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正规金融转型中的制度创新——以富平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富平论文,为例论文,制度创新论文,非正规论文,小额贷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虽多次做出调整、变革,但当前的农村金融供给仍然难以满足大多数农村个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尤其是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屡屡遭受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排斥。与此同时,内生于农村社区的各类非正规金融活动却屡禁不止,这不仅有效地满足了农村微观个体的融资需求进而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而且还从外围间接地推动了农村金融体制的进一步变革。既然我们很难有效地严禁各类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而其存在确实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可或缺,因而与其高成本地对其“堵”,还不如积极引导它们“浮出水面”,对其进行分类、规范和管理,逐步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的范畴,这不仅有助于对民间金融实施有效监管,进而保障我国宏观金融环境的稳定,还能增加税收。正是在这种理论认识下,政府部门自2004年以来连续颁布了若干放宽农村金融市场进入门槛的举措,于是,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陆续设立。
不过,在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放宽金融业准入门槛的背景下,并不是所有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都有幸获得批准成为首批试点单位,或者说农村非正规金融只有具备了一系列条件后才能成功地向正规金融嬗变。据相关资料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130多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0家、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2家。当然,经济学界对这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比如,胡玫和王洪斌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机制及其特点[1],高晓燕等讨论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运营所面临的困境及对策[2],还有张贵辰和王爱华、黄文忠、郑宇存和王彩琴等学者分别对样本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3][4][5]。不过,大多数的研究仅停留在现状、问题与对策的简单分析上,仅有少数学者从制度创新的视角进行了深入研究[6]。但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为何向正规金融嬗变以及转型的内在动力机制等问题却鲜有学者研究。
此外,进一步的观察还发现,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取得合法地位,事物的发展呈现了新的趋势:那些取得合法身份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在成功转型后大多偏离了其最初服务“三农”的宗旨,而只想在金融业的高额垄断利润中分“一杯羹”。不过,并不是所有新转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都如此,山西省永济市富平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富平公司)就是一个例外。该公司不仅把总部设在农村,还将农户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富平的故事引起了我们的思考:在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几乎都以争夺城市金融业务为目标的情况下,富平为何要扎根农村,富平公司的做法是理性行为吗?以服务农户为目标的富平模式在经济上具有可持续性吗?富平现象背后的经验启示是什么?显然,这些疑问也就成了本文的主要议题。为了正确解答上述疑问,笔者对富平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
二、对富平小额贷款公司的个案考察
(一)小额信贷项目的民间运作:富平小额贷款公司的“前世”
永济市地处山西省西南端,隶属运城地区,下辖3个街道和7个镇。2009年该市GDP同比增长7.2%,总规模达到65.5亿元,实现财政收入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 516元,同比增长6.8%,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 090元,同比增长13.9%。尽管永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2 700多个县中位居中上游,但该市金融业较为落后,现存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已无法满足大多数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我们的实地调查也表明,该市农村地区的大多数农民存在信贷需求,但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农户能够顺利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不仅限制了大部分农户通过融资来扩大农业生产规模,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民收入增加困难、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局面。
幸运的是,恰好有一家由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和汤敏共同创办的公益性组织——北京富平农村社区发展学校(以下简称富平学校)——认识到了永济市的这种金融抑制状况,并表示乐意向该市农民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刚开始,富平学校并没有选择直接面向农户发放贷款,而是联合当地的一家具有10多年农村工作经验的农民合作社——蒲州镇果品协会——向农户发放贷款。蒲州镇果品协会是由该镇42岁的农民企业家郑冰女士于2004年6月7日创办的,该协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从2006年初到2008年末,富平学校与蒲州果品协会合作开展小额贷款项目,累计发放贷款1 687笔,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实践经验。显然,这种由非政府组织(NGO)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也即先由富平学校负责筹集信贷资金,再由蒲州果品协会具体负责经营与管理小额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是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中的一种典范。从道义上讲,该项目具有很强的扶贫性和正的外部效应;从合法性上来看,该项目的推广并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小额贷款1年期利率一般为20%,完全符合“小额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4倍”的政策。因此,自该项目实施以来就备受媒体和学界的关注和称颂。
