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与责任:生态环境中的南北合作_生态环境论文

现实与责任:生态环境中的南北合作_生态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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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危机是对全人类的共同挑战,是令人瞩目的全球问题。本文从全球的视角分析生态环境问题中南北方的矛盾和责任,旨在说明唯有合作才是人类的理性选择。

一、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法国地球物理学家C.J.阿莱格尔曾说:“地球遭受的威胁不是来自其他某个星系的身材矮小的绿色人种,而是来自以地球为生存条件的地球人。人类在威胁着自己的星球,并在不自觉地制造着一场无人能够幸免的巨大集体自杀事件。”(注:C.J.阿莱格尔:《珍惜地球》第1页,第4页,地质出版社,1992年。)人类不断地开发地球, 随意丢弃和排放废物,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地球上的生物操生杀大权,最终会将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置于毁灭的境地。人类对今日地球的生态环境现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又是有区别的。

就责任的共同性而言,生态环境危机是全球性危机。首先,生态环境破坏的影响是世界性的。现代世界经济是在对自然和对后代不负责任的基础上运行的,发达国家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仍在延续,发展中国家在贫困和人口的重负之下重蹈破坏自然的覆辙。“经济人”行为的集合效应是世界性的,从地球每一点扩散的污水浊气的总和一旦超过了地球的自净能力,早晚要殃及地球的每个角落。“今天,没有哪一种有一定规模的人类活动不让人关心其对环境的中、远期影响。”“这或是因为到处都不同程度地遭到了与环境有关的问题,或者是因为这方面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地球整体。”(注:C.J.阿莱格尔:《珍惜地球》第1页,第4页,地质出版社,1992年。)其次,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全球性的,即“地球村”生态环境危机的防治应是世界性的,单独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行动是不能奏效的。在科技发达的今日,每个国家都与其他国家相互依存,每一个社会问题都与其他问题相互交错,而且又交叉于国与国之间,鉴于此,各国有责任在危及人类生死存亡的生态环境问题上携手合作。

生态环境责任的区别性是从这个问题的历史成因和现状来看的。从历史上看,地球生态环境的破坏是自工业革命以来才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推进的,发达国家工业文明的成就就是建立在科技进步、对人的剥削和对自然界掠夺式的利用之上的。生态环境问题首先是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成为公害是自第一次产业革命以来所引发的。第一次产业革命开创了蒸汽机时代,先进工业国的代表英国成为欧洲的第一大产煤国。煤的开采和利用,产生了大量污染物质。19世纪中叶英国已出现了酸雨,伦敦多次发生毒雾事件,死亡人数达1800多人。随着近代化学工业的发展,排放的有害物质恶化周围环境,树木枯黄、毒死河鱼,甚至腐蚀建筑物。第一次产业革命在一些工业国的个别地点和局部地区造成污染。自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30年代是以电机的产生和电力的应用为标志的电气时代,随着石油及其产品的广泛应用,石油污染日趋严重,如1943年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石化工业的发展最终导致有机毒物对环境的污染,含酚的废水危害水生生物,使人慢性中毒。伴随着大型火电厂、城市煤气业和炼焦工业的发展,煤的消耗量逐步上升,生产过程中释放出的二氧化硫造成大气污染。20世纪40年代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将工业国带入电子时代。50~60年代是公害的泛滥期,除了原有的污染源外,又出现了两个新的污染源:一是原子能利用带来的核污染,二是农药等有机合成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造成的污染。本世纪工业化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对环境危害较大的三大工业部门(冶金、化工、轻工)和六大企业(火电厂、钢铁厂、炼油厂、石化厂、矿山有色金属冶炼厂、造纸厂),城市汽车也成了重要污染源。在这一系列具有全球影响的生态环境问题中,发达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美国是世界能源消耗量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二氧化硫排放量最多的国家。在导致酸雨的二氧化硫和氧化氮的排放量上,发达国家占了85%。至于可致“温室效应”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发达国家也负有主要责任,如1992年美国排放的二氧化碳达48.81亿吨,居世界首位,占总排放量的22.6%。美国还是世界最大的破坏臭氧层物质氯氟烃的生产国和消费国,1985年美国生产氯氟烃占世界总量的33.4%,欧共体占37.3%,日本占12.9%。由此可知,发达国家应对臭氧层破坏问题承担80%以上的责任。

