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依法规范经济运行的趋势--全国宏观经济法治研讨会综述_经济法论文

新世纪依法规范经济运行的趋势--全国宏观经济法治研讨会综述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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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全国宏观经济法治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各地的专家学者百余人到会。与会者回顾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探讨了运用经济法律对宏观经济的综合调控和区域协调,加入WTO的应对等方面的问题。现综述如下:

顾明(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会长):贫困与落后,资源开发不出来,经济发展不起来,都同法治落后分不开。要发展经济必须建立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没有经济法规而盲目发展经济,会走许多弯路。当今世界,国际经济交往增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经济法治建设要紧密联系实际,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经济法治工作大有可为。

孙琬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经济立法已占各项立法的70%强,没有良好的市场秩序,无法激活市场;如果没有宏观经济调控,“看不见的手”就会影响经济建设,宏观经济立法比其他立法,难度更大,迟迟未能出台,构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任务非常重要和艰巨。

杨景宇(国务院副秘书长并法制办主任):从国际形势看,多极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深,既是重要机遇,又是严峻挑战。我国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已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的经济成份、利益主体、组织形式、生活方式、就业渠道日趋多样化,不同利益的社会阶层都要求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到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中来,进一步做好法治工作的难度加大了。加入WTO,我们面对的是西方经济强权及其规则强权。WTO规则有以下的特点:一是规范和约束成员国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二是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三是为各成员设定若干自我保护的例外条款。WTO规则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斗争的产物,它广泛介入各成员国的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其影响是全面、深刻、长远的。我国加入WTO后,既要严格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又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保护自己、发展自己,难度很大。加入WTO对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造成强大的冲击力,首先是对我国行政管理的制度和观念、体制、方式、手段的深刻变革,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和权力与利益的彻底脱钩。根据WTO规则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抓紧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既要保护和促进我国相关产业提高依法驾驭和调控市场的能力,又要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要确保政令畅通,坚决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刘文华(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博导):20年来改革开放中,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的立法日益完善,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有所加强;但总体看来,宏观经济立法相对滞后,许多重要的经济立法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产业政策法、可持续发展法、反垄断法等都未出台。在我国经济和改革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西部大开发和加入WTO引发的经济大震动的关键时期,宏观经济法治的落后,不仅未能对经济生活起到超前引导和保障发展的作用,而且可能使初步确立的市场体系遭到扭曲和损害。只有将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基础性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两只手”协调运作,才能增进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挑战和机遇

会议认为,目前经济法学研究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是:(1)国际上要求用经济法协调WTO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权益关系,干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2)国内要求用经济法对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行业、地区协调发展,干预地方保护主义;(3)协调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之间的关系,干预重复生产建设和盲目发展;(4)协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的关系,干预各环节之间的脱节、对立以及分配不公;(5)协调和保护各类市场的有序竞争、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干预假冒伪劣、价格垄断、行业不正之风等;(6)协调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干预那些违反财经纪律、破坏财税秩序、违背金融纪律、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7)协调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各类经济成份,各类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利益关系,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和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8)在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正确处理大中城市和小城镇体系的关系,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小城镇的农村地域性经济、文化中心的作用,发展工人和农民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干预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走出一条符合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一体化道路;(9)协调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协作关系,干预对人口膨胀、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坚持生态平衡的发展;(10)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以高科技发展为龙头,改造传统产业,发挥人才资源的优势,转化研制成果,干预经济效益低下,技术落后的现象;(11)协调农业的基础地位,干预水土资源流失和农民负担过重的情况,确保农村、农业、农民的收益不断增长。

对宏观经济的界定,与会的多数人认为,宏观经济学把国民经济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分析国民经济中各有关经济总量及其变化,研究国民总收入、消费总水平、物价总水平、社会就业率、经济增长等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政府应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措施来影响各个经济总量及其相互关系,以达到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继续增长4大目标,宏观经济又称总量经济学。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或特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经济关系由经济法来调整,国家制定规范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法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应当做到准确反映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要求。当市场各主体依法活动时,就能避免偏离客观规律和宏观调控的目标,各种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正常有序的活动,整个经济秩序就有了保障,这就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和作用所在。

