的生产范围就越小。
其次,数据采集。本文采集了2001年1月至2010年8月之间全国月度的原煤产量、火力发电量以及煤矿企业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人数,⑨并对其做取对数的处理,共计116个样本点,原始数据的统计描述如表1所示(原始数据可索取)。其中,原煤产量的对数表示为coal、火力发电量的对数表示为electricity、死亡人数的对数表示为s。
在实证分析之前,我们首先根据要求对各个序列做相应处理。通过观察,我们发现coal和electricity两个序列都存在季节性特征,因此采用Census X12季节调整法对原煤产量和火力发电量进行调整,消除季节性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此外,STR模型要求所有变量必须是平稳的。经过单位根检验,我们发现electricity序列存在单位根,因此对其进行一阶差分以消除序列存在的单位根,coal序列和s序列则不存在上述问题。
(二)STR模型方法与非线性模型形式选择
STR模型的基本形式为:
其中,F(.)是反映模型转换特征的函数。STR模型最早是由Bacon & Watts(1971)提出的,以解释某一局部的线性模型如何在不同的状态之间相互转化,随后经过Goldfeld & Quandt(1972)、Chan & Tong(1986)、Tong(1990)以及Granger & Terasvirta(1993)等逐渐成熟,目前已经成为研究政策行为的重要工具。使用STR模型进行实证分析首先要对模型形式进行设定,包括以下三个步骤:⑩
1.完整设定(动态)线性模型。如果模型设定过于简略则很容易发生自相关的情况,线性检验结果可能受到影响,设定过于复杂则有可能会影响模型拟合的效果。但总的来说,与滞后阶数设定不足相比,还是比较偏好过度设定。根据之前的理论分析,本文的线性模型设定为:
由于LSTR模型重点描述的是,收缩阶段与扩展阶段的动态特征之间的差异以及转换情况,因此从开关函数类型的角度出发,已经能够初步判断出,规制水平在提高和降低时,对煤炭产量的影响是不同的。
(三)STR模型参数估计
在完成STR模型开关函数选择之后,接下来继续对STR模型进行参数估计。首先,我们采用二维格点搜索法判断开关函数初值,c1的取值范围为[2.0794,6.1633],γ为[0.5,10],分别从最小值到最大值等间距取50和100个值,构造出5000对组合,针对每一组合的c1和γ值,计算残差平方和,并取SSR最小者作为初始值。随后,采用Newton-Raphson迭代的方法,最大化条件似然函数,得到模型参数的估计值(具体估计结果见表3)。
从估计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较高的、较小的SSR、AIC和SC都表明模型拟合程度较高,较好地反映出中国规制水平与煤炭产量之间存在的联系。除此之外,模型估计所得到的关键系数t值较高,统计显著性较好。
(2)在对模型开关函数的估计中,c1等于2.49999,γ等于8.75165,前者表示规制水平上升或下降的阈值,后者表示在未发生事故与发生事故两种规制状态之间的转换速度。具体来说,当c1≤2.49999时,开关函数值等于0,非线性部分消失,模型完全呈现线性状态,当c1>2.49999时,由于γ的作用,开关函数值会迅速变化为1,非线性部分就会对模型产生影响。同时还表明,安全规制对于煤炭生产所产生的影响是较为明显的。此外,较大的γ值则表示低水平规制与高水平规制之间的转换过程较为迅速,这也证明了我们之前所作的判断,在事故发生之后,地方政府将在短时间内提升安全规制水平。但这并未证明在事故发生之后,地方政府降低安全规制水平的过程是漫长的,原因在于STR开关函数形式中固定的γ值。
(3)通过使用STR模型,证明了规制水平对煤炭产量影响的非对称性。当c1≤2.49999时,规制水平与煤炭产量之间保持着一种线性关系,而当c1>2.49999时,规制水平与煤炭产量之间的关系由线性转变成非线性。在规制水平在两种状态转换过程中,规制水平对煤炭产量影响的动态特征是不同的,这是LSTR模型重点分析的情况。当模型在线性状态下运行(即规制水平较低的情况)时,模型所估计系数的值,明显大于当模型在非线性状态下运行(即规制水平较高的情况)时,模型所估计系数的值。这表明,当规制水平大于2.49999,地方政府安全规制对煤炭生产的影响将会变得很小,而一旦规制水平小于2.49999,地方政府安全规制对煤炭生产的影响将变得十分明显。这与之前所进行的理论分析一致。在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低、死亡人数较少的时候,地方政府能够通过安全规制对煤炭企业生产产生较大影响,而当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大、死亡人数较多的时候,由于中央政府的介入,地方政府则失去了安全规制作为刺激煤矿企业生产这一手段。
