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资源论文,经济学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环境经济学与自然资源经济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两个经济学分支。目前,国外已经形成了美国未来资源研究所、英国伦敦大学学院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三大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的研究中心,出现了一批著名的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家,如C.G.Clark、A.V.Kneese、J.V.Krutilla、A.D.Scott 等(见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世界重要经济学家辞典》),并至少已经出版了初级的和中级的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教科书。
环境经济学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理论观点和分析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因而在有关的经济学文献中,人们常常把环境经济学视为自然资源经济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相反,将自然资源经济学视为环境经济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在美国经济协会经济学分类表中,1990年以前,资源保护与环境污染(代码为722 )是自然资源中类(代码为720)中的三个小类之一;1991年以后, 可更新资源与保护及环境管理(代码为Q2)是农业与自然资源经济学大类(代码为Q )下的三个有关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中类之一(其他两个有关中类是不可更新资源与保护,代码为Q3;以及能源,代码为Q4)。
笔者认为,尽管存在着研究对象、理论观点和分析方法方面的重叠,我们还是应该将环境经济学与自然资源经济学视为彼此独立的两个经济学分支。因为,它们之间在确定重点和分析方法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就研究重点而论,自然资源经济学最初涉及的是可以进行商品性开发的自然资源,如矿产资源、林木资源等,而并不涉及无法进行商品性开发的环境。随着研究的进展,经济学家逐步认识到自然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因而将表示这种影响的外部成本,计入相应的资源产品价格之中;一些经济学家甚至将环境看成是可能耗竭的环境资源。但是,自然资源经济学以可进行商品性开发的自然资源为研究重点的格局,至今没有改变,也不可能改变。环境经济学则以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与环境治理(包括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恢复)为研究重点。即使将环境也看作是一种资源,它仍然具有两个不同于一般自然资源的特点:第一、到目前为止,就总体而论,人类仍然无法对环境进行商品性开发。所谓的环境产业或生态产业,生产的也不是环境容量或生态系统,而是用于环境保护或符合维持生态平衡要求的产品。第二、环境具有外部性。经济学对环境的研究则是与对外部性的研究联系在一起的。换句话说,环境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是无法进行商品性开发的、以外部性为主要功能的环境资源。就研究方法而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是一个动态优化配置问题,它不仅涉及到自然资源在当代人生活期间的优化配置,而且涉及到自然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合理配置问题,因而自然资源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必然以动态分析为主;而环境经济学所研究的问题,首先是当代人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到目前为止,环境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仍然是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而以静态分析为主的方法。
以下,我们分四个部分,介绍环境经济学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的有关内容。
一、自然资源经济学的主要理论观点
1.自然资源经济学的基本规范
经济人假定是现代经济学基本规范。该假定把自身经济利益的最优化看作是人在经济活动中追求的唯一目标,并通过用正值贴现率将发生在不同时期的费用和效益换算为现值的方法将上述目标具体化。自然资源经济学认为,经济人假定确实有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最多只能局限在当代人的范围内。而自然资源的配置往往超出当代人的范围,即涉及到代际(包括当代和子孙后代)资源配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经济人假定行事,势必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因而是不可取的。可持续性概念则主张在满足当代人的各种需要的同时,保证使后代人满足他们自身需要的能力不受到损害。作为处理人类代际关系的准则,可持续性应该是自然资源经济学的基本规范。只有在首先满足可持续性——即保证按照可持续性来处理代际关系——的前提下,才谈得上根据经济人假定(并采用相应的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如费用—效益分析和正值贴现率)去追求当代人范围内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2.自然资源定价
