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科学合理性的演进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趋势论文,科学论文,略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0)07-0027-06
不同领域的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合理性问题,或以合理性作为说明其它问题的基础。科学哲学也循着自身的发展逻辑,几乎是以独立的方式走向合理性问题的研究,并把科学合理性看作它所探讨的中心和关键。在此,我们选择价值的分析视角,追溯一下科学哲学怎样从科学内部对传统的逻辑—经验理性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由此确认科学内部的合理性必须与科学外部的合理性相结合,直至越来越关注后者的内容和评价标准的这一趋向。
一、与价值无涉的科学合理性
近代科学使用精确的观察—实验方法,建立起在经验上具有严格的可重复性、可预言性的理论或规律。科学据此成为一种理性的事业,科学因此而具有一种合理性:这里的理性是与天意、神权、臆测相对立的意义而言的,这里的合理性是指科学家群体的认识方法,而不同于笛卡儿的主体个体的认识。尽管后来康德的“理性的格言”、彭加勒的约定主义、迪昂的理论整体论、马赫的思维经济原则都冲击了联系于强经验论的强实在论,从而肯定了主体在认识过程中的主动性,但科学合理性毕竟还是以方法论为基础的,方法论的主导地位并不妨碍科学家个人的价值观在他们确立或评价理论时起作用。
20世纪初的物理学革命,使人们看到,许多重大的科学理论是在缺少直接经验支持的情况下被建立、评价并选择的。广义相对论的提出源于爱因斯坦的科学信念:自然界是统一的、简单的;量子力学中微观粒子的几率描述,则是对薛定谔波动方程的解释……虽然科学家并没有离开观测和实验,但是科学的经验传统还在继续吗?如何维持的呢?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逻辑实证主义应运而生。它试图通过逻辑分析和逻辑法则,把科学理论总体重建成一个演绎系统,其边缘与经验总体相接。这样,理论系统中的理论语言均可通过对应规则还原为观察语句。
自此之后的近半个世纪,在科学的合理性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这就是以逻辑经验主义和波普尔学派为代表的正统观念和以库恩、费耶阿本德为代表的历史主义者的非正统观念。
按照逻辑经验主义的合理性观念,科学活动中的某一理论或行为如果是合理的,那它必定是以某种客观的、规范性的方法论规则为基础的。科学的合理性总是潜存于科学活动之中,并且是作为科学的质的规定性赖于实现的条件而同科学不可分割地联系着,因而它是绝对的,不随时间而变化。
波普尔以批判取代证明,试图以猜测性知识的增长或逼真性的追求代替绝对知识的获得,从而实现合理性思想的转变。“合乎理性就是倾听批判”,科学作为一个过程,其合理性“并不在于它诉诸经验证据以支持其教条的习惯,却仅仅在于批判态度”,在于从问题到愈来愈深刻的问题的不断进步。证伪主义就其主张批判的合理性而言,理应发展开放的合理性,但它并不涉及科学的价值合理性,而且波普尔在专注于合理性的批判功能时,让创造性也经受批判从而把它排斥于合理性的范围之外。因为,波普尔仍然把科学发现领域和科学评价领域严格分开,在他看来,科学发现中并不存在这种客观的规范性的、支配着科学家探索活动的程序和规则:科学发现无规律可寻,得出新观念的过程是非理性的,“每一个科学发现都包含柏格森的‘创造性的直觉’”;科学发现是主观的,只适合于描述,只跟科学家的个人心理特征和相应的社会环境因素有关。
逻辑经验主义以自然科学知识为标本、借助逻辑分析技术来改造合理性,使之严格化、精确化,开辟了哲学研究的新方向。然而它却陷入这样一种矛盾:一方面,命题必须有真假,否则科学的真理性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无法从根本上确定命题的真伪,因而总是面临着怀疑主义的威胁。在这点上,证伪主义只是沿着与证实不同的方向,用理性重建的方法提出并建立了科学的方法论标准:在卡尔纳普那里是理论要取得经验证据的高概率支持;而在波普尔那里则是理论的可证伪度要高,并且要经受住经验检验而被确证。他们的方法论标准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则,即对一个理论的接受和拒斥归根到底取决于逻辑和经验这两个因素,而对方法论规则形式化说明的目的就是要保证规则和标准在使用中保持客观,不受认识主体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在正统的观念中,科学和科学合理性都是不依赖于主体的,它们相对于社会历史条件具有独立性。
