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研究】
论“一带一路”之中亚国家反恐 融资合作的问题与出路
张 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北京 100038)
摘要: 中亚国家恐怖主义融资问题较为严峻,其融资途径多元,主要包括盗卖石油、走私、贩毒、捞取人质赎金、贩卖人口等。中亚国家总体上建立了反恐融资的法律基础,但整体而言金融监管的漏洞还比较多。在反恐融资对策上,中亚国家的态度也是积极的,但无论其立法空间还是具体应对措施,可完善之处都还很大。这些障碍除了需要中亚国家自身积极克服,还需要与国际组织开展反恐融资合作。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加强该领域的合作,对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落实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应积极制定相关对策,将国际反恐融资确立为上合组织长期的优先合作领域,并在金融交易中,中亚国家应逐步加强对资本流动的有效检测、建立大额现金交易的注册制度、对有关可疑交易设立强制性通知制度等。
关键词: 恐怖主义融资;洗钱;中亚;上海合作组织;一带一路
一、引言
中亚国家[注] 本文中的中亚国家是指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部分国家也是上合组织的重要成员国。近年来,中亚国家的恐怖主义活动得到了遏制,但是,由于中东地区“伊斯兰国”残余势力的回流,该地区潜在风险巨大,各种危机暗流涌动。同时,中亚移民因劳动就业不理想而在被迫向外迁徙的过程中,由于受到极端主义思想的渗透和影响,不断传播恐怖主义并制造多起利用交通工具冲撞路人、公众群体的暴恐事件。例如,在瑞典、美国、俄罗斯等最近一年发生的重大暴恐案的嫌犯均来自中亚地区。这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恐怖主义依然活跃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源源不断地获得资金支持。
中亚国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较为严峻,资金来源路径多元,主要包括盗卖石油、走私、贩毒、捞取人质赎金、贩卖人口、外部资助恐怖组织参与经济活动的收入所得等,融资渠道则包括正规金融机构转账、汇款、非盈利组织资助等。因恐怖组织性质、能力和所处环境的不同,各类收入来源在恐怖组织全部收入中的比例也不同。总的来说,多元化的金融或非金融渠道为恐怖组织的资金筹集和转移提供了便利的通道。[1]例如,中亚的“伊扎布特”等恐怖组织的活动得到了贩卖毒品而来的资金支持、“伊斯兰国”募资方式也是各种各样的,在中东主要靠盗卖石油,在非洲靠走私和人质赎金。从表1中可以看出各国非法资金流出状况,其中中国的非法资金流出状况是逐年上升的。
表 1发展中国家非法资金流出情况( 2003年 -2012年)(单位:百万美元) [注] 资料来源: Illicit Financial Flows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2003-2012, Dev Kar and Joseph Spanjers, 2014年 12月。
只有斩断其资金来源,对广大民众进行去极端化,才能根除之。建立系统完善的融资监管制度本身就是防范恐怖主义渗透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中亚国家的反恐融资对策应着眼于更大范围上的遏制。1990年11月8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关于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领域的国际法基本准则首先载入《关于洗钱、查明、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这应该是较早的反洗钱公约的有关概念释义。中亚国家地处欧亚大陆的腹地,各国反恐力量较为薄弱,反恐融资的法治环境更为复杂。
坝基基岩渗漏主要是变质岩风化层的渗漏。经估算,坝基渗漏量约为479 m3/d,建议对坝基特别是强风化层进行帷幕灌浆处理。
二、中亚国家反恐融资国际合作现状
在反恐融资的对策制定上,中亚国家的态度是积极的,但无论其立法空间还是具体应对措施,可完善之处还很大,各国整体上金融监管的漏洞比较多,尤其是与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开展反恐融资合作的空间还相当大。
根据大部分运行热网的调研分析,并参照多数供热企业的运营管理和考核模式,提出的工程后评价主要从供热热耗、水耗、电耗、热费回收率、投诉率、群体事件共6个方面进行工程节能效益计算和综合评定。
(一)中亚国家反恐融资法制建设的统一性
中亚国家反洗钱主管部门的架构具有协同作战意图。为了执行和实施反洗钱法,中亚国家形成了以某一部门为领导、另一部门为主管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协同的反洗钱监管体制。反洗钱的主管机关是指中亚国家《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规定的行使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专门职能的“有权机关”。反洗钱的主管机关通常由中亚国家以总统令的形式发布有关文件来确立。哈萨克斯坦的授权机关为金融警察机关,吉尔吉斯斯坦的授权机关为金融情报局,塔吉克斯坦的授权机关为国家银行下属的金融监测局,土库曼斯坦的授权机关为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监测局,乌兹别克斯坦的授权机关为总检察院下属的金融监督局。中亚国家的《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中专章规定了反洗钱主管机关的任务、职能、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作和反洗钱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鉴于上合组织观察员国蒙古国的恐怖主义融资问题比较严峻,2013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曾提醒蒙古国可能成为洗钱犯罪高发国家,建议其修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否则将把其列入洗钱国家“黑名单”。蒙古国议会2013年5月通过《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修正案,为阻止和预防通过犯罪所获非法资金进入蒙古国洗钱及用于恐怖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该修正案规定,对于通过银行汇入或转账数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疑资金,有关部门有权开展3天期限的审查,甚至可以根据法院的决定延长审查期限。2015年7月9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乌法同俄罗斯总统普京、蒙古国总统额勒贝格道尔吉举行中俄蒙元首第二次会晤,三方一致同意加强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领域的合作,并在欧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组织(EAG)和亚太反洗钱组织(APG)中扩大并深化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合作。
