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快递行业消费者权益侵害类型
谭红露
四川农业大学,四川 雅安 625000
摘 要: 在过去的一年里,快递业营业收入总额高达152 亿人民币,比起上一年度有着显著的提升。但是我们应看到的是,在快递业发展如此迅速的背景下,快递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相关法规也处于缺位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经常遭到侵害,而且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间接侵害;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
一、快递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间接侵害
(一)格式条款
在日常生活中,寄件人去快递业务点寄快递,快递员要求消费者填写的快递单,就属于快递服务合同,而在快递单背面,详细规定了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同的消费者寄送不同的物品,共用一份合同,其内容就包括了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格式条款①要采用加黑字体等形式,方便消费者辨别。一方面,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可以大幅减少快递公司的相关费用,并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但另一方面,快递公司面对不同客户,不同情况时采用同一的合同条款,可能会导致风险产生。例如,快递公司利用其特殊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称,将部分格式条款的内容变成有利于自己的免责条款。在目前快递公司惯用的免责条款中,主要有两种问题:
1.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从而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减少。在实践中,不少快递公司都将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模糊。而事后消费者在索赔过程中,则又肆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有时甚至将交通事故都归为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所谓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了自然与社会两种事由,大体情况都属于天灾人祸的范畴,例如战争,海啸,地震等。而某些快递公司则将不可抗力以外的人为事件都纳入了其范围,显然对消费者而言,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民法总则》所倡导的公平原则。在具体案例中,当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包裹不能按时交到收件人手中,就应当尽全力联系到收件人,告知详情,这样可以让收件人及时采取措施。现实中,更为常见的情况则是快递公司不会主动联系消费者快递丢失的情况,而是百般阻挠消费者得知最新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快递公司不能免责,而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的责任。
由前文的博弈分析可知要想实现(努力工作、认真指导)的演化稳定策略,在现代学徒制师徒关系的构建中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索赔时效过短。根据《快递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对快递公司行使赔偿请求权时效为一年,而在各快递公司的快递单中,时间被缩短到了十五天至一个月不等。如此短的时间,使消费者根本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业惯例
各行各业在不断发展同时,总会出现各种所谓的“潜规则”,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潜规则方便了交易的进行,节省了交易双方的时间,降低了交易的费用,但另一方面,行业惯例的出现也会导致快递客户的权益受损。就拿生活中最常见的先签字后取件为例,客户必须先签收后才能检验快递是否完好,完全颠倒了权利义务关系,使其验收的权益在签字时就被剥夺,如果客户在验货时发现了问题,在随后的交涉中快递公司往往以客户已签字为由拒绝赔偿。
2016年李先生在某网站上下单购买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因为属于贵重物品,李先生希望能先验货后再签收,但是快递员坚持要求李先生先签字后再开箱验货,双方争论了一会后,因为李先生赶时间,便无奈的签字确认了,万幸的是,笔记本电脑包装严实,完好无损。但她的夫人郭女士就没这么幸运了,郭女士在另外一个网站购买了两瓶香水,签字后发现其中一瓶已经破损,而对于她的索赔要求,快递公司则以郭女士签字确认无误而拒绝赔偿。
所谓的行业惯例,是指某些行业在日积月累的实践中,通过业内成员的不断摸索,创建的简易习惯。这些习惯规则的出现大大提高了生产、交易的效率,然而,随着近年来快递行业发展速度持续增长,不少惯例变成了快递企业间心照不明的潜规则,也成为了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避风港”,其中对消费者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先签字后验货”。
在第二章笔者就已经提到过,快递服务具有时效性,这也是其优于邮政系统,夺得市场份额的根本原因,但随着快递业的发展,我们疑惑的发现,快递速度并没有随着快递业的发展而加快,反而在某些时间段里降低了。每逢佳节,淘宝、京东等平台总是展开一轮轮优惠活动,相应的,快递业务量随之暴增,一周乃至于半个月后收到快递也成为了常态。
快件损毁,是快递工人在运输过程中,因为操作不当或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等原因,造成包裹内物品损毁的现象。我国快递业的发展过于迅速,而快递业从业人员增加相对缓慢,且离职率较高,使得快递业工作人员的劳动量也随之增加,对于快递分拣,自然也更加追求速度而非规范性。将快递包裹随意堆积,对标明易碎品的包裹进行“空中接力”等行为也成为常态,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损失。
(三)服务信息不对称
