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技术标准联盟分析_制度变迁理论论文

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的技术标准联盟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术标准论文,视角论文,理论论文,制度论文,联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1 导论

技术标准联盟是企业围绕技术标准所形成的一种战略联盟,企业享有的共同技术标准是联盟存在的基础,是连接联盟成员的纽带,也是促进企业成立与参与战略联盟的重要动因。特别是在高科技产业中,技术标准联盟已经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如通信业的GSM联盟、CDMA联盟、WCDMA联盟、 CDMA2000联盟等,在计算机和多媒体行业有DVD联盟、“蓝牙”联盟等。在我国,企业也逐渐认识到技术标准联盟在标准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开始积极组建技术标准联盟,如“闪联”技术标准联盟、TC-DVD标准联盟、TD-SCDMA标准联盟等。

技术标准联盟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新兴的技术经济现象,在实践中发展很快,但是相关理论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从笔者目前所检索到的文献来看,现存的文献主要侧重于技术标准联盟的技术特征以及网络效应问题,但是技术标准联盟不但具有技术特性,还具有制度特性,是在技术经济环境发生变迁时的一种创新型制度安排,要深入探讨技术标准联盟的作用机理,就必须明确技术标准联盟的制度性质以及其产生和发展背后的利益驱动因素。为此,本文尝试以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为分析工具,在新的分析框架下逻辑地透视标准联盟的性质与作用机理,以对技术标准联盟的性质对发展高科技产业有所借鉴。

2 技术标准联盟的制度性质

1)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技术标准联盟。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为严格地来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制度定义限制了人们的决策集合[1]。制度起源于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是人们为了突破“囚徒困境”而设置的博弈规则,在“囚徒困境”的情况下,强调个体理性的非合作博弈可能是无效率的,而重视团体理性的合作博弈一般可以带来“合作剩余”,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区别在于,当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这个协议的达成过程,就是制度的起源过程[2]。

技术标准联盟是由不同的企业围绕技术标准所形成的一种战略联盟,联盟内的企业必须遵守事先的约定、共同分享联盟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了对联盟内企业的一种局部技术制度,这种制度安排的主要形式是企业之间所签定的技术合作契约与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合作研发、标准共用、技术共享、风险共担、收益分配等。

从制度性质上来看,技术标准联盟的出现,是技术经济环境发生变迁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的结果。这里所谓“制度均衡”,就是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而无意或无力改变现行制度,现存制度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之中。而制度非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之所以出现了不满意或不满足,是由于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也就是出现了改变制度安排的盈利机会。随着技术竞争的白热化,围绕着产业标准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在产业标准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和分散风险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行业中一些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常常围绕关键的核心技术建立联盟,共同确立产业标准,即建立标准联盟这一组织形式。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围绕Unix操作系统标准,分别形成了各自以AT&T公司和IBM公司为代表的UⅡ和OSF两大竞争性标准体系;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和phone.com公司在1998年创立了WAP(无线应用协议)论坛,并制定了WAP标准;我国影碟机行业中也形成了SVCD和CVD两大竞争性的标准联盟[3]。可以说,技术标准联盟是技术经济环境发生变迁的情况下,企业为了降低风险、扩大标准范围、排挤竞争对手而进行的局部技术制度安排。可以用一个简单的非合作博弈模型来说明这种技术制度安排的起源。

假设市场上有两个竞争性的企业,若两者都参与技术标准联盟,则可以通过技术标准联盟形式来实现技术的协作研发,标准的协调与互补以及扩大标准的安装基础,实现技术路径的锁定,甚至给企业带来技术标准的垄断利益等,给双方带来的利益最大,分别为(5,5),如果一个企业参与,另一个企业不参与,则参与的企业由于要付出巨大的前期研发费用却不能带来相应收益,其收益为-1,另外一个企业由于无须付出前期投入,也没有额外收入,收益为 0,若双方都不参与,则收益均为0。容易看出,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其最佳选择就是双方都合作进行技术研发和取得一致标准,即参与标准联盟,这时候双方均获得最大收益(5,5)。

2)技术标准联盟制度变迁的主体。

制度变迁是新制度产生、替代或改变旧制度的动态过程,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制度。在诺斯建构理性主义的制度变迁观下,新制度产生、替代或改变旧制度,必然有导致制度变迁的主体。从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来看,技术标准联盟作为一种适应新经济环境的技术制度,其目标是通过成立标准联盟,将原先不能获取的潜在的利润外在化。因此,技术标准联盟制度变迁的主体是追求利润且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例如,2003年3月3日,为了使台式机、笔记本电脑以及手机的屏幕都能显示三维(3D)图像,日本的索尼、三洋、Itochu、NTT数据以及夏普等5家公司组成3D技术标准开发联盟;为了与美国的 CDMA2000以及欧洲的WCDMA标准相抗衡,占领 3G市场,2002年10月30日,大唐电信、普天信息产业集团、中国电子、中兴通信、华为、南方高科、华立集团、联想等8家企业在人民大会堂结成了TDSCDMA产业联盟,共同开发推进中国的3G标准的产业化。在这里,又可以将技术标准联盟的制度变迁主体划分为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初级行动团体是首先发起标准联盟的企业,其率先发现采用标准联盟形式能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而次级行动团体是对初级行动团体响应的企业,通过加入技术标准联盟而使得联盟更进一步发展和扩张。例如, TD-SCDMA是大唐电信首先发起的,而其余23家企业作为次级行动团体,后来响应的。这些企业可以从技术的协调与互补、协作研发、扩大安装基础等方面来实现预期利益。