二、价值融入科学合理性的研究
历史学派第一次将合理性的范围扩展到了心理学和社会—文化的广阔领域。库恩根据科学史研究的新发现认为:范式的存在既是科学区别于非科学的本质特征,又是常规科学不同于科学危机和革命的根本所在;范式的建立标志着一门学科的成熟,新旧范式的“格式塔转换”意味着科学的进步。所以,在库恩看来,范式是科学的基石。而范式之间是不可通约的,在由旧范式过渡到新范式的过程中,不可能存在一种用来对相互竞争范式进行评价和选择的严密的逻辑标准;退一步说,即使他们能够为自己找到某些理由,这些理由在逻辑上也是不充分的。科学总是同认识主体即科学共同体相联系,不同的科学共同体接受不同的范式,而不同的范式又有不同的合理性标准。所以,科学的合理性同变化发展着的科学知识一样,也是历史的、相对的。
库恩用历史的观点来看待科学的合理性已被许多科学哲学家作了深入的观察和论证。库恩所注重的是科学知识“内在的”性质,即把科学首先理解为一种实践性的参与和投入,而不仅仅是作为考察和研究的对象;前者则是“解释性”的,后者却仅仅是“说明”。科学共同体中永远没有旁观者,科学家的操作程序和辩护方式都是在一种限定的条件、旨趣和立场中进行的,参与科学就意味着介入特定的共同体。如果我们要理解科学是如何发挥其功能的,它在什么意义上是一种合理性的活动,也许我们不能忽视解释学的任务,在那里人们试图通过科学被付诸实践的方式来澄清和阐明在科学研究中表现出来的合理性类型。合理性同科学自身一样具有自己的历史并将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发展。但是库恩把科学合理性完全相对化,他否认存在着先验的、超历史的合理性标准时,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否认在合理性的历史中存在着被保存和被增加的核心因素,存在连续性和继承性。一般说来,如果不采取辩证法的观点,从历史主义滑到相对主义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库恩的疏忽也是如此,他否认科学合理性发展过程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这使他同多元主义、非理性主义难以划清界限了。
三、科学合理性标准——以事实为基础的价值与依赖于价值的真
夏皮尔后来采取了一种新的立场,他既反对正统合理性观念的预设主义和绝对主义,也反对库恩合理性观念的描述主义和相对主义。他认为,科学的合理性所面临的问题是在预设主义的不可违背性原理和相对主义、怀疑论之间发展出一个前后一贯的理论,而理论的出路只能是,从科学本身去寻找那些把不同科学时期确立的不同合理性标准联系起来的发展链条,通过它们来揭示合理性标准是怎样合理演变的。
夏皮尔的观点是,要正确阐明科学的合理性标准的演变,就必须发展“理由”这个概念。因为标准发生变化时,变化过程的内部也必定存在着决定或支配这种变化的某种理由,由一种标准变化到另一种标准,联结于它们之间并使前者转变到后者的就是这种理由。在他看来,科学中作为表征合理性的理由,一般都表现为一种科学信念,这种信念建立在科学当时所取得的认识成果(包括理论、假说、定律、原理、观察实验的结果和事实)的基础上。合理性是从科学认识成果中得出来的东西,这样就清除了预设主义那种人为加给的超科学内容的先验主义色彩。现代科学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越来越紧密地依靠背景知识或背景信念来进行推理,尤其是在确定一个特定时期的科学所产生的问题和那个时期所设想的关于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案中。作为科学活动的指导原则、方法和标准,同被它们指导的科学探索所取得的成果——新科学之间,存在着一种互为因果的反馈关系,科学的合理性标准也就内化于科学内部,加入科学的“提起靴袢而自立”的反馈机制,与不断发展着的背景知识、背景信念形成一个螺旋上升的互为因果循环。
