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语言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言论文,制度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我国的语言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关系和各民族语言使用情况制定出来的。全国实行通用语言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通用语言制和民族语言双语制相结合的语言制度。文章指出,民族语言平等是我国语言制度的核心。汉族地区不实行“双语制”。反对滥用外语,自觉维护国家的语言制度。
关键词:语言制度 通用语言制 双语制 普通话 民族语言
语言制度,是指国家内部(主要指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语言运用体系;它是由国家的政策法令所规定并受国家政策法令所保护的语言使用制度;是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如国家的结构形式、民族关系、民族语言使用情况等因素制定出来的。如瑞士同时使用三种语言: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新加坡则实行双语制:英语和华语有同等的地位。在香港,近100多年来,香港政府的语文政策是使用和推广英文,压制中文。1984年,中英签署联合声明。联合声明“附件一”第一节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这就是说,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实行以中文为主的中英文双语制。这是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承认历史着眼现实的一项语言制度。上述各种语言制度,无疑都是各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
我国的语言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要了解我国的语言制度,必须深入了解我国的语言使用情况,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我国的民族关系等有关问题。
一、我国各民族使用语言的基本状况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有56个民族,存在80多种语言。除汉族外,还有20多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其中蒙古文、藏文、满文等,历史悠久,文献资料相当丰富。有些少数民族的文字,如纳西族和彝族等的文字则不太通用。有些少数民族是在解放以后才创制了自己的文字,目前大多也还不通用。
从语言与民族的联系来看,情况也相当复杂。其中大部分是一个民族具有一种语言。有的民族由于种种原因则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如裕固族,东部裕固使用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的恩格尔裕固语;西部裕固则使用突厥语族的尧乎尔裕固语。瑶族具有三种差别很大的“话”。而高山族则具有十多种语言,是我国语言最多的民族。有些民族则同其他民族共同使用一种语言。回族从形成为一个独特的民族开始,就逐渐采用汉语作为自己的共同语言。满族原来有自己的语言——满语,后来才逐渐转用了汉语(只有极少数人仍使用满语)。汉语也已成为满族的通用语言。事实上,在具有本民族独特语言的民族中,几乎都有一部分人转用了其他民族的语言,其中大多都转用了汉语。也有一些人转用了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各少数民族中几乎都有一部分人除使用本民族语言外,还兼通一种或两种以上其他民族的语言。这种现象,叫双语(或多语)现象[1]。其中大多数民族都是兼通汉语。当然,也有一些少数民族的人兼通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在汉族中也有一部分人兼通邻近少数民族的语言。例如在内蒙古、东北等地就有10余万汉族人兼通蒙语。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兼通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
另外,有些少数民族虽然有自己的民族语言,但由于没有自己通用的民族文字,所以没有自己的书面语。他们使用的都是自己所兼通的其他民族的书面语。
上面我们从整体上对我国各民族使用语言的状况作了大致的描述。若就某一个民族来说,其内部往往可能兼有上述几种情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各民族在语言使用上最少存在三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我国不仅民族众多、语言众多,而且许多少数民族内部都使用着多种不同的语言。这就表明,少数民族即使在本民族内部,如果仅用其中一种语言,许多都不能无阻碍地同本民族中的所有成员进行交际,更不可能同全国各民族的人们进行交流。
第二,就我国各少数民族存在的语言转用情况来看,实际上绝大多数人转用的都是汉语。这表明,汉语已不只属于汉民族的共同语言,同时也是许多民族共同使用的交际工具。
第三,我国各民族在语言使用上普遍存在双语(或多语)现象。特别是各个少数民族中几乎都有数量不等的人兼通汉语。民族内部或民族之间使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交流遇到障碍时,一般都可以用汉语进行沟通。这又表明,汉语在各民族的语言生活中起着其他语言不可替代的作用。汉语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各民族间互相交际时通用的交际工具。
二、我国的语言制度
我国的语言制度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特色。我国的语言制度主要是:(1)全国实行通用语言制。(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通用语言制和民族语言双语(或多语)制相结合的语言制度。(3)为了保证我国语言制度的实行,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民族学校实行双语教育。
1.全国实行通用语言制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一规定说明了两点。第一,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交际工具;第二,这种交际工具(普通话)要在全国推广。这就是我国实行通用语言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们为什么要在全国实行通用语言制?
