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出资的合理比例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新技术论文,比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技术出资是指技术所有人以技术财产权作为出资物向欲投资的客体出资,从而在企业 所有权中占有一定份额的一种出资方式。
一、现行法律制度中技术出资比例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公司制度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制度,对可以出资的出资物范围、比例有严格的 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随着高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1997年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 出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 干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其后,各个地区为促进本地 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相继颁布有关技术出资比例的地方性法规。
现行我国法律制度中有关技术出资的比例存在着以下问题:1、许多地方法规中有关技 术出资比例却突破了上述规定,由此引发地方法规的效力问题,依据地方法规进行注册 登记的企业其合法性也因此受到质疑。2、法律规定技术出资比例与现实需求的矛盾。 在实践中,出资企业为解决技术出资的比例问题,往往采取各种变通的做法,导致了企 业注册中的不规范行为,为企业今后的纠纷和诉讼留下了隐患。
二、限定技术出资比例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资本至少起着两个重要作用:(1)资本是公司营运的物质基础,这是公 司存在的前提。(2)由于合资公司的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便成为了公司债务 的总担保。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超出的债务则无法受到清偿。因此,为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和交易的安全,就必须确定和维持一定数额的公司资本,并将其公之于众,以便使与 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相对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资本状况,决定其交易的范围和条件。 如果法律完全不对技术出资比例做出限制,将有可能使资本制度流于形式,从而损害第 三人的利益。
从技术出资来看,技术作为出资物,有着与其他出资物不同的特点。第一,技术作为 一种出资物,其价值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相对于其他出资物,其风险更大。第二, 作为出资物的技术与其设计者的不可分离性。技术的这个特点,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技 术出资者在以其技术出资的过程中承担的风险,相对其他现物出资的风险小。
从资本的需求和技术的特性来看,技术出资应该有一个比例限定,这对于保持企业稳 定,保护出资者和交易相对人都是必要的。
三、出资技术比例的合理界限
依据不同的企业形态界定不同的技术出资比例。
1.对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技术出资比例可不予以限制。此类企业对外承 担责任,是以出资者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保证的,技术出资比例的高低对债权人利益影 响不大。在对内关系上,则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出资比例。 2.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可以增加到51%。49%的股 份保证了企业运作所必须的其他条件,以保护其他出资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3.对募 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技术折资入股比例不超过20%。因为这类公司本身的 特点,决定了它牵涉的利益较大,范围较广,在出资中需要慎重。20%的技术入股比例 ,可以防止发起人的欺诈行为。4.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出资比例针对不同的企业责任 形式不同对待。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至35 %。而对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公司以技术出资时,由于已经达到控股的标准,再增加对企 业的实质意义已经不大了。只是为了保护其他出资者和债权人利益,法律应该规定实物 出资不得低于30%。
四、解决技术出资比例的其他办法探讨
(一)我国资本制度的相应变革。我国现有的资本缺席为扩大技术出资幅度制造了障碍 。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既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也容易使得技术出资人对此望而却 步,影响了技术转化的积极性。因此,改革我国现有的资本制度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技术 出资双方乃至第三方利益保护之间的矛盾。
(二)技术出资的合理替代措施。为了降低高新技术出资繁杂程序造成的操作成本和时 间耗费,技术出资的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替代措施:1.由出资金股东为技术股东代缴部分 股款,技术出资股东以该股款和技术一同入股,以达到技术比例不超过法律规定的目的 。2.对于非控制性技术股东,出资金股东先以资金购买部分技术,剩余技术作为出资。 3.由技术股股东以最少的股本成立公司,再由出资金股东以溢价增资成为股东,再利用 资本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并将股份分配给技术股东,以增加其股份。
五、对完善我国技术出资法律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建议
1.建议修订我国《公司法》第24条关于技术出资比例不超过20%的规定,按照不同企业 形态合理界定不同的技术出资比例。
2.对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资本金限制的规定,明显不适应经济的发展需 要,建议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或改变实收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从而降低出资 人首资出资的资本金限制,为技术出资人变相提高出资比例提供资本条件。
(二)对有关技术出资行政法规的建议
建议在技术出资的有关行政法规立法中,根据高新技术所需资金状况决定出资比例。 同时,为了保护其他出资者和债权人利益,法律应该规定实物出资不得低于30%。
建议在技术出资的有关行政法规立法中,规定严格的认定、审查、移转、公示等出资 环节,以保证对出资技术有一个合理的定价、评估。
建议在技术出资的有关行政法规立法中,对高新技术应确定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以 避免对高新技术认定的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