与夏皮尔同处实在论阵营的普特南则提出科学合理性标准是科学家的形而上学信念、方法论准则和对科学理论进行评价的标准。普特南明确宣称:“我们只能利用我们的合理可接受性标准建立一个‘经验世界’的理论图景,而那种与客观世界绝对符合的惟一真理性认识,就像对康德的自在之物的认识一样,是永远达不到的”。看来,在某种程度上他确实回到康德的“理性为自然立法”的精神上去了。不过,康德的理性是用先天综合判断去整理和组织感性材料,而普特南则认为他的合理可接受性标准并不是先验的,也不是超越科学理论之上的形式化标准,而是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理论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果从反对那种“上帝之眼”的独断论和认为绝对的终极真理不能达到的意义上来说,普特南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科学合理性问题上,普特南不同意逻辑实证主义者,他认为认识不可能追求与世界的对应,它是一种社会行为,只能在文化共同体的内部进行。合理性与被文化习俗规范确定为合理性实例的东西是同一的(或本身包含在那些东西之中)。合理性又是一种能力,论证合理性的本质是一种活动,它预设了比“证实”更为宽泛的理性辩护概念。另一方面,普特南又批驳了历史主义学派在合理性问题上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态度,认为关于可接受性的构想是关于某种实在事物的构想,它定义了一种客观性,因为事实与价值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互不相干,恰恰相反,它们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实际上,‘描述性的’词语也可以用来赞许或责备,而‘评价性的’词语也可以用来描述或解释。”普特南并不否认,在语言的描述性用法或赞许性用法之间是有区别的,但在他看来,这只是用法上的区别,不是语言本身功能上的区别,而语言用法上的区别只有在语言共同体内部谈论才有意义。
普特南认为离开了文化所设定的价值就无所谓事实,在一个文化共同体内部,说某物是一事实或某物是客观的(人们往往混用两者),即意味着相信这一事实是合乎理性的,而理性的可接受标准则涉及到文化的价值观念。文化共同体为我们规定了客观性的准则并使这种客观性成为可能,“一个无价值的事物同样也无事实可言”。不管是科学理论所包含的内容(事实陈述),还是科学理论的接受或证明,都取决于我们的理性可接受标准,这些标准与理论是否在整体上表现出某种“优点”相关,“合乎理性的”包含着“融贯性”、“实用性”、“简单性”、“适切”等。而对“融贯性”、“简单性”等的判别,和我们的文化价值观念是分不开的。合理性标准作为一个利益和价值的宽泛集合,在任何实际的语境中都是相互依赖的,并且是有历史条件性的。普特南指出,这么说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了伦理学与物理学的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的确是存在的。前者相对地充满了更多的争论和歧见,后者为相对地有易被广泛接受的学说。在我们的文化中,人们对具体的价值判断,个体之间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在一个民主的对话的文化氛围中,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这种差异的趋同是完全可能的。
普特南的独到见解引起了包括罗蒂在内的后现代科学哲学家的广泛重视。的确,文化对理论真理性的评价和选择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知识的基础不是惟一的,而是多元互补的。不过,西方哲学界对普特南的观点褒贬不一,颇多争论。普特南理论中的弱点也被人们一针见血地指出来,即忽略了科学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在认识活动中的独特作用。科学信念是由理性牢固确立起来的,如果一切信念都由文化价值观念决定,科学也就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要求被接受。这里,我们能否问一句:文化决定论是不是与逻辑主义把科学知识看作惟一的真理、把逻辑方法看作文化合理性的惟一原则、以科学的名义扼杀文化中其它意识形态类似,走向了另一种独断论呢?