我们知道,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所谓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就是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为各个大小不同的行政单位,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政权机关。各个行政单位的地方政权(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权)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作为主权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由中央政府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这种国家结构形式,为了适应我们这个多民族、多语种、语言使用情况极为复杂多样的单一制国家的需要,为了维护和加强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为了各民族社会的发展,必须有一个全国通用的交际工具。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没有全国通用的语言,那是令人难于想象的。
从地缘关系上说,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的局面。汉族实际上遍布全国各地。各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几乎都有一定数量的汉族居民。在内蒙古、广西、宁夏等自治区,汉族居民还占多数。就内蒙古自治区来说,汉族居民占自治区总人口的84.5%;其他少数民族共占15.5%,其中蒙古族占总人口的12.92%,就是很好的说明。另外,少数民族虽然大多都有自己或大或小的聚居区,但在聚居区以外,又还有不少人同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交错杂居在一起。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人口仅占全国蒙古族总人口的73%,还有27%的蒙古族分布在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青海、河南、湖北乃至云南等省市自治区。藏族居住在西藏自治区的仅占全国藏族总人口的45%左右,其他则分别居住在甘肃、青海、四川、云南等地。新疆虽然是维吾尔族的聚居区,但还有汉、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等民族在那里交错聚居或杂居。回族的情况更加突出。聚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回族,仅占全国回族总人口的17%左右,其他都分散居住在全国各个地方。云南省内,人口在4000以上并有聚居区的少数民族有24个,他们都与汉族及其他民族交错聚居在一起。据统计,全国各个县、市,几乎都有少数民族在那里生活。少数民族的这种分布状况,必然会使许多人根据需要转用或兼通邻近民族的语言。但从全国总体上看,没有全国通用的语言,要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情势,是非常困难的。
我们各民族自古以来就紧密联系、密切合作,共同缔造了我们伟大的祖国。他们统称为中华民族。全国解放以后,随着我国各民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各民族已经打破了地区上的封闭状态,彼此互相依存,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平等关系。特别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各族人民奔东走西、南来北往,各地区的联系空前密切。各民族都迫切需要有一种全国各民族通用的语言。
我国中华民族矗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如果没有一种全国通用的语言,既与我国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也与我国在世界上的地位不相称。这些都说明,我国实行通用语言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那么,为什么要以汉族普通话作为全国的通用语言呢?普通话被确定为全国通用的语言,不是依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由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和普通话自身发展的独特条件决定的。
普通话是汉民族的共同语。汉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说来比国内各少数民族要高一些。普通话对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合作与团结,有着直接的、突出的作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各民族要全面了解伟大祖国的历史和文化以及学习和掌握现代的文化科学技术,都必须掌握和使用汉语文。另外,在全国,使用汉语的人数最多。汉族占全国大陆总人口的93%以上,加上少数民族中也有不少人转用或兼通汉语,目前掌握和使用汉语的人总数大约达全国总人口的95%以上。汉语在国内的使用范围最广,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最能适应和满足各民族的交际需要。普通话在国外代表着祖国的语言,是联合国法定的通用的工作语言之一。普通话在国内和国外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无法代替的。因此,普通话成为我国各民族的通用语言,既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也是我国各民族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必然结果。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通用语言制和民族语言双语制相结合的语言制度
我国《自治法》[2]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在民族语文方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能确保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使用和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是我国各民族实现语言平等的根本保证。为了实现少数民族语言的自由使用和自由发展,我国《宪法》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我国的《自治法》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些规定,既明确了自治机关对保障本地各民族语言文字自由使用和发展的职责,也明确了自治机关使用本地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范围。
