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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656(2001)03-0083-08
一、市场化改革的启动与多元所有制经济的生成机理
(一)公有产权量的规定性与质的规定性
从法权形式来看,公有产权就是由多人对同一财产对象享有同等的权利(荣兆梓,1996)。公产成员间财产权利的等同意味着公有产权具有两个方面的规定性。第一,公产成员与劳动者集体必须是严格同一的。公产成员规模不管有多大,每个适龄的劳动者必须能在公有制经济中获得一个劳动岗位。反过来,公产规模不管有多小,它都不能将任何一个适龄的公产成员排斥在就业岗位之外。否则平等的财产权利就会被不平等的就业权所否定。这是公有产权量的规定性。第二,劳动平等成为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公有产权消除了公产成员之间财产权利的差异,因此,财产权利不再构成个人收入的源泉。财产不再有“自然果实”,因而个人不可能拒绝劳动。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成为一切个人收入的源泉,并成为收入分配的唯一尺度,因而劳动者必然“各尽所能”。如果对劳动贡献的计量不存在信息成本,那么可以导出,公有制经济必然是充满活力的。这是公有产权质的规定性。
但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又必须要求有一个反映两种资源之间技术构成的数量比例关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内,一定时期的劳动力资源和生产资料,其规模和结构都是历史的遗产。两种资源之间的技术构成不可能在短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不管所有制的性质如何变化,由技术构成所决定的数量界限都将难以突破。
在现实的公有制经济中,两种资源的结合要么以技术构成为约束条件,按照生产资料的规模决定就业规模,要么以公有产权的社会性质为约束条件,按照人人有就业岗位的标准去分享或肢解公有资产。公有产权从确立之日起,两重标准就始终交织在一起。只要公有产权量的规定性受到技术构成的冲击,就必然导致劳动力或生产资料越出公有产权的边界而寻求新的结合方式,并最终确立起新的经济形式。下面,我们将揭示劳动力和资本资源是如何越出公有产权的。
(二)劳动力资源的“溢出”
公产主体需要有一个能够代表其公共意志的现实机构。就“全民”所有制而言,国家作为超越任何个人之上的社会机构便“自然”地充当了全民产权的代理人。全民所有制演变成国有制,原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双重标准便转化为国家政策的两难选择。
在城乡关系政策上,国家一方面要坚持技术构成标准。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严重短缺的资本资源迫使国家放弃让它们无差别结合的幻想。国家通过户籍管制等手段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国有经济以全体人民的名义占有财产,但真正能够与全民财产直接结合的却只能是城镇职工。“全民职工”只能是人民总体的一个较小部分。另一方面,国家在城镇国有经济部门又要坚持“劳动者主权”,尽可能保证人人就业,于是在国有经济部门超额吸纳员工。
城乡分割政策既造成了庞大的农村人口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又造成城市国有经济部门20-30%的隐性失业率。有限的国有资本无法容纳庞大的就业人口。60年代初期,国家向农村遣返了2000万工人,后来又以政治手段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到70年代末,国有经济部门已没有能力继续用“隐性失业”的办法维持过量的冗员。
在产业政策上,由于国家担当着推动工业化的角色,在自身目标函数的约束下,国家制定了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核心的赶超战略。重工业是资本高度密集型产业。国家一方面要在这一产业内部遵循技术构成标准。为了动员资本资源,国家实施低利率、低汇率和低的材料供应价格政策以及计划为基本手段的资源配置制度(林毅夫等,1994)。同时对容纳较多就业的商业、服务业进行压制。这种发展战略和政策极大地约束了资本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全民产权的代理人,又担负着创造更多就业的职责。在国有资本存量不变的条件下,要创造更多的就业除了增加冗员以外,就只能依赖国有资本的存量分解,加大对就业弹性较大的产业分散化。结果是,国有资本的产业布局越来越分散化,战线越拉越长,有限的国有资本遍布从饮食到远程导弹生产等几乎所有的工商领域(吴敬琏等,1998)。
国家政策顾此失彼。70年代以前,国家还可以通过向农村转嫁危机,或者增加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资勉强维持公有产权的量的规定性。但是到了70年代末期,随着1700万知青返城,人人就业已成为理论上的虚构。规模可观的劳动大军被排斥在国有产权以外,这在客观上为其它经济成分的发展准备了劳动力资源。
(三)资本资源的“漏损”
