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学的几个基本问题(续)_新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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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学中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中论文,看法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七、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党性

我们平时讲的“党性”,是简略的说法。具体说,应当有:党性、共产党人的党性、新闻宣传的党性、社会主义新闻宣传的党性,等等。

毛主席讲共产党人的党性,特别强调正确的思想方法。毛主席说:“主观主义的方法……是党性不纯的一种表现。”“没有科学的态度,即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实际统一的态度,就叫做没有党性,或叫党性不完全。”“有实事求是之意,无哗众取宠之心。这种态度,就是党性的表现,就是理论和实际统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作风”。(注:《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800页)

毛主席讲共产党人在文艺工作和新闻工作上的党性时,还强调立场和政策。他说:“我们站在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对于共产党员来说,也就是要站在党性和党的政策的立场。”(注:《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805页)“务使通讯社及报纸的宣传完全符合党的政策,务使我们的宣传增强党性……克服宣传人员中闹独立性的错误倾向。”(注:《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第97页)

1989年11月,李瑞环同志代表党中央对新闻界讲话时提出:“社会主义新闻宣传的党性,概括来说,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性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科学性的集中表现。”这段话讲得很好。

一是立场。站在工作阶级(包括知识分子)的立场,代表工人、农民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来观察、分析、报道新闻。

二是革命的精神。

三是科学的思想方法。

这样的党性,有什么不好呢?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传播事业,应当也可以有这样的党性。

对于宗教界办的报刊,当然不能要求它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和社会主义思想。只要它遵守宪法,爱祖国爱人民,不公开地、直接地反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就是好的。

对于立场,要多说几句。

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站在中国人民的立场,维护中国的利益和声誉,反击外国的无理攻击。但是,不搞狭隘的民族主义。在这方面,西方记者的“党性”比我们强得多。他们在不该有政治倾向的事情上也要加上强烈的政治倾向性。1991年,谢军在马尼拉参加世界女子国际象棋比赛,与欧洲棋手争夺冠军。当地英文报纸每天刊登的照片,都是那位欧洲棋手现正面,谢军只现背部。连着多天,从英文报纸上看不到谢军的面孔。当地华人、华侨抗议,英文报纸不理。直到谢军夺冠在即,英文报纸的照片上才出现谢军的面孔。1993年,谢军去欧洲参加卫冕赛,欧洲报纸又来这一套,令人气愤。我们的报纸讲立场,讲党性,是否要反过来,只让谢军现正面,让那位欧洲棋手只现背面呢?不!我们的报纸登两国棋手比赛的照片,向来是一边一个,不偏不倚。这正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立场:与各国人民友好相处、平等交往,不把棋类比赛、体育比赛政治化。

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幕式,中国队出场时,美国电视台的解说竟然趁机攻击中国政治、经济制度。我国电视台介绍各国运动员出场,只介绍他们有哪些强项,哪些优秀运动员。我国电视台的做法是正确的,是符合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党性的。

在阶级社会里,在涉及阶级利益的问题上,要站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上。这是理所当然、不言而喻的。我们今天讲阶级立场,并不意味着要对私营企业和外商加以排斥、刁难。只要他们遵守国家的法律,从事正常正当的活动,我们就要保护、支持。因为这符合工人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利益。

今天的中国,大量的,主要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对待人民内部矛盾,要不要讲立场呢?要!所谓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部门与部门、行业与行业、这部分人与那部分人的矛盾,以及新与旧、正确与错误的矛盾等等。发生矛盾时,如果这家报纸站在这方面说话,那家报纸站在那方面说话,矛盾就会加深,事态就会激化。对待人民内部矛盾,我们主张站在全党全国的立场来观察问题发表意见,使矛盾缓解,热点降温。

在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上讲“全党全国的立场”,并不是说把一切利益收归中央。“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就是站在全党全国的立场。

1996年我给香港高级新闻从业人员研讨班讲课时,有一位香港学员提问:“我们香港传媒应不应该讲党性?如果要讲党性,应当讲什么样的党性呢?”我回答:香港的各种传媒向来有各自的党性,而且很鲜明。我认为,对于香港传媒来说,正确的党性应当是“爱国、爱港”。

1994年12月,新疆克拉玛依失火烧死人的消息传出那天,我正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开会。当地几家英文报纸都在头版头条位置,以通栏大标题报道此事。当地几家华文报纸只用四栏标题,放在头版第三、四条位置。这两类报纸的不同党性,表现十分鲜明,给人以启发。

