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20级职称制度_中国爵位论文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二十论文,汉简论文,张家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十等爵制是秦汉史研究的老课题,论述者已多,史料之应用几近穷极。近年简牍新史料的出土,极大地补充传世文献之不足,从而为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提供新的契机。其中张家山汉简所见内容最丰富,尤能清晰地反映汉初二十等爵的恢复与发展,爵位的名称、等序,有爵者的权益,爵位的赐夺、继承、转移及爵位与加减、赎免刑罚的关系等。今试探讨于下,不妥之处,祈求方家指正。

一、爵位的等序与权益

汉高祖刘邦统一中国前后曾广泛实行赐爵制,其做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注:参见高敏《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载高敏著《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33—57页。),统一前博采各诸侯国爵制,不拘一格用人,团结各路兵马。屠狗者樊哙,“却敌,斩首十五级,赐爵国大夫”,“斩首二十三级,赐爵列大夫”,“斩首十六级,赐上间爵”,“斩首十四级,捕虏十一人,赐爵五大夫”,“斩候一人,首六十八级,捕虏二十七人,赐爵卿”。(注:《史记·樊郦滕灌列传》。)沛厩司御夏侯婴,以军功逐次赐爵七大夫、五大夫、执帛、执珪至列侯。(注:《史记·樊卿滕灌列传》。)其他将领如贩缯者灌婴、将军酈商、魏五大夫傅宽等也是以战功加爵升官。所赐爵如“执帛”、“执珪”之类皆为楚爵名。统一后则全面继承秦制,确立二十等爵的名称与等序。张家山汉简所见主要反映统一后的爵制,有关爵名等序及权益的法律条款如:

(一)关内侯九十五倾,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二年律令·户律》(注:张家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2001年版。)

(二)宅之大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二十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二年律令·户律》

以上爵名,与《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爵制相同,印证了《汉旧仪》所云:“汉承秦爵二十等以赐天下。”

例(一)、(二)所见二十等爵中,有若干爵级之间所受田、宅数量存较大落差,如“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二爵间受宅数量仅差二宅;“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二十宅”,二爵间受宅数量仅差五宅。而左庶长与五大夫虽亦相邻,二者间受宅数量之落差却达49。公乘与公大夫间爵级亦相邻,而受宅数量落差亦达11。落差大的爵级之间显然彼此属于不同的档次。根据这些现象,可把二十等爵划分为四个大的档次,即:

彻侯、关内侯为最高,属“侯”档。

大庶长以下至左庶长次之,属“卿”档。《史记·傅靳蒯成列传》:傅宽以魏五大夫,“斩首十二级,赐卿爵。”《汉书·晁错传》:“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卿”非指某一级爵名,而是包含若干爵级的爵档,《汉书·樊哙传》王先谦补注引钱大昭曰:“卿则左庶长以上,封君则大庶长之属矣。”所云“卿”是也,所云“封君”则与简文异。

五大夫、公乘属第三。

公大夫以下至公士属第四。第三、四档为“大夫、士”之类。

上述四档的划分与刘劭《爵制》所载稍异。刘劭云:“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帅人皆更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例。自一级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列侯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爵之最高者也。”(注:《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刘劭《爵制》。)简文第三档仅含五大夫、公乘二爵,《爵制》则含大夫至五大夫五爵。简文第四档含公士至公大夫七爵,而《爵制》仅含公士至不更四爵。

简文“公卒”当不在二十等爵的范围之内,或如《商君书·境内篇》:“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属小夫之类。(注:俞樾:《诸子平议》:“出字疑当作士,古书士、出字多误。”)

上述以爵位受田、宅的划分是最基本的划分方式,涉及其他事项的划分范围与此相类或更细致,如:

(三)赐棺享(椁)而欲受斋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

《二年律令·赐律》

(四)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二年律令·赐律》

(五)……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二年律令·传食律》

从以上诸例可看出:二十等爵中,“五大夫”属划等中的临界性爵级,涉及具体权益时,大多属下,如例(三)“五大夫以下”、例(五)“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等。有时亦上挂,如《二年律令·贼律》:“所殴詈有秩以上,乃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二年律令·赐律》:“赐衣者六丈四尺、缘五尺、絮三斤,襦二丈二尺、缘丈、絮二斤,绔()二丈一尺、絮一斤半,衾五丈二尺、缘二丈六尺、絮十一斤。五大夫以上锦表,公乘以下缦表,皆帛里;司寇以下布表……”传世文献所见如《汉书·食货志》:“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此其与骑马之功相去远矣。”其他爵级如“大夫”等虽然也有类似的现象,皆不如“五大夫”那么突出。