最后,结合之前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证结果,对安全规制波动所产生的成本进行分析。“一刀切式”治理的广泛存在使某一煤矿发生事故之后,大量与事故无关的煤矿企业要被迫停产整顿,煤炭生产受到影响,而在事故影响逐渐减弱之后,地方政府为补偿停产期间的损失,会通过逐渐减低规制水平的方式,刺激煤矿企业增加努力程度,使得煤炭产量增加。这迫使煤矿企业根据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干预,不断地在停产、复产中消耗大量成本,严重影响了煤矿企业生产效率的发挥。(11)此外,由于严厉政绩考核的存在,地方政府对增加煤炭生产和降低煤矿事故都具有强烈偏好,并且总是偏好采取能够迅速发挥作用的手段来对煤矿企业进行管理。这在现实中表现为,事故发生之后,地方政府采取严厉的停产整顿,而平时则选择低水平的安全规制,从而造成前期规制手段越严厉,后期煤矿企业违规生产越严重的现象,大大增加了煤矿发生事故的概率。
(四)政策启示
煤矿安全规制波动非对称影响的实证分析结果为我国煤矿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启示。(1)从安全规制与煤矿生产之间的关系来看,无论在线性状态下还是在非线性状态下,安全规制都会对煤矿生产造成较为明显的影响。这表明,目前我国在进行煤矿安全规制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粗放性特征。因此,无论从安全生产角度,还是从保证煤炭生产的角度,政府都应不断提高煤矿安全规制的合理性;(2)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煤矿生产和安全规制上的职能发挥来看,模型在线性和非线性两种不同情况下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发挥是不同的。当模型运行在线性状态下的时候,地方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安全规制水平以减弱为主要趋势,加之与煤矿企业联系紧密,所以此时的安全规制对煤炭增产发挥明显的积极影响;当模型运行在非线性状态下的时候,中央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完全成为安全规制的执行者,并且安全规制水平大幅提高,达到或超过图3中的s2,此时与宏观经济学中的“流动性陷阱”类似,超过临界值的安全规制对煤炭产量的影响并不明显。由此可见,要想从根本上使煤矿安全规制发挥作用,就必须要改变职能主体不断变化的现象,保持政府安全职能发挥的稳定性;(3)从短期内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角度来看,中央政府或更高一级的地方政府在掌握规制水平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应采取相应的对冲措施,抵消线性状态下由规制水平变化所带来的事故风险和非线性状态下由规制水平变化所带来的产量损失风险。
四、研究结论
本文首先对我国煤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规制水平波动现象进行了分析。由于我国特有的激励体制和政绩考核体制,导致当前地方政府普遍面临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双重目标约束。结合Holmstrom & Milgrom提出的单个代理人承担多任务的理论分析,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势必会在事故发生之前将经济增长作为首要选择,而在事故发生之后,将社会稳定作为首要选择,地方政府之间广泛存在的竞争以及事故发生之后中央政府的介入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完成上述两个目标的迫切程度。因此,地方政府总是偏好采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达到目标,这就造成了煤矿安全规制水平在事故发生之前逐渐减低,而在事故发生之后骤然提高的现象。
基于对煤矿安全规制水平波动现象的分析,本文采用非线性STR模型研究这种现象对煤矿生产的影响。实证分析表明:(1)我国煤矿安全规制对煤炭产量具有显著的非线性特征;(2)当开关函数等于1时,安全规制对煤炭产量的影响较大;而当开关函数变为0时,安全规制对煤炭产量的影响明显变小,并且模型在非线性和线性两种状态之间的转换速度很快;(3)安全规制对煤矿生产的非对称影响将造成煤矿企业生产效率的损失以及安全违规现象的增多。
为稳定煤炭供应并避免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可以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进行改革,政策的核心在于切断地方政府与煤矿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系,使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成为独立决策的行为主体。短期内,中央政府应在把握地方政府安全规制波动规律的基础上,对冲规制水平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在未发生安全事故时,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煤矿安全规制执法的隐性介入频率,避免规制水平下降;同时,根据介入情况,对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进行弹性补偿,并不断提高补偿额度,鼓励地方政府保持高水平规制。发生安全事故之后,要尽可能避免大范围停产整顿,提高事故问责制的精确水平,以减小事故的负外部性,防止停产整顿演变成变相鼓励这些煤矿企业为弥补成本而进行违规生产的负向激励。