仅有劳动力要素还不足以在国有经济之外确立起新的经济成分。如果国家不放松对资本资源的绝对控制,新的经济成分就没有赖以发育的种子。但是,公有产权的内部矛盾同样会导致资本资源越出它的边界。不同的是,资本资源的越出有着自身的逻辑,也更加发人深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放权让利”和城乡经济中承包制的推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越来越向个人倾斜,居民手中积累了不少的闲置资金。毫无疑问,他们对这一部分的“剩余”收入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从经济流程来看,这部分剩余既可以进入国有银行体系,从而成为国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本来源,但也可以不进入国有银行体制,通过民间借贷等方式成为非国有经济的资本来源。所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以后,非国有经济的资本积累已不再有所有权方面的障碍。只要管制有所松动,这部分越出公有产权的金融资源就随时可能成为非国有经济的种子,一旦政策允许,这些种子便会破土而出。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只是为非国有经济积累资本提供可能性,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化成现实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条件。如果国家能够通过国有银行把散布于居民手中的所有“金融剩余”集中起来,在国家严格控制之下,再转贷给国有企业,那么其它经济成分由于得不到金融支持,还是无法进行资本积累。但是,由于控制成本的约束,以国有银行为媒介的间接融资体制事实上存在“缺口”,它不可能毫无遗漏地实现“金融剩余”的集中与转移。因为可积累的收入已分配到了居民手中,他们有权选择财产的形式,有权决定资金的投向。正是从这一缺口漏出去的金融资源,成为支持非国有经济发展的资本来源。国家如果堵截这一缺口,不仅需支付高昂的管制成本,而且还会极大地损害金融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效率。
令人困惑的是,在国家的一系列金融管制措施中,有不少都是旨在堵塞这一缺口。为了弥补政府在国民收入中分配份额的下降,国家建立了一个由国家控制并占垄断地位的国有金融体系,通过大量设置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垄断存贷款业务。同时,对金融资产的种类和数量加以限制。居民出于对国有银行的信任,在金融资产短缺的条件下纷纷将储蓄投向国有银行,然后再由国有银行贷给国有企业。已经越出国有产权边界的大量资源就这样又重新被吸纳进来。但是,缺口并没有堵住,反而以各种方式越扩越大。
首先是民间借贷。这是一种在国有金融体系之外的借贷行为。国有金融无论是融通资金的数量还是服务方式,都无法适应个体、私营和小集体经济的资金需求和运行特点,为弥补这一缺陷,民间借贷市场和民间金融组织自发兴起。民间借贷简便灵活,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以温州农村为例,家庭工业发展所需资金中,只有20%来源于国有银行,而80%则来源于民间借贷市场。
其次,是国有银行开拓金融灰市。在计划体制下,国有银行只能以国有企业作为资金的供给对象,由此形成一种所谓的金融红市交易关系。但市场化改革大大刺激了国有银行追求自身利益的。在利益驱动下,它们采取“同业拆借”或其他迂回方式逃避贷款规模控制,以达到向非国有经济放贷的目的。结果,由国有金融体系内部派生出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灰市。当然,其中不乏违规、违法的特殊交易。但在客观上,灰市交易一定程度地推动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由此获得了难得的金融支持。
以上分析可见,“放权让利”等改变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接着通过融资体制缺口使一部分金融资源越出国有产权边界,最后成为非国有经济的资本来源。已被排斥在国有产权之外的劳动大军与这些资本资源结合后如鱼得水,结果导致了非国有经济的超常规发展,正所谓“异军突起”。尽管非国有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在它们确立时可能有独特的经济背景和社会条件,但它们都可以从国有产权内部找到共同的根源,体制上的“双轨制”原来是由国有经济的单轨演化而成的。
二、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机制摩擦与利益冲突
从前面分析中可以发现,相对于资本要素而言,非国有经济对劳动力要素的获取更容易,成本也更低。所以,非国有经济一开始就选择进入国有经济相对薄弱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从而形成与国有经济的“产业割据”。但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毕竟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的所有制基础不同,由所有制所决定的经济运行机制具有明显的差异。在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自我封闭、呈现板块结构的条件下,原来国有经济内部劳动力与资本要素结合的两重标准之间的冲突,便外化为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之间的机制摩擦和利益冲突。(注:在国有经济内部,两重标准之间的冲突仍然保存着,只是越来越趋近技术构成的标准。)
(一)决策机制的摩擦与利益冲突
前期改革使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表现在企业获得了一部分经营决策自主权,开始考虑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利润动机有所增强,产品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正在提高。
但是,国有企业在预算上的软约束仍然没有根本改变。这决定了国有企业在转轨期间决策机制上的特殊性:企业的经营目标不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是倾向追求经理报酬和职工收入的最大化,经营的手段主要不是依靠正确的经营决策和强化内部管理,而是倾向追求对经济资源的占有规模。对价格、利率等市场信号反应迟钝,但向政府“公关”的积极性甚高。由于来自所有权的约束较弱,企业存在过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倾向。
