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意识论文,社会存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无可怀疑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这一原则。纵观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一问题的有关论述,以及学术界关于实践、“实践唯物主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笔者认为,所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其实质是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决定人们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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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关键是如何理解“社会存在”。
有关对“社会存在”的解释,学术界诸说不一,概括起来大体有两类社会存在观。一类是以自然本体论为基点的社会存在观。它包括两种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两种模式,即“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社会存在”和“人+生产方式+圈=社会存在”。前一种观点认为,地理环境是社会存在的自然基础,人口是社会存在前提,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的本质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这一观点是自50年代以来所沿用的传统观点。后一观点在肯定前一观点的基础上对地理环境作了某些修正,扩大了地理环境的外延,认为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一个“圈”,它包括无机界地理圈,如地质、地貌、大气圈、水圈等;有机生态圈,如动物圈、植物圈等,以及社会自身的文化圈。这个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实践和科学技术的某些发展。
这种社会存在观实质上是自然本体论的社会存在观。其基本思路是要说明社会存在的物质性,以及物质对社会意识的根源性,但却没有揭示出社会物质存在与自然物质存在的本质区别和联系。因此,它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缺陷:其一,仅仅将社会存在看作是各种物质要素的总和,而没有看到社会存在是特殊的物质运动形式;其二,否定了社会存在的属人性质,“人口”在这里只是一种物质要素,而不是社会主体;其三,在方法论上陷于孤立的要素分析,而缺乏辩证研究。所以,自然本体论的社会存在观是一种无主体的社会存在观,它忽视了社会存在是人的物质活动这一特殊本质。
另一类是以实践为标志的社会存在观。它也包括两种基本观点,形成两种模式,即“主体+客体+实践=社会存在”和“主体+实践+社会关系=社会存在”。
我们之所以把这两种观点概括为“以实践为标志的社会存在观”,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它们把实践看作是社会存在的重要构成要素,力图从人的物质实践活动来解释社会存在;二是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人的主体地位。应当说,这在观念上是一个小小的进步。但是,它也存在着理论上的重大缺陷:其一,依然没有摆脱从孤立要素出发解释社会存在的模式。把主体、客体和实践看作是构成社会存在的三个并列的要素,这就割裂了主体,客体与实践的本质联系,降低了实践在社会存在中的地位。从主体、客体和实践诸要素出发解释社会存在与从实践出发分析社会存在的结构是两种不同的思路。其二,由于它不是把实践当作出发点,从实践出发来看待主体、客体、社会关系和实践,因而这些要素都是抽象的,由此而形成的社会存在观也是抽象的。其三,尽管这种观点肯定了实践在社会中的地位,但由于对实践的看法仍然是传统的,因而它不可能说明社会的物质存在与自然的物质存在之间的本质区别和联系,以及自然的物质存在又如何转化为社会的物质存在等这些有关社会存在的根本性问题。
这两种社会存在观,前者是无主体的自然本体论的社会存在观;后者仍然没有摆脱自然本体论社会存在观框架的束缚。这两种社会存在观从本质上都是自然本体论的社会存在观,因为它们的着眼点仅仅是社会存在的物质性、而不是物质的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区别;所探讨的仅仅是社会存在的物质构成,而不是物质的社会特殊运动形式。因此,这两类社会存在观虽有所差别,但在基本思路和方法论上,却又殊途同归。
其一,在思路上是封闭的。这两种社会存在观都是按照“物质和意识何为第一性”的思路对社会存在进行考察的,因而,其任务就是解释社会存在的物质性,说明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不是相反。在这一基本思路中,社会存在的物质性是预设的,研究社会存在的目的就是发现或揭示社会存在的构杨要素,证明这些要素的客观实在性。囿于这样的框架,社会物质存在和自然物质存在的区别,物质的社会运动形式的特殊性,以及社会物质运动的构成等问题,都被排除在视野之外了。
其二,在方法上是静态要素分析。这两种社会存在观共同的出发点就是确定社会存在的物质性,在方法上是对社会存在的构成进行要素分析,并对各要素的物质性进行鉴别论证,最后确定永恒不变的社会物质存在,然后返过来以此说明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根源性和决定作用。按照这种方法,对社会存在的研究就成了作要素加减法的游戏了。基于这样一种方法,以往各种观点虽有不同,但都是围绕着社会存在的构成要素作文章,或者认为应当增加那些要素,或者认为应当减少那些要素,如此而已。由于停留在这种静态要素分析的方法上,因而有些论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社会存在与实践的某种联系,但并没有以实践为出发点对社会存在进行分析,没有找到研究社会存在的立足点。
其三,在内容上是无主体的。这两种社会存在观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否定了社会存在的属人性质。首先,这两种社会存在观刻意追求的是要解释社会存在的物质性,而不是人类社会的物质存在;其次,这两种社会存在观尽管不否认人是社会存在的前提,甚至也把主体看作是社会存在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然而人、主体最终都不过是构成社会存在的物质要素,与客体、地理环境等是并列的;最后,这两种社会存在观都忽视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存在中的地位和作用。尽管他们承认生产方式、社会关系是社会存在构成要素,但并不理解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的交往关系。正是人与人的交往关系和人对自然的关系相结合,才使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以及人们之间交换其劳动的活动成为社会的物质运动,才使物质的自然存在转化为社会的存在,纳入了社会存在的运行轨道。
