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基本法:一条新的道路--德国宪法研究热点综述_美国政党论文

改革基本法:一条新的道路--德国宪法研究热点综述_美国政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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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现行宪法是1949年制定的,当时称之为基本法,之所以如此,意在表明它是正式 宪法制定之前的临时约法,将来在德国统一之后,再来制定正式宪法。然而,两德统一 后,在1992年由联邦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组成的宪法委员会召开的大会上,就基本法的 适用与修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会议通过了继续使用基本法的规定,而全民公决, 直选总统以及把工作权、住宅权、受教育权作为国家的目标等修改意见也都没有被接受 。近年来,德国的宪法学专家们纷纷对已在德国实施了54年之久的基本法进行积极反思 。大多数学者认为,基本法的产生本是历史的偶然,实施54年后,更是黯然失色。目前 基本法下的国家构架存在全面的结构性的错误,已成为社会发展的羁绊,亟需在政治和 社会领域进行必要的改革。现对其情况试加评述。

一、问题的提起及背景

改革基本法的呼声无疑和德国面临的现状有关。德国学界认为,德国存在许多需要解 决的问题,如社会大量失业、国家财力疲软、老龄化问题等。这些问题呼唤改革。但是 改革并不顺利,红绿党的税收改革、移民法的制定、劳动力市场的整顿、社会制度的改 革等法案均告夭折,改革受阻使上述问题雪上加霜。形势似乎在不断恶化,以至一位历 史学家振臂疾呼:我国不允许国家再继续下滑了,束手无策的政客只能把国家越弄越糟 。(注:Der Spiegel 20(2003),S.34.)但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以及如何改革,争论 却十分激烈。长期以来,理论界的认识莫衷一是。最近一段时间,学界的思路似乎开始 渐趋一致。大多数学者认为,德国问题的症结是1949年制定的基本法。他们认为这部法 律在战后虽给德国人带来了自豪感,其实在制定之初本出于权宜之计,完全是政治交易 的结果,经过五十多年的实践,暴露出很多弊端,特别是有关联邦制的某些特殊机制, 已不适宜再存在下去了。(注:Der Spiegel 20(2003),S.34.)

有的学者指出,1949年基本法制定者的初衷是把其作为百废待兴的国家的权宜之计。 正如基本法的序言中所述,基本法的目的为“过渡时期的政治生活建立新的秩序”。这 意味着在将来的某一天,在全德国人民自愿决定建立统一自由的德国时基本法将完成其 历史使命。就是说当所有德国人统一为一体后,基本法就不能再作为共同的宪法来使用 了。基于此,他们断言,基本法在1989年随着柏林墙的倒塌就完成了历史使命,应该退 出历史舞台。

然而,这仅是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普通德国人的心目中,宪法仍然是最神圣的。问卷 调查表明,自1994年起,基本法就取代了联邦德国经济成就的地位,成为德国人心目中 最值得骄傲的首选答案。加之世界各国纷纷仿效这部被誉为“洋溢德国司法精神的杰出 作品”:1974年的希腊和1975年的西班牙都照搬了基本法;1990年后的东欧国家保加利 亚、波罗的海东岸三国及解体后的独联体各国都借鉴了基本法;德国宪法甚至对1996年 的南非宪法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更增强了人们的自豪感。很多人认为,基本法成就 斐然,不容抹杀。

应该承认,他们的说法不无根据。德国宪法第19条对权利的规定是世界上自由、平等 、博爱的典范。如保障人的尊严,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的规定,也许除了美 国,还没有其他国家在如此广泛、有效的框架内为公民设定自由公开的表达途径。基本 法下的国家甚至允许左派的存在。(注:Grundgesetz Kommeatar,Herausgegeben von

Michael Sachs,3.Auflage,S.37.)特别是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地位的安排,一改魏玛帝国 宪法把国家制度建设视为最重要的观点,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前,深得 宪法的底蕴精髓,引致各国纷纷效仿。(注:BT-Dr 12/6000,S.15.)