另一方面,虽然技术标准联盟的主要推动和参与者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政府在其中的协调作用也必不可少,特别是当建立标准联盟协调工作复杂,难度非常大时,政府就成为技术标准联盟制度创立的关键角色。例如在TD-SCDMA标准联盟的形成过程中,由于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对大唐电信的TD-SCDMA标准明确的支持态度,打消了国内相关厂商的顾虑与迟疑,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技术标准联盟的发展;GSM标准联盟在GSM标准的确立过程中,欧洲和美国政府的推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技术标准联盟制度变迁的驱动因素。

诺斯将制度变迁方式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导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是由一群人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变迁,一般由国家或集团主导。由此,可以看出,技术标准联盟的形成和发展是一种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诱致型制度变迁的三个特点:①盈利性。即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群体才会推进制度变迁。②自发性。即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有关团体对制度不均衡的一种自发性反应。③渐进性。由于制度的转换、替代、扩散需要时间,从外在利润的发现到外在利润的内在化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往往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渐进式制度变迁过程。因此,赢利性和外在市场利润的发现就是驱动技术标准联盟形成的主要因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①扩大标准范围和安装基础。在高科技领域中,由于多数高新技术具有显著的网络效应与锁定效应,因此,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将技术确立为产业标准对于企业的经营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高新技术领域,虽然技术标准确立的基础是标准技术本身的性质,但是安装基础的规模对于技术标准的扩散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网络外部性理论认为,当某种标准达到安装基础的临界点之后,由于市场的锁定效应,就可以成为事实标准[4]。而技术标准联盟可以迅速有效地推广标准。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于技术标准联盟一般是同一产业或关联产业内企业的集合体,通过协调可以使得入盟企业使用同一标准时,直接扩大标准的安装基础。其次,联盟可以减少标准化的成本与风险。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实行独占标准策略,从开始的技术开发到后来的市场推广,辅助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等一系列工作就须独立完成,需要付出大量的资金和相关人才、技术,不但成本高昂,而且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而通过建立技术标准联盟来协作推广标准,就可以减少风险;尤其是当技术标准联盟保持开放性,能够吸引到有实力的企业加盟的时候,就可以为技术标准的扩散奠定坚实的基础[5]。②提高研发效率,共享专利和研发成果。联盟的资源观认为,企业建立联盟的主要利益之一就是为了获取和收集资源。尤其是知识资源,由于知识和信息壁垒的存在,交易费用十分高昂甚至不可能进行市场交易,而可以通过建立联盟来补充单个企业所稀缺的资源。从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实践来看,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需要汇集大量的技术,并将其融合在一起,一个企业要想自己研发获得全部的技术,往往代价高昂,通过建立技术标准联盟,采用专利池等方式就可以使入盟企业均获得相关的技术成果,是实现技能互补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例如Motorola公司虽然拥有的GSM标准专利相对地比较少,但是通过加入GSM联盟实现技术标准的共享后,使自己获得了大量的专利技术使用权[6]。再如,IBM与Intel、 Microsoft合作,通过有效的分工,在软硬件生产上具有更高的效率,使得IBM生产的电脑得到更快的更新换代,超越原本领先的Apple而最终成为主流产品[7]。③引导消费者心理预期。在具有网络效应的市场上,消费者预期在消费者选择技术或产品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消费者在购买某种技术或产品之前,可能会对该技术或产品未来的网络规模、辅助产品供应、更新换代等问题进行预期,以决定是否购买这种技术或产品。因此,企业要想使自己的技术成为行业标准,就应该尽力影响消费者对自己或竞争对手技术的预期。Mchael L,Katz和Carl Sharpio认为,未来消费者的选择将影响到现在消费者的收益,当消费者在采纳一种技术的时候,必然对未来消费者的选择形成一种预期。当预期未来消费者采纳某种技术的时候,他也将采纳该技术,当预期未来的消费者不会采纳某技术的时候,该技术也不会被他采纳。结成技术标准战略联盟可以对消费者的预期施加影响。技术标准联盟的成立向消费者表明有关的技术现在的应用程度和未来的发展前景。技术标准联盟的入盟企业越多,则该技术的消费者预期就越有利,尤其是行业中的重要厂商的加入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如计算机行业的IBM、微软;通信行业中的 A&T、诺基亚、爱立信等。因为消费者对这些重要厂商表现出很强的忠诚度,这些厂商在市场上的声誉足以向消费者表明有关技术对他们的重要性,通过技术标准联盟可以实现“借船出海”战略[8]。④获得政府扶持。而政府可以通过决定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影响标准产品的需求,同时可以通过对联盟的干预增加标准的兼容性与开放度,从而影响安装基础和消费者的预期。而政府在对产业的扶持中,往往希望在节约社会成本的同时增加本国企业在世界竞争中的地位。由于同一产业中一般存在着多个标准之间的竞争,标准创立者必须快速扩大技术标准的影响力,以争取政府在技术法规、资金等方面的扶持;而通过成立标准联盟可以扩大该技术标准的影响力,赢得政府对其标准的支持。如GSM标准联盟在 GSM的标准确立中,欧洲邮电管理委员会(CEPT)等政府机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 技术标准联盟制度效率竞赛与收敛均衡