(二)中亚国家与地区外国家和组织的积极合作
在签订法律条约方面,中亚国家和包括中国、独联体国家在内的其他地区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协定。这些双边协定主要是在反洗钱主管部门之间签订的。例如,吉尔吉斯斯坦与其他中亚国家以及包括独联体国家在内的其他地区国家签订的反洗钱合作双边协定有:2006年12月13日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金融情报局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监督委员会金融监测司在索契签订的《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合作协定》,2007年6月14日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金融情报局与乌克兰国家金融监测委员会在索契签订的《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合作备忘录》。另外,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金融情报局还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金融业务和分析中心、爱沙尼亚中央刑事警察局下属的金融情报局、摩尔多瓦打击经济犯罪和腐败中心、波兰、土耳其、俄罗斯、欧安组织等签订了相关协议。这表明中亚国家在反洗钱法制建设方面的态度是积极和明确的。
短链直链淀粉通过三个步骤形成球晶:(1)淀粉链结合成双螺旋并形成簇;(2)结晶单元重排成纳米颗粒;(3)颗粒生长成为聚集体[16,23]。
2004年10 月,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在莫斯科成立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注] 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英文简称EAG)于2004年10月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成立,现已被国际著名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确认为7个地区性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组织之一。EAG包括俄罗斯、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等6个成员国,以及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意大利、法国、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摩尔多瓦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上海合作组织、独立国家联合体、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等19个观察员,是目前世界上覆盖面积最大、涉及人口最多的地区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组织。 目前,全球打击犯罪所得合法化的典范组织是1989年在西方七国会议上成立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它包括了中亚、南美洲、加勒比、东非和南欧在内的某些地区性的合作小组。
中亚国家也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反恐融资的合作。中亚国家与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完善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方面就法律、组织、财政、技术和其他问题开展合作。中亚国家之间也就反恐融资问题开展合作。2000年4月21日哈、吉、塔、乌就签署了《反恐怖主义、政治和宗教极端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其他危害各方稳定和安全的恐怖活动采取联合行动的条约》,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就经济领域、非法融资的犯罪问题开展国际合作。[注] А.Г.осиченко,М.С.Ашимбаев, Б.К.Султанов, А.Ж.Шоманов,Н.К.Бегалиев,Б.Ж.Нурмухамедов ,Современный терроризм:взгляд из Центральной Азии,стр.180
(三)中亚国家在上合组织框架内的反恐融资合作积极
上合组织通过宣言的形式数次提到反恐融资问题。可将其分为两个阶段,从成立之初至2009年为第一阶段,主要开展以强调、呼吁活动为主的反恐融资时期;2010年之后为第二阶段,反恐融资活动进入有实质性进展的时期。