谈到宏观调控的具体法律制度选择,与会者认为主要包括(1)市场经济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及其破产的法律制度;(2)财政、预算、税收、国债法律制度;(3)央行、政策性银行、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外债法律制度;(4)工商登记、市场管理法律制度;(5)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6)计划和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物价法律制度;(7)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8)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9)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以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10)外贸、外资、外汇的法律制度;(11)统计、会计、审计等经济监督和技术监督法律制度。

对于宏观调控的方式问题,会议经过讨论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两次调控的成功,主要运用从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到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运用税率和国债利息率;从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到积极稳健的货币政策,运用了银行利息率和货币发行总量,这样两个宏观调控的手段,拉动内需,刺激投资,扩大对外贸易,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安全着陆,继续健康发展,其法治手段,配合得也还可以,但是滞后了,以至于腐败现象没能得到扼制,甚至还在漫延。一般说来,宏观调控手段,包括产业政策、税率、利率、汇率,长中短期计划的制定、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及其货币政策手段,价格政策,地区开发政策,外贸进出口政策等等方面及其法制化。

宏观调控权力的制约与法律责任的追究是权力义务的统一。尽管调控实践中的失误是难免的,但其后果是严重的。为避免失误,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加大对宏观调控失误的责任追究,实行权力和责任统一,防止有职无权和有权不负责任这两种制度上的偏差。

加入WTO与宏观调控及其法律制度

我国加入WTO首先是政府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民商行为。我国的外贸政策,要同WTO各成员国在各类贸易规则上协调,运用政府权力保护民族产业;在外贸的范围、规模、速度等方面,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原则下同WTO成员国协商、协调、协作。

必须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发挥经济法的协调与干预作用,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尤其是要注重我国贸易法规与WTO规则之间的协调。

针对WTO的法律规则(包括基本规则、关税规则、政府采购规则)以及这些规则与我国现行财税法的冲突,一些专家指出,应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税法治建设力度,做好由“超国民待遇”转变为“国民待遇”,要创造良好的财税法律秩序。按照WTO规则要求,完善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十分重要,尤其是对外资与合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在我国设立及经营范围的界定,这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关系重大的法律制度,既要抓紧法律制度的统一,又要补充现在的空缺。同时,加入WTO参与全球经济的竞争,培养高级财税、金融、贸易等人才,建立一支能够独立处理复杂税收、金融保险、贸易法律问题的高级专家队伍迫在眉睫。

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定位

WTO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是以国际经济自由化、全球化为其宗旨和目的,其实际就是削弱市场中政府的行政权力,强调市场的自由竞争、资源的自由有效配置,限制政府干预。但是我们要保护民族经济、要承担国际义务,政府又不能不发挥重要的作用,这就提出了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的定位问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宏观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其干预必须依法进行,宏观经济立法是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的保障,目前尚待完善。

在市场经济平等有偿的交换关系中,尤其是在合同关系中,政府行使一定的权力是必要的,现代法律体系的盲点是缺乏政府权力的适当干预。因此,合同关系中权力的因素应当逐渐突出,国家在合同中对权力的运用表现在法律的确定和事实上的权利。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股权,这必然存在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与国有股权代表者职能的矛盾冲突。政府作为国有股代表地位的确立是必要的,但又必须坚持政企分开,这是股份制改造中政企难分的根源。为此,有学者提出,在政府作为国有股权代表的前提下,以政府分权论、政府弃权论及政府授权论3种观点来探求政企分开的最佳途径,但均难见成效。

必须关注的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中,我国政府作为改革和发展的推动力量,有必要正确定位其职能,这对股份制健康发展有重要影响。须知,国家政府机构、权限的明确不仅和宏观调控相关,更与经济发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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