八、我国报刊的分类

把报刊加以分类,是为了便于研究和管理。我认为有两种分类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是把我国报刊分为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级。这种等级划分经常受到境外、国外的嘲笑和批评,我看是自找麻烦,没有必要这样划。说《人民日报》是“中央级报纸,”没有疑问。中央一些部委的下属机构办的小报,算不算“中央级报纸”呢?有些地方办的报刊报道全国各地新闻,并在全国发行,影响遍及全国,把它划作“省级”,“市级”,似乎也不大恰当。

近来出现“党报、非党报”的分法,我以为欠妥。问题在于什么叫“党报”(共产党报),什么叫“非党报”(非共产党的报纸)?在解放前的中国,人们把共产党党委办的机关报(如中共中央南方局办的《新华日报》)、共产党员办的报纸(如重庆的地下报纸《挺进报》),以及政治上明显站在共产党一边的报纸,都叫做“共产党报纸”。今日的西方国家也是这样看的。简言之,共产党党委的机关报固然是“党报”,共产党员掌管的或共产党员起主导作用的报纸,也是“党报”。以《中国妇女报》为例,它是全国妇联的机关报,它的领导人是共产党员,它宣传贯彻的是共产党的妇女政策,能说《中国妇女报》是“非党报”吗?

我认为,对我国报纸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类:

一、以传播面来划,可分为全国性报纸、地方性报纸两大类。

二、以报道内容和读者对象来划,可分为综合性报纸、行业性报纸、对象性(即有特定对象)报纸三大类。所谓“综合性报纸”,指的是内容包括国内外重大新闻,包括工农商学兵各业,以全社会为对象的报纸,如《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四川日报》。所谓“行业性报纸”,是指内容偏重某一行业,以某一行业为主要读者群的报纸,如《中国商报》。所谓“对象性报纸”,指的是内容偏重某些群体(不是行业)的工作与生活,以某些群体为对象的报纸,如妇女报、青年报、球迷报等等。

三、按报纸与党委、政府部门、群众团体的关系来划分,如“党委机关报”、“某政府部门机关报”“工会机关报”等等,凡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报纸,都可以说是“党报”。共产党员办报,应当按共产党人的党性来要求自己,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以上三种划法是交叉的。一份报纸可以具有两三重身份。比如《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机关报,又是全国性的综合性日报,《四川日报》是中共四川省委机关报,又是四川的综合性日报。《中国妇女报》是全国妇联的机关报,又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的以妇女为主要对象的报纸。

近年,有些论著鼓吹“允许民办报刊”、“发展民办报刊”。我觉得有些奇怪。什么是“民”?在封建社会,“民”是与“官”相对而言的;在现代社会,“民”是与“政府”相对而言的。我国的《工人日报》、《中国妇女报》、《中国青年报》等等不是“民办报纸”吗?严格地说,《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四川日报》等党委机关报都是“民办报纸”。我国的中央政府——国务院没有办政府机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也没有办政府机关报,只有一些政府部门办了报纸,如《公安报》、《交通报》、《消防报》等等。鼓吹“民办报纸”的人,实际上是鼓吹“私人办报”。那是另一个问题。中国是否应当允许、发展“私营报刊”,需要慎重考虑。

九、党委机关报与党委的关系

我理解,“党委机关报”有两重含义:一,它是党委机关的一个部门,是党委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报纸;二,它的重要言论(特别是社论)代表党委,反映党委的看法,它是党委的(也是人民的)耳目与喉舌。小平同志说:“党报党刊一定要无条件地宣传党的主张。”比如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社,它属于中共中央机关的序列,它的社长、总编辑由中共中央任命。它的主要部门的领导干部的任免也要经中央组织部批准,它接受中共中央的绝对领导。

说《人民日报》代表中共中央,反映和宣传中央的声音,是从两个意义上说的。

一、从总体上说,它反映和宣传中共中央的立场、主张、路线、方针、政策和对重大问题的看法,之所以加上“总体上”三字,因为不能要求它的每一条消息、每一篇文章、每一句话都代表中央。那是做不到的。