(二)从民间小额信贷机构向富平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变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中央政府终于在2005年底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也即准许在山西平遥、四川广汉、贵州江口、陕西和内蒙古五地区试点民间商业小额信贷,试图引导民间金融活动走向正规。显然,这种“只贷不存”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水”意义远不止于此,似乎还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变革已从存量改革转向增量改革,这对未来农村金融体制的完善具有深远影响[7](P13-15)。一开始,权力当局并不允许各省市自由设立小额信贷公司,而是选择在局部地区进行试验,经过几年的摸索和实践形成不同的运作模式,并积累一定的监管经验,再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推广各类模式。这表明,在试点初期,并非所有的非正规金融机构都能顺利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牌照。正如媒体报道的那样,各省市、各地区都在争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权,比如,在“温州模式”的发源地曾出现了多家民营公司竞相争夺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牌照的场面,竞争几近白热化,最终只有几家实力雄厚的民营实业公司获得入围权[8]。幸运的是,经过近三年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践,央行和银监会终于在2008年5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此后各地纷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北京富平学校联合一些社会投资家于2009年6月13日在山西永济市蒲州镇寨子村组建了永济富平小额贷款公司,并成功获得当地政府的批准,注册资本为3 000万元。显然,若没有权力当局的政策转变,富平小额信贷项目也许会一直默默地进行下去,始终无法从民间信贷项目走向正途。此后,经过艰苦的努力,该公司逐渐在当地农民心中树立了威望。值得称道的是,富平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是山西永济市唯一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全国第一家将公司总部设在村庄里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是一家真正以服务农民为宗旨的微型金融公司。而学者们的调查却表明,全国一千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几乎都把公司总部设在县城城区,甚至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只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纯粹以农户为服务对象的公司并不多见,却有不少小额贷款公司打着服务“三农”的幌子来分享金融业的高垄断利润,等到中央政策有变,再跻身村镇银行之列。
(三)富平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特征
一种传统观点认为“无恒产者无恒心”,农民没有固定资产,因而是不可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高不良贷款率即为明证。然而,截至2010年5月底,富平公司成立近一年来已累计发放贷款2 017笔,累计贷款额约合3 105.25万元,竟未出现一例违约事件。富平的故事似乎对上述传统论点提出了质疑。具有多年丰富涉农经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都难以在农村地区取得优良业绩,那么富平公司又是缘何能够保持零违约率的优良业绩?
第一,管理层与信贷人员的本土化是富平公司成功的关键一环。富平公司完全将服务对象定位为当地农民,这一点与全国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将服务对象定为农村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甚为不同,而且富平还将总部设在农民家里,贴近农户居住点为其服务,聘请当地女强人郑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还聘用当地农民为信贷员。其实,选用本土化的信贷员对保障贷款的收回至关重要,因为本土化的信贷人员多与借款户在地缘、血缘或业务上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不仅熟悉当地的情况,还了解借款者的真实信贷需求,对借款户的信誉、收入、贷款用途等信息具有较深的了解,并能有效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网来甄别借款户的信用,有利于在事后对借款农户进行监督,这就基本上解决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第二,富平公司具有一套独特的贷款审批程序。具体来讲,在借款农民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向富平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后,由该农民所在区域的信贷员亲自到借款农民的家里向其他家庭成员了解借款情况,而且,在对其审核时,必须是夫妻、父子或者其他直系亲属中的两人一起同意才可申请贷款,或者说需要由成年家庭成员中的两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比如,丈夫申请贷款必须要征得妻子同意,否则不予贷款,但申请贷款并不需要抵押品和担保物;若出现其他家庭成员对借款并不知情或反对借款的情况,要反复走访、查问。此外,还要对借款户的邻居或其他村民进行走访,询问借款户的信誉度、他(或她)是否孝敬父母、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等,其中孝敬父母是发放贷款的一项硬性规定。若信贷员经过调查发现,借款农户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再由信贷主任亲自上门审核一遍,如获通过就及时放款。