非国有企业具有完全不同的经营决策机制。由于每个经济主体的经济资源都具有明确的所有权界限,资产的转移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产权性质决定了它的经营目标是追求投资净收益的最大化。它必须时刻关注市场动态,根据市场需要进行经营决策。价格、利率等市场信号是它进行决策时必须考虑的参数,同时以其全部资产承担风险。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决策机制的不同,从积极方面来看,可以促使国有企业改革经营,提高效率,当产业壁垒逐渐被打破,国有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这有助于国有企业活力的增强。但决策机制不同引起的经济秩序紊乱和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令人注目。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企业都受相同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它们具有大体相同的决策机制和行为特征。但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国家会向企业输入社会目标。由此形成的决策机制,就比非国有企业多了一层如何在企业内部处理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这种特殊纽带使国有企业可得到一些特殊政策的扶持。这样,非国有企业就得面临不公平的政策环境。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其实存在千丝万楼的联系,非国有企业利用这些联系可以分享到国有企业特殊政策的利益,同时还可以将不公平的政策所带来的成本向国有部分转移。非国有经济向国有经济“寻租”和“搭便车”,其根源正是国企与政府之间存在的这种特殊纽带。
国有企业受所有权的约束虽然不如非国有企业那般有力,但在面对顾客和消费者时,来自社会利益的约束明显比非国有企业强烈。这种差别使某些非国有企业可以在产品质量上以次充好,以“假冒伪劣”产品迅速扩大市场领地。在“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下,国有企业的经营会更加艰难。
(二)收入分配机制的摩擦及其利益冲突
无论在何种经济中,收入的分配都是所有制关系的集中反映。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决定了各自以不同的收入分配机制作为自己的表现和实现形式。同一产权会因内部的权利调整表现出不同的收入分配关系,但这种配套不会抹煞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在基本经济关系上的界限。
现在,假定在一个市场经济环境里存在两个企业:古典企业(甲)和国有企业(乙)。它们都在竞争行业里从事相同的业务,开始时都以剩余分享作为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并且假定资本方和劳动方均没有固定收入。
这里选择二者总收入刚好相等的状态作为讨论的起点。总收入用y来表示,用w和π表示工资和利润,则有y=w+π。利润与工资之比用a表示,即
。
在甲企业里,收入的分配表现为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在环境变化等因素的作用下,a[,甲]会发生变动,但总存在一个摆动的区间。如图1。摆动区间(线段AB)表示利益争端所能达到的限度,同时表明一方对另一方的利益侵蚀不会沿单一方向无限地继续下去。
对乙企业而言,收入分配机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公有内部矛盾导致公有产权主体的产生,并外化为公有产权主体与全体公产成员之间的矛盾对立(樊纲、张曙光等,1990)。但这种对立关系并不像资本家与工人之间表现为“寸步不让”的特征。因为在乙企业里,资本的监护人是一个负抽象的存在,而不是具体的谈判对手。这种不对称性会使a[,乙]向着w的方向无限地靠近,即从A点一直向B点延伸。如图2。一旦达到B点,资本就不再享有剩余索取权,并无任何回报。当然,B点只是表示一种极端的情况。国家可以通过委托具体的个人代理行使公有产权主体的职能。但是,代理者与公有产权主体在目标函数上存在差异,在实际运行中,不可能形成等同于甲企业的收入分配机制。在本质上,代理者属于职工的一员,因此,a[,乙]从A到B的变化趋势在没有外部强制因素的作用下是不可逆的。“分光吃光”不一定成为现实,但“工资侵蚀利润”却是常态。
两种收入分配机制的并存,意味着资本和劳动的价格存在两种不同的尺度。一般来说,非公有制企业的要素报酬既反映市场机制作用下的要素的相对价格,又代表了要素的边际贡献。非公有制企业内的相对较高的工资水平是与这些企业内的劳动强度和效率密切相关的。但在收入上的“攀比”会刺激国有企业职工要求增加工资的欲望,国有企业行为因此越发表现出追求员工收入最大化的特征。结果,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因为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而下降。进一步地,国有企业特殊的收入分配机制还会突破“资本保全”的原则。员工个人收入相对于效率过快地增长,可能是对国有资产进行掠夺性使用的结果,或者是直接侵吞国有资产、变相私分的结果。无论何种途径,最终都会加速国有经济的萎缩和国有资产的“空壳化”的进程。
(三)融资机制的摩擦及其利益冲突
资本不会自动地成为一种经济成分的要素。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融资机制的支持。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融资依赖着一种财政型的融资模式。国家在这里充当资本流动的中介,它把国民收入的大部分通过财政集中起来,再直接分配给它所选择的国有企业(张春霖,1997)。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以后,国家财政开始萎缩,由国家直接给国有企业的注资大为减少。但国家并没有放弃对资本实行行政分配的体制,所改变的只是从过去的财政型变为银行信用型,即国家通过银行向城乡居民举债,筹集资本,再贷给国有企业。所以,国有企业的融资依赖于国家通过银行自上而下建立的纵向信用关系,融资方式以“外源融资”为主导。