二、它的重要言论,特别是社论,代表中共中央。所以,《人民日报》不少社论要送中央领导同志审定,或者是中央指定部门撰写、定稿,交给人民日报社发表。

“八九风波”期间,《人民日报》有少数人反对并公开指责:“四·二六社论”,集队上街游行,举着大字横幅,上写:“四·二六社论不是我们写的”。这个行动在当时起了很坏的作用。我认为那是荒唐的。第一,“四·二六”社论是人民日报社一位副总编辑参与起草的;第二,即使那篇社论完全是中央写定交由人民日报社作为社论发表,也无可指责。因为《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机关报。

我曾先后问过《纽约时报》的两位记者:《纽约时报》社论是你写的吗?他们说:我哪能写社论呢?社论是报社社论委员会的人撰写,由总编辑或老板决定的。我问:你能上街游行反对本报社论吗?他们说:除非我辞了职,或者准备炒鱿鱼。

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有人鼓吹改变党委和党委机关报的领导、被领导关系。

一种主张是:党委机关报的社长总编辑由报社职工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委提名,经报社职工投票通过,再由上级任命。据说这才叫“民主”。我认为这叫“不民主”。以《人民日报》来说,它是中共中央机关报,不是报社一二千人集资创办的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如果《人民日报》的社长、总编不由代表全党的中共中央任命,而由本报职工投票决定,社长,总编辑就该对本报职工负责。如果是这样,岂不是把5800万党员的报纸变成一二千人的报纸了吗?还能说它是中共中央机关报?能说这是党内民主吗?

另一些人鼓吹,党委机关报的总编辑和编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使报社编委会与党委“平起平坐”,不再是领导、被领导关系,从而“避免党中央犯错误,党报跟着犯错误”。他们的主要依据是:当年俄国《火星报》的三个编委就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由于这种主张已多次地、反复地在文章和论著中提出,有必要加以探讨。俄国社会民主党是1898年成立的。代表大会没有制定党章党纲,选出的中央委员会成员很快就被沙皇政府全部逮捕,党处于瘫痪状态。1900年12月,列宁在国外创办《火星报》,秘密运回国内发行。《火星报》报道和分析俄国内外形势,讨论党的纲领、策略和组织原则。在《火星报》的宣传、鼓动、组织下,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伦敦召开代表大会,通过党章,选出了中央委员会和党的机关报《火星报》编委会。多数中央委员回国从事秘密的革命活动,《火星报》继续在国外出版。由于代表大会在讨论党章等重大原则问题时发生分歧,党分裂为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多数派)和以马尔托夫为首的孟什维克(少数派)。党代会选出的《火星报》三个编委是列宁、普列汉诺夫和马尔托夫。由于列宁得到普列汉诺夫支持,在编委会中占多数,马尔托夫很不满,选举结束就声明退出《火星报》编辑部。其后不久,普列汉诺夫搞“和解”,实际倒向孟什维克。他自作主张,把党代会否决了的人选(孟什维克)拉进《火星报》编辑部。列宁愤而退出《火星报》,于1905年1月另创《前进报》。那以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就“形成了两个彼此隔绝的政派组织,即布尔什维克派的组织和孟什维克派的组织,各有自己的中央,各有自己的机关报”。(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37-72页)——由此可见,那次党代会选举产生的《火星报》编委会并不成功。从那以后,没见有哪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党报编委会。

我们还要看到当时的环境与条件。由于中央委员多数在国内从事秘密活动,难以召开中央委员会,由三名中央委员组成的《火星报》编委会,实际上相当于今日我国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所以它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如果今日中国照搬九十五年前俄国社会民主工党那个并不成功的做法,由党代会直接选举报社的编委会,编委会直接对党代会负责,那么,这个报社就不再是“党委机关报”,而是与党委并立的一个指挥中心。后果会如何呢?

有的学者承认党委可以领导、指挥党委机关报,但又提出,这种领导、指挥得用“红头文件”下达。这是出难题,无法操作。提出这种主张的人并没有明白“党委机关报是党委机关的一个部门”。试想,如果在一个部的机关里,部长指挥本部的局长,局长指挥本局的处长,必须用“红头文件”才有效,这个部、局机关能正常运转吗?

十,“新闻自由”还是“出版自由”?

