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经验与启示_收入分配论文

日本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经验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启示论文,差距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日本经济高度发达,国民拥有很高的生活质量,是全球最富裕、生活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数据,日本2011年GDP达到5.87万亿美元,是继美国、中国之后的第三大经济体,人均GDP达到45920美元,位居世界第18位。尽管收入分配差距和不平等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但日本所存在的收入分配问题并未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凸显,极端贫困的族群也并不多见。故日本不认为其国家存在所谓的贫困问题,这是日本近几十年来高度重视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的结果。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方面,日本是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典型代表。日本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经验,为中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然而,自泡沫经济以来日本经历了所谓“失去的二十年”,虽得益于日本在收入分配差距治理方面所做的努力和遗留的成果,其社会并未出现严重的贫富差距。但居民收入差距在近几年已出现扩大趋势,这与日本政府先前收入差距调节中所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是分不开的,其中原因应引起我国政府的重视,引以为鉴,防止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后出现类似问题。

二、日本收入分配差距现状分析

如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各国共同面对的课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开始其经济重建工作,国内经济面貌逐渐恢复,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这20多年的时间,日本经历了一个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此阶段之后,日本超过德国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民收入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二战前,收入不平等程度一直在上升,日本成为十分不平等的社会。到了二战以后,由于经济民主化,基尼系数大幅下降(见图1),除个别年份以外,1960年至1980年间收入分配平等化的倾向逐渐加大,与战前形成鲜明的对比。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基尼系数达到最小值,收入分配平等化程度最大,在此阶段,日本形成了“一亿国民皆中流”的平等社会。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日本出现泡沫经济,基尼系数呈现震荡上升趋势。

得益于战后日本在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制度上的改革,其收入分配机制得以日趋完善,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泡沫经济危机,日本陷入了长期的经济衰退之中,但其经济的总体实力仍不容小觑,国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仍然维持在较高水准,位于世界前列(张郡,2005)。20世纪末,在经济发达国家中,日本的收入差距与德国相当,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

图1:日本1890~2009年基尼系数趋势图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网站及日本厚生省“收入再分配调查报告”。

从主要发达国家与金砖国家收入分配差距状况比较看,日本的基尼系数也是非常小的,日本低收入阶层占总收入的比重是比较高的,而高收入阶层收入比重是比较低的(如表1所示),说明日本收入差距水平属于较为适度的水平,收入分配较公平。可见,日本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是比较有效的。

自21世纪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因素的变化,日本收入差距出现扩大的倾向,这与日本政府所奉行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是息息相关的。更多的竞争机制被导入了日本经济以及日本企业;在失业率上升的同时,一部分企业的报酬制度也转向注重业绩的能力主义,拉大了个人收入的差距。同业企业之间的员工收入也出现了差距拉大现象;终身雇用、年功序列的工资体系以及企业内部保障制度等日本传统雇佣体系的成本渐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刘星,2010)。

三、日本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经验与教训

日本的工业化进程要晚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其经济发展和完成工业化进程的速度是惊人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日本政府一直致力于重点解决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并调节社会各个阶层的贫富差距。虽然日本收入差距问题并没有一些发达国家那么突出,但为了使其成为一个较为平等的社会,日本政府采取一系列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措施。然而,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发生后,出现了国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的趋势。

(一)初次分配不仅注重经济效率,而且注重分配公平

初次分配存在不公平是产生收入分配不均及其他诸多问题的关键。故缩小收入差距,必须从初次分配开始。日本的初次分配关系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其最大限度地运用市场价格机制,谋求参加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并结合相关政策提高教育机会均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劳动力流动。大多数学者认为效率与公平不可兼得,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必然牺牲一部分平等。而日本学者橘木俊绍(2004)认为,效率和公平不是必然不相容的,经济高速增长(高效率)并不一定导致不平等,比如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其经济活动是高效率的,其社会却又是比较平等的。

1.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劳动者报酬率较高。劳动者报酬是初次分配结果是否公平的直接体现。日本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劳动者报酬率)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一直保持在55%的高位之上(见图2),处于经合组织(OECD)国家前列。尤其是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劳动者报酬率提高了近4个百分点,在工业化基本完成后,其劳动者报酬率又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这与其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实行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这一计划奠定了日本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较稳定的格局,为建设和谐社会、缩小收入差距打下良好的基础(崔成、牛建国,2011)。