发达国家不仅在废气或有害气体的排放中污染破坏了自然环境,而且大量预支了全球的自然资源。据统计目前占世界人口总数1/4的发达国家消耗的能源占世界总消费量的90%,木材的85%,钢材的72%,发达国家对这些资源的人均消费量是发展中国家的9~12倍。 而美国人均消费的煤炭和石油是非洲居民的500倍和1000倍! 温哥华大学教授比尔·里斯警告说:“如果所有人都这样生活和生产,那么我们为了得到原料和排放有害物质需要20个地球。”(注:沈颖:《发达国家与世界环境问题》,《瞭望》周刊,1996年第22期。 )世界各国的大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如果要求小国和穷国在生态环境问题上承担与大国富国同样的责任,显然又是一种不公平。因此,我们说责任是共同的,但又是有区别的。

此外,发达国家的环境利己主义行为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现有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加剧负有相当责任。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率先在国内采取了一系列环保措施,到80年代其国内的生态环境已大为改善。与此同时,他们却以邻为壑、输出污染,通过种种方式转嫁环境危机。

1.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环保意识淡薄、环境立法不完善、环境标准低、缺乏外汇收入和急于脱贫的愿望,将高能耗、高消耗、高污染的石化工业、钢铁、金属冶炼、造纸等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2.一些发达国家以金钱为诱饵,将有毒废弃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发达国家非法倾倒的手法有所变换,它们将有毒有害物质当做建设项目的原料或再生原料出口,非洲已成为倾倒这类物质的最大垃圾场。1995年非洲国家将这一问题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1届会议,1996年第52届会议通过一项禁止向发展中国家倾倒有害物质的决议,而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投了反对票。

3.少数发达国家通过不平等的国际贸易体制从发展中国家获取廉价的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将自己的高消费建立在牺牲他国环境资源的基础之上,致使发展中国家为此付出了过度开发资源的沉重代价,如日本1980~1990年间森林面积消失量为零,森林覆盖率达到65%,而日本每年的木材进口量占世界木材出口总额的40%。

现在来谈谈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责任。50年代以来环境公害开始向发展中国家扩展,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人口重负、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这四者的关系,发展中国家显得力不从心。贫困和庞大的人口压力迫使发展中国家以掠夺的方式开发自然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土壤侵蚀、洪水泛滥、物种灭绝等等,而森林被毁和土地荒漠化又加重了贫困,形成了恶性循环。严峻的事实说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和人民也应对人类共同的家园承担必要的责任,关爱自己的生存环境就是关爱自己的切身利益。

二、发展优先与环境优先的选择

当代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存在很大差距,富国和穷国不仅在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上相距甚远,而且在环境政策上也有着不同的选择。发达国家一味指责发展中国家为了眼前利益破坏生态环境,将今日的全球生态环境危机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不负责任,而它们作为全球最大的污染者,以全球生态失衡的沉重代价给自己创造了丰裕的物质享受和舒适的生活环境后,却阻挠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担心又一轮的大规模工业化将破坏地球生态环境,影响其既得利益。简而言之,南北双方在地球生态环境问题上的矛盾可以归结为是“发展优先”还是“环境优先”。之所以出现分歧,还是在于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

由于南北方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着较大的收入差距和相应的需求差距。战后发达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70年代以后追求生活质量、关心环境保护已成为一股社会潮流。这是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正常的需求欲望升级,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环境优先”的提法是很正常的。然而,发展中国家则仍然为贫困所困扰。“贫困威胁着最穷的人的生存,如果我们不把拯救地球同他们的生存联系起来,呼吁他们参加拯救工作是毫无意义的。仅仅告诉那些处于生存边沿的人们不要砍伐森林,不要多生孩子,不仅是对他们的疾苦麻木不仁,而且是彻头彻尾的挑衅。因为他们认为这两者对自己的生存是不可缺少的。”(注:施里达斯·拉夫尔:《我们的家园:地球》第116页,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因此,不能以发达国家所提倡的“环境优先”来要求贫穷的国家。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发展中国家代表的观点表明了穷国的心态:“我们需要的是繁荣带来的一些污染。”

