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外债研究综述_南京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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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问题,是民国经济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取信于各国列强及外国资本集团,只得承担了北洋政府遗留下来的所有外债负担,折合国币达744447593.98元(注:许毅主编:《民国历届政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1990年内部印行本,第1卷第245页。)。为了弥补巨额赤字,平衡预算,南京国民政府从1930年开始举借新外债,到抗日战争发生时,外债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截止1949年,借债额共达3,068百万元(注:宓汝成:《近代中国外债》,载孙健编《中国经济史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42页。),可以说,外债成为南京国民政府财政的重要支柱。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对中国近代经济史和民国经济史研究的逐步深入,开始有学者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研究逐渐受到重视,有关的著述大量出版发表。据不完全统计,从50年代到90年代,出版研究民国外债史的著作9部(包括资料性质的8部,专著1部),发表论文30篇左右。

外债,通常是指一国向外国政府和民间举借的债务,包括政府机构、国营单位的对外债务,也包括没有政府担保的私人对外负债,这是广义的外债。狭义的外债(又称国外公债),是指政府通过借贷、债券等形式或由政府予以担保而形成的对外国的债务。目前有关著述中提到南京政府的外债问题,通常是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政府所举借的、或者是经中央政府认可的由地方政府举借的外债,即狭义的外债。

有关近代中国外债问题的资料,较早问世的是徐义生编、中华书局1962年10月出版的《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年》。该书既有各时期按年编列的外债表,也有若干专题性统计表,且对引证出处一一详尽注明,便于查核。可惜的是,1927年以后的部分未编列。论述国民政府时期外债问题的著作,首推刘秉麟的《近代中国外债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该书内有“清政府时期的外债”、“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外债”和“国民党反动政府时期的外债”三编,可视为研究国民政府时期外债的奠基之作,至今依然是研究外债问题的重要参考著作。当然,由于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仅仅是该书研究的一个部分,所以对这一问题的论述显得过于简略。稍后出版的《中国外债档案史料汇编》(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编,1988~1989年内部交流本),按内容分类,分编为三册:第一册主要包括对中国外债作过专门研究的外国人所著的专论、简史,第二册主要是西方有关国家所组成的银团或财团研究中国外债对策所形成的文件,第三册是上海市档案馆保存的部分债项的原始文件和资料。三册书中都含有国民政府时期外债的内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是不可多得的原始资料。可与之相提并论的是许毅主编的《民国外债档案史料》(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档案出版社1990~1992年版)12卷,其中第10、11卷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债项史料,包括有各债项的照会、说帖、合同、呈文、议案、训令、章程、规则、函件、电文等等,它们中的很大部分是首次披露的原始档案资料,对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财科所和二档馆的研究人员在编辑出版《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的过程中,发现民国历届政府对各项外债也曾多次进行整理,编成外债说明书或债务汇编,为了保持档案史料的完整性,故以《民国历届政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许毅主编,共2卷)之名,作为内部资料印行。其中第2卷收印的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各主管部门编成的债务汇编和外债说明书,可作为研究国民政府时期外债的重要参考资料。另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单独编辑出版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其中第五辑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档案资料,内有十年内战、八年抗战、全面内战等不同时期的内外债资料。以上这些资料论著的出版为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研究提供了大量素材,是我们研究这一课题的基本条件。

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本前提。学者们在利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开展了对国民政府外债史的理论分析和学术探讨。在专题论文方面,有关国民政府时期外债的文章也屡见发表,其进展引人注目。宓汝成在《近代中国外债》的文章中认为: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外债,可以分为反对日本侵略的抗战时期以及其前、其后三个区段。每个区段的情况各不相同,又构成整个阶段的特点。国民党在建立统治的最初几年,戒惩于北洋军阀政府滥借外债的祸害,一度持慎重态度(关于这一观点,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详见后文)。1929年世界经济大危机过后,在帝国主义列强力谋把“过剩”资本输出到中国的压力下,国民党政府客观上适应帝国主义的要求,制定了建设必须求助外资的政策。从1933年开始举借外债起到抗日战争展开时,外债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这些外债,直接、间接都是国民党政府谋求巩固其反动统治而举借的。抗日战争期间的外债,多半以“易货”为特点,即以输出桐油和锡、钨等有色金属相抵偿,基本上用之于支持抗日战争的需要。抗战胜利后所借外债,则是供准备并发动反革命内战用的。据他的估计,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总额约为3068百万元(注:宓汝成:《近代中国外债》,载孙健编《中国经济史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42页。)。