“五大夫”以下属编户民,《二年律令·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益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以律,罚金二两。”普通百姓应尽之义务,五大夫皆须承担,社会地位显然与左庶长以上者有很大差别,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槀。”而五大夫不可免。此与前人之说亦有异,刘劭《爵制》云“吏民爵不得过公乘”,钱大昭《汉书辨疑》:“自公士至公乘,民之爵也,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凡言民爵,即此。自五大夫至彻侯,则官之爵。”此说把五大夫归入官爵,而简文所见五大夫纳入编户民范围,当为民爵。这类区别也体现五大夫在等级划分中的临界状态,故易上下浮动。

商鞅变法时,官与爵挂勾,关系密切,《韩非子·定法》:“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至汉代,官、爵逐渐分离,汉高祖时,“行赏而授位也,爵以功为先后,官用能为次序。”(注:《汉书·外戚恩泽侯表》。)爵为功而设,而官以才能担任。《二年律令·赐律》:“吏官庳(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官卑而爵高的现象,表明了官、爵分离的顷向,但官、爵挂勾的痕迹尚存,律文中常有以爵级比附官秩的规定,如前文例(四)、(五)所见。但须分清,爵位虽可享受相应官秩的物质利益,却不具有相应官秩的权力。

据上例(一)至(五)所见,有爵者享有相应的权益,乃继承秦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注:《史记·商君列传》。)的传统。即可占受田、宅及接收衣物棺椁膳食等赏赐。此外,尚有减免徭赋租税等,如:

(六)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袅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鬻米月一石。《二年律令·傅律》

(七)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 《二年律令·傅律》

(八)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 《二年律令·傅律》

(九)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 《二年律令·傅律》

上述规定中,例(六)所见“年九十”以上的高龄人口必然极少,故仅具象征意义。例(七)所见受杖事属荣誉待遇,实际意义有限。例(八)、(九)所见则具有较大的实效性,因为免老者免服徭役,爵位越高,免老的年龄越小,一生中服徭役的时间亦越短。睆老也是对老龄人的优惠,可以说是免老之前的过渡阶段,《二年律令·徭律》:“睆老各半其爵徭,□入独给邑中事。”凡属睆老范围的人,可减半服徭役。

又,各爵级人士的直接继承人傅籍的年龄不同,如:

(一○)不更以下子年二十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二十二年,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二十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寿(畴)官各从其寿(畴)有学师者学之。《二年律令·傅律》

爵位越高,其继承人傅籍的年龄越大。傅籍年龄的延迟与免老年龄的提前,即意味着承担徭役总量的减少。爵级不同,承担徭役的程度也不同,例如:

(一一)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年以上者。补缮邑□,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勿以为徭……

《二年律令·徭律》

“自公大夫以下”之“下”,整理小组云:“‘下’疑为‘上’字之误。”则公大夫以上爵位可免服徭役。赀家出车、牛运送粮食的记载亦见于居延汉简,《合校》16.2:“入粟大石二十五石,车一两,输甲沟候官。始建国五年六月,令史 受訾家当遂里王护。”(注: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以下简称《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新简》EPT59.100 :“入粟大石廿五石,车一两,正月癸卯,甲渠官谭受訾家茂陵东进里赵君壮,就人肩水里郅宗。”(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以下简称《新简》),中华书局1994年版。)律文明确规定大夫以下爵级皆有此义务,而官大夫以下则无。除以上所述权益外,犯罪时可相应减、免、赎刑罚亦为有爵者的特权。

二、爵位的拜赐与削夺

汉高祖刘邦在统一战争过程中广泛采用斩首赐爵制,以战功作为赐爵的重要依据。统一后,此原则亦延伸至治安事务,例如:

(一二)徼外人来入为盗者,要(腰)斩。吏所兴能捕若斩一人,拜爵一级。不欲拜爵及非吏所兴,购如律。《二年律令·盗律)

(一三)……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拜爵一级。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所捕、斩虽后会□□论,行其购赏。斩群盗,必有以信之,乃行其赏。《二年律令·捕律》

(一四)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数人共捕罪人而当购赏,欲相移者,许之。《二年律令·捕律》

