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提法需要调整_收入分配论文

“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提法需要调整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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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为了克服平均主义的弊端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我们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但是,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进入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和以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的新的阶段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局限性日益明显,需要及时加以调整。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说明。

一、公平的含义

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不同认识首先源自于人们对于公平和效率的含义与意义的不同理解。就公平来说,就存在着所谓的前提的公平、结果的公平、权利的公平、机会的公平、形式的公平、事实的公平、经济的平等与法律的公平、生产的公平与分配的公平、社会主义公平和资本主义的公平等不同的概念。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和历史的。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因此,“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存在着多层次多形式的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因此,反映这些关系的公平原则也包括了多方面含义和意义,主要有:

1.作为市场经济基本规范的等价交换的公平。这种含义的公平是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中派生出来了的。“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与社会主义人权原则相适应的权利的公平。人权是一个社会每一个人应当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强调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特别是将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保障每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3.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相适应的劳动的公平。这种含义的公平的实质是等量劳动相交换,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个人的天然的特权。这种含义的公平既强调要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又强调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差别。

4.收入分配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化。这种含义的公平反映了不同社会阶层或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在国民收入再分配后形成的收入差距的大小,它也是目前人们讨论公平与效率关系时使用的概念。

因此,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问题首先必须科学把握公平的含义,从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劳动公平等多个方面全面认识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但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中,公平原则被简化为收入分配的平均化或收入差距的缩小。这种含义的公平是从收入再分配的结果的角度来考察问题的,它的好处是可以清楚地看到收入分配的具体结果或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状况,它的缺点是缺乏明确具体的社会标准和行为准则,因为它不能告诉我们公平的尺度和根据是什么,含义和意义是什么?特别是这种含义的公平把公平与平均主义等同起来了,更不利于我们全面认识社会公平的含义和意义,不利于切实贯彻落实社会公平原则。

二、效率的本质

在流行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公平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是主观的,而效率则被认为是客观的,在价值上是中立的。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效率自然比公平重要,也比公平简单明了。但是,这种看法却是不正确的。与公平一样,效率一词同样也存在着宏观效率、微观效率、静态效率、动态效率、劳动生产率、利润率、帕累托效率、卡尔多效率等不同含义。在许多场合下,效率也并不完全是客观的和中性的,而是与一定的制度和价值相联系的。

首先,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把经济学与伦理学截然分开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人们的道德判断和效率评价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复杂的、常常很不明确的相互影响。就效率评价而言,不仅效率概念本身总要以某种常常有争议的假设为前提,而且当一个具体的社会安排满足其中一种效率标准时,对它的重要性和意义的评价,也是与道德有关的。(注:艾伦·布坎南:《伦理、效率与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比如,被经济学家们普遍接受的帕累托效率就是以个人主义的效用价值论为基础的,因此,按这一标准考察资源配置的效率就可能出现这样荒谬的局面:一种多数人一无所有而少数人却无所不有的状态,事实上也可能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因为改善不幸的多数人的福利可能要降低少数人的福利。以布坎南为代表的主观主义——契约论者对效率标准的看法也颇具代表性。按照他们的观点,根本就不存在客观的可以观察的效率标准如“交易费用”、“生产效率”等,所谓的效率只能用“一致性同意”规则加以定义,只要是“一致同意”的交易就是有效率的。(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85~87页。)效率在这里被完全看做是一个主观概念。

其次,资源配置的合理不合理总是与一定的目标或价值取向相联系的。一个社会把有限的资源是用于生产黄油还是生产大炮?是用于解决贫困问题还是用于增加资本积累?是用于维护政权的稳定还是用于促进社会的变革?这些问题都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首先涉及到了人们的价值取向问题。(注: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价值取向也不完全是主观的任意的,它通常也是以一定的事实和规律以及人们对这些事实和规律的认识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只能对已知的目标下资源的分配提供某种答案,但是,正如奈特曾经指出的那样,它却“永远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即是否一个目标与另一个目标相矛盾,而如果是这样的话,哪一个目标又是可以牺牲的”。因此,在遇到朴素竞争的目标产生冲突时,我们就必须放弃“科学的”经济学等级而运用价值优先准则。(注:P·科斯洛夫斯基:《资本主义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而由于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目标、偏好和价值标准,而且这些不同的目标、偏好和价值标准还因时因地而异,因此,事情就像林德布鲁姆所说的那样,任何资源配置都不能单纯说是有效的或无效的,一切都要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前提。(注:C·E·林德布鲁姆:《市场体制的秘密》,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