在自然资源经济学中,已经被开发的资源(如坑口原煤和原木)被称为资源产品。资源产品的价格中应该包括三部分的成本:边际生产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与边际外部成本。这里所说的边际成本,是指资源产品的产量增加一单位时,(各类)成本相应的变动额;这里所说的外部成本,是指某个经济当事人因开发自然资源而给他人造成的非市场性的(即没有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得到补偿的)损失,主要是环境方面的损失。外部成本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受害者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大小,而且还取决于受害者对这些损失的评价,即取决于受害者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这里所说的使用者成本,是指用某种方式利用某一自然资源时,所放弃的以其他方式利用同一个自然资源可能获取的最大纯收益。换句话说,使用者成本就是利用未开发的自然资源的机会成本。
3.不可更新资源的最优利用
在研究不可更新资源的最优利用时,自然资源经济学的基本原则是霍特林法则。霍特林法则是指:不可更新资源的边际使用者成本的增长率,应该相当于利息率。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λ[,t]=λ[,0](1+r)[t]
式中,λ是相应时期的边际使用者成本,0代表基期,r代表利息率。
霍特林法则的理论根据是:以自身经济利益的最优化作为唯一目标的经济人,是把自然资源(如矿藏或立木)和其他资本品同等看待的。假定上述公式的左边大于右边,即λ的增长率高于贴现率,那就意味着投资于自然资源将获得比利息率更高的预期利润率,同时也意味着推迟开发自然资源有利可图,在这种条件下,有关经济当事人将作出购进自然资源并推迟开发的决策,从而使当前开发的自然资源产量下降,自然资源的边际使用者成本上涨;反之,如果上述公式的左边小于右边,即λ的增长率低于贴现率,那就意味着投资于自然资源的预期利润率低于利息率,在这种条件下,有关经济当事人就会作出出售自然资源或提早开发自然资源的决策,以便将所得收入投资于更有利可图的其他行业或存入银行,从而使当前的自然资源产量上升,自然资源的边际使用者成本下降。换句话说,由于预期利润率的高低左右着经济当事人的投资方向,因而边际使用者成本最终将按照与利息率相同的比率递增。按照霍特林法则来确定不可更新资源的开发速度,就能够做到不可更新资源在当代人范围内的最优利用。
4.可更新资源的最优利用
可更新资源与不可更新资源的差别在于:
首先,可更新资源是可以再生(如生物资源)或天然地得到补充的(如地表水或太阳能)。如果对可更新资源的开发量(即需求量)低于其生长量或天然补充量(即供给量),人类就可以持续利用可更新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可更新资源的边际使用者成本等于1。 即使由于供不应求而导致对可更新资源的过量开发,从而使可更新资源同样也具有正值的边际使用者成本,但上述生长量或天然补充量的存在,意味着可更新资源边际使用者成本的增长率低于利息率。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λ[,t]=λ[,0](1+r-g)[t]
式中,g是可更新资源生长或天然补充的比率。 按照这一公式来确定可更新资源的开发速度,就能够做到可更新资源在当代人范围内的最优利用。
其次,不可更新资源的外部成本只包括资源开发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非市场性的损失(例如,采矿有可能污染当地水源,影响到矿区附近地区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假如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是由矿区开发者承担,就属于外部成本)。而某些可更新资源(特别是森林)本身具有生态和环境功能,因而其外部成本中不仅包括资源开发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非市场性的损失,还包括资源开发本身导致的可更新资源生态与环境功能丧失而给他人造成的非市场性的损失(例如砍伐森林导致的水土流失、森林旅游等方面的损失)。
5.濒危物种与独特自然景观
濒危物种(以及相应的生态系统)与独特自然景观是一类特殊的自然资源。它们一旦遭到破坏和损害就无法(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恢复,因而这种破坏和损害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对这类自然资源的保护就同时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方面,濒危物种和独特自然景观得到保护,意味着当代人将保护还是破坏和损害它们的选择权留给了子孙后代,而后代则有可能从这种选择中得益。这种得益被称为选择价值。由于这类自然资源价值评估中的不确定性要比一般自然资源大得多,当代人往往很难估计保护它们所具有的潜在经济价值。因而这类自然资源具有较大的选择价值。不确定性越大,选择价值也就越大。
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保护濒危物种和独特自然景观可能给人类带来的任何收益,许多人仍然主张对它们进行保护。在这些人的心目中,这类自然资源的存在本身,就具有价值。这种价值被称为存在价值。
二、环境经济学的主要理论观点
1.物质平衡与经济运行的关系
