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环境审计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环境论文,排污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审计的新兴领域,环境审计在健全环境管理系统,提高其有效性方面作用显著。按照主体的不同,环境审计可分为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社会环境审计。它们的审计主体分别为: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三者在执行环境审计时侧重点不同:国家审计机关在宏观上依法对环境管理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的综合评价和审查,并对内审和民间审计工作负有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环境管理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民间审计组织接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为环境管理活动提供咨询和鉴证服务,三者共同构成统一的环境管理系统。
环境审计包含的内容广泛,主要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合规性审计、绩效审计和财务审计。具体来说,合规性审计就是审查企业是否遵守环境政策、法规,是否设置了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效果如何。绩效审计主要是针对国家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可行性建立起来的,主要负责国家宏观环境规划的合理性,预测和评定各个区域的污染总量控制和生产布局是否合理;审查企业是否以经济节约和高效率的方式利用环境资源;是否在为实现各种环境经营管理目标,使经营活动获得预期效果而努力。财务审计就是通过审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环境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了解企业环保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环境保护项目的效果等。
排污权交易是指把环境资源转化为商品,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权的本质是权利人所享有的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即在合法取得的环境容量范围内排放一定性质的污染物,是一种具有财产性的新型的用益物权。
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应该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具体包括: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调节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制度,提供市场服务信息,维护市场秩序,在创造市场交易机制和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组建专业的排污权中介机构,建立相关的信息网络系统,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降低交易的费用;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积极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新增排污企业,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排污权。
环境审计是保障排污权交易市场科学高效运转的重要手段,也是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综合审计所致。首先是环境财务审计。在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社会公众对于上市公司的关注,不再限于账面效益,而是越来越多地注重环境业绩,这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而且这种绿色品牌也会赢得更为长远的社会效益。因此,对于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而言,需要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服务来为这一市场交易双方和监管部门提供权威客观的专业信息,承担这一职责的必定是注册会计师,前提是应当由政府或职业团体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威的环境信息报告准则。
其次是环境合规性审计。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给予保障,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具体而言,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要确认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和内容;从法律上保障排污权的市场主体,只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取得特定的排污权并有富余环境容量的企业才能成为出让者。而受让者则是因为某种原因需要进入一定控制区域或增加环境容量使用份额的企业;从法律上规定排污权的市场规则和管理机构,明确在二级市场中环境管理机关的权限以及行使程序等问题,应包括:确定交易范围的权力、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权力、核准交易额的权力及对交易主体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权力等。因此,对于排污权交易双方及环保管理部门的合规性审计将是国家审计的重点。
最后是环境绩效审计。按照排污权交易规则,企业节约的污染排放指标,将成为一种可以用于交易的有价资源,既可在企业与企业间进行商业交易,也可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而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放手段的企业,将不得不按照市场价格,从市场上向其他企业购买排污指标。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必须不断减排,才能保持持续发展与持续繁荣。因此,企业内部的绩效审计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环境审计目前还局限于国家审计。随着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试点项目的推广,相信这一市场的建立将更有潜力,而这对于我国的环境审计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社会审计及企业内部审计也必然成为整个环境审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于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执业资格的认定等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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