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与公司治理的平衡原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益论文,公司治理论文,原理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05)08-0114-08
一、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
20世纪60年代以后全球企业普遍遇到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如企业伦理问题、员工纠纷问题、企业环境管理问题等,从而催生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迅速成长(Clarkson,1995)。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企业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主体的利益。当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后,他们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企业的经营决策就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和补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企业是一种治理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Blair,1995)。
归纳起来看,我们可以将企业的众多利益相关者从三个维度(主动性、重要性和紧急性)上细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利益要求(注:笔者对利益相关者管理问题进行了实证调查研究,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在浙江省和广东省6个城市的22家企业中,与67名企业人员进行了深入访谈,并在浙江省、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湖北省、陕西省、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等9个省市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795份,实际回收462份,回收率58.1%;回收问卷中有效问卷数423份,回收问卷有效率91.6%。)(陈宏辉,贾生华,2004)。在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所追求的利益要求之间不仅会有差异,而且很可能会有冲突,历史上大量的工人罢工、劳资冲突就是明证。这是因为各个利益相关者往往都是站在本身利益需求的角度来对企业提出要求,希望企业尽量履行更多的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
一般来说,这种利益冲突在企业变革或者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往往表现得非常激烈,各方为了避免损失而争相向企业提出各种利益要求,企业此时却又更加无力加以满足,从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但是,这种利益冲突也有可能发生在企业平稳经营的时期,这是因为在“平稳经营”的背后,企业也许已经对某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长期忽视了。
总体而言,不管企业是处于正常经营时期还是困难时期,它都面临着许多利益相关者,其利益要求各不相同且相互冲突。我们认为,这一判断是企业开展成功经营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如果只是认识到它的周围存在各种利益相关者,而没有认识到这些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相互冲突性,那么企业就会陷入到无尽的纠葛之中。
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机制:对公司治理本质的重新诠释
如何协调好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是企业公司治理架构安排的一项基本工作,我们可以将“公司治理”从根本上理解为一种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它通过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来协调企业所面对的多种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之间的冲突。在任何一个企业中,公司治理都是一系列的激励、保障、争议解决过程的安排,它被用来规定公司中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和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公司治理不仅关注股东的利益,也不仅关注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而且更要关注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实现情况,并协调所发生的利益冲突。
将公司治理理解成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机制,而不是将它理解成“股东利益的实现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制衡机制”,是源自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企业目标、企业本质的理解,也源自于我们对企业中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及其实现方式、实现程度差异的认识。在将企业的目标理解成“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有效地创造财富”,将企业的本质理解成“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联结”(A Nexus of Relationship Among Stakeholders)后,我们认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必须依靠一种协商的机制来履行它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所存在的各种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随着时代的变化,现代企业中的剩余权安排不再是集中对称地分布于物质资本所有者之中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更大范围内的分享和让渡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了。因此,那种将公司治理仅仅理解为物质资本所有者为实现其利益要求而设计的一套制度安排的看法,既不符合理论的发展,也与现实相悖。