作为一个物质系统,整个地球可以被看成是一艘“太空船”,即一个大体上封闭的、除了吸收太阳能以外与外界基本上没有物质和能量交换的独立系统。而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只要投入不能全部转化为产出,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废弃物,它们之中的很大一部分又只能回到环境中去。由此可见,对于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生存来说,作为废弃物排放场所和自然净化场所的环境是必不可少的,它对于现代经济系统能否顺利运转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应该把具有外部性的环境资源看成是经济系统中正常的、无处不在的和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生产规模越大,使用的自然资源越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也就越多,对环境资源的需求量也就越大。
2.彻底消除环境污染,还是控制环境污染
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不可能不产生废弃物。要求不产生废弃物,等于要求人类不进行生产和消费。
任何时候,人类所掌握的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术都是有限的;就已经掌握的技术而论,它们不仅需要物质(甚至是比较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投入,而且绝大多数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回收污染物,某些技术还可能导致二次污染。
治理环境污染和维持生态平衡,仅仅是人类社会的目标之一。人类不可能不顾其他(有时是更为紧迫的)目标,不惜一切代价地去治理污染。环境保护与人类社会其他目标的矛盾,表现为政府、厂商和居民户对环境保护的支付意愿——即他们愿意为保持某一程度的环境质量花费多少钱——或对环境污染的受偿意愿——即他们愿意在得到何种数额货币补偿的条件下接受某一程度的环境质量恶化。当经济生活中的其他问题(如贫困)十分突出时,上述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必然是比较低的。
由此可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彻底消除环境污染是不可能做到的。环境经济学所研究的,应该是如何将环境污染控制在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的最优污染水平上。
3.最优污染水平
厂商之所以生产会导致环境污染的商品,是为了追求自身利润即私人纯收益。私人纯收益减去社会(他人)为环境污染而支付的外部成本,就是社会纯收益。所谓最优污染水平,是指能够使社会纯收益最大化的污染水平。
自然环境具有一定的净化污染物的能力;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容量。就短期而论,环境容量可以充当环境净化能力与污染物之间的缓冲物,即将厂商排放的超出了环境净化能力的污染物稀释到不至于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但是,被稀释的污染物仍然存在,只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地超出了环境净化能力,无论环境容量多大,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积累的污染物就会达到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所以,在动态的、特别是涉及代际的分析中,环境容量的大小无足轻重,长期的最优污染水平取决于环境净化能力。
4.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
达到最优污染水平的手段,可以是市场机制,也可以是国家干预。
无论采用哪一种手段,都需要交易成本——包括了解信息、进行谈判、订立和执行合同或法规等等的成本。
在一般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交易成本过高,在某些条件下(如涉及后代人利益时)市场机制根本无法发挥作用,所以,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时,通常需要国家干预。但国家干预也需要成本,因而并非在任何条件下国家干预都优于市场机制。
国家干预可以采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只有在污染者必须在经济上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前提下,国家才可能用经济手段来调控污染者的行为。
三、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的评估
1.环境与自然资源对于人类的影响
环境与自然资源对于人类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直接影响人类的:它既包括人类的健康(例如,由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而导致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变化),也包括臭味、能见度和视觉美等等。
通过对其他生物的影响而影响人类的:包括生产率方面的影响(例如,污染对于农业生产率的影响,过量采伐和捕捞对于森林和渔业资源持续利用的影响等等)与非生产率方面的影响(例如,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稳定性,生态资源的旅游和自娱价值等等)。
通过对非生物系统的影响而影响人类的:包括损害与弄脏各种物资(从而增加生产成本)及气候变化等等。
2.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中的外部成本的评估