所以,当两德合并时,人们宁愿民主德国按照基本法第23条的效力范围加入,而基本 法则被作为“德国人民曾经拥有的最好的宪法”,(注:Der Spiegel 20/2003,S.35.) 依然神圣不可侵犯地保留着。即使在巴伐利亚,其议会当年根本没有批准这个文件,后 来却宣称“再没有比基本法更好的东西了”。对此有人尖刻地评论道:“我们对基本法 的维护就好比对一个年老色衰的女人的浓妆艳抹,以使其看起来仍像处在妙龄一样可笑 。因为她根本不可能藉此重拾魅力。”不过对此很多人不愿正视,他们宁愿把基本法的 序言中关于基本法的适用仅仅限于“过渡时期”视为时代的错误,陶醉在被别国视为样 板中不能自拔。掌权者倾向于对基本法保持现状,也许是考虑到了人们对基本法框架下 的老联邦共和国化不开的浓浓情结。

在这样的形势下,有人主张保存基本法而进行局部修改。不过,这种主张受到了批评 。反对者的看法是,过去频繁的修改已经把这部宪法弄得伤痕累累。基本法修改过于频 繁:自1949年以来,基本法已做了51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去年,增加了第20条a ,把动物保护作为国家的目标。(注:Bericht der Gern VerfKom BT-Dr 12/6000,S.65 .)从世界各国看,只有新西兰、奥地利、保加利亚和瑞典的宪法才这么容易被修改。而 美国宪法自1787年以来,总共只有27条修正案。

根本的问题在于基本法的错误是结构性的。德国人以严谨著称,德国的基本法也以规 定详尽严密而闻名。现在德国学者经过反思,认为这或许是个缺点。他们认为,基本法 的规定过于具体、琐细,例如第16条a关于难民或者第23条关于欧盟的规定就是如此, 里面充塞了大量的本不应在宪法里出现的细枝末节的规定。(注:Der Spiegel 20/2003 S.36.)基本法的这种做法很容易在现实生活中引起争议和冲突。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 宪法争议诉诸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至今已有105卷之多。(注:Der Spiegel 20/2003 S.36.)学者认为基本法在制定之初就被“宪法之父们”搞坏了,基本法所规定 的联邦制可能是错误的。有一位政治学家指出,基本法下的国家从一开始就不对头,只 不过是在小巧精致的波恩共和国福利制时代,人们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罢了。随着 11个州变成16个州和加入欧盟,问题才凸显出来。(注:Der Spiegel 20/2003,S.37.) 这种结构性的错误显然不是局部修改就能解决的,只有通过制定新宪法才能彻底解决。

今天在德国几乎所有人都在思考同样的问题:怎样才能解决基本法的结构性的错误?德 国的联邦主义是否已经走到了穷途末路?

二、关于改革联邦参议院的构想

在改革基本法的设想中,联邦参议院首当其冲。

德国是一个议会内阁制国家。“联邦议院是全体人民的代表”(第38条),总理“由联 邦议院不经论辩选举产生”(第63条)。关于谁是这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宪法似乎规定 得很清楚:“联邦总理决定一般施政方针并对此负责。”但是红绿党的税收改革、移民 法的制定、劳动力市场的整顿、社会制度的改革等却都夭折在联邦参议院。人们认为, 德国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彻底改革,国家的前途令人担忧,而改革的关键,首先是联邦参 议院。(注:Der Spiegel 20/2003 S.39.)必须对联邦参议院的角色重新定位,如果联 邦参议院和联邦议院总是处于对立状态,改革就会停滞不前。

德国的联邦参议院是联邦的第二个立法机构。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共同参与制定联邦 政策。基本法赋予联邦参议院的职能是“各州应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 管理工作”(第50条)。联邦参议院由16个州的州政府成员即州长和部长以及3个市州— —柏林、不来梅和汉堡的市长及市政委员组成。当初设立联邦参议院的理念是把它作为 各独立的州共和国在联邦的信使,是体现联邦主义的必要设置,旨在维持联邦和州的良 好关系,并经常性地把各州的呼声及时反映上来。(注:Der Spiegel 20/2003 S.39.) 结果是,联邦参议院已经不再是联邦的决策机构,而成了各州政府共同决定联邦政策的 机构。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联邦政府的法案首先送交联邦参议院,参议院在六个星期内 就这种法案表明自己的立场之后,才提交联邦议院,联邦政府的议案往往在这里惨遭参 议院否决。