发达国家担心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将造成大范围的环境破坏,其后果可能危及全球利益。如“正在孕育着的、最大的生态灾难——也是最难控制的、更不用说消除了——是地球上最不发达、最穷的居民对世界热带雨林的破坏”(注:德鲁克:《新现实》第103页, 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实际上,当代贫困本身或发展不足(欠发达)更会导致环境恶化。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迅速地增长和贫困的加深,是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原因。穷人既是环境破坏的受害者,也是制造者。因此,发展中国家控制人口的迅速增长和克服贫困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条件之一。”(注:谷源洋主编:《发展中国家跨世纪的发展——人们关心的24个问题》第280页,第28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贫困原本并不必然导致环境恶化。“事实上,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更主要的是具有生态脆弱的特征。这类环境可以支持一定水平的人类活动和一定水平的人口,但是,一旦超过环境的承载力就可能引起贫困的增长。”(注:D.皮尔思、J.沃福德:《世界无末日》第314页,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只有当代表工业生产力的外部利益集团进入传统社会,当地人口迅速膨胀,并在政府经济信号的误导下,环境退化现象才可能出现。短期利益和“商业化能使一个持续的、有节制的、有规律的依靠当地自然产品的地方社会需求,变得‘疯狂的自由’来满足外来的、几乎毫无限制的需求,而外来者对保护当地社会不负丝毫责任。这种做法可以耗尽地方社会的资源”(注:S.汉森:《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贫困危机——发展经济学的展望》第128页,商务印书馆。1994年。)。当开发自然资源的好处不断地流入外国资本家和国内一小部分人以及利益集团的口袋中时,环境退化的恶果却接二连三地落到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穷人的头上。穷人成为环境退化的最大受害者,又是新一轮环境恶化的制造者。贫穷导致以过度开发资源作为谋生手段,如乱砍滥伐森林加重了水旱灾害和土地的荒漠化,灾害本身又加重了贫困。随着贫困的深化,避免环境退化的能力遭到进一步削弱。这种环境灾难与贫困之间的关系在撒哈拉以南非洲最为明显。“世界上没有其他地区比非洲萨赫勒地区更加灾难性地遭受导致环境退化的贫穷的恶性循环的危害,而环境退化反过来又导致了更大的贫困。”(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第7页,第85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 )造成贫困的深层原因也造成了环境退化,它们是同一个过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导致了两极分化——富人和穷人、富国和穷国。

从发展中国家的长远利益和民族利益来看,只有以发展先行,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才可能捍卫自己的环境主权,平等地参与全球合作。“发展既是克服贫困的唯一出路,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发达国家应该承认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不能利用环境问题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限制发展中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注:谷源洋主编:《发展中国家跨世纪的发展——人们关心的24个问题》第280页,第28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发展中国家以发展为主导既能增强自己解决环境问题的实力,也从根本上保证了本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因为各国的环境问题最终要靠本国的力量才能得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与少数发达国家推行的环境利己主义相抗衡,从而“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里约宣言》),维护自己在国际环境合作中的政治权利和平等地位。

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优先”并不意味着只求经济发展不顾生态环境。根据经验,一个国家的环境质量与经济增长(表现为人均收入的增长)之间呈倒U型曲线关系,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它表明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环境质量先是恶化,而后随着经济增长,环境质量得以改善。在资源保护方面该曲线的含意是,在工业化初期,往往以牺牲农业来支持工业,但是工业可能并未产生足以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机会,资源的消耗开始超过资源的更新,因此就通过掠夺式地开发以解决人口重负。政府的短视政策可能加重此倾向,如巴西政府曾鼓励穷人到亚马逊雨林腹地垦殖,印尼向其外围岛屿大规模迁移人口,均导致热带雨林的加速消亡。到了工业起飞阶段,非农产业的就业机会增加,对土地和森林的依赖逐渐降低。再进入发展的更高阶段,第二产业比重下降,产业内部向技术知识密集型转移,国家加强环保管理。这一过程就是环境倒U型曲线,较平缓的倒U型曲线表示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的关系处理得较好。但是这一曲线并不表示收入水平和某些环境问题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关系,一国政策的确定可能导致大大优于或劣于处于同一收入水平国家的环境状况。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认为,从发展中国家整体来看,3 %的人均GNP增长率是脱贫所需的最低增长率。根据世界银行1997年发展报告, 1985~1995年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的人均GNP年均增长率为0.4%,其中撒哈拉以南非洲为-1.1%,拉美与加勒比地区为0.3%, 非洲和拉美地区的绝对贫困处于增长状态。要达到一定的增长率,要实现反贫困的发展,就会付出一定的环境代价,零污染的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已经取得环境共识的今日,发展中国家应避免走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尽可能降低环境代价。既要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又要自觉承担应尽的环境道德责任。“环境问题人人有责,发展问题人人有责,生命和生计问题人人有责。”(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第7页,第85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