第一阶段:2002年上合组织成立不久首次提到“本组织成员国支持国际社会切断恐怖活动融资渠道的努力,不允许给恐怖活动提供资助。”[注] 参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http://news.cntv.cn/20120525/105158.shtml. 2003年首次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中强调毒品犯罪的融资问题,即中亚地区毒品交易为国际恐怖主义提供融资。在2004年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中再次强调,“将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获取的收入合法化的活动(洗钱)的情报 ”列入成员国禁毒合作的情报交换范畴。[2]2005年,因迫切需要监控涉嫌参与恐怖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的融资活动,《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强调了各国应“为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活动,包括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活动而努力制定统一标准。[注] 参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https://baike.so.com/doc/6675024-6888878.html. 2009年6月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第8条、第9条提到,“各方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防范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将故意实施资助恐怖主义,即募集资金或提供金融服务以资助恐怖组织或向恐怖主义组织活动提供资金或金融服务认定为刑事犯罪。”[3]
吉尔吉斯斯坦2017年与摩纳哥、巴拿马、以色列签署了有关资助恐怖主义及洗钱信息交流的国际合作协议,建立了反恐融资专门机关。
该阶段成员国之间彼此合作关系逐步密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先后与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情报交流谅解备忘录。俄罗斯颁布一系列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令及决议,其结合了国际法律文件中的要求和建议,总体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系的法律依据首先以国际法规为基础,如《斯特拉斯堡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注] 此外,俄罗斯国内法主要包括《反恐法》(1998.7.25)、《业务侦查法》(1995.8.12)、《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反恐融资法》(2001.8.7)、《反恐措施决议》(1999.9.15)、《提高反恐效率的紧急措施总统令》(俄总统普京2004年9月13日签署的第1167号文件)、《关于非法经营和洗钱案的审判实践的决议》(俄最高法院2004年11月18日通过的第23号文件),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据此,对非法金融业务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追究洗钱者刑事责任不必以上游犯罪判决生效为条件。 俄罗斯与哈萨克斯坦及塔吉克斯坦执法机关的联合行动是合作打击恐怖组织洗钱的典范,制止了通过在州设立的冒牌粮食公司和“阿卜纳利”公司进行非法洗钱的行为。[4]
第二阶段:伴随着成员国、观察员国的国际合作加强,上合组织的反恐融资合作也逐步加强。2013年之后,由于意识到洗钱应列入上合组织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上合框架内的反恐融资合作进入了国际组织强强联合的阶段。2015年出台的《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中的安全合作部分提到“反洗钱是上合组织的重要工作方向。本组织拟加大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的合作。”[5]
该工程先行施工右线,15 d后施工左线。借鉴文献[2]提出的基于 Peck 公式的超几何方法来计算双线盾构错步施工引起的地面沉降,并对双线错步施工引起地表沉降的规律及路径变形进行研究。三维 Peck 公式如下所示:
三、中亚国家反恐融资的问题与障碍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恐怖主义给中亚的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与这一威胁共存的还有贩毒、武装冲突、洗钱等问题。目前,全球化进程使得资本的跨境流动加快。这无形中便利了跨国洗钱活动在中亚地区的发展,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便利。
同时,信息技术及其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使得新的更易于获取的金融工具被恐怖组织广泛使用。中亚国家比中国更早地开放了互联网的空间。早在2004年吉尔吉斯斯坦网络电话的资费已经低于中国越洋电话资费几十倍。与此同时,中亚国家具有庞大的混合族裔群体,边境界限犬牙交错。这些均对中亚国家的稳定构成挑战。中亚国家作为新兴国家,犯罪集团形成过程中依照不同的身份、部族、家庭背景而组合,由此而形成的犯罪集团之间存在彼此竞争的关系。同时,大量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活动也在填补秩序的真空和空白点。
中亚国家《刑法典》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包括洗钱(犯罪收益合法化)罪和资助恐怖主义罪。根据侵犯的客体,洗钱(犯罪收益合法化)罪和资助恐怖主义罪分别归在经济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此外,中亚国家均通过了《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其中,最早制定专门反洗钱框架法的中亚国家是吉尔吉斯斯坦(2005年)。2009年,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2015年该国第2部《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生效)和乌兹别克斯坦先后制定了《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金融机构至少确定1名反洗钱专家。较晚制定《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的是塔吉克斯坦(2011年3月25日才公布生效)。