第三,前期民间小额贷款项目的运作为富平公司的构建积累了丰富经验。从2006年初到2008年底,富平学校一直在与蒲州果品协会联合开展小额贷款项目,由果品协会具体落实贷款的发放,这就为后者积累信贷管理方面的知识奠定了基础,并为公司培养了具有责任感的优秀信贷人员。此外,该公司并不是一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贷款公司,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较易与当地群众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其实,自富平成立以来,该公司发起人就一直秉承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减少农村贫困、提高农民的技能与素质等理念来创办小额贷款公司,恰当地处理了商业利润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平衡,而并不像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以获利为终极目标。比如,经验丰富的信贷主任王变娥经常通过放贷审核来调解夫妻矛盾,这间接地提高了妇女在农村家庭里的地位,而且信贷人员还经常组织村民开会,向其传达信贷方面的知识(如介绍贷款流程、还款要求等)。事实上,他们还扮演着诚信培训者的角色。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向农村正规金融的嬗变
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自发状态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我国农村地区由来已久。在权力当局放松金融业进入门槛的情况下,这些民间金融组织为何选择在此时走向正规,又缘何要走向正规?此外,前文的案例还表明,在试点初期只有少数非正规金融组织可取得金融业经营牌照,那么,富平又是如何取得金融业经营牌照进而实现嬗变?接下来,笔者基于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理论对上述问题做出解答,并试着分析农村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嬗变的各种约束条件。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转型成本的降低
首先,来分析我国权力当局对待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政策为何要发生变化。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原有的依靠国家计划配置资源的体制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个体私有经济的出现以及乡镇集体经济的崛起,各类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资金、企业家才能等日益在市场中自由交易,而且由于农村正规金融制度难以满足上述经济体(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于是,自发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及组织,进而从体制外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权力中心对上述体制外金融要素的作用不仅不予认可,反而还多次强制打压、取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上述扭曲的农村金融体制已很难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如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持续放缓、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国内消费需求持续不振、流动性明显过剩等。显然,此时我们已到了“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的新阶段,再也无需动员农村资源去支持城市发展了,再加上学术界与新闻媒体为非正规金融组织正名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央决策层对非正规金融的认识逐渐从打压、严禁转向积极引导它走向正轨,并出台了鼓励民间资本成立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这才有了各地纷纷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新局面。显然,以上逻辑表明,外在经济社会条件的转变促成了我国权力当局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偏好发生转向。
然而,权力当局偏好的变化仅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彻底实现提供了合法的可能性,或者说权力当局政策偏好的变化仅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嬗变提供了契机。制度经济学家依据制度变迁方式的差异将其分为“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与“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旧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强行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9]。显然,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的兴起属于典型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一点不容置疑,而作为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中一种特定制度安排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崛起也属于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但诱致性制度变迁要想彻底完成就需要在法律上获得权力中心的认可,也即必须解决合法性问题。显然,像富平小额贷款公司一样在取得官方认可之前一直默默存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并不在少数,尤其是在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国家政策的变更(也即允许在试点地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无疑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转型提供了新的机会。换言之,如果我国权力当局对待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偏好没有发生变化,不论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多么不可或缺,也不论其经济效率有多高,都不可能出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部分农村非正规金融有心“从良”,也没有合适的嬗变渠道。可见,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利益集团(即权力当局)的偏好变化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嬗变具有一定的决定意义。进而言之,外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进而权力当局政策偏好变化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嬗变的成本。显然,永济富平小额贷款公司正是遵循上述逻辑从民间金融转向合法化金融机构。
