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情报工作与著作权研究述评_图书馆论文

图书情报工作与著作权研究述评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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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实施。著作权是一项与图书情报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因为图书馆是文献信息的收藏使用中心,所收藏的文献大部分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图书馆在收集、整理、利用这些文献时,必然涉及到文献的版权问题,所以图书情报工作者必须了解《著作权法》,依法办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图书情报界对著作权法的学习、研究正逐步深入,在某些问题上引起了较大的争论,本文试述一、二。

1 著作权及其特点

著作权即版权。指个人或法人依照国家法律占有、使用和处理自己创作和出版作品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使用权及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具有如下特征〔1 〕:(一)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作品,它是无形的财产。(二)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比较广泛。(三)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四)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同时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五)著作权既保护作品表达形式或方式,同时也保护其内容。

多年来,图书情报工作中自由随意地传播和使用各种文献信息,基本上不涉及版权问题。自从实施了版权法,对照版权保护的原则可以看出,以往的某些做法是与法律相抵触的,而图书情报工作人员创造的精神产品也依法享有权利,而不仅仅是无偿服务了。

总之,了解著作权及其特点,能够帮助我们规范和深化图书情报工作,同时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著作权法对图书情报工作的作用和影响

2.1 对图书情报事业的促进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专有权利,图书馆则向公众广泛传播作品,这在实质上并不矛盾。刘进〔2 〕认为图书情报工作部门属于智力作品的传播者,从图书情报工作和书目工作来看,版权控制是宏观文献控制的组成部分,也是目录控制和文献内容开发的基础,著作权法对保护传播者的创作积极性,促进传播事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张国海〔3 〕认为科学创造的继承性必然会加速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这种脑力劳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正是图书馆赖以生存的情报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假冒、非法传播和使用精神成果等不正当行为的禁止和打击,又保证了图书馆文献情报信息的新颖性和真实性,消除了信息污染,进而保障了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质量的提高。

此外,著作权保护制度将推动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拓展图书馆服务领域。〔4〕〔5〕

总之,著作权法通过保护作者个人的专有权利,鼓励创作、繁荣科学文化,又通过对著作权的一定限制,保护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广泛传播。殊途同归,都是为了促进我国科学文化的发展,图书情报事业也必将有新的发展。

2.2 对图书情报工作思想意识的影响

显然,著作权法的实施,强化了人们的著作权法律意识。图书情报工作既受法律制约,也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此外,有一种较为突出的观点认为著作权法的实施强化了图书情报工作的商品意识。

张国海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图书馆服务的有偿化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文章认为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文献信息收集、加工、服务过程中创造的精神成果和物质产品成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并通过有偿使用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过程也包含着知识转移的过程,这种知识的转移,属于知识产权贸易范畴,这充分显示了图书馆服务工作的商品交易性质。

刘进认为:《著作权法》因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商品性的法律确认而促进并保护了图书情报工作的商品化。文章论述说,《著作权法》的前提是承认作品的商品属性。图书情报工作的商品属性通过图书情报工作成果体现出来,图书情报工作成果是一种著作权的转移,使图书情报工作的商品性质显化出来。同时,文章也提到由于《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因而,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提供的情报服务,一般具有商品价值。而不予保护的那部分知识则属于社会公有领域,而利用公有领域的知识的服务则可无偿提供。

周六炎等人〔6〕的文章认为, 在探讨信息服务工作中著作权问题时,应考虑信息服务工作的两个突出的特性;科技性与公益性。科技性要求在处理著作权问题时不能完全套用文学艺术作品的解决方法,科技性作品的作者一般对作品的形式保护不很计较,希望有人推广他的思想内容,宣传他的见解,得到社会和科技界的承认。公益性决定了信息服务工作总体上的非营利目的,但不排除个别环节的经营性,有偿服务如果过于抬高价格,不但工作没有生机,而且工作的目的被歪曲。

总的说来,《著作权法》的实施无疑影响了图书情报工作者的思想意识,尤其是唤醒了对图书情报工作创造的精神成果和物质产品的权利的关注。关于图书情报工作是不是商品生产,历来争议良多,也不是三言两语说得清楚的。但是笔者认为,综观中西方各国图书馆,都是作为社会公益事业而存在的,在商品经济发达、著作权保护制度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图书情报工作总体上仍奉行免费服务的传统原则。因而,把《著作权法》作为图书情报工作商品化、有偿化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是不妥当的。我国图书情报界开展的有偿服务、创收活动是有着社会的、经济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多方面的背景的,是一定历史阶段、一定服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更多的是作为权宜之计而不是整体的有偿化、商品化。特别是我国的科学文化、国民素质还处在一个急需加强、提高的时期,图书情报事业更不能抛弃自己的历史责任,否则将越来越失去读者、用户,削弱自身的社会竞争力,那不等于是自掘坟墓吗?