吴景平则在他的论文《关于近代中国外债史研究对象的若干思考》中,对近代中国外债史的全局性问题,如外债史的研究对象和体系、近代中国外债的主要特点、研究方法等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前述近代中国外债史资料的刊布,使得学术界已经具备了把近代中国外债史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加以研究的基本条件。关于南京国民政府举借的外债,他根据《民国外债档案史料》记载,认为有85项,其中战前52项、抗战时期22项、抗战结束后11项(注:吴景平:《关于近代中国外债史研究对象的若干思考》,载《历史研究》1997年第4期,第53~71页。)。

在整个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研究中,战前国民政府的外债问题占有重要地位。这一时期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关于南京国民政府对外债的整理问题

国民政府成立后首先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如何处理晚清政府和北洋政府遗留下来的巨额外债。因为不解决这个问题,国民政府就无法得到列强的正式承认,也别指望得到新的外国借款。为此,国民政府承认了旧政权遗留下来的外债义务,并设立整理内外债委员会,予以整理。对此,吴景平在《评南京国民政府的整理外债政策》的文章中指出,南京国民政府是把整理前政权遗留下来的外债,作为获得列强承认的重要手段。这在外交上固然取得了短期效果,但同时也承袭了无法摆脱的财政负担。他认为,通过整理外债,南京国民政府的债务信用有了很大的提高,促成了国民政府成立后的第一次举借外债高潮的到来(注:吴景平:《评南京国民政府的整理外债政策》,载《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6期,第215~234页。)。对这一问题,徐锐也认为,南京政府对外债的整理和偿付是认真和努力的,从1927年至1933年,对有确实担保之外债,清偿本息达二亿四千九百余万银元,截止至1934年6月,已承认并归入整理的达十亿五千六百万银元。南京政府对外债的清偿和整理,使久已坠落的中国债信又有所恢复,但这是以增加中国人民的负担为代价的(注:徐锐:《略论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外债问题》,载《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第80~88页。)。同是研究外债整理的文章,王晓华着重对国民政府的铁路外债整理活动进行了论述。他指出,1936年国民政府铁道部着手进行大规模的铁路外债积欠整理,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铁道部财政部逐一与各债权国进行谈判,经过艰苦、困难的反复协商,终于在一年之内,陆续完成并公布了各铁路旧债的整理办法,说明措施得当。同时,债权国与债务国之间谅解与合作的态度,是此次铁路借款整理能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而欠款整理就绪,为今后铁路建设开辟了一个新的里程碑,有其积极的意义。他同时认为,国民政府整理铁路外债,在一定程度上是丧失了部分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投资铁路的真正目的是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而且是攫取政治上的特权和丰厚的经济利益。尽管如此,我们对于国民政府铁路外债整理的成绩还是应该予以肯定的(注:王晓华:《国民政府铁路外债整理述略》,载《民国档案》1992年第2期,第94~103页。)。

2.关于抗战前10年国民政府的借债总额问题

抗战前10年国民政府究竟借了多少外债,这是研究国民政府外债时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对这一问题说法不一。郑会欣在向南京大学1994年12月召开的“第三次中华民国史国际学术讨论会”递交的论文中认为,抗战前国民政府所借外债共有87起,起债额约合207,306,977美元,实际借款额为161,187,603美元。吴承明认为国民政府1931年~1936年实际起债额为8,707万美元,其中财政借款3,584万美元,铁路借款5,123万美元,未发行额为5,442万美元,其中财政借款3291万美元,铁路借款2151万美元(注:吴承明:《帝国主义在旧中国的投资》,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185、91页。)。吴首天根据《中国金融年鉴》第一册第68-70页,认为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共举借外债14笔,总额不超过4亿元(注:吴首天:《一九二七年——一九三七年国民党政府外债政策之研究》,载《史学月刊》1984年第6期,第75~76页。)。王方中经考证后认为,抗日战争爆发前的10年中,国民党政府的外债总额在6000万美元左右(注:王方中:《抗战前十年国民党政府借过多少外债》,载《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1期,第303页。)。综合各方面的资料,笔者认为,战前10年中国民政府所借外债总额约为7960万美元(注:许毅主编:《民国历届政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1990年内部印行本,第2卷第498页。),或许有遗漏的,但相差不会太多。