体制外企业创立侵始,就没有国有企业那种优势的“政策禀赋”。它不能通过国家政策得到足够的融资支持,它只能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内部的积累和储蓄,以及一种没有很好规范的民间金融市场。所以,在改革过程中,民营企业依赖于由民营经济内部之间所形成的横向信用关系,融资方式以“内源融资”为主导。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融资机制,构成了它们争夺金融资源的制度基础。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与国有银行之间的红市交易获得大量的优惠贷款。但是由于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国有企业而言,资金一旦到手,风险便可以外部化,甚至可以赖账。在这种软的预算约束下,一笔资金的注入引起的往往不是经营绩效的改善和财务状况的好转,而是更大的资金需求。国有企业因此对银行贷款形成更强的依赖倾向。对于国有银行而言,尽管金融红市使它不堪重负,但由于存在“人质”问题,一旦向国有企业提供初始贷款,就很难做到不继续提供贷款(张军,1996)。结果,使大量资金被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所约束而失去增值的属性。国有企业融资强烈依赖着这种金融体制,但这种体制却与民营经济相排斥,原因是,这种体制本来就是建立在国有经济特有的预算软约束的条件之上的,而民营经济几乎与预算软约束无干。民营经济不能从国家控制的金融体制中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但民营经济也不会轻易放弃向国有金融寻求支持的努力。民营企业可能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向国有银行“公关”,以图扩大金融灰市的规模。并且,效益越是不好的民营企业,以这种方式寻求金融支持的动机越是强烈(张杰,2000)。所以,两种融资机制的并存,不仅造成一部分金融资源的低效配置,它还是金融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根源。
三、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合理性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相对于原先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多元所有制结构使劳动力与资本的结合更多地体现了技术构成的标准,因此带来了效率上的改进。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非常明确地表达了这一含义。但所有制结构的演变不会停止它的步伐。目前,所有制结构的优化远没有实现,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基本上还是孤立地并存,每一种所有制都对应着国民经济的一块,整体的国民经济被不同的所有制分割成孤立的板块,各板块之间各自独立、相互封闭。国家也根据不同的所有制经济板块,采取差别性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方法。这种板块式的结构本来是有悖于市场本质的,但在渐进改革的大背景下却产生了一种“积极”成果,即各种经济成分可以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下维持或孕育着各自的比较优势。国有经济占有“先入为主”的地位和享有优越的“政策禀赋”。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无疑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在资金、技术和原材料供给等方面享有特权。市场化改革启动以后,国有企业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仍然拥有优势。这是从计划体制继承过来的遗产。此外,国有企业仍然在市场准入、投融资等方面享有政策优势。尽管国家经济的比较优势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但它却是一种有利的竞争条件和一个客观事实。在转轨初期,维持这种优势成功地避免了国民经济产出的急剧下降。而体制外经济成分一开始就是市场导向的,它们具有灵活、高效的机制优势,在渐进改革的过程中,它们有机会显示机制上的优越性。当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产出的贡献逐渐下降时,体制外经济凭着这种优势弥补了增长的缺口,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得以维持。
但是,各板块之间机制上的摩擦决定了板块式的所有制结构注定是不稳定的。要素流动的本性一直冲击着所有制之间的壁垒。在彼此封闭状态下孕育的比较优势为所有制之间的联合创造了基础性条件。混合所有制就是在追求优势互补的呼声中产生的。不同所有制在企业层次上谋求联合,尽管至今还没有形成主流,但却代表着所有制结构变化的一种趋势。
改革初期,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受到原生所有制“短缺”的制约。因为当时,所有制结构单一,在城市几乎是单一的国有经济,在农村是单一的集体经济。所以,混合只能在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进行。20世纪80年代初期,混合所有制最具代表性的形式就是由城市国有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合办的“经济联合体”。好在原生所有制不仅可以内生出来,而且还可以“引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就是外资进入后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经济成分的多样化为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股份制这种资本的组织形式一旦用于国有企业的改制试验便不推而广。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特征的股份合作制也在城乡大量涌现。混合所有制的蓬勃兴起预示着所有制之间壁垒的突破。
