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制度、农民赋权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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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满足生存与发展所需的交易,并不只是物品(或劳务)及其效用的转移和交换,而是与交易标的紧密联系的权利的转移和交换,是“权利束”的转移和交换。因此,赋予农民完整的权益是实现其主体性的根本途径。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向农民赋权是建设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向农民赋权主要包括赋予他们关系权、要素权和发展权。赋权的实现机制是建立善治的农村基层组织,在微观和宏观的层面明确建设新农村向农民赋权的政策取向,切实解决农民的切身利益。

(一)推进基层政府执政能力建设

建设新农村需要一个学习型、服务型的基层政府。该政府如何从财政机制、政令贯彻机制、执法机制上有效抑制其潜在的寻租行为,如何从制度上支持农民依法赋权和依法维权,值得深思。这其中首先要合理定位基层政府、农民组织及农民之间的关系,其次才是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

(二)建立平等的参与机制

作为善治前提的农村组织能力提升,一定要将精英人物的培养与赋权农民结合起来,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推进民主参与集体决策,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18]。实践中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要素:社区和社会信息的知情权;民主参与的决策权;表达农民意愿的问责权。

(三)推动农民成为涉农服务的市场主体

关键要将改革资源分配机制、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和农民组织化建设结合起来考虑,探索农村善治对涉农资源分配社区化、村庄化的有效回应机制,以真正满足公共服务的可及性要求。

(四)重点关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农民家庭沉重的教育支出负担;低水平的农村医疗保障及高昂的医疗费用;财政支农资金难以统筹使用,对农民急需的小型基础设施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城市对农民工“经济接纳,社会排斥”的做法仍未改观;“低价征地”已成为新时期“以农养工,以乡养城”的新形式;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民的信贷需求;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地位低,农民自我服务组织的发育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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