此外,日本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不仅高于欧元区国家,大大高于金砖国家,而且在发达国家中也是比较高的(见图3)。

图2:日本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1955~2008年)

资料来源:日本历史统计年鉴,第三章:国民经济核算GDP及其支出账户。

图3:2009年世界主要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

注:日本、澳大利亚、欧元区国家为2008年数据,中国、印度、巴西为2007年数据。

资料来源:经合组织OLIS数据库;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qtsj/gjsj/2010/t20110701_40273 6031.htm。

2.实施农地改革与新农村振兴运动,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农地改革是将不在本地的地主的土地全部收购,即使是在当地的地主也只允许保留一町步,其余全部征购的政策。这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大地主所有者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获得土地的农民成为土地的所有者。通过收取地租与房租获得高收入的地主们的收入迅速减少,以前一直支付地租的佃农因不交地租而使收入有所增加。个人收入中财产收入(即拥有土地所得到的收入)的比例急剧下降的结果,就是使收入与财产的分配向平等化方向发展(董全瑞,2010)。

20世纪60年代前后,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然而在工业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农业产业却陷入了困境,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因此而日益扩大,这成为当时日本社会的一大严重问题。后来,日本的“农村振兴运动”开始,该运动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注重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为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第二阶段则注重农村基础设施的综合建设,这一阶段旨在全面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业产业和农村发展的现代化水平。为此,日本在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中将促进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定为基本目标。日本政府在1973年还制定了《土地改良长期计划》,该计划把农业开发的目标确定为“综合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此外,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政府还开展了重振农村的“造村运动”,其目的是开发农业特色产品,培育农业产业基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日本战后所开展的一系列促进农村现代化的政策使日本农业产业与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进而逐步消除了城乡差距,实现了城乡的一体化(王伟光,2006)。

3.实施教育机会均等政策,不断提高国民素质与能力。日本自1960年起实行了9年制义务教育,同时扩充学费减免制度减轻学费负担以及完善教育环境,减少了家庭经济力量对接受教育的影响。诸种政策的结合执行以实现教育机会的均等,不仅显著提高了国民整体素质,还因此提升了劳动者的能力,从而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自19世纪50年代起,日本各阶段的教育升学率逐年上升。目前,日本义务教育入学率已基本接近百分之百,达到了全民基础教育的目标,且高中升学率也高达95%,大学升学率接近50%,远远超过了中国及世界平均水平。全民基础教育的普及化以及城乡教育机会、教育资源的均等化,不仅全面提升了日本的国民素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提高科研技术能力,也为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同时对缩小国民收入差距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2008年以来,面对经济危机给低收入阶层带来的不利影响,日本政府依然遵循教育机会均等政策,进一步扩大财政支出,以减轻普通家庭教育费用负担。此外,教育机会的均等也改善了工资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构。高学历者在劳动者总体中比例的提高,不仅提高了平均劳动生产率,也相应减少了低学历者的供给,形成了蓝领工人的紧张,因而大大缩小了低学历雇佣者与高学历雇佣者之间的工资差别(八代尚宏,1994)。

4.通过设立反垄断法和相关制度,逐步消除行业垄断造成的不公平。日本的垄断行业在发达国家中十分具有代表性,特别是邮政、电力和燃气等行业。战后,为了削弱财阀对产业的支配力量,日本政府采取的具体措施有:解散控股公司、公开所持股份、排除财阀家族对企业的支配力量。财阀的解体消除了只有有限的少数人持股的现象,意味着大资本家阶级的消失。战前的大资产拥有者不存在了,为资产分配和收入分配趋于平等化铺平了道路(董全瑞,2010)。为了消除产业过于集中的现象,1947年日本颁布了《垄断禁止法》,该法案规定,对大型垄断企业征收10%销售额的罚金,对中小垄断企业征收4%销售额的罚金。同时,日本还设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具体垄断行为进行评估和确定。之后,日本的行业差距迅速缩小,相关垄断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并无显著差别,这得益于日本采取行之有效的立法手段和制度手段。另外,日本政府还主要运用民营化手段以及通过提高市场化率等方法来配置资源,消除行业垄断过大的现象(崔成、牛建国,2011)。

