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①——国际视野中的多学科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基础论文,视野论文,多学科论文,观点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67(2007)09-0051-06
任何一种大学治理理念和治理结构的形成都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假设和理论基础之上。近年来,我国关于大学治理的文献越来越多,但关于大学治理理论假设和理论基础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拟从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的观点出发,比较系统地分析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
一、大学理念理论:强调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
大学理念是人们对大学这一本体所持有的基本看法和对大学本身的理性认识、理想追求及其所形成的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哲学观点,它是大学教育各种教育理念中最基本的理念,是引发或构建其它教育理念的基础理念或元理念。
在历史上,第一个对现代大学的学术目的、性质和秩序给出理念层次上规定的,可能是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nuel kant,1724—1804)。[1] 康德认为:“大学学术共同体中包含一个教学独立于政府支配之外的学部(笔者注:康德指的是哲学部)是绝对必要的;没有任何外界对它下达指示,它可以自由评估一切。它仅关心那门科学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仅关心‘真理’;在这样的学部中,理性有权公开立说,没有这种学部,‘真理’不会呈现;理性是自由的,在‘真’的问题上它不承认任何外在的命令。”[2] 大学应独立,学术应自由,这是康德关于大学最直截了当的主张。洪堡的大学理念实际上受到了康德大学理念的影响。柏林大学是德国现代大学的样板,德国的大学理念后来广泛传播,美国的大学体制便受到德国柏林大学模式的决定性影响。[3]
洪堡在创办柏林大学时提出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等办学思想被视为经典大学的理念,是大学理念由自发走向自觉、从朦胧变为清晰的标志。现代大学理念理论认为,大学理念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并受到教育外部关系规律的制约。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大学的职能在不断地扩张,经典大学理念已不能全面反映社会与高等教育关系的新进展,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重构与创新。[4] 虽然现代大学理念具有了新的内容和发展,但它继承了经典大学理念中的核心理念,即“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
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团体享有不受政府,教会以及其它官方或非官方任何团体和任何个人干预的自由和权力,是大学成员以大学这个团体的代表资格而非以个人的资格来决定大学自身的管理。[5] 罗伯特·伯达尔把大学自治划分为实质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实质性自治是指大学或学院以团体的形式自主决定自身的目标和各种计划的权力;而程序性自治是指大学或学院以团体的形式自主决定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手段的权力。[6] 艾瑞克·阿什比认为大学自治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在大学的管理上免于非学术的干预;以大学看来合适的方式自由分配资金;自由招收教职员并决定其工作条件;自由选择学生;自由设计和传授课程;自由设置标准和决定评价方式。[7]
学术自由是指教师在专业上享有自由探讨、发现、出版、传授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所发现的真理,并且这种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听从任何权威的指挥,任何政治的、党派的、社会的舆论都不得加以干涉。[8] 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既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着一定的区别。一方面,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保障,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学术自由并不必然产生于大学自治,大学自治也不必然以学术自由为最终目的。一项对二战后美国高等教育的分析认为,学术自由不能被大学自治所担保,最近对大学自治的限制并没有太多地影响到学术自由。如果被法律或公共观点支持,学术自由可以在大学自治缺失的情况下存在。[9]
在大学理念理论指导下的大学治理结构强调大学自治,尊重大学的学术自由,认为大学作为社会法人机构,不受政府、教会或其它任何机构的控制或干预,能够独立地决定自身的发展目标和计划并付诸实施。在学术事务中重视教授委员会的作用,强调学术事务应当由教授委员会自主决定。当然,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并不意味着完全摆脱政府的干预或控制,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也是有限度的。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公司治理理论,它主张:所有受企业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有参加企业决策的权利;管理者负有服务于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信托责任;企业的目标应该是促进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10]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合体”。企业的所有者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所有利益相关者如企业的雇员、供应商和债权人等都是企业的所有人。企业的风险不是由股东全部承担,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在承担着企业的风险。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是独立的、平等的,他们共同拥有企业的所有权。
研究表明,与企业不同,大学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股东,没有人能够获得大学的剩余利润,每一个人或每一类人都不能对大学行使独立的控制权,大学只能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控制,大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根据利益相关者与大学的密切程度不同,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第二层次是重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校友和财政拨款者;第三层次是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与学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贷款提供者等;第四层次是边缘利益相关者,包括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我们可以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大学的治理结构,实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11]
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是寻求一种利益相关者参与共同决策和相互制衡的机制。在这种模式下,大学的决策权不是由政府或其代理人校长主导,而是交给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利益相关者委员会一般由政府、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校友、社区公正人士、捐资人等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在资源配置、财政预算、人事决策、专业设置以及其它事务方面参与大学的决策及管理。大学的各方利益相关者根据他们参与大学治理的能力、责任感和意愿等,在大学治理结构中各得其所,各行其责,实现“共同治理”。