大家普遍对参议院的运作方式不满。参议院工作的方式是通过集体开会议论决定问题 。但由于基本法规定了“各州的票只能统一投出”(第51条),导致联邦参议院举行全体 会议之前,各州政府就对全会议程的内容进行讨论,以便决定对具体草案的态度,(注 :klaus Friderich Arnt,Deutschland:Legaslativ-Exekutiv-Rechtsprechung,S.63.) 决定本州在联邦参议院投什么票。换句话说,各州代表只能按别人事先写好的“是”或 “不是”来表决。(注:一位前联邦参议院代表回忆说,有一天当他对一项议案不得不 投反对票时,一位同僚走过来问他,为什么对这么好的方案投反对票时,他有点羞愧地 说,因为我的票上就写着“不”。见Der Spiegel 20/2003 S.40.)那么,开会讨论问题 还有什么意义呢?这样的运作方式还导致责任的缺失。当表决票上出现的是“不”时, 人们不知道该让谁负责:是划票的参议院成员,还是幕后决定如何划票的各州政府?

据报道,来自世界各地的政治学家聚集在一起,本来是想研讨澳大利亚、美国、加拿 大、瑞士、印度和奥地利的联邦制,研究的结果却是:世界上没有任何地方的联邦制像 德国这样荒谬。16个州彼此牵制,其他的州不做的事,你这个州也别想做成。差不多联 邦的所有事情,各州都要派代表去参议院参与决定,同时他们又满怀嫉妒地监视这些代 表,导致各州代表持续使用否决权,结果往往使联邦一事无成。

普遍的看法是,以这样的方式让州政府参与联邦管理并不合适。各州应只管理各州的 事情,联邦的事情应该由对联邦人民负责的联邦政府来管,许多人建议参照美国的联邦 主义进行改革。虽然对联邦德国总统是否就得像美国总统一样有独自决定发动战争或者 发展经济的权力还存在争议,但已经达成了如下共识:无论如何得有人对国家需要解决 的问题做出决定并对其所做出的决定负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职责不清。

德国学者认为,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不仅联邦参议院对议案具有否决权,而且工会及 各协会、专家委员会及联邦和州工作委员会、布鲁塞尔机构、法院、部长联席会议,甚 至联邦总理所属的政党,都拥有否决权。(注:Der Spiegel 20/2003 S.39.)以至一位 政治学家说:在这个国家没有人能够决定做什么,可是每个人对不愿意实施的事情都可 以说“不”。对所发生的一切又没有人负责。

是谁设计了这种机制呢?有人认为是盟军。基本法是在盟军占领的形势下制定的,其时 盟军曾经以“建议”的形式为立宪制定基本方针和指导原则。有人认为,由于盟军怕德 国因权力集中而再次强大起来,所以要防患于未然,对德国进行遏制,才设置了上述机 制。有人则认为,这样说对盟军不公平。在他们看来,造成这种局面的不是别人,而是 各州政府。因为各州政府害怕所有的权力都轻易转移到联邦手中,所以它们千方百计利 用参议院控制局面。宪法规定的各州参与具体的立法就好比是一道闸门,各州通过它影 响联邦的立法方式达到监督的目的。(注:Horst poetzsch,Die deutsche demokratie,S.71.)

不管原因是什么,多数人认为,参议院的运作机制必须予以改变。不过,根据基本法 第79条规定,“对本基本法的修正不得影响联邦划分为州以及各州按原则参与立法”。 改变不是轻而易举,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注:Der Spiegel 20/2003 S.40)对此如何解 决,学者们各有主张。有些学者主张,联邦应该和州坐下来谈,互相让步,找出解决问 题的办法,彼此达成一致。妥协解决争执得到的答案未必好,但总比没有强。反对的学 者则认为,走妥协之路要经过持续的讨价还价,不如“多数决”原则来得经济,妥协可 作为偶尔兼顾少数人感受的例外来考虑。对经过民主合法确认后的结果各方都得接受, 即使它不一定是最好的。

三、关于改革联邦与州之关系的构想

基本法存在实质性的缺陷,需要重新构建,这已成为学界共识。特别是对基本法所构 建的联邦制,必须更新再造。德国的宪法学者通过反思,认为1949年确立的国家结构, 什么问题都是自下而上决定,首先考虑各州的意见。这不仅和欧洲其他国家的政治运作 相反,与欧盟的政治理念也不协调,所以应该更新观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把德国 从一个联邦制国家改成单一制国家。