第三,效率的高低是与成本与收益或投入与产出比较或衡量的结果。但是对于什么是成本和什么是收益的问题,不同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下的人有着不同的认识。原始人的效率不同于奴隶主的效率,封建主的效率不同于资本家的效率,国家的宏观效率不同于企业的微观效率,短期的效率不同于长期的效率,技术的效率不同于货币效率。比如,制造污染的化工厂得到的收益可能造成了被污染企业的成本;耗竭地球资源而增加财富使当代人获得了收益却会造成后代人的巨大损失;工资是工人的收益但却是资本的成本,利润是资本的收益但却是劳动的付出;对于某些特定的地区、企业和个人进行的经济补贴(如对贫困地区、基础产业和失业人群等的补贴)虽然不符合市场短期效率的要求,但却有利于提高宏观的动态的效率,等等。

因此,对于效率同样也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甚至也不完全是客观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经济增长和效率与自由和公平一样,都是人类信奉或者不信奉的价值观或目标,只不过不同的个人和团体赋予了它们不同的重要性或意义而已。(注:路易斯·普特曼:《平等、公正与经济学》,载于姚洋主编《转轨中国:审视社会公正和平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因此,与公平一样,效率也是具体的、相对的和历史的。需要特别警惕的是,许多人在强调所谓效率的优先性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自觉不自觉地把某种特殊的制度标准和价值观(如利润的最大化、GDP的最大化等)当作了社会普遍的永恒的和最高的价值准则。

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是什么关系?对这一问题历来众说纷纭。毫无疑问,公平与效率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不确定的。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和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双重过渡中,收入差距一定程度的扩大是必然的。特别是在经济转型初期,经济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平均主义,提高经济效率。因此,这一时期人们比较强调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强调效率优先。

但是问题在于,公平与效率并不完全是对立的,相反,在许多方面它们是相互促进的。一般来说,交换的公平、权利公平、劳动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更多的是相互促进的正向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对立关系,因为上述的公平都反映了一定的经济制度的要求。因此,公平的竞争秩序、平等的社会权利和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有利于发挥制度的激励和调节作用,从而能提高经济效率,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即使是收入分配的均等化与效率之间关系也不完全是对立的,过分的收入差距扩大到一定程度会损害经济的持续增长,使收入不平等与经济增长呈反向相关。(注:参见梅尔劳赫等:《经济发展的前沿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1~444页。)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由于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倾向是递减的,因而收入分配的过分不平等和收入向高收入阶层的过分集中,会造成社会有效需求的不足,妨碍经济增长。(2)收入分配的过分不平等会造成大量的贫困人口或弱势群体,使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住房、医疗、营养、教育等条件得不到改善,这必然会制约劳动力素质的提高。(3)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平,会导致贫富的两极分化,并进而损害政治民主和社会公正,加剧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事实也证明,收入分配更平均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韩国等),经济增长速度比那些不平均的国家(巴西、菲律宾等)更快。公平与效率的这种相互促进的作用目前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实现公平的经济增长,使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能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注:世界银行:《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上述讨论是在功利主义的范围之内进行的,在这里,公平的意义取决于它对经济增长是促进的还是促退的,也就是说,公平只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手段。这种功利主义的思想虽然有它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严重的局限。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有许多事物的价值是不能用经济效用的大小和效率的高低来衡量的。比如,人的生命、自由、权利、尊严、信仰、爱情以及社会的法律、道德、宗教、传统等等。在这个层次上考虑问题,就不能简单地讲效率优先,而应当强调公平的优先性,因为,这里的公平涉及的是社会基本的价值或基本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著名哲学家罗尔斯把公平的自由作为社会正义的第一原则,强调了公平对效率的优先价值。(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这种看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四、目标与手段

实际上,公平与自由一样,既是一种目标也是一种手段,既有效率的意义,也有价值的意义。在历史上,追求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一直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和核心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的魅力所在。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不仅仅要有发达的生产力和物质财富,更重要的是要把这些发达的生产力和物质财富用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所谓的共产主义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22页。)“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7页。)“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邓小平也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注:在这一点上,阿马蒂亚·森观点是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所谓的发展就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参见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第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因此,不能离开人的主体性仅仅从技术的角度讨论效率问题,而必须把提高效率与满足人的目的联系起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断地发展生产力和提高经济效率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只有把目的与手段辩证统一起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才能走上正确的道路。这种发展观就是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的发展观。当然,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绝离不开增长与效率,没有手段保障的目的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另一方面,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率或提高经济效率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发展问题。因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虽然是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的,但又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增长,还要取决于社会的制度安排,如人权是否保障、政治是否民主、法制是否严明、社会是否安定、机会是否公平、公共设施是否完善、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等等。离开了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社会公平原则,就会妨碍正当市场竞争,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导致两极分化,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无法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社会主义的目的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当然,这样的经济增长也是不可能持续的。

五、公平现状的判断与公平政策的选择

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个突出问题,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一般认为,当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的国际公认的承受线,达到或超过了0.45;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3年已经上升为3.1∶1;地区间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最高的省与最低省的差距超过了3倍。以上数据说明,当前中国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过,数据并不能说明所有问题。