至于《宪法》所规定的“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则应根据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是回族,当地回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就是汉语普通话和汉字。因此,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即“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语言文字”——普通话和汉字。而在内蒙古自治区情况则有所不同: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是蒙古族,当地蒙古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是蒙古语文,此外还有当地和全国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字。因此,内蒙古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则应使用蒙古语文和汉语文两种语言文字。其他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其使用的语言文字,也应分别属于这种类型。至于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则应分别使用蒙、藏、哈三种语言文字,并同时使用全国通用的汉语文。
我国的《自治法》还进一步规定:“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同时使用蒙汉两种通用语言文字执行职务,其中应以蒙古语文为主。其他自治地方的语文使用制度,也应按这一规定执行。这就是说,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凡自治民族有自己独特的、当地通用的民族语文的,除使用本民族语文并以本民族语文为主外,同时使用汉语文。这不仅保证了各民族语言文字自由使用和发展的平等权利,而且也解决了各民族间的交际问题;既有利于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间的团结。
我们不仅要充分使用和发展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也要注意使用和发展自治地方范围内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在全国,还应保障杂居、散居在各个地方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包括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的平等权利。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在法院和检察院等,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他们提供必要的翻译。
3.民族学校实行双语教育
为了保证全国通用语言制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为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双语制的贯彻执行,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使用和发展,民族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双语教育。《自治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民族学校开设汉文课、推广普通话,不仅对提高本民族的文化水平,为本民族吸收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维护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都有极为深远的意义。今后,我国的民族教育,要特别强调培养民汉兼通(即兼通本民族语文和汉语文)人才,并把民汉兼通作为提高和衡量民族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
在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是实行我国语言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和责任。但在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在方法、步骤和要求方面,目前与汉族地区应当有所不同。在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当前主要是在民族学校进行;同时要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同时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这些规定的最终目的,是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实现民汉兼通,并使普通话由此得到逐步推广。
国家在民族地区全面推广普通话,不是旦夕即可实现的任务,而是一个颇为长期的目标。它除了要有正确的方针政策指导外,还必须有具体科学的措施。不能脱离客观实际,违背事物的客观规律。应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四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随着民族教育和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文化艺术的发展与繁荣,根据不同条件和不同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既要有紧迫感,又不能急于求成。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仍然是确保民族语言的自由使用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和教育各民族朝着民汉兼通的方向稳步前进。
4.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双语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宪法》和《自治法》的规定,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1)有些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有时没有使用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特别在社会市面用文(字)方面,表现较为突出,似有忽视民族语文的倾向。以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为例,一些机关、团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武装力量和中央及外省区驻呼市各单位的名称,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往往只用汉文而不用蒙文,或不是以蒙文为主。相反,用汉、英等两种文字标写的名称却有不少。例如:皇宫家俬城[3]——Palace furniture city;兴登堡啤酒庄园——Hindenberg Beer brewery fresh。上述各种不符合规范的现象,应当通过检查、整顿予以纠正。