应当承认,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作为大学管理体制创新的方向,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进行制度创新和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同时,需要培育利益相关者参与共同治理的意识,提高其素质和调动其积极性。
三、委托代理理论:重视对大学的激励约束,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信息经济学基础之上的。20世纪6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放弃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信息完全和无私性的假设,该理论认为,一方面,由于在认知方面的有限理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信息,另一方面,信息的分布在个体之间是不对称的。这两方面的修正,产生了委托代理理论。
“代理问题”是在19世纪以后伴随着经理革命而产生的,罗斯最早提出了委托人和代理人概念。他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则代理关系随之产生。詹森和麦克林则将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定义为“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人(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按照这一解释,资源所有者是委托人,负责使用与控制这些资源的经理人员是代理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当企业经理人员本身就是企业的资源所有者时,他们拥有企业全部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就会努力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存在代理问题。但是,当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时,就会出现代理问题,代理人工作越努力,付出的代价就越多,企业的收益就可能越大。由于代理人活动的外部性,剩余索取权由所有者控制,代理人越努力,所有者获得的收益就越多。这样就可能引起代理人的不满,最终可能导致双方的利益冲突。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拥有的信息比委托人多,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上述代理人活动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同时存在,于是产生了代理问题。代理问题实际上是一种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问题,是由于代理人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逆向选择,二是道德风险。[12]
委托代理理论的最终目标是在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下,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最终实现委托人价值的最大化。这一理论揭示,公司治理的主题是由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引起的。由于现代企业是以大规模生产、复杂的技术创新和内部层级制管理为基础的,两权分离已经成为其基本特征,更好地实现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结合,这是一种制度创新。因此在代理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委托代理理论的积极意义就在于从理论上解释如何实施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经理)之间的权利安排,设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以解决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但建立在“委托-代理”基础上的公司治理理论坚持“资本雇佣劳动”的观点,认为股东利益至上,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忽视了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企业的惟一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约束经营者侵蚀股东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企业只有人力资源的概念,而没有人力资本的观念,把人当作仅供企业开发和利用的一种资源,与企业的原料、机器没有什么差别。事实上,企业的价值创造主要靠人力资本来推动,所以人力资本才是主动性的资本,是企业价值增值的最重要的源泉。所以“股东至上”的委托代理理论不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不注重挖掘企业的潜力,也不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
近年来,我国的部分学者把委托代理理论应用于高等学校的治理中来。从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理看,高等教育领域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和代理人问题。[13]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大学治理的关键是构建有效的制衡机制,以激励代理人为实现委托人的目标而努力,同时,对代理人形成有效的约束。在激励机制设计中,要重视控制权激励,让大学校长等代理人享有较多的控制权。在约束机制设计中,要重视权力约束。权力约束主要通过完善监督机制来实现。监督机制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外部监督主要是学校外部的政府有关部门对代理人的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内部监督主要是学校内部通过设置监督机构和制定监督措施对代理人实施的监督。
四、管家理论:创设一种授权和参与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者潜能
管家理论是与委托代理理论相对立的。管家理论(stewardship theory)最早由戴维斯和唐纳森(Davis & Donaldson)提出。[14] 他们在对代理理论的基本假设和主要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代理理论对人性的假设是片面的,在组织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角色的管理人员,他们希望通过成功地完成工作而得到内在的满足,希望得到同事或他人的认同,这种对成就的需要使得他们的行为可受非金钱的激励。更进一步,随着管理人员任职时间的增加,对组织的承诺程度越高,他会将个人形象和组织的声望整合起来,意识到自身利益是与公司乃至所有者的利益紧紧相联的,即便他不拥有公司的股份。在管家理论中,管理人员(指经营者)不再是一个机会主义的偷懒者,而是公司资产的一个好的管家。[15] 他通过对个人需要和组织目标的权衡相信:通过为组织努力工作,使组织目标满足(即资产所有者的效用最大化),会使个人也达到效用最大化。换句话说,他知觉到从有利于组织的行为中得到的效用比纯粹利己的、个人机会主义的行为得到的效用更大。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作为“管家”的经理人也是效用最大化条件下的理性行为者,只是他不再是纯粹自利、个人主义和机会主义的,而是集体主义、可信任的(下表对“代理人”和“管家”的角色进行了对比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不再需要代理理论观点中严格的制衡机制,因为管家已被激励产生有利于组织目标实现的行为。事实上,控制可能会为生产效率带来负面作用,因为它减弱了管家有利于组织行为的内在动机。[16] 可以想见,管家理论更多地强调无法量化的个体内在动机,如马斯洛(Maslow)需要层次理论中较高层次的需要、阿德弗(Alderfer)的成长需要、麦克利兰(Mclelland)的成就需要等。
在管家理论主导下的大学治理,由于委托人和管家双方的目标都是组织目标的实现,大学管理者和师生员工具有管家的心理状态,会从实现组织目标中实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因此,政府等委托人应当努力创造一种授权和参与的环境,使双方的关系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让大学的管理者和师生员工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