首先,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又处在急剧的社会转型过程之中,存在许多制度、法律和政策上的缝隙,因而,对于居民收入的准确统计和对收入差距的准确判断很困难。

其次,一方面由于上述统计上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制度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使得对当前中国的收入差距的合理与否的判断很难简单地用某些指标如基尼系数的大小加以衡量。

第三,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问题在于这种差距的存在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原则,是否损害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而要想科学地回答这一问题,又离不开科学的公平理论和公平原则。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我国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分配方式多元化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也要承认,在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中也包含着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因素,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还未完全形成。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价格特别是生产要素的价格没有理顺、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状况还比较严重,特别是某些特殊的行业和特殊的企业掌握着垄断性的权力和垄断性的资源,由此获得巨额的垄断高额利润。

2.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贯彻。国有企业内部平均主义或“大锅饭”问题依然存在,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一些创造性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报酬差距没有拉开,对生产条件的不平等带来的收入差距缺乏有效的收入调节手段。

3.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还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我国还存在大量的贫困人口;二是教育公平得不到保障;三是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四是各种非法收入的大量存在;五是司法的公正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六是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严重。

显然,当前存在的社会不公问题存在于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司法、行政、文化和教育等各个方面,因此,解决社会不公问题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然而,受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人们对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认识往往局限在收入分配这样一个狭隘领域。这种狭隘性使我们不能全面看待公平和效率问题:比较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冲突,而忽视了公平与效率之间内在的一致性和相互促进的一面;比较强调经济增长的结果,而忽视了追求经济增长的代价和目的;在讨论公平问题时又比较关注收入的公平与否,而忽视了权利、教育、税收、法律、资源占有等方面的公平与不公平问题。对于公平问题的这种片面认识不利于科学判断形势和正确制定政策。

六、对公平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正在推动着人们对社会公平问题的深刻认识。中共十六届三届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和科学发展,并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问题提出了新的重要看法。第一,明确地把公平和正义当作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第二,突破了仅仅从分配领域谈论公平问题的狭隘视野,提出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第三,突出了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意义,提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党中央的这些科学而重要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重大发展,为我们在实践中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我们树立新的科学的社会公平观奠定了理论基础。

七、关于效率与公平的新提法

以上的分析说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无论从哲学、经济学还是伦理学上都存在着不少值得斟酌之处,在经验和事实上缺乏充分的根据,也不符合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这一提法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有:脱离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抽象地看待社会公平,把公平的含义局限于收入分配结果的均等化这样一个狭隘的范围内;脱离开人的主体性和社会的制度背景孤立地考察经济效率,把效率的含义完全局限在纯粹的技术领域;片面强调效率与公平的对立,而没有认识到它们之间统一性和存在的多方面的复杂关系;割裂了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没有认识到公平与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当更加重视社会的公平,更加全面理解和贯彻社会公平原则,努力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用“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这一新的提法代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旧的提法的好处是:

(1)把公平的含义从收入结果的平均化这样一个片面的概念中解脱出来,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科学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公平的丰富含义和重要意义。

(2)对于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有了比较全面和符合实际的认识,更多地强调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统一性和相互促进的一面,更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3)把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当作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把追求公平与效率作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这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

(4)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的提法,既坚持了生产力的首要性这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又强调了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

(5)有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认识当前社会公平问题并制定合理的政策。也就是说,判断现阶段的社会的公平不公平不能简单地用收入差距的大小来衡量,而应当从社会公平的具体含义和要求出发加以判断。

八、正确理解生产力的首要性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比是第一性的,生产力的发展被看作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和最终的动力,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观点。

有人担心,改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口号,有走回头路的嫌疑,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改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绝不是要恢复平均主义,更不是要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用“公平”“正义”这些抽象的口号来认识和指导社会的发展和建设。相反,是为了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全面、准确地认识当前我国社会的公平问题,是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更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之所以用“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这一新的提法代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旧提法的目的也在于此。

还有人认为,效率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公平属于生产关系和法律与道德的问题,因此,生产力相对公平而言是首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是有道理的。这种看法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首先,目前流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主要是以西方经济理论为基础的,这一理论所讲的效率优先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生产力首要性的观点不是一回事。这一理论中的公平的概念也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是关于社会发展的一般理论,在唯物史观中,生产力首要性是相对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而言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因果关系。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则只是就分配政策而言的,效率与公平在这里并无决定与被决定的因果关系。

第三,即使我们把效率等同于生产力,并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考察效率和公平的问题,那么,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不能用“优先”和“兼顾”来说明,因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并不是“优先”和“兼顾”的关系。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以社会的公平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或效率的提高,并用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的新的公平效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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