5.独具特色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强调员工利益与收入分配均衡。终身雇用制、年功序列制以及企业内工会等“三大神器”是日本式经营的三大支柱,也是日本经济发展的关键,对缩小日本收入差距起着重要的作用。终身雇用制,是指劳动者一旦被某企业所雇用,就将在该企业就职并不断接受企业特有的培训。只要该企业不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或者该员工没有严重违纪的话,将一直在该企业工作至退休。年功序列制与终身雇用制相辅相成,是指企业根据职工的年龄、学历以及在企业内连续工作年限为主要依据,确定该职工是否提薪、晋升的工资管理体制。企业内工会,是指在企业内部结成的工会组织,而非超越企业所结成的产业、行业工会组织。也就是说,工会组织以企业为单位,不同于欧美式产业、行业工会组织。

日本的企业分配制度是以其独特的终身雇佣制度为基础的,该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年功序列工资制度,一般员工按工龄设置工资级别,与其职位关系较小,工龄越长则工资越高。二是较为完善的津贴福利分配制度。三是相对较低的经理人报酬制度。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高官们的报酬是比较低的,同等规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的收入大致只有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经理人收入的一半,且日本总裁的酬劳均由人事部门设定的工资标准决定。四是限制分红的股利分配制度。与美国相比,日本的股利支付率一般低于30%(王燕、曲东花,2005)。综上可以发现,日本的企业分配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更加注重保持长期的稳定性及其收入分配的均衡。

然而20世纪80年代初期,日本实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多个领域解除政府管制,在经济改革下,“三大神器”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逐渐下降,收入平等化的“中流社会”逐渐消失,企业通过削减正式员工、大量雇佣非正式员工降低劳动成本,进一步扩大了日本已存在的收入差距。

(二)再分配制度促进收入均等化,更加注重分配公平

日本社会是以市场化为基础的竞争性体制,非常强调个体能力以及素质高低,但面对失业、年老、妇幼以及残障等弱势群体,日本政府认识到要维持社会稳定,必须保证各个阶层的利益,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故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社会保障、税收、社会救助等制度实施功能性的分配,结合各种其他措施弥补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从而有效地减缓了收入差距。日本政府先后通过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两次调节来进行收入再分配以缩小收入差距。如图4所示,日本再分配所得的基尼系数低于最初所得的基尼系数,表明日本再分配在收入分配中所起的作用。此外,自1962年以来,日本再分配率逐年上升,再分配所得基尼系数有所下降。

图4:个别年份收入再分配效果图

资料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2008年收入再分配调查报告书”。

1.重视运用税收手段对收入再分配进行调节。日本的税收制度是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之一。传统的日本税制有三个显著特点:首先,税制的结构主体是直接税,核心税种为所得税及法人税,所得税大于生产税,采用阶梯累进制税率;二是税负较轻;三是强调中央的财政作用,并兼顾地方利益(顾红,2003)。此外,日本的税收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税、住民税、收入税及遗产税等其他税种,对收入分配产生了很强的调节作用。

在实行新自由主义经济前,日本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即对高收入者征收高税率,对低收入者征收低税率,并且收入在一定金额下免税,纳税按10%~5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征,日本税制非常重视累进制,进而使税制更好地起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李爽,2007)。日本税制与中国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日本以个人所得税作为基于税种,在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着筹集财政资金的职能,同时又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自1969年以来,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0%以上(如图5所示),是与企业所得税并驾齐驱的主要税种。基于以上,日本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稳定社会各阶层的收入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除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改善作用之外,日本还征收其特有的高额遗产税、赠与税以及固定资产税、住民税。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曾达70%(董全瑞,2010)。据日本内务府统计局“家计调查”的数据结果显示(如图6所示)税收的再分配率大体在4%左右,纳税后的基尼系数比起最初所得的基尼系数都有明显的下降,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这种累进税率的税收调节作用在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时愈加明显。然而,日本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弱化了税收的再分配功能(如图6所示)。根据日本1987年出版的《金融财政事情》记载,由于所得税、居民税与继承税的最高税率均从初始的70%降为50%,法人税的基本税率由原来的43.3%降至42%;税率的台级由15个减为6个。税率由10.5%~70%改为10%~50%①,诸种税制改革措施导致了税收再分配功能的逐渐弱化。