中亚国家关于反恐融资的理论研究还较为薄弱。为此,首先要明确界定中亚各国刑法中恐怖主义融资的概念,确定参与反恐融资犯罪活动的责任程度。同时,中亚国家及其政府机构、国家立法机构对现有国际法准则的约束未能有效关注,对与准则相悖的行为和问题的反应不够有力。中亚国家的反恐怖主义洗钱的法律政策在21世纪初期才开始得到关注和完善。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9·11事件的直接后果是导致打击恐怖主义方法的修改。所有国家承诺批准联合国大会2001年12月9日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公约中最重要的约束是对与恐怖主义活动融资有关的行动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当时中亚各国对这些建议表示谨慎态度。虽然中国、美国和俄罗斯在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际上中亚国家的执行力尚显薄弱。中亚国家当时求得国际反恐支援的心情十分迫切,例如,2001年9月11日美国遭受恐怖袭击后,美国开始更注重自身国家的安全,对中亚国家的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发生了变化。当时,国务卿赖斯·帕斯科的二号助理鲍曼斯在2002年6月关于9·11事件的听证会上指出,9·11袭击导致政府认识到,从美国的国家利益角度来看,认真发展与中亚国家的关系非常重要。2001年9月11日以后,中亚各国迅速提出美国飞机动用中亚国家机场免费飞行,可协助美国在阿富汗的反恐行动。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一直支持阿富汗北部联盟对塔利班的斗争。所有中亚各国都将阿富汗视为恐怖主义、犯罪和毒品贩运的基地。然而,从中亚国家意识到反恐怖主义融资的重要性到实际加强反恐融资的道路还是漫长的。
哈萨克斯坦扩大了反恐融资的国际合作,尤其是与美国的合作成果较为突出。2015年2月两国通过签署《刑事司法互助协定》确立反洗钱合作的法律基础,该国2018年成立的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也致力于反洗钱事业。
其反恐融资的薄弱之处尤其体现在中亚各国的银行体系在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方面仍然不够有力。首先,各国面临着不同的难点。如2016年吉尔吉斯斯坦金融情报机构试图起草遵守所有国际标准的新反洗钱法,但是由于国内资源不足被迫放弃。[注] Know your country report(Kyrgyzstan),https://www.knowyourcountry.com/kyrgyzstan1111. 此外,在中亚各国银行进行金融交易中,缺乏对披露账户持有人身份或货币金额接收方的要求等,例如,缺乏监测资本流动的有效制度;大额现金交易无需注册;不要求国家对有关可疑交易进行强制性通知;存在向持有人支付汇票和向其他应付款的持有人支付现金的做法;存在广泛的非银行金融体系;在货币兑换领域缺乏有效的国家控制;注册公司的程序非常简便;缺乏对银行业活动严格监管的制度;管理机构的能力不足;建立银行和开设账户的程序过于便利;国家机关在遏制非法毒品贩运和金融犯罪资本方面效果不够;国家过度分配;美元自由流通以及存在大量美元存款。再如,哈萨克斯坦不需要向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提交交易记录,也不需要客户尽职调查和报告可疑活动;缺乏与其他国家联合缉获非法资金后的资产分享机制。
四、中亚国家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对策空间
(一)中亚国家国际反恐融资的法律基础
此外,各种云集在中亚地区的国际组织在该地区有各种利益诉求。不同组织间所反映的利益诉求,如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北约和平伙伴关系和上海合作组织等之间在中亚地区存在一定的竞争。当然,每个组织都强调反恐的重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合作。上合组织、独联体被认为是中亚地区反恐怖主义领域的重要组织,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视。中亚国家目前对这些组织是非常认可的。当然,有个别国家一度执行了不稳定和不可预测的国际合作政策。这会影响到作为长期斗争的反恐怖主义融资对策的施行效果。
中亚国家一般采用打击其他犯罪所得合法化行为和资助恐怖主义合二为一的立法模式。当然,其制定的《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不是唯一的一部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中涉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条款以及有关的总统令、政府令和部门规章也是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国际反恐融资,中亚各国均在各自的《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中有所涉及,都强调国际反恐融资情报交换机制的重要性,例如,哈萨克斯坦国家反洗钱主管机关可以以预防、发现和制止涉及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为目的,与外国就请求和交换情报领域开展合作;塔吉克斯坦也允许授权机关和其他与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有关的政权机关,依照保护信息的原则根据请求或者主动向外国职能机关提供情报。乌兹别克斯坦《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规定, 反恐融资的国际合作由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向外国职能机关提出提供必要情报的请求和对外国职能机关的请求进行答复。
表 2中亚国家反恐融资的主管机构
(二)中亚国家整体上趋于扩大反恐融资的国际合作范围
走在雪地上,脚下“吱吱”作响,转身一看,身后已经留下了一串串脚印。不知不觉,思绪开始飞扬。一阵爽朗的笑声突然穿透了我耳膜,回首看,一群孩子欢呼着从屋子里跑出来。他们穿着各式各样颜色的羽绒服,仿佛雪地里盛开的朵朵鲜花,他们快乐地奔跑着,一会儿玩着滑雪车的游戏,一会儿打着雪仗;一会儿又兴高采烈地堆起雪人来,尽情享受着北方冬天的快乐时光。
凝练淮海战役精神是中国革命文化的文化符号、文化类型的创作实践活动,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个重大战争事件发生、发展、结果的全过程的文化审视和精神特质提炼。中国革命文化的内涵属性和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政治观、革命观、价值观和群众观在中国革命文化中内在的本质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军队和人民大众,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创造的特有的革命文化形态,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文化成果”[1]122-127。因此,这一实践活动要从历史的维度、人民的维度、文化的维度、价值的维度来着手,厘清淮海战役精神与组成中国革命文化的核心精神之间的关系、异同、特征和价值指引。