(2)在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中,亦有忽视或轻视民族语文的表现;在有些人的头脑中,民族语文无用论似乎仍有存在。
(3)有些民族学校,由于种种原因,未按规定进行双语教学,没有开设民族语文或汉语文课,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4)有些民族学校在教学汉语文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使用普通话,基本上是用当地汉语方言进行语文教学。
(5)民族学校如何安排民族语文、汉语文以及外语教学方面还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三种语言的教学关系及教学重点;同时要恰当安排三种语言的教学时间和先后顺序等。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研究和解决。
5.民族语言平等是我国语言制度的核心
民族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不分大小,我国各民族及其语言一律平等。这是确定我国语言制度的根本原则。我国所实行的语言制度,就是我国各民族语言平等的具体表现。语言平等的核心,就是保证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没有民族和语言的平等,就难以推行这种语言制度。
应当提出,民族语言平等,并不意味着各民族语言的使用范围相等。民族语言的使用范围,是根据人们的需要和可能自然形成起来的,而不是由某个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只有切实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防止发生轻视或忽视民族语文的现象,确保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适用范围内得到自由使用,并在使用中得到健康的发展,才能保证我国语言制度的圆满实现。
我们认为,任何一个民族、一种语言,都不得享有任何特权。我们提倡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但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不能带任何强迫的成分;特别要反对采用某种手段强迫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汉语文。普通话是我国各民族的通用交际工具,自然希望每一个少数民族群众都能学会它,使用它,但只能用引导、教育和鼓励的办法。强迫只能产生一种后果:影响各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汉语普通话的积极性,损害民族间的友谊和团结。
我们确认普通话是我国各民族的通用交际工具,但这并不是要以普通话代替少数民族语言。汉语普通话和少数民族语言各有自己的使用范围,应当正确处理汉语普通话同少数民族语言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应有作用,为祖国四化建设服务。
国家在民族地区逐步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同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并不是矛盾的,而是相一致的。他们不仅可以互补互用,而且可以通过互相学习、互相吸收,达到互相丰富、共同发展的目的。
三、汉族地区不实行“双语制”
汉语方言数量多,分歧大,方言与方言之间往往不能进行交际。改革开放以来,南方沿海地区,特别是粤方言地区,经济特区设立比较早,数量也比较多。在过去十余年里,是经济发展最快的一个地区。全国各地都有许多人涌向这个地区,从事经济等方面的工作。它对内地的影响是很大的。加上香港对内地的影响加大,特别是港台电视、电影及其他大众传媒对内地的影响很大,这在语言上便形成了粤方言北上、普通话南下、南北交融的局面。一方面加速了普通话在南方的推广使用;另方面,北方去的人不懂粤方言,粤方言区的一些人也不懂普通话,造成粤方言地区在交际上出现暂时的但却是较为突出的困难。
由于粤方言地区经济高速发展,粤方言在国内的地位和影响也得到了空前的提高。现在有些人以能说几句粤方言为时髦。这种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但毕竟不是一种健康心态。当前,在全国各地,粤方言在大众传媒中经常出现,已经形成了一种误导,似乎粤方言不同于其他方言,甚至有人误认为粤方言很快就会成为“第二国语”。在语言学界,则有人提出要在汉族地区实行“双语制”这种设想。这里所指的双语制,实际上就是要在汉民族地区既使用普通话,也使用汉语方言,实行普通话与方言平行并用。这里所指的方言,其实主要是指粤方言。他们的主要理由是:普通话一时难于推广和普及,方言是客观存在的交际工具,短期内不可能消灭。为了解决当前交际上的困难,应当实行“双语制”。
我们认为,这种主张和设想是不妥当的。
首先,这里提出的关于“双语制”的概念就不明确。方言不是独立的语言,而是共同语的地方变体。因此,把普通话和方言称作“双语”是不恰当的。为了纠正这一偏颇,有的人又提出实行所谓“双方言制”。我们知道,普通话虽然是在北方方言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但普通话不是方言。普通话与方言不是属于同一层面上的交际工具,决不能相提并论。
另外,在汉族内部不论是实行“双语制”还是“双方言制”,都是要不适当地提高方言的地位和作用,从而降低普通话的地位和作用,都会干扰和阻碍普通话的普及和推广。这是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一国策不相符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除了引起思想认识上的混乱外,不会有任何积极的效果。
国家实行通用语言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其目的之一,就是针对汉语方言复杂的情况,解决汉族内部的交际问题,使普通话逐渐成为全民族各类各级学校的教学语言,各类各级机关的工作语言,广播、电视、电影、话剧等的宣传语言以及不同方言区的人在公共场合的交际语言。推广普通话是解决我国交际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也是维护和加强汉民族内部团结合作的重要手段。过高估计或夸大某一方言的地位和作用,让方言与普通话分庭抗礼,是不利于交际问题的解决的。