图5:日本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

资料来源:日本总务厅统计局《日本统计年鉴》。

2.构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稳定社会、实现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既体现了日本的国情和传统文化的独特性,也体现了东西方文化融合的兼容性。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社会保障形式、品种多样化,覆盖社会所有人群,尤其对低收入阶层的保护;社会保障金的负担区分不同收入阶层的支付能力。(2)实行个人、企业、社会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制度,以政府负担为主。在公共救助方面,由政府来承担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其保险资金来源则由参保人、雇主、政府三方面共同承担。(3)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崔军,2011)。日本社会保障支出占国民收入比重1980~2008年呈不断上升趋势,且其中的年金、医疗以及其他福利支付占国民收入比重均逐年上升(如图7所示)。

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改善作用大于税收的作用,并且社会保障的改善度逐年上升(如图6所示)。此外,日本社会保障支付区分不同收入阶层而有差别,高收入阶层缴纳的金额相对高一些,低收入阶层则相对缴纳较少。在支付时,由于社会保障属于公共投资的一部分,只支付给处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低收入阶层,从而起到收入再分配以及稳定社会的作用。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优点的同时也有其不足之处。虽然从纵向来看日本的社会保障支出处于逐年上升趋势,但是从横向的发达国家比较看,日本于20世纪80-90年代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在诸发达国家中处于相对较低水平(见表2)。此外,自陷入泡沫经济以来,虽然日本的国民社会保障状况仍处于较高水平且其收入再分配改善度也较为理想,无论是参加家庭、参加人口、社会保障的收入支出,还是每人、每户家庭缴纳的保险税均逐年增加,但是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在提高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将医疗费的个人负担部分从原先的10%提高到了现在的30%,并降低了养老金的支付数额,使社会保障由原来的国家负担为主逐渐向个人和企业倾斜,而此阶段日本社会保障支出的财政来源是社会保障缴款,而不是财政收入。政府的社会保障改革措施使富有者更加富有,贫困者更加贫困,低收入者的日子越发困难,间接导致了泡沫经济时代日本国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图6:日本收入再分配改善度(%)

资料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2008年收入再分配调查报告书”。

图7:日本社会保障支出、医疗支出、年金及其他社会福利占国民收入比重(%)

资料来源:日本总务厅统计局《日本统计年鉴》。

3.实施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对保障居民充分就业,缩小收入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地少人多,就业有一定压力,政府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并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严格的就业预算保障制度、加大财政投入、采取多元化政策体系、对促进就业的相关事业给予优惠税收等。日本的《财政预算法》对就业经费预算的编制做出了详细规定,将就业支出作为一项专门预算列支。就业支出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就业信息服务、劳动技能培训、创造就业机会、鼓励创业、失业补助以及提前退休补贴等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居民就业,提高了一般居民收入。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池田勇人,1968)。

(三)日本调节收入差距背后存在的隐患及问题

日本在收入不公平的调节过程中做了很多政策性贡献,然而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并没有引起日本政府足够的重视,以至于泡沫经济发生以来出现了收入不平等现象,使之前为缩小收入差距所做的努力付之东流。如图4所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初所得基尼系数以及再分配基尼系数均呈现上升的态势,国内不平等程度加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1.日本20世纪80年代后期异常的经济繁荣背后,存在着资产分配的极端不平等化,而日本政府没有采取具体的措施遏制泡沫经济的不断浸透。泡沫经济的最显著特征是日本土地价格持续迅速地上涨,由此带来了诸多消极的后果:地价上涨直接造成了住宅价格的上升,使日本的房价(尤其是大城市)暴涨,致使一般居民仅靠简单的劳动收入无法拥有自己的住宅。地价上涨导致土地资产收益在家庭收入中比重迅速提高,而劳动收入的地位相应下降,1965年日本工薪收入占家庭收入总额的比重为66.1%,1990年下降为52.9%②,诸多消极后果挫伤了国民劳动积极性,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与我国当前国内经济形势极为相似,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吸取其教训。

2.在税制方面,从图6可以看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税收的再分配改善度逐步下降,原因是日本政府没有坚持初始的高累进特征税制,最高所得阶层纳税率大幅调低,高度累进原则虽还存在,但累进税的范围大幅缩小。