注释:
①当某地一家煤矿发生重大事故之后,便要求该地区所有煤矿停产整顿。整顿的范围视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定,小到一个县、一个地区,大到整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05年7月之后,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停产整顿的范围更扩大到了全国范围的小煤矿。
②停产整顿与限产关停是煤矿安全规制过程中两种典型的规制过严的做法,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事故发生之后的干预,后者是事故发生之间的干预。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停产整顿。
③比较具有说服力的是一些政府文件,例如《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3/n1866/n5130/n31265/1009275.html)。此外,聂辉华、李金波(2006)在其模型中也将安全规制机构视为地方政府中的一部分。
④200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要求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一位副省长称,如果该省的乡镇小煤矿真的都关了,那么全省的电网就会崩溃。而一位省长也曾经作过这样的批示:各地在煤矿安全整治中要根据本地实际,实事求是地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督促企业尽快整改,做到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用煤的需求。
⑤更多关于规制波动形成机理的理论分析,可以参见肖兴志、陈长石(2011)的工作论文。
⑥这一假设是较为贴近现实的,地方政府为了激励煤矿企业生产,通常会根据下达生产指标的完成程度或上缴税额对企业进行浮动奖励,包括:物质奖励、相应的政策倾斜;同时,如果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还会对企业进行一个定额奖励,为了简便起见,模型忽略了后面的定额激励,这并不会对研究结论造成影响。
⑦按照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煤矿停产后,其“整顿”应当包括:按照煤矿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由煤矿组织人员检查安全隐患,同时组织工人进行有关安全规程方面的培训,然后由安全监察部门对煤矿进行验收。但各地的实际情况却只是煤矿“停产”,并无“整顿”的行动,有些地方甚至连真正停产都未做到。例如,在2004年7月26日湖南省涟源市安平镇银广石煤矿发生特大矿难后,涟源市政府要求境内所有煤矿停产整顿。但该市所属乡镇政府和小煤矿主采取了一种“可以满足双方利益”的做法:前者将煤矿的提升运输设施上锁,以避免在上级政府要求的整顿期间再次发生事故而影响政绩;后者让矿工放假回家,以减少因停产带来的损失。
⑧现实中,大多数煤矿企业(尤其是私营小煤矿)在这一期间通常都是停产整顿,仅有少数大型国有煤矿能够在发生事故之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进行生产,在这期间可能会有一些煤矿企业退出生产。由于模型没有考虑退出,所以本文假设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煤矿企业被允许获得一个能够维持其生存的最低产量。但这并不会对研究结论造成影响。
⑨数据来源:国研网、统计局网站的宏观数据月报以及中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事故查询系统,由于2010年9月至12月,原煤产量的统计口径变为国有重点煤矿产量,所以数据长度截止到2010年8月。
⑩更多关于STR模型分析的细节请参阅Granger & Terasvirta(1993)。
(11)例如2003年8月11日开始,山西省大同市连续发生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8人死亡,山西省政府随即下令全省除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无烟煤业集团公司4个国有重点煤矿外,其余4000余座煤矿从8月19日零时起一律停产整顿一周。但是到停产时限为止,复产工作也早已安排,但全省复产矿井屈指可数,甚至有的地市一座矿井也没有正式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