与此同时,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交流”充分说明,各种利益相关者因其在企业中都投入了一定的专用性资产,承担了一定的经营风险,都会向企业索取他们认为应得的权益。当这种索取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就会威胁撤出其投资,从而向企业施压,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也就是说,将公司治理的眼光仅仅放在股东的身上,或是放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问题上,都不足以解决公司运作的根本问题。当然,我们承认在许多情况下,股东、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监督问题非常重要,是任何一个企业的公司治理安排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但决不能以此来代替公司治理的全部。美国Sears Roebuck公司总裁罗伯特·伍德在谈到公司的持续发展问题时,他反复强调要把股东的利益放在最后一位来加以考虑,“不是因为股东不重要”,“而是因为,在很多情形下,除非他先满足顾客、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否则,他是得不到满意的回报”(乔治·斯蒂纳等,2002)。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公司治理研究的范围要比产权改革问题大得多。事实上,许多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兴趣早已不再纠缠于“企业产权安排”上了,而是着重从更广阔的利益相关者的视野中来看待公司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跳出单纯从产权角度研究公司治理的藩篱,要加强从具体现实问题入手来研究公司治理,否则就可能一叶障目。
三、公司治理有效运作的平衡原理
1.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安排的平衡分布原则
主流企业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企业剩余权分布问题上的根本分歧在于:前者认为企业中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集中对称地分布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后者则认为两权应该分散对称地分布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中(杨瑞龙,周业安,1997,牛德生,1999)。然而,我们还必须清楚地意识到,上述讨论始终是围绕着两权分布于企业的人力资本还是非人力资本而展开的(周其仁,1996)。是否还有更广泛视野下的关于企业剩余权分布方式的认识呢?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最新进展和公司实践表明,我们在讨论企业剩余权分布方式的问题上,应该跳出这种简单的“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两分法。企业剩余权的合理安排应该是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非均衡地分散对称分布于企业的多种利益相关者之中,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安排必须保证这种企业剩余权分布方式的平衡。
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e)的布莱尔博士在她一系列的文献中阐述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对企业的投资并不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员工往往都做出了特殊的投资。这些投资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与那家企业的长期持久关系,他们都承担着一定的投资风险,而任何控制着这类专业化资产的一方,都必然会要求获得企业联合运用其贡献的专用性投资所创造财富中的剩余,否则都可能通过威胁撤出其投入,而讹诈其他投资者(Blair,1995a,1995b,1998)。既然股东只是众多利益相关者中的普通一员,那么也就根本没有道理认为应该将企业剩余权集中对称分布于他们;既然员工、供应商、分销商甚至消费者也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应该获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Blair,1995a)。布莱尔的观点实际上已经大大拓展了“传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关于企业剩余权分布方式的论述,即将企业剩余权分布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物质资本所有者(股东)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管理人员和股东),而是拓展到界定清晰的合法的利益相关者之中。
布莱尔的上述观点得到了许多西方学者实证研究结果的支持,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企业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必须要以适当的方式与界定清晰的利益相关者来分享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否则,企业的经营处在一种“脆弱的不稳定状态”(Jawahar,2001)。显然,相对于主流企业理论而言,这种企业剩余权分布方式的观点显得离经叛道,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它对现实问题的解释更有说服力。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物质资本在许多领域显得相对不再稀缺,而包括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内的众多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对企业成功经营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总体而言,我们认为企业的公司治理安排必须要将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也许在某些企业中,许多利益相关者没有太多的动力和能力来参与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但这不等于另外一些主体就可以先入为主地来独自享用企业剩余权。至于某一具体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实然”分布状况,它一般会随着企业经营态势的变化而变化,也许最终的博弈均衡解将取决于众多利益相关者的谈判结果(注:有学者使用Nash谈判模型及其推广模型分析了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过程,认为企业是一种再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决定出企业的治理结构。在这个不断进行的再谈判过程中,各类利益相关者的谈判破裂结果效应、谈判力和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是关键变量(周鹏,张宏志,2002)。)。
2.各类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实现状态的对应平衡原则
这种平衡并不是要求企业对每一种利益相关者都等量齐观,而是在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企业应该对“优先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给予更多的重视,使其利益要求得到更多的实现;对于某些利益相关者而言,适当降低其利益要求实现程度也是恰当的。
为了衡量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平衡情况,我们引入“利益要求平衡系数”(K)这一概念来表示各类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的综合相关度(PX)与其利益要求实现程度(W)之间的对应关系。利益相关者i的利益要求平衡系数K[,i]的计算公式为:K[,i]=(PX[,i]/W[,i])。