五、结论与反思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立在不同理论基础之上的大学治理的理念和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根据大学理念理论,大学治理强调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大学治理主张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大学治理重视对大学的激励约束,重视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根据管家理论,大学治理应当创设一种授权和参与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者的潜能。
我们认为,建立在大学理念理论基础之上的重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以及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之上的主张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是应当受到肯定的。
由于委托代理理论和管家理论的观点是对立的,在选择大学治理模式时是依据委托代理理论,还是管家理论?在现实世界中对两者关系的绝对化选择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由于个人心理状态和环境因素的不同,从而导致在不同的情形下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关系可能表现为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也可能表现为委托人-管家关系。委托者和大学管理者对双方关系的选择是一个如同“囚徒困境”的模式。在双方博弈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四种情况:(1)当双方都选择代理关系时,结果是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委托人可能通过制衡机制来防止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由于双方对关系的认识和期望一致,成本会控制到最少;(2)当双方都选择管家关系时,结果是真正的“委托-管家”关系,双方的目标都是组织目标的实现;大学管理者具有管家的心理状态,会从实现组织目标中实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委托者也会创造一种授权和参与的环境让大学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双方的关系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在这种关系中,双方的收益都是最高的;(3)当委托人选择代理关系,而大学管理者选择管家关系时,结果是所有者出现“道德风险”,大学管理者感到挫折和被委托人出卖,他们无法得到内在的奖赏(如成就、自我实现),因而可能出现反组织的行为,或者要求更多的金钱报酬、福利和更好的工作环境;(4)当委托人选择管家关系,而大学管理者选择代理关系时,大学管理者表现出机会主义行为,会通过牺牲组织和委托者的利益来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这时大学管理者的心理状态和委托者创造的情景是不一致的,委托人会觉得被出卖和愤怒,其采取的行动将会是撤换大学管理者或增加控制机制。
管家角色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是“信任”。当把委托者和管理者的关系界定为“委托-代理人”关系时隐含着一个前提:双方是在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下行动。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在一次性博弈的情形下,双方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对方进行信息甄别,即使察觉了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也没有机会采取惩罚策略。这样,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不可避免。事实上,在一次性博弈中,无论用什么规则都难以克服“搭便车”行为。[17] 但是现实世界中委托者和大学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一次性博弈,而是一种反复博弈。随着大学管理者任职期限的延长,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观察和甄别作为代理人的大学管理者行为的机会不断增加,识别信息的成本相应降低,并且委托人在识别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后有足够时间实施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管理者必然会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并寻求和所有者的长期“关系契约”。这里出现的关系契约和传统的一次性交易是不同的:双方都会将关系的发展看作无止境的,这就增加了他们对彼此关系的认同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因而可以说,重复博弈的情形使双方的信任度增加,而这正是管家角色产生的基础。[18]
同时,国家、地区之间的文化差异对管理思想和管理实践的影响,已经被跨文化研究和比较管理研究的结果所证实。虽然一般通用的管理原则在不同文化的国家逐渐趋于一致,[19] 但文化仍然影响着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从而使管理本身深深地带有文化的烙印。在大学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同样如此。
国别文化中的“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维度,是分析管理者角色的理论依据之一。[20] 该维度涉及的是个人与其同伴关系的性质,崇尚个人主义的社会,人际关系松散,各人顾及自身利益,个人有很大的自由度,可自由选择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参加自己感兴趣的活动;而崇尚集体主义的社会要求其成员互相关心,照顾其所属群体中其他成员的利益。在一个个人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个人从自身利益角度理解他和组织的关系,只有当他认为对自己有利时,才会对组织产生承诺。美国是个人主义文化的典型代表,管理者表现为自利的代理人的倾向非常明显,委托者和管理者之间更可能表现为“委托人-代理人”的关系。集体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鼓励对集体的忠诚,即便在个人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往往从道义角度来阐述他与社会的关系,人们认为被其他成员接受是非常重要的。就与组织的关系而言,个人对组织有一种心理上的承诺和忠诚,员工和组织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责任关系,员工往往将组织的未来看作是与自己息息相关。在这样的文化特征中,管理者更可能表现为“管家”的角色,他们将自身的利益与委托者的利益统一起来,他们的行为更多地表现为理性决策下的“利他”,而非完全“自利”。韩国、日本和中国是典型的集体主义文化的社会。在中国文化的内核中,集体主义是突出的特征,人们为了家族的利益、为了国家、为了集体会放弃个人的幸福。在我国,多年的文化传统造就了“管家”角色天然的沃土。
关于代理理论和管家理论,我们也由此得出结论:在大学治理实践中,是选择代理理论还是管家理论,不是绝对的,要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环境因素辩证分析后做出选择。就我国的文化内核和文化传统而盲,在大学治理中更应选择管家理论。这也为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集体主义精神。
注释:
①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高等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和实施的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05JD88006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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