理论上说,联邦和州的关系似乎并不复杂。联邦只作最重要的决定,不重要的决定由 各州作。什么问题重要,什么问题不重要,靠人的理性完全可以划分清楚,一切都很简 单,不应该出现争议。分工明确,每个政治实体只做自己应做的事情,并且确实是自己 的事情。世界上所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是这么运作的,惟独德国不是。毛病出在什么 地方呢?就出在基本法。基本法第30条说,“各州应行使政府权力和履行政府职能的责 任”。第70条又规定:“各州在本基本法未赋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有立法权。”但 实际上各州并没有感觉到它们享有基本法赋予的立法权力。一个被用来说明这一状况的 事例是,尽管基本法规定刑事警察是“属于联邦和各州进行合作”的立法事项(第72条) ,警察法等所有重要的法却都是联邦制定的。也许正是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况,导致了各 州只得以在联邦参议院行使否决权聊以自慰。(注:EuGRZ 2003,S.187.)

联邦制改革的关键是明确划分立法权。法学界人士大多认为,现行基本法关于立法权 的划分既不清晰,又不适合实际需要。基本法应把制定重要的或涉及全联邦的法律直接 规定为联邦的权利,并对各州行使权力的范围也做出明确的规定。每个州都应该被允许 发布自己的法律,如征税或者救济、消费者保护或者集会自由。如果没有制定相应的法 律,则适用联邦法。这样,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就在基本法上有了明确的依据,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利于各州发展经济。例如,各州如果有权自主 决定自己的优惠政策,那么企业主也就不会再往国外跑了。

在学者们看来,联邦应该做的只是:为各州竞争提供条件,解决各州之间出现的矛盾 冲突,处理全国性的问题以及与欧盟合作的事务。当前,各州对目前的权力分配态势之 所以满意,只是由于它们害怕彼此竞争,所以宁愿藏在联邦背后,事情让别人去做。要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各州之间引进自由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没有竞争就没有创新, 每个州必须吸收邻州的先进的、合理的东西,否则就会由于落后而被淘汰。目前,各州 对一些事情的垄断阻碍了社会的进步,最明显的例子是对初等教育的垄断。(注:

BT-Drs.12/6000,S.33.)教育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联邦德国在国际交往中是否还有 竞争能力,所以必须把它上升到国家层面来强调,作为国家的一个目标。应该打破州垄 断初等教育的局面,引入竞争机制。

联邦制改革的另一个关键是财政问题。一个普遍的主张是联邦和各州财政必须彻底分 开。建国初期,联邦和各州共同行使征税权,共同行使财政管理权,销售税归联邦,所 得税归各州。(注:Der Spiegel 20(2003),S.49.)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差不多所有重要 的税都通过联邦的立法转移到联邦手中,然后再按一定比例经由联邦分给各州。如果哪 个州分得太少,还可从联邦“州财政平衡库”中再得一份,这些钱来自联邦和各富裕的 州。在联邦经济奇迹期间,这种混合财政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奇迹的结束 ,弊端则表现明显了。根据基本法的原则,州的事情由州管理,如高等学校建设、城市 规划等。这些事情本来和联邦以及其他州无关,但在混合财政制度下却无端给其他州增 加了额外的负担。

有的学者指出,只要联邦和州的财政还像以前那样混在一起的话,政治中的真实性和 透明度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改革的办法之一是:销售税归联邦,各州提留本地区的所 得税,财政平衡只用于紧急状态,而且不能超过各州平均数的一半。另外,各州应至少 部分地从联邦拿回税收立法权。如果各州的掌权者能有权确定或调整税率,那么他们才 算真正决定着这个州的命运。他们可以向选民们解释,他们为什么要实行优惠税率;或 者他们为了州的基本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因而要增加税收。钱关涉到所有的方面。 那么,选民就会知道,他们出于什么目的在州议会选举时投票。这样,政治才会一改往 日的沉闷、无聊,又可以变得让人们激动起来。

当然,也有反对意见。在社会民主主义者看来,上述做法会带来一场灾难:德国人由 来已久的团结互助、万众一心的传统,不允许在各州间展开这样的竞争。这样做结果势 必使弱州走向毁灭,德国人也会越过州界逃税。批驳者说,这种看法与简单地把联邦和 州关系对立起来并无二致。其实,各州之间的竞争不仅不会毁灭弱方,反而是给它们提 供了摆脱毁灭的机会。成就斐然的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瑞士等就是在重要的 税目上给予各成员国自由规定税率的权力的。

