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可能有重大调整_证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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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由证监会操刀拟订的《证券法》修改稿开始在证券公司中传阅。

在这份修改稿中,现行《证券法》中有21处做了重大调整,其中14处都与证券公司有 关,像以往禁止的行为如银行资金入市、券商不得给客户提供融资等规定都没有出现在 修改稿中。按照这样的设想,证券市场将可能重新活跃,而券商生存环境将大为宽松。

证监会的有关官员也证实了这份修改稿的存在。12月6日,当记者把在《证券内参》上 看到的《证券法》修改稿(2稿)向证监会法律部求证时,一位人士告诉记者,这是一份 在证监会法律部案头上已经放置了很久的文件。

据这位官员介绍,按照程序,证券法的修改由证监会法律部具体来操作,而后上报有 关部门协商后,提交人大常委会。但现在,这份从今年春天就开始操作的修改稿到现在 只执行了第一个程序。

“我并没有看到这份东西。”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王连洲坦言。但当看完记者提供的材 料后,他对证监会如此大刀阔斧的修改还是表示出了几分诧异。

银行资金入市不再禁止

修改稿中,近两年一直颇受争议的“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国有企业和国 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等条款都 被删除。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锋很赞成这样修改。他认为,现行的银 行资金不能入市的规定是不对的,因为银行的资金也要找出路,进入证券市场应是其投 资的一种方式。资金只要不违法、只要能产生收益就可以入市。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王连洲也认为,证券法中的很多条款并不科学,主要是当时适逢亚 洲金融危机,防范风险成为第一要务,对市场规律的认识把握是不够的。银行资金从正 常渠道入市对证券市场也是一种好的调剂。在国外成熟市场这些都是允许的,不应该写 进证券法里。

“证监会的这个意见稿有些修改还是科学的。”王连洲认同这些修改,“法律应该宽 松一些,不能动辄就禁止这禁止那;如果法律较严,会抑制执法者的自由回旋余地。”

实际上,现行《证券法》在颁布之日起就开始受到责难。作为起草小组的组长,厉以 宁教授近两年来一直在公开和私下的场合接受着人们关于证券法的种种疑问。对此,向 来很强硬的厉以宁也很无奈。

制定证券法的动议始自1992年7月。在1993年12月20日至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 次会议召开,厉以宁教授向常委会作了有关证券法起草工作的报告。这次会议之后,起 草工作由财经委员会转给了法律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对该稿进行了四次修改。1994年初 ,与财经委等部门在雅宝路北京空军招待所召开《证券法》研讨会。代表们面对法工委 起草的《证券法》修改四稿和财经委提出的证券法修改稿,出现了严重分歧。

此后,证券法的制订一直走走停停,直到1998年才加速了进程。厉以宁承认,加速的 一个原因是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让高层意识到必须尽早出台相关法令规范证券市场,但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证券法最后的制定阶段过多地考虑到如何防范经济和金融风险 ,而没有更好地考虑到市场的发展。

财经委和法工委两家在不同阶段制订证券法的事实以及态度也决定了证券法的尴尬。 财经委小组的基本态度是,应该借鉴成熟证券市场中的法规体系,即使市场中有些市场 机制、结构、品种未成熟甚至没有出现,也应该多多包容,给发展留下较大的余地。而 法工委的指导思想则是,千万不能立一个法,为消极的或可能违法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哪怕不作规定,等出了问题,再临时作规定管理,也不能把这种事情写入法律。

事实证明,证券法更多地贯彻和体现了法工委的精神。

但是,在证券法实施后,人们很快发现,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法与股票条例中内容 重叠,且存在诸多不一致,这给监管和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尤其在加入WTO后,证券法又更多地显示了其滞后性。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做出的承诺主 要有: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境内证券组织成员资格,进入任何形式的证券市场时 享有与本国证券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等方面。而《证券法》在这些方面都处于空白状 态。

而亿安科技、银广夏等事件的出现,法院拒绝审理到今年初高院出台通知,更是体现 了证券法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的漏洞。《证券法》中涉及民事责任的仅有两条,而且还 不完善。“无论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还是从预防和遏制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考虑,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学者这 么认为。

从2001年初,呼吁《证券法》修改的声音就不绝于耳。但在刚刚颁布实施仅1年就进行 修改显然有损法律尊严和权威性。而今年,虽然证监会方面对《证券法》的修改已经进 入实际操作阶段,但证监会的一位官员还是很肯定地告诉记者,这个证券法修改稿的通 过还要经过很长的时间。至于原因,他并不愿意多说。

意图拯救券商?