(二)内在的逐利动机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嬗变的根本动因
权力当局偏好变化进而政策的变更仅仅为农村非正规金融走向正规提供了可能性,或者说国家政策变更只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嬗变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而我们还需进一步探寻诱使农村非正规金融转型的其他因素。一般而言,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那些在“地下”生存的非法民间金融组织不得不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逃避官方的打击,需要选择更隐蔽的经营场所,这都会增加非正规金融的运作成本。与此同时,由于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他们还无法利用国家司法系统来保障其合约权利,不得不依靠自己的力量或依靠第三方来保障其契约的执行。这都表明,非正规金融需要支付较高的运营成本和履约成本。而一旦国家政策允许一部分非正规金融转向正规,某些参与非正规金融的个人或组织就会估算合法化后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当然,经过计算后,一部分收益大于成本的非正规金融就会抓住机会进行转型,因为在取得合法化身份后其运营成本下降了而其收益却提高了。对于那些经过理性计算后发现,合法化并不能增加其收益反而会增加其成本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来说,是不会选择合法化的,而且,事实上,确实存在一部分民间资本压根就不想走向正规,对他们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其期望利率,不如从事民间借贷的利润高,而且还能逃税。至于本案例中的富平公司,它一直都是作为公益性组织而存在的,合法化能大幅扩大其业务范围,提升其社会影响力,并保障其权利,当然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合法化。
(三)丰富的社会网络关系是富平公司得以转型的又一关键条件
在试点初期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牌照是有限的,各公司会竞相争夺试点权,在此背景下,富平公司又是缘何能够成为永济市第一家取得试点权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笔者对富平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深度访谈得知,在该公司申请试点权的过程中,当地政府及市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并专门就公司的成立召开了三次协调会。此外,还通过富平学校的人脉关系找到了央行相关领导,由其出面联系人民银行山西分行,并最终得到山西分行和山西银监局的认可。富平的故事似乎表明,广泛的人际社会关系网络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嬗变中具有积极作用。其实,人际社会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本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社会资本则代表拥有者利用其在社会网络结构中的地位与关系去攫取收益的能力。这都表明,人际社会关系网络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具有生产性的,能为其拥有者带来一定的收入流。很显然,本案例中的富平学校董事会具有广泛的人际社会关系网络,上到中央各部委,尤其是央行,下到地方人行及地方政府,都有“熟人”帮忙,这就为富平公司的成功申办提供了人脉关系。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若没有富平学校的社会网络资源,该公司很难取得经营牌照。
(四)当地政府与各类非政府组织(NGO)在富平公司成立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富平公司的成功转型还表明,自发生成的制度创新能否取得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其能否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富平学校最初在永济市开展小额贷款项目时就与永济市政府及运城市政府建立了初步的合作关系,并给后者留下了公益性组织的良好印象,以致在后来的申请设立中较容易地获得了地方政府的首肯。事实上,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30多年来,很多内生性制度创新都是先取得地方政府的认可,再由地方政府向中央反馈信息,对自发的制度创新给予事后的认可,有时甚至向中央施加压力以使原有的政策或法规做出调整。这都表明,地方政府能够在民间金融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此外,各类非政府组织(NGO)在富平公司成立的整个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从富平学校在永济市开展小额信贷到富平公司的成立,再到公司成立后的运作与管理,民间学术团体与官方的研究机构在富平公司的构建中均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或在经营管理方面提供理论指导,或协助它与地方政府沟通,或帮助它扩大融资渠道等。比如,参加永济市举办的“小额金融创新与农村发展研讨会”的部分专家与学者(包括茅于轼、吴敬琏、汤敏等)不仅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还就公司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事实上,就其性质而言,富平的故事与陕西省商洛地区的小额信贷扶贫模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由民间机构发起的公益性金融组织,尽管在后者的构建中地方政府的干预程度更大一些[10]。
四、富平模式的可持续性及经验启示
(一)富平模式具有可持续性吗
一直以来,不论是经济学者还是企业家都持有农业信贷无利润的看法。他们认为,农业具有天然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再加上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农民诚信意识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明显落后,因而农业的收益率要远低于其他行业,尤其是粮食种植的收益率会更低,投资农村的收益低、风险大,因而大部分商业性金融机构尽力避免发放甚至不发放涉农贷款,客观上形成了农村资金只存不贷的局面[11](P149)。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一千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几乎没有一家公司像富平一样不仅把公司总部设在村子里,还以专门服务农户为宗旨。