评估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中的外部成本的方法有许多种。这些方法可以分成三类:直接市场法、替代性市场法和意愿调查评估法。
环境质量的变化会直接导致生产成本和生产率的变化,进而导致投入与产出水平的变化。而投入与产出水平的变化不仅是可以观察并度量的,而且是可以用货币价格(市场价格或影子价格)加以测算的。所谓直接市场法,就是直接运用货币价格,对可以观察和度量的环境质量变动进行测算的一类方法。属于直接市场法的具体评估方法包括:市场价值或生产率法,人力资本法或收入损失法,防护费用法,恢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等等。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这样一些商品和劳务。它们是可以观察和度量的,也是可以用货币价格加以测算的,不过它们的价格只是部分地、间接地反映了人们对环境价值变动的评价。用这类商品与劳务的价格来衡量环境价值变动的一类方法,就是间接市场法。属于替代性市场法的具体评估方法包括:后果阻止法,资产价值法,工资差额法,旅行费用法等等。
如果找不到环境质量变动导致的可以观察和度量的结果(不论这种结果能够直接定价,还是需要间接定价),或者评估者希望了解被评估者对环境质量变动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通过对被评估者的直接调查,来评估他们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这种方法就是意愿调查评估法。
属于意愿调查评估法的具体评估方法又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方法直接询问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其中包括:叫价博弈法,权衡博弈法等等。第二类方法则询问调查对象对某些商品和劳务的需求量,从中推断出调查对象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其中包括:无费用选择法,优先评价法等等。此外,得到广泛应用的德尔斐法(专家调查法)也是意愿调查评估法中的一种具体评估方法。
3.边际使用者成本的估算
自然资源边际使用者成本的具体计算方法也有许多种。从理论上来说,这些计算方法可以分成三类,即:逆算法、动态法和替代法。
逆算法又称逆算净价法,它的基本思路是:从自然资源的国际市场价格或影子价格中,扣除其他成本(边际生产成本,或许还包括边际外部成本),进而倒推出自然资源的边际使用者成本。
动态法首先根据霍特林法则来确定某一自然资源不同年份的边际使用者成本之间的关系。然后再根据有关资料(例如,资源产品的价格与开发数量之间的关系,资源产品价格的上限——如果价格超过其上限,人们就会改用其他替代性资源或技术),推算出不同年份的自然资源边际使用者成本。
替代法的基本思路是:由于厂商投入的某些成本(例如勘探成本)会对自然资源存量的变动,进而对边际使用者成本的大小产生影响,因而就可以用上述成本来衡量边际使用者成本的大小。
四、经济手段在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1.采用经济手段的一般原则
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可以采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
手段的选择首先取决于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绝大多数当事人都具有经济上的自身利益,因而经济手段可以更多地发挥作用。
采用经济手段需要交易成本。同时,在有关经济手段的作用、副作用和可以采取的对策等方面,国家与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是非对称的(当事人比国家了解得更清楚)。
在选择经济手段时,需要考虑它们的可操作性、可接受性、以及对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影响。
2.可供选择的经济手段
在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可供选择的经济手段包括:
——尽可能地明确自然资源(包括环境与生态资源)的产权;
——通过自然资源开发许可证的发放控制开发自然资源的速度,并向开发者征收相当于自然资源的边际使用者成本的自然资源租金;
——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根据污染物排放导致的外部成本数额征收相应的税费;
——实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排污权交易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实行收费退款制(Levy and Refund System),通过污染治理押金的收取和退还鼓励企业治理污染;
——通过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使所有产品与劳务的市场价格尽可能地反映自然资源开发与环境资源使用的真实成本,包括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从而促使企业和消费者生产与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产品与劳务;
——对具有外部效益的产业进行补贴。
3.不宜采用的经济手段
某些经济手段可能有助于达到其他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但它们不利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这些经济手段包括:
——不适当的补贴(例如对于化肥、农药、煤炭生产的价格补贴);
——不适当的税收与税收减免(例如按照自然资源开采数量征收的税收,减免土地使用费);
——不适当的进口配额(例如对于国内稀缺的资源产品的进口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