“这里面很多条款是针对证券公司改的,这与前段时间,管理层出台的一些针对证券 公司的政策像证券公司增资、发债等一样,都是为了挽救证券公司。”王连洲认为这是 证监会修改稿的主要出发点。

修改稿中,原来限制的T + 0交易被删除;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委托理财得到明确的承 认,从而在法律上将证券公司的三大块(经纪、自营、承销)业务变成了五大块。恒远证 券的徐铮认为,其实很多行为是《证券法》禁而不能止的,像为客户融资融券,很多证 券公司都在偷偷做,控制不住。不让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票,但又有几个人没有炒呢?放 开是适应形势,但如何防范风险很重要。

对券商许多业务限制的取消实际上是考虑了券商目前严峻的生存态势。资料显示:今 年1至9月券商的价值业务总量为190.9亿元,相比去年同期的299.8亿元萎缩了109亿元 。位列第一的银河证券经纪业务和承销业务的推算收入为12.14亿元,只有去年同期的 三分之二,排在第二的国泰君安只有10.71亿元,这个数字放在去年只能排在十名以外 。

郭锋认为,放开证券公司为客户融资融券这对两边都有利,有的客户资金有限但信用 比较好,投资决策能力比较强,券商借钱给客户,自己的资金也找到了出口,又有利可 图。其实这就是券商可以做放贷业务,这符合现代的金融发展趋势——混业经营。“适 当的混业经营有助于培养券商的业务多样性和抗风险能力,增加盈利。”

“《证券法》若按这样修改对证券公司本身影响将是巨大的,这将有助于券商在现在 的困境中至少喘一口气,也许还会有更迅猛的发展和更激烈的竞争”,一家证券公司的 副总评价说。

对券商进行所谓的区别对待即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郭锋认为这是非常不符合市场经 济原则的,根本没必要在法律上做分类,应让他们享有同等待遇,至于他们能在市场上 占多大份额、能发展成什么样让他们自己打拼,让市场来决定,这样有利于增强证券公 司的竞争力。毕竟外国证券公司正在进入中国,这种分类不仅束缚住经纪类公司的手脚 ,也削弱了综合类公司的竞争力。

事实上,要培育行业核心竞争力的证券公司现在正面临着失去竞争力的可能,《证券 法》的修改至少在心理上对证券公司是一种极大的鼓励。

“如果修改的这些涉及到证券公司的条款真是这样,那就会造成中国股市另外一种景 象,很快就会股指高涨,但能不能形成有健全机制的机构投资者不好说。”恒远证券的 徐铮乐观地说。

指导思想

这份证券法的修改意见稿,证监会在其中似乎更多地倾向于当年财经委对证券法制订 的指导思想。

但对这份证监会的修改意见稿最终会通过多少,没有谁表示很有信心。一位证监会人 士直言:“这样提交上去肯定不能通过。”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证券公司高管却很乐 观,“不管能不能通过这些修改条款但有一点,这至少表明了证监会这个监管部门在看 待这些问题时的态度,有了这个态度绝大部分问题的解决只会是时间问题。”

“像删除‘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是早晚的事。”他肯定地认为。这样的话,“ 中国资本市场就会出现更多的金融品种比如股票期权、股票期货,做空机制就有望建立 ;而虚拟经济的活跃反过来会刺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 的郭锋认为这势必将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影响。

但按恒远证券徐铮的分析,证监会的这些修改条款不可能都能顺利实现。如果真是这 样,中国股市的环境将彻底扭转,很快会变成一个高度投机的市场。“以监管部门现在 的监管实力不可能驾驭住,即使是实现其中两三条,市场就会有剧烈反应。”他不无担 心地说。

“这个修改意见的确会有助于活跃市场。”王连洲评价说。他强调:发展证券市场要 有基础,虚拟经济只是为实体经济服务,资本市场的发展过度,虚拟经济会膨胀,但要 注意发展资本市场的最终目的是发展实体经济。“活跃市场是必要的,但要适可而止, 证券市场是融资场所,不是赌场,证券市场越活跃风险也就越大,金融风险必然加大。 因此可不可以一下放开最主要的是风险控制机制能不能建立起来。因此要从全局来看, 要从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来修订《证券法》。”

“这不排除也可能是证监会看现实大势不好推出来的。现在股市如此低迷,把这个修 改意见稿透出来为股市吹吹风。”王连洲这样推测证监会在这样的时段推出证券法修 改意见稿的意图。

修改意见稿与证券法的重大区别一览表(部分)

证券法现行条文修改稿(第2稿)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三十五条 删除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第三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

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七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 第七十六条 删除

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删除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

法筹集的资金。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第一百四十一条 删除

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

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

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删除

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

、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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