进而言之,这是否表明,山西永济市成立富平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不仅无法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新的突破口,也难以为农村非正规金融走向正规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路径选择,或者说富平公司的实践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前文的案例分析表明,富平公司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它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或者说该公司所内含的社会公益性要强于商业性。不论是富平公司的董事层,还是经理层,甚至信贷员,都不把赚取利息差看作其存在的唯一理由,而是以服务农村、服务农民为目标,通过向农户提供微型金融服务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但据经济学基本原理可知,一家公司若不追求利润最大化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到淘汰。这似乎能够推出,富平公司在财务上不具有可持续性。然而,笔者对上述推理不敢苟同。首先,上述逻辑成立的基本前提是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企业可自由进入市场,更不存在交易费用。显然,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并不满足这些条件,该市场不仅是严重分割的,还存在着高昂的交易费用。其实,各类非正规金融组织正是凭借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分割性及高交易费用而生存的。其次,富平公司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及准金融机构在不同的领域生存,并不构成直接竞争,也即位于不同“生态位”上的企业并不构成竞争。比如,富平公司所在地蒲州镇上的正规金融机构大都不愿向缺乏合格抵押品的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而是主要瞄准镇上的中小企业及富裕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大额贷款。这从侧面表明,农户虽有信贷需求却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低息贷款,在涉农贷款领域,尤其是针对小农户的贷款,其竞争不仅不激烈,甚至还会被某类非正规金融机构垄断。最后,富平公司能充分利用其民间金融的优势来降低运营成本。到目前为止,官方还未把小额贷款公司看作正规金融机构,人行和银监会也不对其日常业务进行监管、指导,实际上,这就降低了富平公司的业务操作成本。就其性质而言,最多只是把它看作合法化的准民间金融机构,一方面它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这就降低了其借贷合约的执行成本,有利于公司低成本地维护其财产权;另一方面,就其民间金融的性质而言,富平公司能够充分利用乡村非正式制度(如声誉担保机制、村庄信任、传统的伦理道德等)对农户的借贷行为进行强约束,进而有效克服了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
事实上,从富平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到2010年6月底,该公司共向2 000多名农户发放贷款2 100笔,累计贷款额高达3 300万元,实现利息收入约500万元,获得净收入约260万元,该公司人均年收入高达15万元左右。显然,富平公司在经营业绩方面并不次于该地区同类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净资产收益率也远高于当地农村商业银行的水平。这表明,富平公司深入农村地区面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实践有力地对农业信贷无利润的论点提出了质疑。其实,不只是富平公司的实践证明该论点是荒谬的。大量的实证研究也表明,贷款规模与盈利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或者说为穷人服务并不必然比为富人服务的盈利少[12]。当然,富平故事所内含的启示还远不止于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降低农户贷款的管理成本以及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的风险。这都值得学界深入研究富平公司的成功经验及其具体做法,并深入思考该模式是否具有一般性,或者说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在其他地区推广其经验。
(二)富平案例的经验启示
首先,从上文对富平公司转型的研究可发现,乡村精英人物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构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乡村精英人物是潜在的创新者或企业家,他们通过制度创新在生产激励方式、产权要素组合、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构造完全不同于旧组织的新制度安排,进而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福利的改善[13]。乡村精英会主动、积极地发现市场中的潜在获利机会,并发起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比如乡村企业家郑冰,她不仅是果品协会的会长,具有很强的企业管理才能和敏锐的市场意识,还是民间公认的乡村政治领导者、组织者,显然,不论是在富平学校实施小额贷款项目时,还是在富平公司成立后,她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这也意味着,缺乏乡村精英人物的地区要想借鉴永济的经验,就需要采取措施强化对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重点发展有潜质的农民企业家,强化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宣传农民企业家的典型事迹,为农业企业家的培养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14]。此外,还要鼓励下岗工人和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并给予其税费减免和物质奖励。
其次,与当地农民合作组织的有效联结是富平公司开展业务的独特实践。在我国小额贷款业务的实施过程中各地自发创立了各种信贷模式,如“商业金融机构+农户”模式、“信用社或农行+公司+农户”模式、“非政府组织+农户”模式等,而目前采用较多的是“商业金融机构+农户”模式[15]。而富平公司的业务模式却为“小额贷款公司+农会+农户”,显然,这明显不同于其他模式。据永济市统计局的内部资料,该市具有丰富的农民合作组织,仅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多达249家,而蒲州镇果品协会是永济市蒲州镇最早成立的农民组织之一,在该镇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既然该市农民合作组织资源如此丰富,若能选择一家知名度较高的协会进行合作,不仅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还能在成立伊始借助农会的网络资源迅速打开局面,并在农户心中树立威望。富平公司正是这样做的,与当地享有盛誉的蒲州镇果品协会进行了合作。事实证明,这不仅有效地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还大大激发了借款农户的还贷意愿。