3.对战前10年间国民政府外债政策的评价问题

传统观点认为:在这10年间,国民政府鉴于北洋政府滥借外债的教训,故对于外债,力主慎重,不肯轻于起债。吴首天认为,这种观点不仅与历史事实大相径庭,而且是极其荒谬的。据历史资料记载,1927~1937年国民党政府不仅未能做到“避免举借外债”,相反,倒是大举外债,仅公开举借的外债就有14笔之多。这10年间所借外债规模之所以较小,并不是国民党政府“力主慎重”造成的,而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所致: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影响、中国政府本身的债务信用问题和帝国主义之间的互相牵制。他指出,这10年间,国民党政府执行了一条以整理清偿旧外债为重点的外债政策,为国民党政府尔后获得大量贷款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国民党推行的卖国政策奠定了基础(注:吴首天:《一九二七年——一九三七年国民党政府外债政策之研究》,载《史学月刊》1984年第6期,第80页。)。相对来说,徐锐的看法比较客观和科学,他认为:这一时期外债条款的签订,一般地不象北洋时期以及抗战以后那样附有旨在控制中国的附加条件,无论从利率、期限、偿付保证等方面看,尚算不上苛刻及强人所难。所举借的外债还有相当部分用于经济建设之中。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的外债,一方面是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重要手段,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它也起到了提供资金、引进现代技术、促进中国发展现代化和加强国力的作用(注:徐锐:《略论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外债问题》,载《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第87页。)。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南京政府举借外债也产生了严重的负作用。1934年前后,正是蒋介石发动对苏区军事围剿之际,故1933年的棉麦借款无疑起到了增强蒋介石内战实力的作用。不仅如此,棉麦借款实际上是美方借机向中国市场推销剩余产品,而当年中国正普获丰收,“此种措施,不惟民食发生恐慌,而社会金融当受极大之影响,为害之烈,何可言喻。”(注:《文官处为西南各省国民对外协会请撤销续借美麦案等致行政院公函》1932年12月6日,转引自徐锐:《略论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外债问题》,载《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第87页。)

总之,对这一时期南京政府的外债政策以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应作一个具体而辩证的分析。

抗日战争爆发后,沿江、沿海的关税、盐税大部分丧失,财政困窘达到极点,为应付庞大的军事支出,国民政府又举借了大量外债。由于外债在抗战中的重要地位,学术界对这一时期外债史的研究显得更加深入,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分述如下:

1.关于抗战时期的外债总额问题

对这一问题,学术界的看法大致相同,仍有小的分歧。宓汝成指出,中国的战时外债,计向苏联借款3次、美国5次、英国3次(其中一次为两笔),按1英镑兑换5美元的折算率计算,共计借款量为11.6亿美元,实际动用额为8.57亿美元。不过,上述借款中,有两笔(美国1942年5亿美元信贷和英国1944年5千英镑信贷)究竟能不能算是中国的债务,还大有疑问。因为这两笔款项,虽同名为“信贷”,即是分别根据美英两国与我签订的“财政援助协定”而来,但对利率怎么计算、本金怎么偿付以及作为借款例有的各种条件并无明确规定。换言之,是否要归还还大有讨论的余地。这种习称的信贷,充其量只能说是一种准借款。如果把这两笔信贷排除在外,则抗战时期的外债总额为3.78亿美元,实际动用量为2.8667亿美元。另外,宓汝成认为,有些借款,在“七七”事变前已酝酿,且原则已定,只是正式合同签署于这个期间,后又失效中止,如中英广梅铁路借款、中法叙昆铁路借款等未计算在内;还有一些临时垫款、商务交往中的余欠都未考虑在内;中美、中英间的“平准基金”,系由双方银行“互行维持合作协约”而成,非同通常借款,也排除在外(注:宓汝成:《抗战时期的中国外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50~60页。)。

吴景平在与宓汝成的同名文章中则认为,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的外债总额为1,229,053,606美元,计苏联三次易货借款2.5亿美元,英国八项借款折合美金共计276,217,906元(二次平准基金借款1000万英镑、三次购车购料信用借款804.7万英镑、财政援助借款5000万英镑及两项小额借款317906美元),美国七项借款共计68600万美元(桐油借款、华锡借款、钨砂借款和金属借款四项共1.2亿美元、平准基金借款5000万美元、财政援助5亿美元、永利化学公司信用借款1600万美元),法国两项借款约合1500万美元,捷克一项军火余欠367140英镑(注:吴景平:《抗战时期中国的外债问题》,载《抗日战争研究》1997年第1期,第59~66页。)。

根据刘克祥、陈争平的统计,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所借外债数与吴景平的分析相差不大,计1260235000美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主要外债统计(1938~1944年)