2.3 对图书情报工作环节的影响

著作权法对图书情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有影响。其中主要表现在文献的收集、流通、复制、计算机应用、编译报道等。 张建忠〔7〕、黄晓斌、〔8〕赵靖、〔9〕周六炎〔10〕〔11〕等的文章都论述了著作权对图书情报工作环节的影响。特别是在复制和编译报道方面与著作权有密切联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范畴之内,复制和编译作品都是受到保护的。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等,这些都是受法律保障的,维护了图书情报部门的权益,促进了图书情报工作的创新、深化。当然,超出法律范畴之外的则不受保护。例如,为获利而大量复印发行享有版权的作品;汇编他人的享有版权的作品而不标明原版权归属或不付报酬……等。

3 “公共借阅权”之争

许多文章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公共借阅权”,也叫“公共出借权”。它在西方国家发展很快,对图书馆的服务已产生很大影响。

刘兹恒〔12〕率先向图书馆界介绍了西方公共出借权的由来及发展。所谓公共出借权是指著作者根据图书馆将其所著图书出借给民众而获得报酬的一种权利。文章分析了西方公共出借权思想迅速发展的四个主要因素和实施公共出借权的利与弊,他认为“作为我们这样一个正在逐步建立健全法制的大国,公共出借权应不应该建立?怎样才能既使著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能保证图书馆充分发挥其传递交流科学文化知识的职能?这方面的研究大有可为。”

刘洪波〔13〕认为公共借阅权与公开表演权有着相似之处,两者都是将作者已发表的作品扩散到不属于某私人团体的人员之中,使作品成为可获得的形式。但与公开表演不同的是,图书馆不是营业性的,所以简单类比于公开表演权就不合理,且国际图书馆界认为图书馆应坚持不向读者收费的原则,以保持情报的自由流通和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方便,鼓励阅读,提高国际社会的知识和教育水平。公共借阅权问题就目前情况看,在我国还不可能作为重大的作者权利问题提出,图书馆界却要注视国外的每一步发展。

郭景仪〔14〕在分析之后认为公共出借权实际上是国家采用经济手段来刺激本国作家的创作热情,鼓励本国文化发展的一种有力措施。他认为“不管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著作权法来讲,还是从繁荣文化事业来讲,实行公共借阅权法利大于弊。……不论从法律上、从经济上,或从繁荣文化事业上来讲,中国都应实行公共出借权法。”

胡开忠〔15〕认为“公共借阅权”实质上是一种著作出租权,借阅人借阅图书、音像制品而由国家拨款支付借阅租金。文章从立法的角度论述了我国实施公共借阅权的意义。首先,从经济上补偿著作权人与著作出租人之间的贫富差异;其次,世界上为数众多的国家皆规定了这一制度,我们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再次,关贸总协定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分协议”,这其中包含了著作出租权的内容,我国实施这一制度,有利于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

吴建中、马远良〔16〕觉得公共外借是一种文化活动,不是经济行为,将其纳入版权法中是不妥当的。

总之,在我国“公共借阅权”问题上的争论来自两种相左的意见。一种认为应该实施公共借阅权,另一种认为不妥。笔者认为,西方国家出版业繁荣,著作权保护范围大,又特别关注个人权益,这显然与我国国情不同,况且在西方国家,对公共借阅权的反对意见也一直存在。实施公共借阅权有着明显的弊端,这在上述作者文章中均有论述,而且,我国著作权法的一系列条文已经充分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较好地协调了著作者、出版界和图书情报工作的关系,因而现阶段不宜对文化、图书情报事业限制过多,否则将影响图书情报事业整体的社会教育和信息服务的功能。但是,了解和研究国际上公共借阅权的发展变化也是必要的。

4 电子版权保护

目前,图书情报工作中运用电子技术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图书情报工作方式的巨大变革,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正在不断改观,文献信息的采集编目、流通、传递及信息开发利用都日益电子化,自然地产生了电子版权保护问题。“电子版权是由电子信息引起的,所谓电子信息,是指以机读形式出现的信息。因此电子版权就是那些受版权保护的机读信息。”〔17〕

与图书情报工作关系最密切的电子版权问题主要是电子复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利用和数据库信息。马远良认为电子复制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电子复制的出现,一方面有版权的作品或出版物以电子数字化形式存储后就难以甚至不可能对侵权行为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作品或出版物一旦制成电子形式、更有可能在国际间传递,通过网络传到其他国家,版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18〕

邹忭、胡骏〔19〕在探讨多媒体与数字化作品的版权问题时也指出“需要进一步合理地拓宽‘复制(或复制品)’的概念,即明确复制将包括对作品进行单纯数字化的处理或其反过程”。

冯锦生、汪渊智〔20〕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结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论述了软件的保护和文献情报工作的关系。文章认为文献情报单位经常使用他人开发的软件,尤须注意标明开发者的身份和姓名,否则就构成侵权。软件转让权与使用许可权的行使,为开发软件的文献情报单位直接进入信息产品市场,取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开辟了合法而有效的途径。文献情报工作者开发的软件,只要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则开发者或单位均可享有软件著作权,这对于激发文献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深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库一般是当作汇编作品来看待的。数据库的存取严格意义上来说必须经过数据库拥有者的许可。图书情报工作中编制书目、文摘性的数据库在编排方式和内容上有创新的也可以享有版权。使用全文数据库则必须支付报酬。

总之,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在图书情报工作中的运用,给收集、整理、传播文献信息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间肯定存在不自觉的侵权行为。关键是要掌握好合理使用的度,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更深入地开发利用文献信息资源。同时,了解和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也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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