(一五)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入、司空三人以为庶人。其当刑未报者,勿刑。有(又)复告者一人身,毋有所与。诇告吏,吏捕得之,赏如律。《二年律令·钱律》

斩首赐爵源自秦制,《韩非子·定法篇》:“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汉初仍实行斩首赐爵的原则,但还根据斩、捕方式及对象的身分加以区别,如例(一二)所见凡在官吏率领的行动中斩、捕境外入盗者一人,拜爵一级;例(一三)所见活捉群盗(团伙犯罪)一人或斩杀二人,拜爵一级;例(一四)所见活捉诸侯间谍一人,拜爵一级,又加赏钱二万。例(一五)所见活捉所见犯死罪之盗铸钱者一人,拜爵一级。显然,被捕、斩者的对象不同,捕、斩者所受奖励有别,其中尤以活捉诸侯国的间谍所获奖赏最多,这与当时异姓诸侯的反叛对中央朝廷造成直接威胁的形势直接相关。其实,视斩、捕对象的身分地位赐爵的做法曾实行于统一战争中,典型者如《史记·樊郦滕灌列传》:“所将率五人共斩项籍,皆赐爵列侯。”由于项羽是楚汉战争中一方阵营的首领,故斩之者虽多人,每人都可直接登达列侯爵位。又,在平时的治安行动中,由于活捉犯人能获得更多的信息,以便辑拿同案犯,故活捉犯人所受奖励通常多于斩首,与大规模军事行动中采取的做法不尽一致。

由于战争而引发百姓的逃亡,户口大量流失,统一后汉高祖采取了普赐民爵吸引户口的重要举措,五年五月“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其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注:《汉书·高帝纪》。)此举,无疑使汉朝廷直接掌握的户口迅速增多,《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后数世,民咸归乡里,户益息,萧、曹、绛、灌之属或至四万,小侯自倍,富厚如之。”在初期阶段,普赐民爵与律文规定之斩捕赐爵相辅相成,起着调整平衡各种社会关系的作用,但赐爵制从此亦向着轻滥的方向发展,有甚者如允许以钱买卖爵位,汉惠帝时,“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又六年“令民得卖爵”(注:《汉书·惠帝纪》。)。

爵位之拜赐遵循一定的程序,除前例(一三)所见“斩群盗,必有以信之,乃行其赏”之外,又如:

(一六)……受(授)爵及除人关于尉……《二年律令·置吏律》

(一七)当拜爵及赐,未拜而有罪者,勿拜赐。《二年律令·爵律》

(一八)诸诈伪为自爵、爵免、免人者,皆黥为城旦舂。《二年律令·爵律》

拜爵程序中,最重要并且不可缺的是“必有以信之”,即捕人或斩人,当有人证、物证。秦时的规定如“以战故,暴首三日,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罢其县四尉,訾由丞尉”(注:《商君书·境内篇》。)。汉代的做法未必尽同,而必须经过验证是肯定的。例(一六)所见规定授人爵位须申报县尉。例(一七)所见规定爵位未正式拜赐而犯罪时,取消除赐资格,与秦律之规定稍异,《秦简·秦律十八种·军爵律》:“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汉律之规定当严于秦律。例(一八)所见凡以欺骗手段获得爵位及享用其权益者,将被判服徒刑“城旦”并附加肉刑“黥”。

爵位作为统治者掌握控吏民的工具,可拜赐亦可削夺,即所谓“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注:《汉书·食货志》。)王粲《爵论》云:“古者爵行之时,民赐爵则喜,夺爵则惧,故可以夺赐而法也。”(注:《艺文类聚》卷五一封爵部引王粲《爵论》。)律文所见削夺爵位通常与当事人的失职及违法行为相关,如:

(一九)……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捕之而□□□□□□[逗]留畏耎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络〈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而罚其所将吏徒卒戍边各一岁。《二年律令·捕律》

(二○)博戏而夺钱财,若为平者,夺爵各一级,戍二岁。《二年律令·杂律》

(二一)大史、大卜谨以吏员调官史、卜县道官,官受除事,勿环。吏备(惫)罢、佐劳少者,毋敢亶(擅)史、卜。史、卜受调书大史、大卜而逋、留,及亶(擅)不视事盈三月,斥勿以为史、卜。吏壹弗除事者,与同罪;其非吏也,夺爵一级。《二年律令·史律》

