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违纪审计案件中线索的转移_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论文

经济违纪审计案件中线索的转移_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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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亲属接受财物行为

行为人主观过失,在本错误中,亲属接受对方的财物本人不知道,或证明不了本人知道;若查实本人知道的,则应按受贿论处。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构成本错误的前提;所利用职务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亲属接受对方财物,对方是请托人也可以是请托人委托代理人。掌握接受数额不满5000元的,建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违纪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或其他人员。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5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主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二、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仍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用公款超标准建买、装饰住房供自己、子女、亲属使用,在住房问题上谋取私利。行为人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超标准建买、装饰住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搞特殊化,指使下级或有关部门为自己超标准建买、装饰住房;二是某些单位擅自突破国家规定标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或职工建房。具体掌握违纪界定对科级干部住房使用面积已达68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住房使用面积已达78平方米、地厅级住房使用面积已达98平方米,未经房改办等有关部门批准仍超标准建房买房;用公款安装豪华吊灯、用高档材料装潢屋顶、墙围、门窗,铺设高级地毯和高质量的木地板、张贴壁纸、挂壁毯等。其结果侵犯了国家关于各级党政干部生活待遇的有关制度和财政法规。错误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法规依据为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国务院制定的《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

三、购买、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党和国家已明确规定,严格禁止,而顶风违纪。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违反了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掌握违纪界定在企业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严禁购买小汽车。关于进口豪华小轿车违纪的界定:进口发动机排气量在20升以上;离岸价格欧美车6000美元以上,日本车5000美元以上;内部配置冰箱、电话、双空调器、电脑等。如日本丰田皇冠豪华型、丰田柯瑞西超豪华型、美国林肯车、德国奔驰车等,在任职期间多次换车,且档次越搞越高。其结果侵害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破坏了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违纪主体是指党的机关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各级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4条及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决议》。

四、挥霍浪费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造成国家资产的消耗、损失,而采取放任态度。从动机和目的看,是享乐、攀比心理或疏通关系、酬谢上级等。行为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用公款旅游、高标准宴请、送礼,滥发钱物,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着重掌握:第一、看违纪金额大小,一般情况下,数额大的比数额小的情节严重;第二,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第三、看情节恶劣程度,如用扶贫、救灾款开销。其结果侵犯了国家财政管理制度,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违纪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6条、87条;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

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行为人主观故意,具有明显地接受礼品占为己有的目的。表现为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馈赠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着重掌握对价额在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处分。其结果侵犯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违纪主体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法规依据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3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理的若干规定》第11条。

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接受宴请的行为可能会侵害党和国家的正常活动,也有损于国家公务人员的形象,违背了党的宗旨,而采取希望、放任的态度。表现为利用执行公务的便利条件,接受了当事人的宴请的行为。着重掌握证明行为人接受宴请与执行公务的内在联系,审定设宴者的思想动机,认定其违纪行为的危害后果。这种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务人员的形象和信誉,将要或可能侵害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管是否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都不影响本错误的构成。其结果侵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与统一性。违纪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执纪机关人员。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1条、第5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

七、内幕交易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此行为。表现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信息。掌握泄露内幕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等。其结果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违纪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

八、公款旅游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党和国家的利益,而实施了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表现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以参观、考察、学习名义游山玩水,违反了党和国家廉洁奉公的有关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着重掌握违纪行为人在单位报销的食、住费用、车船、机票及旅游门票等会计记账和原始凭证等证据。其结果侵害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其违纪主体是共产党员个人和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6条、87条。

九、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是专项资金,也知道财经纪律和财政管理制度不允许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而违反规定实施挪用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破坏专款专用的原则,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着重掌握所挪用专项资金违纪证据,如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证明材料要具备有关政策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计划等。其结果侵害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违纪人为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拨给经费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十、挪用特定款物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的款物,利用职权和便利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不论行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本错误的构成。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故意把国家拨给的特定款物挪作他用,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着重掌握所挪用特定款物的违纪事实:国家调拨特定物资及拨付特定款项的证据;挪用特定物资时间、品种、数量的证据、挪用特定款项的时间、款额、方式;特定款物用于何处证据。其结果侵犯了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制度。违纪人为挪用国家特定款物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1条、《审计法》和《防洪法》。

十一、非法占有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有着明确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营的公共财物的行为。着重掌握非法占有的表现:一是直接无偿占有的方式;二是购买物品时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三是占用劳动力,象征性付一点报酬;四是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有关单位报销。考虑占有数额大小同时考虑是否多次占有。其结果侵害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占有对象是公共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本违纪人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9条、《行政监察法》第24条。

十二、单位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财政收入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其单位领导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虚列支出,少计收入,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和其他收入,归本单位所有或归小团体所有,均构成本错误。着重掌握其表现为:挤占和虚列成本;乱列营业外支出;隐瞒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向减税、免税单位转移产品和收入;隐瞒截留或者动用代征、代扣、代交税金;隐瞒截留、坐支应上交国家财政的款项;不按财务制度规定,摊销费用开支;用其他手段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财政收入的行为。其结果侵犯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所有权。违纪主体是上交某种财政收入义务的单位。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和《审计法》。

十三、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款项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虚报冒领是欺骗行为,却为了谋取局部、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而达到将国库的款项转为本单位所有。着重掌握其表现为: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产量、销量或亏损,骗取亏损补贴;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其他虚报假冒骗取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为,包括虚报实情、骗取救灾款等。其结果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违纪人为行使财经职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9条和《预算法》。

十四、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违反国家规定,抱有法不责众侥幸过关心理,一般采取公开形式,除单位负责人决定或单位决策机构讨论外,有的经过单位全体人员讨论,有具体实施方案和文字记载。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律责任外,还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其结果侵犯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着重掌握对私分国有资产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处分;对私分国有资产在10万元以上要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纪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和《审计法》。

十五、私分罚没财物行为

行为人主观直接故意,明知应当上交的罚没财物而予以集体私分。表现为国家机关违反国家对上交罚没财物的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应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其结果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本违纪主体是具有行政罚没的国家机关。着重把握两个环节:一是正确认定集体私分的数额,构不成犯罪、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区分责任,此违纪是法人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

十六、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具有为小团体、小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目的,表现为实施了用公款和以任何方式集资,开办公司,企业和个人投资入股的行为。具体着重掌握:党政机关用公款、贷款以及各种名义筹集资金自办企业公司、与群众合办企业公司或向企业公司投资入股等行为事实。其结果侵犯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违纪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法规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0条。

十七、非法经营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行为。其结果侵犯了国家市场管理秩序。着重掌握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纪主体为有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及其主管人员、责任人员。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4条。

十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着重掌握判断其合格产品标准:国家颁布的特定商品标准、行为标准、企业自己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社会通行的标准四种。主体为一般主体。其结果侵害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须具备销售金额5万元为以上的条件。法规依据为《计量法》、《标准化法》、《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款。

十九、侵犯商品秘密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具体表现为采取盗窃、引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品秘密,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结果侵犯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商品秘密所有权。其行为人为一般主体。法规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

二十、走私行为

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自己行为违反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为之。表现为两方面:(1)逃避海关监管行为,常见的走私方法有藏匿、伪装、伪报、欺骗、蒙混、冒充、顶替等方法逃避海关监管。逃避海关和有关机关监管是构成走私行为的前提条件。(2)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走私行为的必要条件,未经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或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等。着重掌握对走私物品不满3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不满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价格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主体是一般主体。其结果侵害了国家对外贸易垄断和管制的行为。法规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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