学者们普遍认为,每个组织都追逐权力,以实现自己的抱负。不管人们的好恶如何, 只要对国家权力有一定的认识,都会把它视为自然法则。因此,权力与责任分开是基本 法的一个致命性错误。谁有权做出决定,谁就要对此负责。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繁荣昌盛 都是归功于政治上的责权分明。联邦德国,这个欧洲大陆的古老国度,从最小的基层单 位到联邦,也应该按这种模式来调整。引入竞争机制,责权分明,势必促进各地区的竞 争和繁荣。联邦财政部长确定国家经济政策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各州制定自己经济政策 的比率将大大增加,以迎接扑面而来的竞争与挑战。与此同时,联邦的权限则要减缩, 只保留社会政策的制定,如关于基本设施建设、教育和媒体政策的制定。另外,联邦的 一些权限也要移交给欧盟。

四、关于改革政党与社团制度的构想

政党和社会团体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德国宪法改革讨论的焦 点。讨论非常深入,涉及到如何处理人民、政党、议会、社团的关系问题。

有学者指出,本来基本法规定公民的自由是用以对抗国家权力,规定公民安全是用以 对抗强势群体的。可是,国家几乎没有把人民作为权力主体来看待,而只是把他们作为 救济和照料的对象。作为基本法得意之作的议会根本没有成为真正反映民意的机构,政 治的潜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603位男女议员除了整天坐在那儿忙于国家的福利,再无 别的建树,愧对人民的信任和每月7009欧元的津贴,而且他们还受议会党团的控制。一 位议员曾抱怨说,他想知道,议员从来不能独自提议案,而必须有政党的允许的制度是 否正常。(注:Der Spiegel 22(2003),S.56.)在其他欧洲民主国家,议员的权力要大得 多。没有哪个国家像德国那样,议员与议会党团紧紧捆绑在一起,这无异于是政党在决 策。这与基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矛盾的。基本法第38条规定: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 不受委任和指令的约束,只服从自己的良心。

在他们看来,基本法第21条规定了政党参与人民政治意志的形成,可是运作的结果与 基本法制定者的初衷大相径庭。多年来这个国家因为规定上的疏漏不断地调整对政党捐 款的政策。联邦宪法法院把政党判定为起宪法机构作用的非国家组织。议会党团联合体 影响议员的命运,这样联邦议会就操纵在议会党团手中。政党充分利用其地位,尽可能 在所有社会和国家机构中都安插上自己的人。因为谁都知道,这样它们就会变得越来越 强大。政治却因此变得越来越失去意义。政党利用宪法赋予的机会,把议会当成了自己 的机构。它们不关心是否反映民意,不关心解决问题,只一味把自己的人安插在要职上 。(注:Horst Poetzsch,Die deutsche Demokratie.)一句话,只为争权夺利。它们只 有在社会问题、自然灾害对它们的地位产生威胁时,才去考虑怎么去解决。

在现今的选举体制中,由于德国实行的是一种双选票双计票的选举方式,在联邦议院 选举中,每个选民有两张选票。第一张选票是投给自己中意的候选人,第二张票实际是 投给候选人所在的政党,根据计票得出的结果,按照比例决定各个政党的当选名额,由 各政党指定候选人当选。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的议员不是靠选民的选票当选,而是靠政党 的恩赐当选的。他在第一张选票上没有获得多数,仍可根据另一张选票进议会。改革派 主张,这种选举制度弊端很多,必须引入“多数决”选举法,就像英国,每个选区的候 选人只能在得到选区多数选民的投票后方能当选,这应当是惟一的规则,得票少的没有 理由不被淘汰。

他们主张,改革应该减少政党权力,通过人民自决和直接选举使国家获得新的活力。 政党要尽量与国家脱钩,回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社会。议会、政府和法院避免受政党 的操纵,以防止政党把这些地方当作培养其带薪干部的温床。党的干部不应该再支配国 家的权力。重要的国家官员不再由政党控制而应该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即使是候选人 的推选也要摆脱政党的操纵。具体如何运作,可参照美国的作法。如果在基本法里体现 出由人民而不是由政党去选择的话,德国的选举才能真正落实到个人。