我们采用反向评分法来计量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相关度和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实现程度,即分数越小表示某一利益相关者综合相关度越高、其利益要求实现程度越高。如果计算出某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平衡系数大于1时,说明在其综合相关度相对偏后的情况下,其利益要求得到了更多的满足,这是“超前型利益相关者”;当某一利益相关者的协调系数小于1时,说明在其综合相关度相对偏前的情况下,其利益要求满足程度却并不高,这是“滞后型利益相关者”;当某一利益相关者的协调系数等于1时,说明其综合相关度与其利益要求满足程度恰好匹配,这是“中性利益相关者”。当然,即使是对于一个非常成功的企业来说,要想使其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协调系数都恰好为1也是不现实的,总会有一定的“错位”。因此,我们以5%左右的误差作为允许范围来衡量企业对于某一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我们对423份有效调查问卷进行了统计分析,计算出10种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的综合相关度及其利益要求的实现程度,然后利用上述公式计算平衡系数,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中可以看出,股东、政府、供应商、特殊团体和社区是企业中利益要求得到了超前满足的利益相关者,而员工、消费者是利益要求被企业遗忘的利益相关者,管理人员、分销商和债权人则属于中性。这说明就本文研究所选取的样本而言,我国企业中有些利益相关者享受了超前待遇,而有些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被企业所“遗忘”的程度已经非常严重(如员工的平衡系数仅在0.65左右),真正利益要求协调得当的只有3个。
表1
企业10种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平衡系数
综合相关度 利益要求实现程度 平衡系数
归类
管理人员
3.5050
3.45
1.0160
中性
股东3.6716
3.44
1.0673
超前型
员工4.0639
6.29
0.6461
滞后型
消费者
4.9717
5.90
0.8427
滞后型
分销商
5.3826
5.28
1.0194
中性
政府5.4154
4.51
1.2008
超前型
供应商
5.4765
5.15
1.0634
超前型
债权人
5.6633
5.62
1.0077
中性
特殊团体
7.9748
7.52
1.0650
超前型
社区8.4971
7.66
1.1093
超前型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调查数据整理计算。
这一结果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在协调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问题上,我国企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对于有些利益相关者而言,企业实际上是给予了太多的关注;而对于另外一些利益相关者而言,则对他们过于冷落。如果不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的话,这种利益平衡状况将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形成无形的障碍。
3.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的平衡原则
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安排,必须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既实现企业本身的经济利益,又能实现相应的社会利益,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必须达到平衡。在公司治理构架中,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来保证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目标的同时,主动考虑社会的利益。有学者研究表明,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从事一些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无直接联系的活动。例如,资助大学的研究项目,向社会公益项目捐款,等等。这表明公司已经是一个“社会存在”的概念,它是为所有相关利益者服务的,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而生存(黄少安,宫明波,2002)。同时一些西方学者的研究也发现,即使是在英国和美国,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实行利益相关者纳入、考虑社会利益的企业在经营绩效上要比奉行“股东至上主义”的企业更胜一筹(威勒,西兰琶,2002)。
笔者对企业的9种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中都包含着要求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陈述,例如,要求企业维持社会秩序、稳定提供就业、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改善社会经济状况、提升社区品位、注重环境保护等。即使是用功利性极强的“工具性”观点来分析这些社会性利益要求的话,我们也应该承认倘若企业认真关注并尽量满足这些利益要求的话,企业将会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况且,在“规范性”利益相关者理论看来,这些社会性利益要求本来就是企业所负责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与股东的盈利要求并无本质的区别,企业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必须将它们一并考虑。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强调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要注重平衡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其含义决不是倡导“企业办社会”。“企业办社会”实际上是不把企业当作“主动创造财富的主体”看待,而是把企业当作完成社会目标的工具看待;“平衡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在承认企业应该主动创造财富的前提下,强调企业不仅是为股东创造财富,而是为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创造财富。从本质上来讲,这种平衡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企业伦理的要求,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应该要关注环境保护,关注企业产品的安全问题,关注企业所在社区的就业情况、教育情况、文化发展情况,这些都是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2005年以来,我国市场上接二连三地出现了“苏丹红”、“雀巢牛奶含碘超标”、“光明牛奶变质”等有悖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的事件,这提醒我们现实运作中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平衡好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否则就会陷入经营困境。
4.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结构的协调平衡原则