由于对社会存在理解的偏颇,导致了人们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理解上的片面性。人们往往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看作是“物质决定意识”的具体表现,其根源正在于此。因此,深入探究社会存在的本质,是把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实质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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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存在是什么的问题,以往的种种答案显然都不能令人满意,因而需要一个新的答案,才能使人们更准确地把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实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阐述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时虽然没有为“社会存在”下明确的定义,但是在说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关系时却表明了他们对“社会存在”的观点。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①恩格斯也曾明确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理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的基础;……。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法的变更中去寻找。”②“唯物史观是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历史事变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③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述告诉我们:1、与社会意识相对应的社会存在是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物质经济生活条件”。这些表述虽然不同,但实质上都是指人们的社会物质活动。人们的社会物质活动是由两种相互作用关系构成的,一是人对自然的作用关系,即物质生产活动;二是人与人的相互作用关系,即人们的社会物质交往关系。这两种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物质活动,实际上也就是社会的物质实践活动。2、社会存在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具有属人性质。社会存在是人的物质活动过程及其产物,人是社会存在的主体。正由于人是主体,在主体交往关系中所进行的生产和产品交换等物质活动才成为社会存在,才使物质的自然存在成为社会的存在,进入社会物质的运行过程。社会物质运动过程,也就是社会实践活动过程。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社会存在”也就是社会的物质实践。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④
作为社会存在的物质实践,并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主体——客体”单一结构的实践,而是以客体为中介的交往实践,即由“主体——客体”和“主体——主体”双重关系所构成的现实的实践活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人的实践活动时,总是从人与自然和人与人这两种关系来分析的,他们指出:“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主要考察了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⑤还指出这两种关系又是相互制约的,“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⑥把物质实践活动作为社会存在,一方面说明了这种物质存在不同于自然存在的社会性,因为它是在主体交往关系中所进行的物质活动;另一方面说明了这种物质存在的属人性质,因为人是实践活动的主体,这种物质运动过程及其产物都是人类活动本身及其创造。
基于这种“交往实践”的社会存在观,克服了以往自然本体论的社会存在观的缺陷,在方法上改变了以往对社会存在问题研究的思路,抓住了社会存在的本质。
从人们的物质实践出发来考察社会存在,社会存在就不再是各种物质要素的机械总和,而是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既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也是社会存在的本质。
第一,物质的自然存在转化为社会的存在是通过作为主体的人的物质实践活动而实现的。自然界是形成社会存在的前提,但它本身并不是社会存在,并不具有社会的形式,物质的自然存在向社会存在的过渡,必须通过主体(人)的活动才能实现。一方面,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自然的本性改变自然,使之改变原有形态,以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使改变了的自然物纳入人们的社会交往关系体系,以客体对象资格进入人们的交往过程,成为人们交往的中介。改变了形态的自然物质深深地打上了人类意志的烙印,成为人类活动的创造物,并被作为中介纳入社会交往关系,由此便赋予了它以社会的形式,成了社会存在物。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本质上就是改变自然、进行物质交往的活动(其他交往都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社会存在就是这种活动本身及其产物。
第二,将物质实践作为社会存在,标志着社会存在是不同于自然物质存在的特殊运动形式。物质的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它们是否具有客观实在性,而在于它们的物质运动形式不同。自然界的运动是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运动,社会运动作为高级的运动形式,虽然包含着其他运动形式,但却与其他运动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就在于,社会运动形式是由人所参与和发动的物质运动,它的特殊表现形式就是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社会的运动和发展,本质上就是物质实践活动的运行和发展。物质实践活动就是社会的运动形式。因此,对于社会存在,首先应当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运动形式来研究,而许多人所忽视的正是这一点。
尊循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将社会存在确定为社会的物质实践活动,这就为把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本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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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质决定意识”的推演,它的本质是物质实践活动决定社会意识。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唯物史观不同于唯心史观,“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⑦人们的观念、精神、思想等,都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产物,它们的状况只能从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中得到说明,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决定着人们的意识。历史唯物论将唯物主义的一般原则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从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出发来解释人们的意识,既说明了意识是如何产生的,确定社会物质实践对意识的根源性,说明了意识与物质实践的相互作用,又从中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和规律性。因而,所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其本质就是社会的物质实践决定人们的意识。
