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公务员论文,财产论文,几点思考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被喻为“阳光法”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①。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于约束和规范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印度以及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等都确立了此项制度。我国也呼唤有自己特色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早日出台。
一、建立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于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但有关法律和制度迟迟不能出台,问题何在?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意见:(1 )有的同志认为国家公务员的收入显示在工资、奖金上,一目了然,没必要搞财产申报,而且国家公务员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再要求他们申报财产和收入,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工作积极性;(2 )公务员制度中已有廉政监督机制,如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惩、交流回避等规定中都要求公务员廉洁自律,若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多此一举;(3 )认为将家庭财产公诸于众,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理和现实情况。一方面,大多数人普遍不愿意暴露自己有多少存款、现金、房产、有价证券等;另一方面,不少公务员与他们的子女居住在一起,经济上很难截然分开,难以申报清楚;(4)认为申报财产的手续太复杂, 而且公务员的财产状况不断变动,因此,需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目前实行此项制度不具备条件,恐怕得不偿失;(5)认为家庭财产属个人私事, 国家没必要管得太细。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所有权”;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上述种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有别于普通人。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普通公民,又是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义务是针对他们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因此,公务员必须破除传统观念。其次,国家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行使权力的唯一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公务员手中公共权力的廉洁性质要求公务员不管收入有多高,都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再次,在体制转轨时期公务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进行非法的权钱交易是产生腐败的最重要原因,从1999年6 月破获的广东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可见一斑。这也说明现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廉政监督机制力度不够,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正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刚性措施,它必将从源头堵住腐败的漏洞。第四,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上花费一些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值得的,同腐败的危害比起来,这点代价是微不足道的。最后,公务员依法申报财产同法律保护公民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并不矛盾。
二、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反腐败斗争的反映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②,该项规定是我国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接受监督的制度,它对收入申报的宗旨、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责任、执行监督、解释及生效日期都作了规定,构建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它对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缺陷与不足。第一,申报主体范围有限。就行政机关来说,对县级以下乡、镇基层政府负责人没有规定,其实他们最接近群众,有相当大的权力,很容易产生腐败行为;对申报主体离退休后一定时期内的收入申报缺乏规定;对申报主体近亲属收入申报缺乏规定。第二,就申报内容,只规定四项收入申报而不是财产申报。这四项收入申报一是工资;二是各类资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三是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四是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事实上,申报财产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应有债权,也有债务。第三,申报时间方面,只规定了现职申报,缺乏就职申报和离职申报。第四,没规定公开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料。国外通行做法有事实公开和推定公开。前者是将申报内容全部刊登于法定刊物或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开,后者是将申报资料整列成册,置放于法定场所,查阅者只需办理简单登记即可查阅。
由于建立该项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在所难免。笔者认为建立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三、建立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设想
韩国是我们的近邻,1981年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4次修改,1993年6月基本定型。其实施效果为世人瞩目。韩国的经验,可资借鉴。其申报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申报主体。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国会议员等国家政务官员;地方各级政府首长和地方议会议员;四级以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韩国公务员共分九个级别,一级最高);四级以上外交公务员和国家安全部公务员;法官和检事;上校级以上军官及与此相当的军务官;教育公务员中的大学校长、副校长;总警以上的警务员;政府投资的企事业单位中正副负责人、常任监事;总统令所指定的其它人员。上述申报人除本人外,其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均须一同申报。
申报内容。(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转卖权; (2)矿业权、 渔业权以及其它有关不动产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使用的权利;(3)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以及无形财产权。包括所有人持有合计为1 000万元以上的现金;1 000万元以上存款;合计为1 000万元以上的股票、国债、公债、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1 000 万元以上债权;1000万元以上债务;合计价值为500万元以上的黄金和白银;价值相当于500万元以上的宝石,价值相当于500万元以上的古董和艺术品;具有一年内能够有1 000万元以上收入的无形财产权。(3)礼品。公务员及其家庭接受与其所担任职位有联系的个人和团体所送礼品,应上交国库。
财产登记时间和机关。财产登记时间为就职申报和财产变动申报两种。就职申报要求公务员在成为登记义务者后的一个月内登记;财产变动申报则要求申报主体在财产变动后一个月内办理申报。财产登记机关一般按公职人员所属系统向本系统有关行政处登记,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向总务处申报。
财产申报的审查和公布。韩国依法公别在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各级政府分别设立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道德委员会即财产申报的审查机关。另外还专门成立“不义之财特别调查组”,该调查组严厉查处国家高级公职人员的申报不实行为。韩国政府公开财产申报资料,或在报上刊载,或公开在候选人登记公告中。当然韩国政府对公开范围和细节上有一些限制。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韩国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对公务员不进行财产登记、不申报变更事项或虚假申报可要求给予解任和惩戒;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可要求处以相应的徒刑和罚款。结合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笔者对建立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以下初步设想。
申报主体。第一类,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员:包括县(处)级以上公务员和乡、镇政府机构的负责人,这些人手中有很大决定权;第二类,特殊部门公务员,如财政、交通、土地、城建、医药卫生、外贸、教育、文化等部门,他们手中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在办理各类证照、许可证及执收执罚过程中以及其它职务活动中容易产生以权谋私行为。上述人员在申报财产时应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财产一并申报,以防申报主体转移财产。
申报内容。包括房地产,生产、生活用重大交通工具,价值2000元以上贵重物品,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各种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并且在申报财产时,一并申报收入,以说明自己财产的来源,方便监督。
申报时间。包括就职申报、现职申报、离职申报。就职申报指申报主体任职后一个月内申报自己的财产;现职申报采用一年申报一次;离职申报指离职前一个月内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
申报主管机关。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应由行政监察部门来主管,目前应增强行政监察部门的垂直领导和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的独立性。申报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
财产申报资料公开。可将申报内容刊登于法定刊物上供公众监督,当然我国应对财产申报资料的公开范围和细节进行必要的限制。
对违反申报行为的处罚。对拒不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的公务员处罚方式有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两种。政纪处分在我国公务员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刑事处罚还有待于刑法配套,建议我国刑法设置“拒不申报财产罪”和“不如实申报财产罪”,加大打击力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需采取一些配套措施,比如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银行存款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规范等等。有理由相信,随着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会早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