——兼论“新闻检查制度”

80年代中期,胡绩伟多次鼓吹“新闻自由”,并发表《新闻法是新闻自由保护法》的文章。

1986年12月,上海发生大规模学潮,大学生的示威游行队伍举着大横幅:“我们要新闻自由。”他们大学里有校报、校刊、广播,政府并没有进行事前检查,他们还要什么“新闻自由”呢?头脑发热的一些大学生拥进上海《解放日报》和《文汇报》编辑部,拿出他们写的新闻稿(赞扬他们的示威游行的新闻稿),强迫《解放日报》和《文汇报》在次日的头版头条刊出,还不许改动。两家报社严词拒绝,批评他们侵犯报社的出版自由(批评得正确)。学生们则说,这是他们“行使公民的新闻自由权”。

“八九风波”期间,举着“我们要新闻自由”的牌子和横幅游行的人更多。

这些事促使我研究“新闻自由”问题。

研究后发现,“新闻自由”并非科学的用语,只是约定俗成的说法。关于这个问题,我另专文论述,这里只简单谈谈。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都只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没有“新闻自由”。不仅如此,从1908的清朝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开始,90年间,无论是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是北洋军阀、国民党政权颁布的种种宪法,都只有“言论、出版自由”,或“言论、著述、出版自由”,没有“新闻自由”。

为什么?因为“新闻自由”之说不通。

一,只有行为才有“自由、不自由”的问题。“言论”、“出版”是行为,所以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要求和规定。“新闻”是名词,不存在“自由、不自由”的问题。“喝茶”是行为,说“喝茶自由”是通顺的。“茶水”是名词,说“茶水自由”就不通了。

二,“新闻”这个名词有三层涵意。第一层涵意——“新近发生或变动的事实”,那是客观存在,已经发生的事,不存在“自由、不自由”问题。如果指“新闻”的第二层涵意——新闻稿、新闻报道,只能说“新闻报道自由”,而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就包含了用口头或文字报道新闻的自由。如果指“新闻”一词的第三层涵意——报纸的出版,宪法中的“出版自由”就涵盖了。因此,不必列个含混不通的“新闻自由”。

关于“出版自由”,得作些历史考察。

在中世纪欧洲,天主教处于统治地位,任何人要出版著作或印刷什么东西,得经教会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才能印刷出版。欧洲宗教改革后,英国教会与罗马的天主教会脱离关系,英国把审查印刷品、出版物的大权收归议会。英国议会制定了《出版物(印刷品)管制法》,该法规定:“凡书籍、小册子或论文必须经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

1644年,英国伟大的诗人、思想家和革命家约翰·弥尔顿向议会发表一篇讲演稿,呼吁议会废除那部法律,提出了“出版自由”的主张。弥尔顿那篇讲演稿后来印成小册子,传播于世界各国。它的书名用了一个古罗马的典故,很难翻译。副题是《关于取消出版物(印刷品)许可证制度的演说》。此书的中文本译为《论出版自由》。弥尔顿所说的“出版自由”指的是:已经登记备案的出版商和作者,不须经过教会、议会或政府审查批准,就可以出版书籍、报刊、小册子等等。如果出版物有毒素或进行诽谤,可以查禁或焚烧。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发表了影响深远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其第十一条是:“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把弥尔顿的“出版自由”写入法律。

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又称《人权法案》,其第一条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美国宪法用这种曲折方式,承认人民有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请愿的自由。其中的“言论、出版自由”,原文是freedom ofspeech.or of the press.这就是后世各国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的由来。

美国权威的《新哥伦比亚百科全书》1975年版对“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的解释是:出版自由:即无需提前获得许可证或不受限制的印刷(出版)自由。该自由受法律约束,出版商对其出版物负有责任。”概而言之,“出版自由”并非绝对自由。政府对于业经登记注册的报刊社和出版社所出版的报刊、图书不作事前审查,就叫“出版自由”。如果报纸内容、图书内容违犯法律,政府、法院依法查禁或惩处,并不违反“出版自由”。

旧中国的宪法虽然宣布“出版自由”,但国民党政府在各城市设立新闻检查处,每天晚上派“新闻检查官”去各报社审查。没有“新闻检查官”签字盖章,报纸不得开印。“新闻检查官”任意修改报纸文稿,抽撤已经上版的新闻和评论,害得报纸“开天窗”。30年代的香港,港英政府命令报社每晚将报纸大样送去审查,如果不送审或不按新闻检查官的删改办,第二天就查封那家报馆,取缔那张报纸。香港人称之为“突然死亡法”。国民党政府和港英政府实行的“事前审查制”,就叫“新闻检查制度”,是完全违反“出版自由”的。