全民公决的直接民主也成为改革要求之一。针对有人认为公民不能插手国家的财政, 如果由他们支配国库,国库将很快亏空的观点,改革者提出,人民可以直接决定国家的 财政政策,这是对付政党和利益集团的有效武器。这些人组成的联合体,总是提高税额 ,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只有人民才能拯救政治,他们完全可以在财政上做出明智的决定 。他们指出,代议制民主只是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产物。代议制离不开政党的巨 大作用。代议制越间接,越复杂,在中间起组织作用的政党就越显得重要。可是也许人 民根本不想要代表,他们宁愿自己亲自决定。没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反对全民公决。国家 的权力必须下放,交给人民。改革的动议来自上面,改革的力量从下面生成。(注:Der Spiegel 22(2003),S.60.)这要求政治制度必须具有最大的透明度。这种透明度要求宪法规定,人民有权建立自己的机构,参与议会的事务,对自己提出的请求进行表决。这样,人民主权原则、公民基本权利、政党对人民的依赖这些宪法原则才会有可靠的制度保障。

很多学者还指斥某些社团的权力过大,特别是针对工会经常干涉国家决策的问题,主 张限制社团的权力,尤其是工会的权力。他们指出,在德国,权力分立变成了政府和享 有自治权组织的分立。事实上,不只是工会,还有自由投资协会、企业主协会等,长期 以来它们都参与了国家政治决策。这些社团中间经常出现政治联盟,以图操纵国家决定 政策。权势强大的各社团大摇大摆地坐在国家的决策桌旁,使总理从国家的总管变成为 一个协调员的角色。这种政治运作模式给基本法造成难以治愈的伤痕。以工会为例,它 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联合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基本权利,是弱者公民对抗强者国家的基 本权利。(注:有人说,实际上有两条途径可以使国家摆脱各社团和院外活动集团的触 角:国家和经济分开或者是经济社会化。这听起来像自由主义或社会主义。因为宪法上 的和政治上的原因,这两条道都行不通。各社团只有强烈捍卫本协会成员的利益,竭诚 为成员服务,才能强大它们的影响力。所以为了本社团的利益,总是争执不休。而政治 ,相对应该是中立的。如果总理的意念总是受各协会的指引,他就不会使这个摇晃的工 业国有丝毫的稳固。)但是,工会实际上已经是势力强大影响政府决策、参与国家权力 行使的强势社会团体。反之,企业主虽然享有基本法第14条规定的对财产权的保护,但 是财产在受到保护的同时还负有义务,基本法规定财产的使用应为社会福利服务。显然 工会与企业主双方的权利不等,不能达致平衡。因此他们主张必须限制社团的权利。工 会和企业主协会共同协商工资标准的做法也不能再无条件地受到保障。政府或议会必须 有对抗滥用否决权的机制。

还有的学者认为,基本法规定的社团自由参与权的观点实际上来源于一个过时的社会 模式:多元主义。他们批评说,那种认为在多元主义的背景下,不同利益互相展开碰撞 、论战,在竞争中达到理性的彼岸,其实是幼稚浅薄的观点。因为事实已经证明,多元 主义既没有造成自由的舆论空间,也没有形成利益的竞争。(注:Der Spiegel 22(2003 ),S.66.)

此外,专家们还探讨了其他一些问题,如医疗保险、失业、人口出生率及老龄化的问 题等,最终得出了一个结论:无论是紧缩医疗保险、修改就业法和失业保险,还是整顿 养老金制度,在目前的基本法框架内,都很难找到有效的办法。要彻底改变目前的困境 ,必须抛弃基本法,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以使这个难以支撑的共和国再获新生。

应该指出,由于社会条件不同,他们面临的问题和我们面临的问题不同。但无论如何 ,德国基本法改革的讨论对我们还是会有所启发的。

[导师李林教授点评]

两德统一以后,德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产生了许多问题。这引起了德国各界 的反思和讨论,尤其是德国宪法学界认为问题的根本症结是基本法下的国家构架已不适 应历史的发展,基本法作为历史临时的产物,需要进行大幅度修改,或者制定一部新的 宪法。针对德国宪法学界的深入反思和热烈探讨,本文从改革联邦参议院、改革联邦与 州的关系、改革政党与社团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 见解。逻辑严密、结构合理、资料翔实,是一篇值得采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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