技术标准联盟作为一种局部技术制度安排,在同一产业中,在市场上往往存在着多个相似的联盟制度,在这多个技术标准联盟之间存在着技术与制度的效率竞赛,其效率决定于技术效率本身的优劣和网络效应的大小,在技术标准联盟之间存在着供应商、客户和提供互补产品与服务的公司。技术越先进、安装基础扩大的越迅速,则更能在市场上占据竞争优势。所以,各个技术标准联盟往往以开放性的姿态,努力地吸引优秀企业加盟,共同研发、应用和推广技术标准。在1987年,当Unix操作系统的各种版本占领市场之时,AT&T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达成协议,采用AT&T公司的system V版本。而为了阻止AT&T公司进一步发展在Unix操作系统领域的市场权力,IBM、DEC、惠普等公司迅速发展出OPF标准联盟相对抗,随后,AT&T、太阳微系统公司又联合Intel、摩托罗拉等公司成立UI操作系统联盟以与 OPF联盟相对抗。再如,1998年诺基亚、爱立信、摩托罗拉和Pinson公司共同成立了Symbian联合体,该联合体以Pinson的E-POC系统为手持装置的操作系统以与微软的Windows CE相抗衡[3]。中国国内的闪联(IGRS)标准联盟、TD-SCDMA标准联盟以及WAPI联盟,与国外对应IGRS的有DHWG、UPNP、SALUTATION等技术标准联盟;对应TD-SCDMA的有CDMA2000、WCDMA技术标准联盟也都是典型的例子。

从制度演化的视角来分析,由于初始条件的限制,过程的限制等,技术标准联盟可能出现复杂的演化博弈过程,最终存在着三种可能的收敛均衡[9]:①独占均衡。一种标准独占市场,将其余标准排挤出去。②对称均衡。两种标准占领市场,产出相等,同时抗衡。③市场中存在着多重均衡,多种技术标准同时流行于市场中。

由于市场中可以同时存在多种技术标准和标准联盟,在网络效应、收益递增的情况下,存在网络效应的市场,很难预料到底是哪一个联盟标准将统治所有的市场,其依赖于演化的路径。而且当某一个标准成为市场上占有统治地位时,均衡将很难打破,该标准将长期占有所有的安装基础。现存技术标准制度造成了一种既得利益格局,形成一种强化稳定的均衡状态,这样欲通过形成新的技术标准联盟的方法,来取代旧有的技术标准,所付出的成本可能是很大的。旧有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联盟会通过各种方式,如降价、保守技术秘密、改进已有技术等等来极力反对新的技术标准联盟。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将制度变迁理论引入对技术标准联盟的分析,从技术标准联盟的制度性质入手,认为技术标准联盟的出现是技术经济环境驱动下的制度非均衡的结果,是一种诱致型制度变迁,当成立技术标准联盟的预期收益超过成立技术标准联盟的成本时,企业就有动力成立技术标准联盟。出于增加安装基础、提高研发效率、引导消费者预期、获得政府支持等多方面收益的考虑,在预期收益小于协调成本的情况下,技术标准联盟就出于持续的非均衡状态之中,具有不断涌现、不断演化的内在张力。将制度变迁理论引入技术标准联盟,分析其固有的技术制度性质,给我们带来的政策启示也是深刻的:

1)由于技术标准联盟具有技术和制度的双重性质,一个特定的技术标准联盟要想在市场的效率竞赛中胜出,不仅取决于该联盟技术本身的优劣,而且取决于该联盟的制度效率。因此,要使技术标准联盟创立和顺利发展,使潜在的收益内部化,就要合理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利益,建立一套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通过平等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协商与共同发展原则、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兼顾多方收益原则等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收益合理分配给联盟内的各个企业,从而使技术标准联盟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2)虽然技术标准联盟的形成是一种诱导型制度变迁,其主体是具有市场理性的企业,是一项更具经济效率的技术制度安排。但政府可以采取信息协调、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等措施,降低企业之间的协调成本,改变其对于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判断,间接地促进技术标准联盟的发展。以降低制度创新的协调成本,鼓励企业之间自发形成技术标准联盟。

3)由于技术制度效率竞赛的多重均衡性,安装基础的扩张对于技术标准联盟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政府应筛选出若干具有技术优势与制度优势的技术标准联盟进行扶持,改变我国企业技术标准的演化路径,形成产业规模,进而形成国际标准提案,促使以我国技术标准为基础形成的技术标准。

收稿日期:200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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