3.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存在明显的限制垄断、保护中小企业法规倒退现象,“即使没有具体业务关系,但只要拥有属下企业股权,即可行使支配权的控股公司”又复苏了,而各种中小企业振兴法、中小企业保护法已有名无实,间接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扩大。

4.由于奉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日本劳资关系从年功序列制向能力及业绩效果转变,加剧了不平等现象;此外日本一直实行的“终身雇佣制”虽然对缩小收入差距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该制度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导致了“企业内部失业”的现象。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各企业由于业绩下滑进行了以中高年龄为中心的大批人员整顿(裁员),使得日本的失业率急剧恶化,1999年的失业率达4.7%,超过了美国(4.2%),而2000年11月失业率也上升到4.8%③,快速上升的失业率导致了国内不平等程度加剧。

日本收入差距调节背后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现阶段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具有非常深刻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土地价格的暴涨与我国现阶段形势极为相似,为防止出现日本泡沫经济而导致的严重后果,我国应充分吸取日本的教训,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差距以及贫困现象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文分析了日本收入分配差距现状,探讨了日本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经验,得出如下结论:(1)二战前,日本收入差距较大;二战后至20世纪末,在经济发达国家中,日本收入差距处于中等偏下、较为适度的水平,收入分配比较公平;21世纪以来,日本收入差距呈现扩大的趋势。(2)在世界各国中,日本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比较成功的。初次分配不仅注重经济效率,而且注重分配公平。政府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提高了劳动者报酬率;实施农地改革与新农村振兴运动,缩小了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实施教育机会均等政策,提高了国民素质与能力;通过反垄断立法,逐步消除了行业垄断的不公平;独具特色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保障了员工利益,初步实现了收入分配均衡。(3)再分配促进收入均等化,更加注重分配公平。政府高度重视运用税收手段对收入再分配进行调节;构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收入再分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施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对保障居民充分就业,缩小收入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4)自20世纪80至90年代以来,日本收入差距调节政策逐渐弱化,由于土地价格上升引起的资产分配不平等化,税收、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的下降,限制垄断、保护中小企业法规倒退现象的存在以及“年功序列制”的逐步瓦解、“终身雇佣制度”所存在的隐患,使得日本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

(二)启示与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但居民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1980年我国基尼系数只有0.234,1990年达到0.31,此后基尼系数逐步扩大,2000年达到0.417,2005年为0.447,2010年高达0.48,已经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如图8所示),应该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当前中国收入分配不合理、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收入分配不合理问题亟须解决。日本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经验及教训,为中国切实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图8:中国1978~2010年基尼系数趋势图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

1.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近些年来,在收入分配过程中,资本、管理、技术的收益越来越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相比之下,劳动报酬占比却持续下降。我国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近十几年来,在初次分配中“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下降,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不合理、收入差距扩大导致社会矛盾激增,已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扩大是20世纪60年代的日本和当今中国面临的同样社会问题。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致力于解决“二重结构”问题,即缩小城乡差距和大小企业之间的差距(孙玉栋,2008)。借鉴日本经验,在中国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坚持以公平分配为中心,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恰当处理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关系,将更多的利益向居民倾斜,做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向劳动者倾斜,做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在初次分配领域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

2.打破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协调发展。由于二元经济结构限制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特别是东中西部地区之间资源的市场配置作用,地区市场分割,资源集中于东部地区,以致东中西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为了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经验。首先,取消二元户籍制度。这一方面可以改善农村居民收入、统筹城乡资源,另一方面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出以及城乡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其次,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第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收入分配改革有法可依,为城乡统筹建设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打破城乡壁垒、地区壁垒的制度障碍,为城乡人口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让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充分自由流动,使城乡劳动力享有同等的机会,使所有劳动者能够自由流动和自由选择职业,使劳动力能够按市场要求进行合理配置。

3.强化教育机会均等,提升人力资本水平。扩大政府公共开支,特别是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为每个劳动者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这是缩小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重要举措。日本政府历年来非常重视国民教育,即使经济危机给低收入阶层带来不利影响,日本政府依然遵循教育机会均等政策,进一步扩大财政支出,以减轻普通家庭教育费用负担。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更加注重国民教育,加大公共教育经费的投入,尤其是要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教育资助。由于贫困群体的收入低,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低收入者难以负担自身及其子女的受教育费用。而只有教育,才能根本改变这个群体的知识结构,提升人力资本水平,从而提高自身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因此,要做到个人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政府应扩大在教育方面的支出,特别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减少或消除穷人接受教育的成本,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收入分配的机会不均等问题。因此,为了提高受教育公平度,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使这些地区居民享受到同等的教育。建议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2/3以上,以保证我国义务教育的公平性。