当然,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禁绝或消灭方言。方言作为语言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普遍现象,有它特殊的作用,谁也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但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方言与普通话的关系。方言作为共同语的地方变体,必须从属于共同语。在当前,方言本质上只是各该方言地区内部的辅助交际工具,普通话则已成为全国通用的主要交际工具。目前有些地区由于普通话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普及与推广,只得暂时在学校教学、政府机关工作及宣传等方面继续使用各自的方言。从长远来看,方言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与统一,将逐渐向普通话靠拢以至最终被消磨掉。
方言与普通话的关系,决不同于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的关系。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是互相学习、自由使用、共同发展的关系,而不是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双语制并以本民族语言为主;而在汉族地区则不必实行“双语制”。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方言,不但在性质上和作用上迥然不同,而且他们的生命力也有天壤之别。他们是两种不同范畴的东西,决不能相提并论。
当前,我们的任务,不是讨论汉族地区实行什么“双语制”的问题,而是要在汉民族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普通话”。这是我们国家的既定方针,也是我们神圣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维护国家语言制度反对滥用外国语文
近年来,我国在语言使用上出现了一种不正常现象:在不必要使用外语的地方大量使用外国语文。本来,学习和使用外语,是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开展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也是社会开放和进步的必然结果。通过语言接触,也是使本民族语言丰富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不能以狭隘的民族心理,盲目地排斥外语或外语成分。这对社会的发展、国际间的交流以及语言自身的发展,都是有害无益的。特别是在特定的环境、场合或某些科技著作中,适当使用外语或外语成分,我们认为是非常必要的。但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排斥外语或外语成分的问题,而是不适当地使用外语或外语成分,造成外语和外语成分泛滥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和产品等需要社会公知的名称,用外语命名的,其数量之多,已达到了异乎寻常的程度。据统计,北京1995年注册的企业及产品的名称,有30%使用“洋名”。现在,不仅外国名称泛滥,即使是用汉语取的名称,往往也要用外语和它对译;有的地方还将中外两种语言混合使用。这些做法,都违背了我国的语言制度,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以纠正。
当前企业和产品等方面使用外语的具体情况举例如下:
(1)外语名称,汉语音译,汉字书写。如:
“希尔顿”饭馆,“伊特拉斯”小吃店,
“迷你”发廊“香格里拉”缝纫铺
(2)外语名称,汉语音译,使用两种语文。如:
Welcome——胃康(牙膏名称)Master——曼斯特(啤酒名称)
有些外语名称,除用汉语音译外,影视屏幕上还用外语拼读。如:
Arche-雅倩(化妆品名称)Hisines-海信(电视)
(3)汉语名称,对译成外语,使用两种语文。如:
长城(葡萄酒)——great wall双星(鞋)——Double star
许多电影名称,也用外语对译。如:
白粉妹——drug girl周末情人——weekend lover
有些商品的广告词,如孔府家酒的广告词都对译成外文;许多商品的说明书,也都用中外两种文字。
(4)中外两种语文混用。如:
《生活weekly》(《生活周刊》)
烟酒不分家,健康莎扬又娜拉(公益广告。莎扬又娜拉,日语:再见)
有些则用外语缩写字母和汉语联用,构成专用名称:
TCL电子集团CMC口服液
(5)使用不中不洋的文字。如:
味の素(味精)花の雨(燃气热水器名称)
有些人不知道日文"の"的意义和用法,却模仿电影《珍珍の发屋》,把自己的理发店写成“の发屋”或“四发屋”,有的甚至称作“小花猫の发屋”,闹出笑话。
(6)外语缩写字母构成的独立词语。一般为专用名称。如:
MTVKTVUL
CTPCCTFB1
上列外文,并非全都不宜使用,但从中可见混乱情况的一斑。
当前我国各地企业、产品的名称及其他方面出现的滥用外语的现象,其深层次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它实际上反映和迎合了一些人崇洋媚外的不健康心理,从而构成为一种不良文化倾向,影响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应当予以清理整顿。
语言文字及其使用,是国家主权的象征。过去一些殖民地、附属国,一般都被强制推行和使用宗主国的语言文字。香港过去使用的法定语文,就是英国语文。我们的国家是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主权国家,为什么要随便去滥用外国语文呢?一些外国朋友,面对我国目前存在的滥用外语的现象,曾深刻地指出:“中国是中国人的中国,不是外国人的中国。”对外国朋友的这种提示,难道我们不应当深思吗?何况,我国绝大多数人都不懂外国语文,而企业和产品的名称,几乎关涉到每一个中国人。使用外国语文,究竟给谁看呢?这种滥用外国语文的现象,不仅与我国的语言制度和语言政策不相符,而且有损我们的国家形象,应当严肃对待。
我们要热爱祖国的语言文字,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提高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自觉维护和执行国家的语言文字制度。
(收稿日期:1996年9月2日)
注释:
[1]“双语制”和“双语现象”,我们在这里把它们确定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双语制”是指国家或地区使用两种语言的一种法定的制度;“双语现象”(或“多语现象”)则是指个人或社会集团掌握和使用两种或多种语言的一种社会现象。如一个人可以掌握和使用汉语,同时也可以掌握和使用蒙语、藏语或日语、法语、德语等,即为双语或多语现象。虽然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和使用任何一种适合于自己的语言,但日语、法语、德语等却不是我国法定的通用语言。
[2]《自治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3]这里的“城”是香港地区根据英语"town"翻译过来传入内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