(1)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适宜性,那种不以明察企业所处的外部治理环境为出发点,认为西方某些国家的公司治理安排就是我们应该采用的最佳实践的研究思路是不会取得满意效果的。因此,我们对国内许多学者在研究公司治理时所犯的“拿来主义”错误深恶痛绝。许多学者只是将“公司治理”的概念引入我国,既忽视了不同的企业理论学派对此所持的各种观点之间的巨大差异,也忽视了我国与西方国家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在基本环境上的区别。西方学者,特别是英美学者对公司治理的研究都是基于他们所处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实践背景之中,自由竞争的、相当完备的市场体系是他们展开讨论的前提。但我国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公司治理赖以生存的产品市场、要素市场、经理市场、金融市场、资本市场都处在发育的初期,且很不规范。因此,研究我国的公司治理问题时应该且必须将外部治理机制纳入研究的视野中,要研究相应市场的完善和发育程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否则就会走入误区。
(2)现实企业中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是通过相应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安排共同实现的。诚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对于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非常重要,然而它绝不是公司治理的全部。笔者实证研究了9种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45种实现方式(陈宏辉,2004),仔细审视这些方式我们就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任何一种利益相关者在实现其利益要求时都既依赖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也依赖于外部治理结构。例如,股东认为其利益要求的实现离不开发达的证券市场(M=2.30)(注:此处的数值含义是“发达的证券市场”作为股东利益要求的一种实现方式所得评分的均值。问卷设计时采用利克特五分量表,得分均值越低表明这种实现方式对于给定的利益相关者而言越重要。以下类似。)、良好的舆论监督(M=4.22)和健全的法律(M=4.31);管理人员离不开健全的法律(M=3.96)和良好的舆论监督(M=4.10);员工将“健全的法律”列为利益要求实现方式的第2位(M=2.34);债权人、供应商和分销商都认为离不开健全的法律(M值分布为2.64,3.67,4.05)和良好的舆论监督(M=4.65,4.38和4.37);消费者的利益要求更多的是依赖于产品市场(M=1.42)、社会性组织(M=3.23)、舆论监督(M=3.56)和法律保障(M=3.66);政府的利益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加强税收政策(M=1.45)、法律保障(M=2.88)、文化建设(M=3.10)和舆论监督(M=3.70)来实现的;社区的利益要求则主要依赖于政府规制政策(M=2.32)、社区集体力量(M=2.87)、舆论监督(M=3.44)和法律保障(M=3.80)。这些利益要求实现方式都是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具体表现,离开了这些外部性实现方式,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安排再好也是枉然。
我们可以计算出以上24种外部方式均值的简单算术平均数为3.35(80.42/24=3.35)。同时,我们也可以计算出其他21种内部治理方式的平均数为2.59(54.34/21=2.59)。从均值来看,前者大于后者,这表明9类利益相关者对于内部治理方式的认同感强于外部治理方式。但是,这种均值之差(0.76)与零之间并不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区别(T检验值为1.372,sig值为0.12)。另外,笔者在实地访谈中发现许多利益相关者都认为外部治理方式十分重要,只是当前我国各种市场的发育情况、法律健全情况、舆论监督效果、道德文化建设水平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这表明任何企业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都不会只通过内部或者外部治理结构来实现,内外部治理结构的协调平衡是必不可少的。
5.公司治理安排的动态调整平衡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质是“权变思想”,即任何一个企业都有其特殊性,每一个企业所面对的利益相关者都是不一样的,每一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又有差异。既然公司治理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那么就必须根据企业中多种利益相关者的实际状态和具体冲突情况来安排治理架构,从而实现最佳的治理效率。
我们仅以企业员工利益要求的具体内容为例来说明这种差异性。笔者的实证研究表明,运用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的方法,可以把员工的利益要求从统计意义上归为7种,即参与管理、身份归属、收入要求、工作条件、人际关系、人力资本和积累经验。然而通过进一步的方差分析(ANOVA)可以发现,不同性别的员工对这些利益要求的认识是不一样,不同年龄、不同工龄、不同职务的员工对这些利益要求的认识和看重程度都有一些差异,有的差异还存在显著和非常显著的统计意义。更进一步的分析还可以发现,不同性质的企业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差异:民营企业的员工更重视参与管理,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更重视人际关系,上市企业的员工更加看重工作条件。另外,企业规模也是一个重要的分类变量:大型企业的员工更加看重其身份归属感、收入要求、人际关系和人力资本,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的员工更加看重参与管理,而处于发展阶段的企业员工则更加注重在工作中积累经验(陈宏辉,2004)。
这就说明,即使是对于“员工”这一界定非常清晰的利益相关者来说,试图断定其利益要求就是哪几种都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员工与员工之间还存在着多维度的差别。如果我们进行一种“换位思考”,即将这一基于横断面数据的分析结果理解成是随着时间序列的变化而产生的演进结果,我们就可以更加清楚地理解“动态调整”对于公司治理安排的重要性了:假设一个员工随着某一企业的成长而成长,该企业从创业阶段的小型企业逐步发展成为中型企业、大型企业,走过其生命周期的发展阶段、成熟阶段而步入衰退阶段,甚至还经历了某种形式的改制活动。可以设想该员工的年龄逐渐增大,工龄越来越长,从一个一般职员开始逐步被企业委以重任,从基层管理人员而逐步晋升为中层管理人员,甚至成为高层管理人员。根据我们上述分析的“差异性结果”可以看出,这一员工的利益要求其实始终都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而静止地、机械地理解“员工”的利益要求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显然,除员工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及其各种实现方式也都是动态变化的,甚至更为复杂。所有这些“差异”所蕴含的动态性告诉我们,要想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得以合理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安排必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不同利益相关者本身的特性进行不断的调整,一成不变、终生一贯的公司治理安排是不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的利益格局始终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企业的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内生的,它由利益相关者各方的谈判力和特征效用函数决定。每个企业的治理结构可能都是特殊的案例,强调一种治理结构模式具有普适性是因为没有注意到不同企业组织形式所产生微妙差异(周鹏,张宏志,2002)。
