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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正式签署生效,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跨界经营,标志着金融分业制度创始人美国在世纪之交最终废弃了这一制度。在此之前,金融分业制度的几大桥头堡——英国、日本、台湾等都纷纷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英国以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为起点,改革的宗旨是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为此英国合并了原有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设立了新的监管机构FSA。日本也在1998年推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一揽子方案,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等行业的限制,允许金融业跨行业经营业务。台湾随后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金融混业经营管理制度之所以呈现出世界性发展趋势,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出于金融业竞争的需要。随着金融市场本身的发展,国内、国际金融竞争更加激烈,而竞争主要取决于提供服务的程度如何。混业经营制度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增强盈利能力;同时,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运用,不仅使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交叉呈现综合化,而且也使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世界各国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强强联合的兼并浪潮又直接推动了坚守分业经营的国家最终确立混业经营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后一块金融分业经营管理的阵地,面对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世界化趋势,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取得实质性进展,先天不足的我国金融业将首当其冲地面临严峻考验和挑战。我们只能立足我国金融业现状作出现实的选择。目前我国金融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别,一方面表现为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金融监管法律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控机制,潜伏着很高的道德风险。而混业经营制度的前提条件是,金融机构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完善的法制环境,较强的监管能力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实行混业经营必然加大金融风险,只能导致金融混乱。
金融分业经营管理的本质是通过金融管制,降低金融风险。我国从1992年以后才成立了证监会和保监会,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管理的模式。在此之前我国的金融市场,1983年以前由财政部监管,1983年至1992年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目前这种分业体制还未完成,如各地人行、各家商业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组建的证券公司,还未完全从原组建机构分离出来,因此我国真正完成金融分业经营管理模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我国目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在金融市场上都处于弱势,或者正处于国家政策扶持阶段,如前者;或者处于清理整顿阶段,如后者,这也表明我国金融市场的主体仍旧参差不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挑战。至于建立和完善金融业的内控机制,提高监管水平,更不能脱离国情,照搬别国模式,因而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鉴于这种现状,我国金融业不可能很快步入混业经营管理的轨道。
但是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制度变革、金融机构整合、金融服务创新的金融巨变浪潮中,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管理体制无可避免地会受到冲击。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表明金融业分业的“防火墙”已出现缝隙:如保险资金和三类企业获准投资股市;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放国内货币市场;证券公司获准通过股票质押向银行融资等,都是对分业经营限制的重大突破。因此,在理顺金融分业体制,培育金融市场主体的同时,促进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将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主旋律。换言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是不可抗拒的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绝对的分业又将削弱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在我国目前不具备混业经营管理的条件下,只能是分步骤地向混业经营过渡。毕竟,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只有短短5年的保护期, 而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历经了将近70年时间。
由此看来,我国金融业的当务之急是尽快解决金融领域中长期遗留的问题,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素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控。对于目前存在的混业经营现象,应从金融全局出发,评估其潜伏的金融风险,进行合理规范。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一些现实表明混业经营在我国并未被绝对禁止,例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都在海外开展了投资银行业务,光大集团已经是一家可以兼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综合类金融集团,中信公司也下设了银行、证券公司。但是,这种混业经营基本上是企业为拓展业务需要的自主选择,或者是在有关当局默许下的混业经营的试点。为了确保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这种无法可依的混业经营必须得到严格规范。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指日可待,金融业的开放和竞争压力已经迫在眉睫。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管理的趋势对我国金融业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在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业竞争中,金融监管是金融竞争的基础,只有从制度上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才能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混业经营使金融业的行业界限模糊,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也成为必然的选择。统一的监管体制不仅能为金融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而且能够消除各自为政、追求部门利益的弊端,实现宏观监控和管理。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管理的趋势,我国目前的3 个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应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尽快建立协调机制,为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关闭清理制度,建立储蓄保险制度,推行和实施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环境。总之,只有通过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完善法制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换言之,只有在建立健全金融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管理才能向混业经营管理实现顺利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