表中所列仅为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所借外债的主要部分,此外,尚有向英、法、比、捷、德、荷等国举借的其他一些小额债款,未能一一列出(注:刘克祥、陈争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44页。)。

由此观之,关于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所借外债总数问题,基本史实已经比较清楚,只是在“外债”的标准上还有一定的分歧,导致所得总额稍有出入。

2.关于抗战时期外债的特点问题

抗战开始后,先是中国独力抵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而在1941年苏德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则是中国与同盟各国一起为共同制止世界法西斯的暴行而奋斗。故战时外债的条款与普通借款稍异,其特点有五:(1)借款为易货性质,不以现金交付;(2)无折扣、利率低,无经理费;(3)计息以实际动用部分为限;(4)随时可以偿还本金,并可全部提前清偿(注:宓汝成:《抗战时期的中国外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60页。);(5)不用提供担保,仅指定由中国运售某些货物以售价抵付。

3.关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外债的评价问题

对此问题,虽也有学者持批评态度,认为国民政府“在外债政策上,更日益加深向帝国主义投靠”;美国占了国民党政府所借外债的一半以上,“这反映了美国在国统区经济实力的增强,这也使国民党政府进一步地依赖美国”(注:清庆瑞:《抗战时期的经济》,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353~354页。)。但大多数专家、学者都加以肯定,认为:就总体言,战时中国举借和使用外债的必要性、合理性应基本肯定,中国的债务信用基本得以维持,中国没有因外债问题导致国家主权新的重大损失,中国在外债问题上所处的地位也要优于其他任何时候(注:吴景平:《抗战时期中国的外债问题》,载《抗日战争研究》1997年第1期,第86页。)。对此,宓汝成的分析更为详细、透彻,他指出,中国在当年以一个大而弱的国家,遭遇横暴,为坚决抗战到底,所有军事用品及交通通讯工具等,多须购自国外,所需外汇多而急;在向各友邦采购中采取签订易货借款方式来解决,应该说是做得适合时宜的。所得的贷款载体——即当年被称作为“农工产品”之品——大体都用之于抵抗战争,程度不等地为与盟国共同粉碎法西斯势力起了积极作用。综观战时借款,其条件,总的是合乎国际惯例的,平等、合理、两利且有某些优惠;在洽谈过程中,尽管贷方最初曾一度提出一些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利益的要求,但在我借方的主政者、执行者的力予抵制下终收到给以摒除的效果(注:宓汝成:《抗战时期的中国外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62页。)。

纵观国民政府在大陆的22年,共举借大小外债34项,债务总额达157478万美元左右。尽管笔者做了大量的考证和分析研究,这两个数字也还是不很准确的,这主要是因为:某些借款是由借贷双方秘密进行的,债额多少一开始就不明确。另外,在旧中国,中外币制、币值有很大变动,汇率、物价波动得也很厉害,这些都影响到对国民政府的外债总额作出一个准确的判断,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从用途上说,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大部分都被用于军政费用,抗日战争之前和之后阶段所借外债主要是用于发动反革命内战和维护其反动统治,而抗日战争时期的外债主要是用于抗击外敌侵略,具有进步意义。所以,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具有功过分明、便于评价的特点。

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是在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投靠帝国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帝国主义列强也就在表面上对国民政府作了一些经济上的小让步,以表示对它的支持。表现在外债上就是利息较低,折扣少,抗日战争之前所借外债利率一般在5%和1.5%之间,折扣在93折和99折之间;抗日战争之后所借外债,利率在3.5%至2%之间,一般都无折扣。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中国和同盟国共同作战,国民政府举借的外债不用提供担保,仅指定由中国运售某些货物以售价抵付;借额按全额提供,无折扣;利率低,以实际动用额计算利息。总之,国民政府所借外债,条件比较优惠,不象晚清外债和北洋外债那样条件苛刻(利息高——年利高达8厘或9厘以上;折扣大——普遍在95折到83折之间)。

另外,国民政府所借外债的债权国比较集中,在抗日战争之前主要是美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主要是苏联、美国和英国,在抗日战争之后则主要是美国和加拿大。不象晚清时期和北洋时期那样,债权国很多,有美、英、法、德、比、俄、荷、意、葡、西、丹、挪、加和瑞典,在亚洲还有日本。与这一特点相联系,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笔数不多,但每一项的债额较大,如1942年的美国财政借款达5亿美元之多。而在晚清和北洋时期,由于财政的极端困难,历届政府,不问债额的多少,只要有债可借就行,造成债项多,数额大。如晚清政府共借外债208笔,债务总额达1305888297两(库平银)(注:许毅、金普森等著:《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1996版,第40页。);北洋政府共举借外债645笔,债务总额达15.7亿银元(注:金普森:《北洋外债简论》,载《浙江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第85页。)。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由于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由于抗日战争及战后美国支持国民政府打内战的影响,使得这一时期外债的举借和偿付均出现了新的特点,值得进一步研究。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国民政府外债的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已经达到较高的层次,但也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薄弱之处。