第一,人们的意识是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的产物。意识不能直接从物质的自然存在中产生,作为自然界长期发展结果的人脑,也是人类劳动实践的产物。意识只是人脑的机能,现实的意识是在物质实践活动中客观存在作用于人脑的主观映象。所以,意识只能是物质实践的产物。“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⑧意识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人们交往的需要;而意识之能够产生,则是由于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⑨意识是在人们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由人对自然界的作用和人与人的物质交往所形成的物质实践活动是意识的根源。就意识的内容而言,“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⑩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也就是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及其发展过程。作为人的意识,无论它作为人们存在的意识形式,还是它所包含的人们存在的内容,都是由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决定的,都是在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
第二,意识的发展取决于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那些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1)意识的状况取决于物质实践的状况,尽管意识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最终要受人们物质实践活动的制约,改变了的物质实践必然要引起意识的变化。虽然某些意识可能较长时间地残存于人们的头脑中,但是由于实践的改变最终也必将改变。实践的发展决定意识的变化,一方面,物质实践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特别是决定着人们思维能力的发展。“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12)另一方面,物质实践的发展也会引起意识内容的变化。随着物质实践范围的扩大和内容的深化,作为反映人们实际生活过程的意识的内容必将不断更新,日益丰富,因此,作为改变人们观念的最终力量,不是观念本身,而是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
第三,意识,精神、观念的东西只能在物质实践中才能得到说明。人们的意识是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的产物,各种形式的意识都来源于社会的物质实践。也就是说,人们的观念“都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活动、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社会政治组织的有意识的表现(不管这种表现是真实的还是虚幻的)。”正确的意识反映着真实的生活过程;虚幻的意识表现,“还是由他们的物质生活方式的局限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他们狭隘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13)无论是正确的还是虚幻的意识,都只能从人们的物质实践活动中寻找其根源,这也表明,社会的物质实践决定着社会的意识。
无论是个人的还是群体的意识,都是社会的意识,都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因而也就是社会意识。所谓人们的物质实践决定人们的意识,也就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将社会存在视为人们的物质实践,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理解为社会物质实践决定社会意识,其意义在于:第一,改变了考察社会存在的思路。以往的研究,都把确定社会存在的物质性作为出发点,把论证社会存在的客观实在性当作基本任务,其落脚点就是证明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以往尽管也存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但都是在这一框架内进行的,所以不可能把握社会存在的实质,形成符合马克思主义本意社会存在观。把社会的物质实践视为社会存在,以物质实践为出发点,将社会存在作为不同于自然界的物质的特殊运动形式来研究,从而就为深入探究社会存在开辟了新的思路。第二,改变了对社会存在的研究方法。以往的研究,大都采取要素分析的方法,使研究成了要素的加减法。这种孤立的、静态的要素分析法,将研究引向了岐途,甚至使已经提出的合理观点又纳入了旧轨道。当然,要素分析也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分析。从物质实践出发,分析物质实践过程中的各种要素及关系结构。从而揭示社会存在的实质,这与单纯的要素分析是不同的。第三,改变了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传统理解。以往人们通常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看作是“物质决定意识”的具体表现,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突破这种观念的关键在于改变对“社会存在”的认识。随着将“社会存在”理解为社会的物质实践,也就必然改变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传统理解。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质决定意识,而是社会的物质实践决定社会的意识。如前所述,物质并不直接产生意识,意识是由人们交往的需要并在人们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等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它根源于物质实践,并受着物质实践的制约。因而,无论在认识论域,还是在社会历史领域,认识、意识总是与物质实践相联系的。社会的物质实践决定社会的意识,这就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实质所在。
注释:
①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537页。
②(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4-425页,551页。
④⑤⑥⑦⑧⑨⑩(11)(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41页。注①,35页,43页,35页,30页,30页,31页,30页注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