四、企业实施平衡治理的具体措施
(1)将“平衡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作为企业的立身之本,甚至将它上升到企业经营理念的高度。例如,美国强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在其公司治理架构的安排上就平衡考虑了众多利益相关者(医生、护士、病人、供应商、分销商、社区、环境、股东)的利益要求,并且将其凝结成公司的经营理念(Credo),雕刻在强生公司总部门前的石碑上。强生公司确信,当真正地满足了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后,股东所要求的“稳固利润”、“合理回报”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乔治·斯蒂纳等,2002)。
(2)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建立起“利益相关者纳入机制”。这实际上是让各种利益相关者通过合适的、正式的渠道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而分享企业的剩余权。例如,美国数据设备公司(Digital Equipment Corporation)在处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时采用了一种前摄性的战略(Proactive Strategy),将供应商纳入到其产品策划小组之中,使供应商对企业拥有了事实上的剩余控制权(Bleakley,1995)。惠普公司和施乐公司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将供应商纳入企业的设计部门之中,企业与供应商共同做出决策,并共同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Burt,1989)。早在1987年,通用汽车公司就通过劳工管理委员会鼓励员工参与管理,分享其“生产力收益”(Zellner & Berstein,1987)。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蒂尔(Dill,1975)曾经指出的那样:“现实的变化已经表明,企业管理正从利益相关者影响迈向利益相关者参与”。有意识地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是企业实现平衡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
(3)在正式的公司治理架构安排中,要强化“弱势”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机制。我们的研究已经表明,员工和消费者是典型的被企业“遗忘”的利益相关者。倘若企业不在正式的公司治理架构安排中为这些弱势利益相关者留出相应的发言空间的话,一旦他们的利益要求的重要性、紧急性和主动性发生了改变,企业就会陷入经营困境。现实中许多企业由于长期忽视员工和消费者的利益要求,从而导致工人怠工罢工、客户怨气冲天,最终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事实上,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实际上已经将对企业的众多弱势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很好的保护。例如,德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共同参与制,德国公司的职工可以获得1/3—1/2不等的监事会席位,其公司治理安排考虑的不仅仅是所有者,同时还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如供应商、债权人、消费者,特别是职工的权益;日本虽然没有法定的共同参与制,但由于采用劳资合作模式,职工事实上分享了公司控制权,甚至有人认为日本公司属于“职工第一主义”(李维安,2001)。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强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会组织的职能,让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是企业平衡治理的应有选择。
(4)为了应对可能的“不平衡”的实然状态,企业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评估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实现情况,并恰当处理失衡危机。我们所说的平衡型的公司治理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现实中几乎任何一家企业都可能处于失衡状态。因此,企业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考察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内容是否发生了改变,其利益要求的实现渠道是否通畅,实现程度是否令其满意。一旦发现明显的异常情况,需要及时汇报给高层管理人员,以恰当处理失衡危机。美国许多公司,如瓦勒罗电力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埃克森石油公司都已经设立了这种类似的机构,以加强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壳牌石油公司在经历了1995年的布伦特斯帕油轮事件后痛定思痛,公司在14个国家召开了圆桌会议,召集了159位壳牌石油公司的执行官和145位外界的与会者,共通商议如何正确处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如何应对公司治理的失衡危机。2005年上半年,亨氏公司和肯德基公司在我国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式来应对“苏丹红事件”所带来的经营危机,从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两家公司在利益相关者管理方面存在的差异。
五、结语
我们认为,企业中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发生冲突是永恒的话题,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也就在于它能否有效地运用各种方式来合理地、平衡地满足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套用大文豪列夫·托尔斯泰关于家庭幸福问题的精彩论述,我们可以认为在公司治理的安排上正所谓“成功的企业是相似的,不成功的企业各有原因”,这里的相似性就体现在于成功企业的公司治理安排一定达到了上述五个方面的平衡,而失败的企业也一定可以从其失衡的公司治理安排中找出原因。我们可以将每个企业的公司治理安排理解成“特殊的案例”。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成功的公司治理安排背后所蕴含的平衡原理。在不同的企业内外部环境下,特定企业的公司治理安排肯定是不同的,但没有满足这些平衡要求的公司治理安排往往难以持久,企业的持续经营也将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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