第一,旅游产品信息互联网化。线上开辟一个“淘宝”模式板块,该板块由旅游目的地各企业和个人(如旅行社、导游、购物店)几部分组成,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卖家”。例如,就旅行社而言,每个旅行社都是一个“卖家”,在店铺主页中,必须包含旅行社的详细介绍(包括员工与负责人具体信息),经营、交易记录,用户评价,奖惩情况等信息。旅行社等经营商只能通过该板块获取客源,避免不正规企业的扰乱和因信息优势出现的不诚信经营。
乌兹别克斯坦2016年通过修正案以使金融情报机构在反洗钱过程中拥有资产冻结、暂停交易之权力;在2017年为降低黑市洗钱风险实施了货币可兑换改革。
塔吉克斯坦政府2011年通过了配备“了解你的客户条例”和“可疑活动报告制度”的《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形成了初步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注] Know your country report,https://www.knowyourcountry.com/tajikstan1111. 然而,该国政府控制不良资产过多,导致难以与西方金融机构取得良性合作。
(三)中亚国家完善反恐融资的法律空间较大
中亚国家的《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是以专门法为基础、以其他相关法为辅助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补充的法律体系。不过,中亚国家的反恐融资法律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对于银行客户的政策,应该执行国际标准,确定特定风险群体 ,如区分高、中、低级别,建立差异化的方式来研究客户。所有发达国家都实现了无需使用司法程序来单方终止有漂洗脏钱嫌疑的银行账户的协议。中亚国家应该尽早采取这样的做法。因为过于宽松的反洗钱监管制度会吸引恐怖主义、黑社会等犯罪活动。中亚各国的反恐融资法律还存在较多法律空白,如缺乏监测涉嫌恐怖组织的财务执行情况的制度。
KOH甲醇溶液质量浓度和提取温度对稻谷中叶黄素提取量影响的响应面(a)和等高线(b)见图6。如图6所示,固定水平为四氢呋喃用量15mL,当提取温度不变,KOH甲醇溶液质量浓度在0.05~0.1g/mL时,稻谷中叶黄素的提取量随KOH甲醇溶液质量浓度的增加而快速提高;当KOH甲醇溶液质量浓度大于0.1g/mL时,叶黄素的提取量快速下降;在KOH甲醇溶液质量浓度恒定时,随着温度的升高,稻谷中叶黄素的提取量不断增加;当温度高于50℃时,叶黄素提取量呈现下降的趋势。
美国和比利时是较早开展反恐融资法律制度的国家,1995年他们倡议创建“埃格蒙特集团”。[注] 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是1995年由一些国家的金融情报中心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埃格蒙特召开会议成立的一个非正式组织,因会议地点在埃格蒙特而得名。该集团旨在加强各国反洗钱信息交流与合作,其制定的《关于金融情报中心的说明》奠定了开展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的行为准则,卓有成效地开拓了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渠道。 两国的专家们认为,用综合措施持续追踪新的洗钱活动的情报至关重要;有必要研究恐怖组织、贩毒组织、军火商的融资路径并将之加以比较;应尽快统一区域立法,加强对刑事责任的统一认定;引渡罪犯,建立共同数据库和区域银行体系内的信息交流机制。这些建议尚不能完全应用于中亚国家。中亚国家的刑法典在确定责任的程度方面缺乏明确性,不利于惩治向恐怖分子提供融资的赞助者。因此,有必要统一刑法中的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的相关规范,立法应朝着加重责任追究方向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而言,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可能比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更严重,而目前在法律中并未体现出严惩反恐融资行为的意旨。由此可能大幅度改变执法机构的执法方向,特别是资助恐怖主义者将会重新评估自己行为可能担负的法律代价。
另一个反恐融资的措施是大力发展中亚国家的非现金结算。减少现金,不但会减少中亚国家的影子经济,还有助于推进反恐工作的深入发展。如果非现金交易被控制,那么就会减少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者的数量。过多的现金交易助长了腐败、贿赂和洗钱犯罪。现金交易多的国家一般难逃上述类别犯罪严重的命运。根据2017年全球清廉指数,上合组织成员国中的中国排在全球第77位,印度排在第81位,其他6个国家的排名均在110位以后。[6]因此,尽量减少现金流动和创造改善非现金周转条件是遏制洗钱、反恐融资的重要路径。
1分钟打印交易流水、3分钟办理开卡全部业务,5分钟办理外币跨境汇款,原来不算办理业务的时间,光排队就需要30分钟,甚至1小时以上。现在,这样的便捷操作在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的智能柜台上就可轻松完成。2017年5月25日,云南中行智能柜台成功在中行省分行营业部、东风支行营业部、盘龙支行营业部三家试点网点投产运营,全新的金融服务设备和服务模式,给客户带来了全新的服务体验。
在金融交易中,中亚国家应逐步加强对资本流动的有效检测,建立大额现金交易的注册制度,对有关可疑交易设立强制性通知制度,公司注册程序更加科学化等。此外,更积极地参与信息交流,不仅成为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的政策,也被上合组织作为明确的目标。
