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评估结果——关于公允市价、价值、价格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允论文,市价论文,评估结果论文,资产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资产评估理论认为:评估目的决定评估计价标准,评估计价标准约束评估方法。即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下,对应着唯一的评估计价标准;在评估计价标准确定后,评估方法可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具有多样性和可替代性。除清算价格标准外,资产评估结果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及现行市价法得出,且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根据现时资产评估理论,评估结果均是现行公允市价。关于资产评估计价标准及资产评估计价标准与评估方法间的关系作者将另作研究,本文在此想进行讨论的是:(1 )由这些具体方法所得出的评估结果具有价值还是价格的特征,是否可以直接被称为公允市价;(2 )由这些具体方法所得出的结果是否一致,它们是否可以满足资产评估的要求; (3)资产评估结果的作用是什么;(4 )应该如何来反映资产评估结果较佳。
一、公允市价、价值、价格的概念
公允市价是在公开市场上形成或成立的价格。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唯一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双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具有较充裕的时间,对被评估资产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公允市价也即通常经济学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市场价格。
价值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表述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称抽象的人类劳动。从商品价值创造角度来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是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从此角度定义的价值我们称其为“要素价值”)。从商品价值实现角度来说,取决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从此角度定义的价值我们称其为“经济价值”)。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其基础是商品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的形成,除商品价值因素外,也受商品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资产评估中论及的价格,有公允市价的含义,要求反映出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交汇点。
二、评估方法的定义、基本公式及评估结果性质分析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91号令)第四章“评估方法”中明确列示的评估方法有四种:(1)收益现值法; (2)重置成本法;(3)现行市价法;(4 )清算价格法(本文对清算价格法不作讨论)。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的定义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有: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注:有学者认为,此方法定义并非针对具体方法而言,而应理解为计价标准,对此作者将有另文论述)。在《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重置成本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全价-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
其中:重置全价=资产现行购、建成本费用+建设期资金成本+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实际运用时,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从重置成本的定义看,重置成本法的评估结果是劳动价值论中论及的价值(要素价值),唯一的差异在于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是由过去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重置成本价值由评估基准日时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由于它仅从生产者的角度考虑资产价值的构成,而未考虑购买者对资产未来使用价值的要求,忽视了市场的接受能力;同时,根据公允市价的性质,由公开市场决定的公允市价中应包含生产者的正常利润,而在重置成本法评估结果构成中并无此内容,因此显然它不是公允市价。从基本计算公式看,重置全价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非价值构成要素,但它也不是价格构成要素。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性质而言,其目的在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税率低,对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项目税率高。对资产所有者而言,其资产越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趋势,经济性越差,评估值越高,显然不合常理;对资产购买者而言,资产质量越差,所要付的代价越高,则更不可思议。在这样的条件下,要达到市场共识几不可能,因此评估值也不可能是公允市价。
2.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的定义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有: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在《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给出其基本公式为:
评估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
n F[,t]
即P=∑ ────────
t=1 (1+i)[t]
式中:P——评估值;
F[,t]——未来第t个收益斯的预期收益额;
i——折现率。
从收益现值法的定义看,评估结果也是价值(经济价值),是从商品价值实现角度来考虑,由其未来使用价值决定的。不过,究竟是价值还是价格,也与收益的具体定义有关。由于收益现值法一般用于整体资产评估及无形资产评估,因此本文也仅讨论这两种情况下的收益定义。
对收益的定义有多种:
(1)全部收益;
(2)边际收益(超额收益);
(3)收入(利润)分成或入门费加分成;
(4)边际收增减(购买方)机会成本。
全部收益概念主要应用于整体资产评估。在整体资产评估中对收益的定义并无争议,一般都认为是企业的全部净收益。由企业的全部净收益折现得到的评估值应是企业价值。