4.鼓励竞争,限制垄断。目前我国行业收入差距较大,高收入者主要集中在金融、电力、电信、石油、烟草等垄断性行业。1978年行业最高人均工资水平与行业最低人均工资水平之比是2.63倍,2010年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扩大到15倍。因此,我国应该借鉴日本在19世纪50年代实施禁止垄断政策措施,加大反垄断的力度,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切断垄断行业与政府部门的利益纽带,使政府部门成为市场的监管者而非参与者,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垄断行业经营,对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加强其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提高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透明度,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防止该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过大。此外,应充分吸取日本新自由主义经济实行以来出现“限制垄断、保护中小企业法规倒退现象”的教训,在我国需要开放市场化程度减少政府干预时,仍需要处理好垄断及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

5.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日本独具特色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强调员工利益与收入分配均衡等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目前我国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在中小企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低,在工资议价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地位不对等,资本在企业分配中处于明显强势地位,诸种原因都是引起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收入分配持续失衡的重要原因。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确实应该拥有收入分配的主导权,然而这种主导权并不应该由企业集团单方面掌控,应该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平等协议所确定的结果。所以,全面建立具有法律依据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解决我国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重点和方向。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依照法律与经营者就职工的工资水平及工资分配形式等问题进行公开商议,在谈判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相关协议的行为。集体协商制有助于增加职工发言权,改变职工在工资决定方面的地位。这个制度是在我国特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理顺员工与企业的关系,做好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使分配秩序更加规范,确保社会全体员工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是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主要路径。

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行业工会(联合会),建立健全行业工会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上代下”的方式开展集体谈判。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需要从协商主体平等化、协商内容专业化、协商程序规范化、协商监督强制化等方面进行制度突破,实现工资分配的均衡、共享和效率。

6.完善税制体系,强化税收监管,调节过高收入。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以及赠与税等不同税种之间有效协调的功能使日本税制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充分得到了发挥,缩小了战后至泡沫经济时期前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相较之下,我国税制除了所得税、消费税与财产税制度不够完善外,遗产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等均未开征,加之个人所得税累进制度、分类制度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造成了各种富人偷税漏税而工薪阶层不得不缴税的不健康现象,使得我国税制再分配的功能一再弱化。鉴于以上,我国要想充分发挥税收的二次分配功用,就亟须建立一个涵盖具有调节收入和征管制度的健全税收体系。借鉴日本经验并吸取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税制改革所带来的税收再分配功能弱化的教训,我国可以适当提高起征点,对富人奢侈品征收更多的税,强化监管功能。同时也可结合国情,逐步开征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物业税、特别消费税等税种。

7.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体系。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也较大,国民普遍拥有较高水平的福利待遇,享有较高的医疗卫生、教育与生活保障;然而在发达国家中,日本的社会保障支出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且泡沫经济后社会保障中国民负担逐渐加剧,扩大了贫富差距。相比之下,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覆盖面小、财力薄弱、管理落后等诸多问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我国应更加重视扩大保障的覆盖面。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增收难、基础教育落后、劳动生产率低、基础设施薄弱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了农民的贫困,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也十分滞后,借鉴日本经验并吸取其教训,我国应首先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随着我国经济整体实力的不断增强,加大社会保障的投入,再逐步建立向农村倾斜的全面社会保障制度。其次,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账户。在我国,因为地方社保政策制度的不统一,账户信息不共享,使得外地人和本地人在养老、医疗等多方面享受不同的待遇,增大了劳动力资源在东中西部地区间的流动成本,也削弱了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作用,因此,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账户非常必要。再次,完善对低收入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低收入者生活必需品实施最高限价,对低收入劳动者制定高于市场出清水平的最低工资,加大财政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投入,由此提高社会贫困人群的收入,降低贫困发生率。

注释:

①孙执中.1994.战后日本税制[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40。

②日本总务厅统计局《1990年统计年鉴》,第532页。

③堺宪一.2004.战后日本经济[M].夏占友,曹红月,译.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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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经验与启示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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