(二)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合理性
不管是较为紧密的“合资”,还是较为松散的合营或合作,都是混合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毋庸讳言,经济主体在谋求联合时,可能各怀心机,各有所图,但这改变不了混合所有制的“双赢”性质。资本联合突破了单一的所有制的财务约束,既可以使企业规模扩大,又可以使风险分散。以资本联合为基础,可以建立起广泛的经济协作关系,从而形成一种“联合生产力”。混合所有制开放的产权结构可以更好地体现资本的流动性和可交易性,由此可以推动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优化,这些都是混合所有制的经济效应。这些效应是值得肯定,但在中国现有的历史条件下,混合所有制还蕴涵着更为深刻的制度意义。
即使在西方,公私合营也不仅仅是为了追求“纯技术”上的优势互补,它常被视为了摈除“纯制度”缺陷的一种尝试,因此是一种利益关系上的妥协(M·佩斯顿,1995)。在我国,搞活国有企业一直被视为决定经济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在尝试了承包制、股份制等形式以后,至今仍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但是,国家一直没有放弃使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相兼容的努力。在科尔奈看来,国家的这一努力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在所有制形式与协调机制之间存在一种“天然”的对应联系,即社会主义国有制与行政协调之间、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市场协调之间具有强联系;而国有制与市场协调之间、私有制与行政协调之间具有弱联系。这种建立在固定搭配基础之上的强弱联系是不可转换的(科尔奈,1992)。科尔奈因此否定了“第三条道路”的可行性。他主张,为使整个经济市场化,只有迅速扩展私人部门,为私有制提供更大的空间。但是,科尔奈忽视了一种可能性,即国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在同一个企业相“混合”后,资本作为一个整体在周转和增值,只要私有股份占有一定比重,削弱了国家直接干预的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那么国有资本与市场机制的联系就可能由弱变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就可能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形式来实现了。这可能是混合所有制最有积极意义的内容。在国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民营经济就必须寻求与国家政策取向冲突最小的发展策略,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混合所有制又是寻求利益兼容的组织形式。
应当明确的是,对国有经济而言,将资本注入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为了寻求一种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而对民营经济而言则可能是寻求发展的空间。二者的目标其实可以在市场机制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下得到统一。但如果国有经济或民营经济还要谋求其他目标,那么利益冲突便不可避免。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在表面上缩小了国有制的范围,但实际上通过控股或参股扩大了对实际资产的控制。如果这是对国家控制资产的规模进行描述,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以此作为国有经济的主要目标,就是一种误导。至少在竞争性领域,国家不应谋求过大的股权占有比例和对法人财产的实际控制权。相反,这部分国有资本则应该搭乘其他产权的便车,既可以节约监督费用,又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混合所有制不是一个可以包容所有利益目标、可以兼容各种机制的“万花筒”。它的资本来源可以不同,但资本运行所依循的机制应该是统一的。各种利益目标只能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求同存异。
综上所述,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到多元所有制经济并存;从自我封闭的多元经济成分并存再“回归”到企业层次的多元混合,每一次重要的变革都体现着经济规律的强制性。对各种所有制的经济成分一视同仁,着力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应当是国家今后所有制政策的重要方面。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也不再可能依靠国有经济自身的改组来完成,而必须要以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相配套。
(收稿日期:200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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