无形资产评估中:
若收益定义为由无形资产产生的全部边际收益,由此计算得出的评估值显然应为无形资产价值;
若收益定义为收入(利润)分成或入门费加分成,而这种分成的确定仅为反映无形资产的全部边际收益,则计算得出的评估值亦应为无形资产价值;
若收益定义为收入(利润)分成或入门费加分成,且分成比例(或入门费额及分成比例)须由交易双方确定,使边际收益不尽归转让方或许可方所有,也要使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从中有所得,则此时计算得出的评估值应为无形资产交易价格;
若收益定义为边际收益减(购买方)机会成本,则评估值仅表示购买方的支付意愿,既非无形资产价值,亦非可为交易双方接受的无形资产交易价值。
折现率的选择由于交易双方考虑问题角度的不同可能有所差异,并因此而影响评估结果的性质。由资产所有者选择的折现率,并非目前公认的含风险的投资报酬率,而应是反映其消费偏好的等值折现率,他们愿意以此为等价原则折算其未来收益;资产购买者心目中的折现率,方为含风险的投资报酬率,反映出他们对未来收益的风险度量,他们须以此来稀量将要获得资产的价值。只有在双方意愿一致、且评估所选折现率可以反映此意愿的前提下,评估结果为公允市价;否则评估结果不是公允市价。
3.现行市价法
对现行市价法的定义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有: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从现行市价法的定义看,评估结果应是价格,它是由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决定的。但是否可称之为公允市价,则需考察市场本身。在满足公开市场条件的交易市场中选择参照物进行比较、修正,得出的评估结果为公允市价;在不满足公开市场条件的交易市场中选择参照物进行比较,由于参照物本身不是公允市价,虽经修正,但借助于此得出的评估值也并不一定是公允市价。
三、公允市价、非公允市场价格、要素价值、经济价值混淆的后果
从价值与价格的性质我们知道:价值与价格是有差异的。特别在资产评估中,价格形成受具体市场、具体评估基准日选择的影响较大。从价值形成的两个角度考察我们亦明了:考察角度不同,反映的价值特征不同,即使都是价值,结果会因是要素价值或经济价值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那种认为在资产评估中只要评估值,勿需去分辨价值、价格;那种认为无论什么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值都一样;那种认为在资产评估中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都是公允市价的观点,显然并不正确(这种观点在资产评估行业中并非少数)。
价格与价值有不同的性质,不同价格、不同价值之间性质亦不同。在评估结果为价格的前提下,有着公允市价与非公允市场价格的区别;在评估结果为价值的前提下,评估方法的不同,又要区别出要素价值与经济价值。
在单项资产评估中,当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同一资产评估,并对得出的评估值进行比较时,由于替代性原则的作用,我们显然不能确定哪种方法得出的评估值为公允市价。例如对企业设备的评估:选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时,其评估值等于公开市场上的设备价格加上运杂费及安装调试费、资金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选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时,其评估值就等于公开市场上的设备价格;若将企业设备作为一个可独立获利的整体用收益现值法评估时,评估值就由其未来收益决定了。当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同一类资产评估、并比较评估结果时,由于计价基础的不一致,“公允市价”并不相同。由于这种结果上的差异不能说明资产本质上存在不同,因此将不同的结果统称为公允市价,使得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受到质疑。
在整体资产评估中,当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各类资产评估,并将此类评估结果相加(成本加和法)得出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时,由于各类资产评估结果性质的不同,其和值已不具备要素价值的性质,亦难以被认为是公允市价,这使成本加和法失去意义。当选用重置成本法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并将此类评估结果相加(成本加和法)得出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时,其结果的性质为企业要素价值,但一般情况下它并不等于以企业整体运营的未来收益为基础计算的企业经济价值。将两者模糊地称为公允市价,并要求互相验证,混淆了企业资产的不同价值特性,使评估结果的这客观性大打折扣,扰乱了经济行为双方对企业价值的认识。
四、资产评估结果表述的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要避免评估结果的混淆,或者应该有一统一客观的尺度,或者应该有一清晰的说法(如:市场价格、要素价值、经济价值),以此来较为明确地反映资产评估结果。
资产评估的功能是正确体现资产的价值量,以保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它被要求能为特定资产业务提供公平的价值尺度,以正确反映资产的实际现时价值或资产的经营效果。其作用在于提供给特定资产业务当事人以明确的提示。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公正及公证性质,它被要求“一碗水端平”,出具具有公信力的评估结果;又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中介性质,其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仅具咨询性质,并不具有要强制实施的效力。因此,如果市场经济发达、市场趋向于完全竞争,运用现行市价法评估得到公允市价应是资产评估结果的首选。但在具体评估操作中,如果受现实社会环境的制约,资产并不具备公开市场条件,则现行市价法得出的评估值并非公允市价,价格类型的评估结果就不具有公信力。此时,应考虑评估结果的价值表现形式,根据其特定的评估目的,选择反映不同价值特征的重置成本或收益现值法,并明确揭示其价值特征,使评估结果可以从某个侧面客观反映资产的“含金量”。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对资产评估结果:
(1)不可不经市场条件分析、不论评估方法而统称为公允市价;
(2)在非公开市场条件下回避价格概念、尽量使用价值概念;
(3)在应用价值概念时明确区分要素价值、经济价值;
(4 )对同一评估目的下的各类资产尽量保持采用同一种评估方法进行。
以免出现对同一资产评估结果理解的歧义。
五、结语
本文提出的观点使具体评估结果有了较为明确的经济意义,避免了运比较中出现的混乱。当评估者无法在公开市场上由现行市价法直接得出公允市价时,他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或收益现值法寻求得出资产的要素价值或经济价值,并将此明确告知进行交易的双方,由当事人自行进行决策。这样,既满足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要求,又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咨询性质的角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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