中亚地区还面临着另一个挑战。尽管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的代表此前曾将数字货币称为“恐怖主义融资工具”,但是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仍然签署了一项新法令,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有关机构确定一项法律草案,以合法管理加密货币。[7]2017年10月部分中亚国家的中央银行同意接受加密货币。2017年10月2日,俄罗斯央行表示,中亚各国中央银行,黑海地区和巴尔干地区都对加密货币市场的风险达成一致。在俄罗斯举行的上述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俱乐部第三十八次会议上讨论了包括加密货币在内的金融技术、监管机构[注] 只有所有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都实行严格防止非法洗钱活动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政策,才能取得期待的效果。 问题,表明人们对传播风险的严重关切。这种风险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行动的机会增加有关。比特币是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是一种使用相同帐户单元和相同数据传输协议的支付系统。比特币交易是不可逆转的,双方之间的电子支付发生过程中不需要中介。除了业主本人,没有人可以冻结资金,即使是暂时的,也不可以。2018年1月,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首次就加密货币问题发表了官方意见,称比特币是“恐怖主义的融资工具”。[8]加密货币对金融业的发展和影响很大,不仅为消费者创造了新的机会,而且带来与实施后果相关的多种风险,在中亚国家如何加强对加密货币的监管仍然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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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EB/OL].http://chn.sectsco.org/documents/.
[6]2017年全球清廉指数[EB/OL]https://www.globalintegrity.org/.
[7]又一个国家将比特币合法化,那就是乌兹别克斯坦[EB/OL].http://m.sohu.com/a/224130361_100083424.
[8]从哈萨克斯坦到乌兹别克斯坦:中亚各国如何实现加密货币监管(下) [EB/OL]. https://blog.csdn.net/ijxr1a64ji53l/article/details/82929474.
On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Counter -terrorism Financing Cooperation among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under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
ZHANG Ji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Police Studies,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Abstract :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are faced with a serious problem of anti-terrorism financing, which mainly includes oil trafficking, smuggling, drug trafficking, hostage-taking for ransom and human trafficking, etc. The legal basis of counter-terrorism financing has been established, but there are still a great number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loopholes on the whole among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The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are positive in their counter-terrorism financing measures, but there is still much room for improvement in both legislation and concrete measures. These obstacles need to be overcome not only by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themselves but also b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 field of counter-terrorism financing cooperation. Strengthening cooperation within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framework will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Therefore, measures should be actively formulated to make 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financing a priority in long-term cooperation of the SCO. In financial transactions, the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should gradually strengthen effective detection of capital flows, establish registration system of large cash transactions and a mandatory notification system for suspicious transactions, etc.
Key words : terrorism financing, money laundering, central Asia,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565( 2019) 03-0093-07
收稿日期: 2019-04-26
作者简介: 张杰(1971-),女,山东阳谷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警务合作、海外安全保护、外国移民管理、中亚地区非传统安全。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防范新型恐怖主义的地区警务合作”(项目编号:13BGJ025)的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 吕绍忠]
标签:恐怖主义融资论文; 洗钱论文; 中亚论文; 上海合作组织论文; 一带一路论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