根据快递业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在标准确定的时效后也没有收到快递,则可以以快递丢失为由向快递公司索赔。最高可获得快递费五倍的数额。实际上,消费者选择快递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时效性显著,能够快速收到包裹。在快递包裹内的物品并无特殊之处的情况下,五倍赔偿已足够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但包裹内的物品若代表着某种特别含义,好比身份证明,学位证书等,快递的延误就会对消费者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由于快递所收取的费用并不高,即使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快递公司也不会因此伤筋动骨,从而吸取教训,加强服务质量,最终杜绝快递延误现象。事实上,快递公司就连这笔赔偿费用,也会通过各种手段为自己辩护,从而使快递延误一直无法得到遏制。
在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为保护消费者能及时、安全的收到快递,对各种服务标准都制定了相关的要求。而导致消费者无法收到快递的各种常见原因,多数是由于快递企业并没有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导致的。例如快递损毁,很多时候是由于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暴力分拣快递所导致。如果快递企业能在运输过程中能按照标准要求自己,那么可以肯定的说,上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会大大减少。
二、快递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直接侵害
(一)快件延误侵犯消费者权益
Adjusting the active joint angle according to Eq.(22),the passive joint can reach the desired position,and a global stability control in joint space can be realized.
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这一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首先,快递企业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其次,快递企业如果对消费者承诺了额外的服务,那就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但同立法者本意不符的是,快递公司在实践中不仅没能将其对消费者所做的额外承诺履行到位,就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基本要求,都处于偶尔违背的状态。
(二)快件损毁侵犯消费者权益
在本案例中,快递员不签字不交货的行为,在违背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更违反了国家的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由此可见这些行业惯例急需法律法规加以限制,否则消费者利益难免受损。
区内主要地层有三叠系下统溪口组(T1x)和二叠系上统长兴组(P2c)地层,两者在区内呈断层接触。山沟中有厚薄不一的第四系分布。
目前快递损毁的现象得到了国家的重视,但在当下的情况下,并没有什么好方法能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部门能做到,仅仅是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措施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不代表消费者能在权益受损后得到赔偿。快递公司往往将责任全部推到快递员身上而消灭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损毁的快递价值不高,争议较小,快递公司为了减少纷争,会通过赔偿来息事宁人,但如果是一辆货车的快递全部损毁或单件快递内物品价值较高,快递企业的赔偿意愿就会明显下降。
邮政法的相关法条因为种种原因,已经无法经受住实践的检验,只能作为制定新法律时的参考。而目前行业标准所规定的五倍快递费赔偿,在面对快递物品价值较高的情况下,适用起来也显得有些不妥。笔者认为,不妨在赔偿标准的认定上,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快递企业因过失而导致快递损毁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快递的实际价值,快递公司则根据快递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果消费者能证明快递物品对其有特殊意义,甚至能要求快递公司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农业投入品,肥料的施用数量和方式都在影响着土壤的质量。汪洪表示,肥料施用安全是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肥料合理施用是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节,而肥料的不合理使用则会导致农学安全风险、生态环境风险、农产品污染风险、动物和人体健康风险等多方面问题。因此,肥料产品需要进行登记管理。
三、总结
现实生活中,快递侵权现象十分明显,包括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法律的不完善、部门的监督力度不足,导致侵权问题一直存在,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 注 释 ]
①即指当事人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在交易进行前就订立好的,无法更改的条款.
东山是宜昌城的制高点。占领东山,就可以起到压制全城的作用。日军占领宜昌后,为了在东山建立永久性军事工程,拆除了东山草堂,毁坏森林绿地,修建雕楼暗堡,把一处好端端的风景名胜破坏贻尽。
[ 参 考 文 献 ]
[1]周洋.快递行业消费者权益与法律救济[J].重庆社会科学,2012(8):56-58.
[2]苏号朋,唐慧俊.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东方法学,2012(1).
[3]陈海英.快递服务纠纷审判实务探析[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3(3).
[4]王建绪.快递行业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5).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4-0215-02
作者简介: 谭红露(1995- ),女,土家族,重庆人,四川农业大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