“二战”结束之后,世界多数国家相继取消了“事前审查制”(即“新闻检查制度”),改用“事后依法追惩制”,这是符合“出版自由”的。

新中国成立后,不仅在《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中宣布“出版自由”,而且彻底废除了“新闻检查制度”。人民政府从来没有派人到报社对报纸进行事前审查。

有人问:我国报刊、电台、电视台常把重要的新闻稿送请党、政领导机关征求意见(俗称“送审”),这叫不叫“新闻检查制度”?这是新闻单位负责任的表现,这不叫“新闻检查制度”,不违反“出版自由”。今日西方各国中,瑞典最爱夸耀其“言论、出版自由法”如何完备。瑞典国会编印的,《出版自由法》和《言论自由基本法》一书前面有了解释:禁止事前审查制度是针对政府机构的出版商送请国家权威部门人士在出版前对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并不违反“出版自由”。

“二战”期间,无线电广播已很发达。“二战”之后,电视迅速普及。原有的“出版(press)”和“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已不能涵盖,怎么办?

1946年,联合国文件用过freedom of information(信息流通自由)。1948年,联合国发表《世界人权宣言》,改用“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Everyone has the right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这段话现在通译为“意见和发表之自由。”从那以后,联合国文件,以及德国、西班牙、委内瑞拉等国新制定的宪法,不再使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说法,改用了“意见和发表之自由”,港英当局1991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也不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而是用“意见和发表之自由”。

press(出版)不能涵盖广播、电视,而英、美人又习惯于用这个词,怎么办?最新(1995年)出版的《剑桥国际英语词典》把press的含义加以扩大。它说,写成"The press"就包括广播和电视。它特别强调,必须加"the"才行。

十一、对新闻事业的调控与管理

自印刷出版业诞生之日起,各国政府和人民就感到一个矛盾:没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报道自由,社会难以进步,人类也难以进步;自由过了头,其害处也很大;怎样管理才能做到既自由又不致滥用其自由呢?

五年前,印度的“鼠疫事件”是个教训。印度发生鼠疫的是一个村,印度政府立即派军警包围那个村子,禁止出入。同时派医疗队去治疗,还派救助人员免费给那个村的全体村民提供食物和日用品。印度各传媒争相报道,加以渲染,引起全国恐慌。外国投资者和游客都不去印度,使印度经济受到很大损失。记者们为了抢新闻,千方百计突破封锁进入那个村子采访,那个村的居民纷纷循着记者开辟的秘密渠道跑出来,四处串,使鼠疫蔓延到很多地方。《印度时报》发表文章,痛心地说:“要控制鼠疫,首先要控制新闻传播媒介。”

孟德斯鸠有句名言:“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说:“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自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以来,各国都有法律对新闻出版事业进行限制和管理。东南亚国家规定:报纸、电台、电视台领取的营业执照只管一年,每年重新登记一次。实际上是“年检”。如果某家传媒“捣乱”,政府不予登记,不发执照,那家传媒只能关门停业。西方发达国家也有登记,领取执照的制度,但一般不搞“年检”。

世界上185个国家,有160多个国家没有制定笼统的《新闻法》,而是用其他法律控制新闻传播媒介。《美国法典》对“鼓吹推翻政府”、“阴谋颠覆政府”有很严很细的规定,很重的惩罚。瑞典《出版自由法》里,对报刊等出版物的内容有15条限制。

除了法律,西方资产阶级对新闻传媒的控制还有两个重要手段:金钱与行会。经营报刊、电台、电视台都是赔钱的,主要靠广告费收入。各大财团不在你那里登广告,你只有垮台;行会抵制你,不给你方便,你就活动不开,必然萎缩。傅朝枢在纽约办《中报》,宣称其政治立场是中间派,“一中到底”。1989年,《中报》对中国政府平息暴乱说了些公道话,美国公司和台湾的公司抵制《中报》,不给《中报》广告,《中报》只好关门停办。

西方国家政府较少直接出面干涉新闻传播媒介的报道和言论,但其新闻传媒总体上是维护本国统治阶级,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对新闻传播事业的调控和管理是符合宪法的。我归纳为四个方面,四句话:党委政治领导,政府依法管理,行业规范协调,单位自我约束。我认为,现行的调控、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合适的,但在这四方面需要改进,使之逐步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政治形势和国际形势。记协、报协、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应该加大。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另有专题调研报告,这里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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