1.关于研究时段的不平衡问题

国民政府举借的外债,可以抗日战争时期为中心,加上之前和之后分成三个区段。对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之前的国民政府外债的研究,开展得较早,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而对抗日战争之后(解放战争时期)这一区段的研究,则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关于解放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的外债总数,据刘秉麟统计是10项,共19975万美元,除1项是加拿大借款(6000万加元)外,其余均属美国借款(注:刘秉麟:《近代中国外债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62页。)。而杨荫溥则认为有14项,计91820万美元(注: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205页。),两种说法相去甚远。笔者根据《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等有关资料分析后认为,国民政府这一时期所借外债为11项(其中2项是加拿大借款、9项属美国借款),总计为16219.3万美元、7275万加元(注:许毅主编:《民国历届政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1990年内部印行本,第11卷第477~638页。)。美国为了支持国民党政府打内战,当时还与国民党政府签订了“租借物资协定”、“美军剩余物资协定”和“善后救济物资协定”等,提供了大量美援。至于美援的具体数字,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刘秉麟认为是4484.3百万美元(未包括美国对国民党军队的训练费等其他费用)(注:刘秉麟:《近代中国外债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64页。),而杨荫溥在《民国财政史》中统计的数字是4255.5百万美元(注: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205页。)。上海《密勒氏评论报》1948年5月29日报道,战后国民政府获得美援至少有30亿美元(注:许毅主编:《民国历届政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1990年内部印行本,第11卷第795~798页。)。另据美国政府官方报道:“自对日战争胜利日以来,中国政府接受的外援,几达二十二亿五千四百万美元,其中美国以赠与及贷款方式供给百分之九十,即约略超过了二十亿美元”,此外美国曾“‘遗弃’和移交相当数量的军用物资予中国,其数量殊难以美元计值。”(注:刘秉麟:《近代中国外债史稿》,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53页。)这些美援虽不是外债,但对国民政府却起了类似外债的作用,成为战后国民政府的两大财政支柱之一(另一支柱即为通货膨胀)。因此,对战后国民政府外债和美援的研究,无疑是今后亟待加强的课题。

2.应该拓宽国民政府外债史的研究领域,深化研究的层面

外债史的研究范围,决不应仅限于借款协定所提到的各个方面,还需要注意研究外债的动因,既包括债务方(中方)为什么要获得该项外债的原因,又包括有关债权方(外方)为什么要向中国提供该项借款,还要注意研究对借款的达成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事实上,对借款交涉的结果有影响的因素往往很多,各种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也是十分复杂的,需作具体的研究分析。例如,要研究外债的影响,既要研究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收入,如何对其他财政问题(如关盐税和其他税收的状况;中央政府军政费的开支、赔款的偿付、内债的劝募和使用等)产生影响,又要研究它在多大程度上同金融、币制、银行等方面互相制约和影响,还要研究外债与经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我们还需要研究外债与外国债权方的关系,即特定的外国债权方通过提供外债,从中国获得的权益究竟怎样。对于单个债项、国别债项的研究仍要继续进行;而不同债项之间、不同国别之间、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之间的比较研究,更应引起研究者的重视(注:吴景平:《关于近代中国外债史研究对象的若干思考》,载《历史研究》1997年第4期,第73页。)。

3.运用现代公债理论来分析国民政府外债史是本领域研究中的又一薄弱环节

外债属于财政范畴,对外债史进行分析,既需要历史学的功底,又需要一定的财政学修养。而目前从事外债史研究的学者大多出身于史学界(包括笔者自己),所接受的财政学训练比较少,迟滞了研究工作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一方面,研究外债史的历史学者要补课,尽可能地多学习一些财政学理论、公债理论,利用现代公债理论对本课题进行研究;另一方面,提倡经济学家、财政学家加入到研究外债史的行列中来,实现财政学与历史学的结合,开创外债史研究的新局面。

总之,国民政府时期的外债研究,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新的突破存在一定的难度。为避免重复研究,应充分利用和挖掘以往的成果,寻求新的努力方向,惟有如此,才能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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