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不面对如下问题:(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逻辑结构不同,那么我们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转换,即如何从价值判断推出事实判断,或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2)价值标准是变化的,诸如简单性与复杂性;对称性与破缺;守恒与不守恒等的差异并不是由于主体间缺乏沟通造成的;(3)实验证据具有可重复性,不依赖于研究者主观爱好,而取决于被研究的对象和研究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主体不等于主观。
四、关注目的的科学合理性评价
劳丹在利用价值解决合理性问题的主要贡献是:他把科学的目的和评价标准合二为一,也就是说把目的和价值联系起来了。他认为科学的目的是追求最能解决问题的理论,而评价科学进步或理论选择的标准也是看研究传统和理论解决了多少有意义的经验问题,以及消除了多少重要的反常和概念问题。科学发展如果符合这个标准,那就是进步的,进步的就是合理的。科学的合理性在于它的进步性,在于理论或研究传统解决问题的有效性或能力的增长。
在劳丹的科学合理性网状模型中,理论、方法和目的处于一种复杂的相互说明的关系。劳丹的网状模型中理论、方法论和目的三个层次之间是相互协调的,它们之间同时存在着一个上行和下行的说明过程,没有哪个层次具有初始的或更基本的优先地位;它揭示了目的和价值的选择和改变的合理性机制,说明了科学目的或价值在科学的合理性的形成中是如何起作用的;科学的合理性说明不是依赖于某种科学的目的:寻求真理或是解决问题,而是依赖于一个网状的结构。劳丹反对以后继理论解决前驱理论的所有经验问题作为科学合理性的条件,他把合理性扩充为既包括按照合理性标准对理论的接受和拒斥,也包括对那些暂时在竞争中并不占明显优势的理论的探索和追求,科学家对这种暂时还不能接受的探索和追求显然是以他的某种信念为基础的。
目的论的合理性拥有许多支持者,他们认为,科学合理性就在于方法论规则对实现科学目的的适应性,科学目标成为科学合理性的轴心。吉尔明确把科学的合理性看作是“去使用那些被认为可以达到所要求目标的手段”,不过,这并不等同于工具主义。在罗森伯格看来,根据我们所赞同的理论中关于世界的信念,如果按照方法论所采取的行动适合于达到我们科学研究的目标,则这种行动是合理的。亨普尔说:“某种程序的方式或制约这种程序的规则是否合理,完全取决于该程序要达到的目的,科学合理性的标准是否适当,只能用标准所属的科学探索的目标进行评价。”目的论者大都是通过改变波普尔的方法或目的来阐述自己的科学合理性理论的,由此引发了两种改革思路:一、通过对波普尔的科学目的(逼真性)的修正以达到对科学合理性的正确理解,譬如,科恩的“近律性”、威特金斯的“科学的最佳目标”、哈瑞的“似然性”、亨普尔的“解释性的和预见性的世界观”或“连续不断综合的和精确的经验知识体系”等,他们认为科学的目的不仅要告诉我们真理,而且要告诉我们如何行动,科学所面对的不仅是现实世界而且是可能世界。劳丹后来也系统地提出科学的四个目标:获得预测性控制、获得操作性控制、增加参量的准确性、结合与简化各种世界图景的成分。另一种思路是改进波普尔的方法论。如在对待证实法上,波普尔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而劳丹则将证实法作为与追求与境、启发法相并列的方法来看待;牛顿-史密斯还通过展示方法论在带来进步时是可操作的来寻找对方法论的辩护,为此,他提出了关于科学方法的八个择优理论的特征:观察的构建、繁殖力、思路记载、内理论支持、圆滑性、内在一致性与根植于好的形而上学信念的相容性和简单性。
科学合理性是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本格指出:“完全的合理性很难达到,甚至很难部分地达到,因为它还很年轻,因为合理性的探究威胁着各种僵化的制度,所以,全面的合理性的推进不仅蕴含着探究、讨论和传授,也意味着战斗。”目的论无疑突破了狭隘的合理性观念,它们在扩充合理性概念外延的同时也使科学合理性容纳了更宽广的内涵,其结果是合理性不再仅仅与理性发生直接联系:合理性不等于合乎理性,而是合乎某一标准。撇开其论点对错不计,仅看其理论思路是有意义的。至于合理性后续的路该怎么走,如评价的可操作度有多高、宏观目标的追求与具体层次的定位如何统一等等,这些对目的论者和我们都同样是悬而未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