再次,富平公司不仅在人员聘用上采取本土化策略,还建立了独特的信息搜集与甄别机制。富平公司实施的本土化策略是指其管理人员及信贷员都是从当地农民中选拔出来的。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本地农民世代生活在同一个相对封闭的村社里,大家对彼此的家庭情况及诚信度知根知底,或者说在这个熟人圈子里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选用本土化的信贷员既有助于获取借款农户的真实信息,也有利于掌握农户的信贷需求状况。然而,村庄信任的有效范围是有界限的,一旦借款农户超出熟人圈子,其信任度势必下降,还款意愿也会下降,对于这种情况,富平公司则通过信贷员的“走街串乡”来对借款农户的情况进行上门调查、审核。事实上,该公司十多个信贷员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各自的片区里对申请借款的农户挨户进行调查,以获取借款户是否满足借款条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等信息。
最后,富平公司还巧用我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念来甄别借款农户的诚信,这几乎成了该公司的另一独创。经济发展史表明,缺乏文化基础和道德伦理基础的制度是不会具有现实约束力的,也不能为经济增长提供充分的激励。正如韦森所言,只有通过一定内含在文化里的价值规范和道德伦理才能使市场契约得到有效执行,或者说从文化中引申出的价值规范和道德伦理是确保市场成功的重要因素[16]。可见,任何经济制度要想有效发挥作用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企业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制度也不例外。富平公司《贷款客户基本要求》第一条明确规定客户必须孝敬父母,否则不予贷款,而且全体信贷员在客户调查时都遵循着这条原则。而“孝”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评判一个人是否对其行为负责的标尺。再有,中国人的家庭观念特别强,富平公司正是抓住这一点作“文章”,突出强调“丈夫贷款需妻子同意”。这一做法能有效地保障农户按时偿还贷款,因为他们事实上是以整个家庭的声誉做担保。总之,充分利用我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念是富平公司在管理上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独特之处,这不仅有效地降低了信贷合约的交易费用,也大幅降低了违约率。
五、结语及引申
毋庸置疑,富平小额贷款公司确实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值得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制度创新,但正如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样,富平公司目前也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金来源不足是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首先难题。目前,央行还不准许小额贷款公司公开吸收存款,因而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投资者借款、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资,且从两家银行的融资不超过其资本金的50%,因此,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面临着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当然,富平公司也不例外,目前也面临着融资渠道有限、可贷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尽管富平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然而国家非但没有对其提供财政补贴,还对其利息收入征收30%的赋税,这极大地减少了富平公司依靠利息收入增加其资本金规模的机会,进而阻碍了信贷业务规模的增加和服务范围的扩大。
第二,还面临着身份界定不清的问题。事实上,若从信贷业务的范围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银行类金融公司的范畴,但目前人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把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非银行类金融公司,尽管他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务必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进行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如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但他们并不直接对其业务进行监管,而是委托给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金融办来实施监管,但在实践中,只有个别的县成立了金融办,大部分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这势必增加了其运作风险。再者,小额贷款公司在事实上承担着非银行类金融公司的义务,却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各项权利,如向同业拆借低息贷款、向央行贴现贷款、发行金融债券等,显然,其责任和权利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
第三,需要妥善处理好商业性目标与扶贫开发目标的平衡。国际经验及我国的实践表明,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在进行商业化运作,因为商业化是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在财务上长期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但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商业化会使其偏离服务贫困农户的目标。这似乎表明商业化与扶贫开发二者不可兼得。从前文的案例考察可看出,富平公司并不以盈利为目标,而是以支援农村发展、服务农民为目标,并且其最高年利率仅为21%,远低于民间金融市场的水平。正如其负责人声称的那样,富平公司其实是在探索一种可以促进农村扶贫开发的模式,进而从整体上带动乡村发展。但我们无法依据富平公司的短期实践稳健地得出,以扶贫为己任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处理好商业性目标与扶贫性目标之间的平衡。这仍需进一步跟踪观察。
客观地说,富平公司的大胆试验或能为我国“三农”融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可选路径。当然,富平公司仅是一个特例,还不能将其从农村非正规金融走向正规的实践经验进行广泛推广,其某些具体做法仍需进一步验证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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