夺爵之事亦见于秦律,如《秦简·法律答问》:“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归者,以为隶臣。”汉代之削夺爵,亦屡见史载,如《汉书·冯唐传》:“(文帝时)云中守尚坐上功首虏差六级,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罚作之。”《汉书·景帝纪》:元年秋七月“吏迁徒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师古注:“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也。谓之士伍者,言从士卒之伍也。”从律文及史籍所载,知汉初之削夺爵已成为处罚之一种方式,并纳入刑罚体系中。

三、爵位的继承与转移

爵位的继承是汉初二十等爵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律文规定甚详,如:

(二二)□□□□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母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

《二年律令·置后律》

(二三)

(二四)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二年律令·置后律》

(二五)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適(嫡)子;毋適(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二年律令·置后律》

上述律文关于继承爵位的规定,包括继承人的确定、继承爵位的等级、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时间等。继承关系的成立基于三种情况:一如例(二二)所见因公殉职者,其子男可继承父亲的原爵级,如父亲为无爵者,可赐爵为公士;在特定的条件下,如例(二三)所见继承人原已有爵位,且与传给人爵位相等时,则可在原爵位的基础上加赐一级,满大夫级者换为供食。二如例(二四)所见,传给人因病死亡,直接继承人可按规定继承规定的爵级。三如例(二五)所见,继承人达到申报户籍年龄时,可按规定继承一定的爵级。继承关系成立的前提不同,待遇亦有别。

继承爵位的级别:死事者子男袭原爵,如子男原有爵与传给人同,加爵一级;毋爵者后为公士。疾死者除彻侯及关内侯之继承人承袭原爵外,卿侯(包括左庶长至大庶长间爵级)之继承人皆受公乘爵,五大夫以下之继承人皆受降二级之爵位,上造以下之继承人则无爵可受。

爵位继承人的顺序,按子男、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妻、祖父、祖母依次排列,前者不存则后者补上。子男、子女的顺序,以嫡长子为第一。母嫡长子者,彻侯以孺子子、良人子递补;彻侯之下爵位则以继母之子、妾之子递补。同辈兄弟姐妹间依年龄从大到小排列,同母者优先。(注:《二年律令·置后律》:“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嫡长子之外,其他庶子可继承较低爵位,如例(二五)所见“不为后而传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之类,通常是庶子二人继承较低爵位,余子继承更低爵位。

继承爵位的时间,通常是传给人死事、疾死之后及继承人傅籍之时,其中当以傅籍时继承爵位者居多。律文规定了两个政策界线:一是以继承人傅籍时传给人的爵级确定继承关系。二如果传给人已死亡,则以死时爵级确定确承关系。另有特殊情况,如《二年律令·置后律》:“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即传给人死亡,其妻尚怀子未产,待其子出生后确定继承关系。

爵位的继承亦遵循一定的程序和限制,如:

(二六)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二年律令·置后律》

(二七)

律文表明,继承人须经过同里典、正乃至同伍五人以上担保方可成立,实质是对继承人身份、年龄等的核实过程。曾犯过“耐”以上罪者及自杀者的后代无资格继承爵位。(注:“耐”为剃去犯人须鬓的刑罚,常与徒刑复合使用。参见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第三章《秦汉刑制的演变》第二节《秦律中之肉刑与徒刑的关系》。)

爵位之转移多以转移权益的形式见存,如例(一四)“数人共捕罪人而当购赏,欲相移者,许之。”又例(一五)所见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可获爵一级,亦允许以此爵抵免他人之罪,“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入、司空三人以为庶人。”史籍所载则有爵级的直接转移,如《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此类转移,目的是为避免过多的人获得高爵。

四、爵位与增减及赎免刑罚

汉初之爵位与刑罚的增减及赎免有直接的关系。增罪主要是针对加害于高爵(被害者爵位高于加害者)的行为,律文之规定如:

例(二八)所见为相互殴斗产生的轻微犯罪,被害方与加害方爵位相同或更低,加害方罚金二两;而被害方爵位高于加害方时,加害方罚金四两,显然是加重惩处。例(二九)所见官员因公事而谩骂五大夫以上爵位者,皆黥为城旦舂。“黥城旦舂”是徒刑中最重者,而因公事谩骂低级官吏仅“耐”之(剃去须鬓),量刑程度不同。凡此类加刑,皆意在维护爵位等级制度。减、免刑罚是有爵者特权的体现,今见主要条款如:

(三○)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而以为鬼薪白粲。《二年律令·具律》

(三一)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二年律令·具律》

(三二)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曰……

(三三)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二年律令·收律》

例(三一)所见律文未讳“盈”字,当颁布于汉惠帝前。 公元前195年四月汉高祖死,五月惠帝即位,颁诏赐民爵及减免刑罚,曾重申上述律文所见,文云“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双外郎。太子御骖乘赐爵五大夫,舍人满五岁二级……减田租,复十五税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注:《汉书·惠帝纪》。)但减刑的范围仅及爵公士以上者,未涉及公士以上妻。公士为二十等爵之最低一级,故知凡有爵者皆具减刑特权。此制亦承于秦,《商君书·境内篇》:“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汉旧仪》:“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尽其刑。”内公孙犯罪得比公士减刑的法律亦见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内公孙毋(无)爵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汉初律文则把比公士的范围扩大到例(三○)所见“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吕后时再扩大至“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耳孙,彻侯子、内孙”等。(注:《二年律令·具律》。)律文所云“有罪当刑”之“刑”乃指肉刑,与“完”相对应,“完”即指不加肉刑。律文所见有爵者之减免刑所涉及肉刑、徒刑,未言及死刑。例(三二)所见“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日”,指有爵者及其妻可在官府服徒刑,劳作环境相对好一些,也是减刑的一种形式,亦源于秦律,《秦简·法律答问》:“将上不仁邑里者纵之,可(何)论?当系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例(三三)所见犯罪判鬼薪以上者,皆没入其妻、子、财产、田宅,如其子女已成家立户及有爵则可免于连坐,也是一种减免刑罚的形式。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许按上述条款减、免刑罚,如:

(三四)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赎。《二年律令·贼律》

(三五)《二年律令·贼律》

上述二条款涉及杀、伤罪,并有违伦理,尤其不孝为严重罪行,通常处以极刑,故其妻、子当连坐者皆不得以爵償、免。妻杀伤其夫,同样因有违伦理而不得按前例(三○)至(三三)条款减免刑。

(三六)八年十月己未,安陆丞忠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平曰:“诚智(知)种无[名]数,舍匿之,罪,它如刻(劾)。”种言如平。问:平爵五大夫,居安陆和众里,属安陆相,它如辤(辞)。鞫:平智(知)种无名数,舍匿之,审。当: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罪,以此当平。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治。

《奏谳书》

(三七)七年八月己未,江陆丞言:醴阳令恢盗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长□□□□从史石盗醴阳己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士五(伍)兴、义与石卖,得金六斤三两、钱万五千五十,罪,它如书。兴、义言皆如恢。问:恢盗臧(赃)过六百六十钱,石亡不讯,它如辤(辞)。鞫:恢,吏,盗过六十六十钱,审。当:恢当黥为城旦,毋得以爵减、免、赎。律:盗臧(脏)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以此当恢。恢居郦邑建成里,属南郡守。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治。《奏谳书》

以上二例为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法律文书。例(三六)所见,不仅隐匿户口者本身不能以爵减免刑,其包庇之官吏也不能以爵、赏免。原因在于汉初实行二十等爵制,恢复秦民故爵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吸引户籍人口,必然不能允许与此宗旨相悖的行为存在,所以即使爵为五大夫的狱史平也不能例外,表明法律对执法官的要求或更为严格。例(三七)所见对醴阳令恢的判决是依据《盗律》:“盗臧(脏)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及《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二条款执行的。知吏之坚守自盗不在以爵减免赎的范围内。汉津中亦当有专门针对主守盗的条款,《汉书·刑法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师古注:“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综上可知,汉高祖刘邦统一中国至吕后时的十余年间,二十等爵制曾得以恢复、发展及认真执行。汉文帝以后,二十等爵制朝着轻、滥的方向发展,实效性逐渐减弱,往往成为统治者的权宜之计,典型者如晁错向汉文帝的建议:“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此其与骑马之功相去远矣。爵者,上之得擅出于口而亡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注:《汉书·食货志》。)汉文帝采纳了晁错的提案,于是“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注:《汉书·食货志》。)。此后,西汉之历代皇帝普赐民爵,有爵者之权益几乎丧失殆尽,故如王粲《爵论》所云:“今爵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设空文书而无用也。”(注:《艺文类聚》卷五一封爵部引王粲《爵论》。)东汉以降,二十等爵制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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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20级职称制度_中国爵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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