总之,对“发展优先”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它强调任何一国的发展问题都属于该国的主权,一国有权决定自己的发展模式,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消除贫困和实现经济的稳定与增长,仍然是发展的主要侧重点”(注:世界银行:《1992年世界发展报告》第176页,第2页,第153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另一方面, “发展优先”允许以较小或适度的环境损失换取经济发展和脱贫或缓贫,“没有充分的环境保护,发展就会遭到破坏;而不发展经济,环境保护将无以为继”(注:世界银行:《1992年世界发展报告》第176页,第2 页, 第153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 发展应当为了人类福利的真正改善,即反贫困和环境问题的最佳组合。

三、合作的理想与现实

为了摆脱困境,世界各国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合作已势在必行。然而,在一个并不存在绝对权威的地球上,国家间的利益差异阻碍了完全的合作,可能的只是一种有限的合作。根据美国行为分析和国际关系专家R.艾克斯罗德的研究,促进合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注:R.艾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第七章,第104页,第105~10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1.增大未来的影响。如果未来相对于现在是足够重要的话,合作就是稳定的。生态环境的国际合作也是同理。如果每个国家仍旧任意排放废物,人类的未来将自取灭亡。但有一种情况未来不如现在重要,那就是贫困,穷人是没有未来的。对于穷国和穷人的环境问题,唯有帮助他们获得今日的生存能力,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只要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持续的相互关系,就可能直接促进合作。一国损人利己地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可能被识别,并被记忆的,因此可能遭到报复,引发冲突。显然,合作较之不合作和对抗更有利于生存和发展。合作和妥协已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选择。

2.改变收益值。这就是使合作的长期利益大于不合作的短期激励,或者对不合作的惩罚大到人们宁愿选择合作——一种被迫的合作。这个过程中需要一个权威,就个体而言,选择合作从短期看是一种付出,只是在权威的压力下才不得不选择合作。国际间合作的可行办法是通过国际公约或国际协定将国际环境问题内部化,即由国家承诺管理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责任。

3.合作是建立在回报的基础上的。回报是合作是以长期延续的基本条件,而“无条件合作将会宠坏对方,并为社会留下改造被宠坏者的负担。这说明回报是比无条件合作更好的道德基础”(注:R.艾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第七章,第104页,第105~ 10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回报的策略不仅有利于自己,也帮助了别人。合作的一方选择合作是出于合作为自己带来好处,并期望对方以同样的方式回报,实际上自己的合作也是给对方合作的回报。问题是合作的好处应当让合作者可以感受到。但在生态环境领域,一个经济人参与环境保护,在短期内可能很难觉察到合作的好处。因此,参与合作或是出于一种环境道德自律,或是在某种压力下而不得不为之。“由于确保了对试图不合作者的惩罚,这些不合作的策略就得不到好处。因而这些策略就发展不起来,也就提供不了一个供他人模仿的有吸引力的模式。”(注:R.艾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第七章,第104页,第105~10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对合作者的回报机制和对不合作者的惩罚机制的结合使得社会得以实现自我控制。

4.识别合作执行的能力。合作并不是口头的合作,要落实于行动。国际机构有必要核实各国承诺的环保措施,核实替代技术的推广,检查公共危险物品的弃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际环保事业的持续合作。

尽管生态环境的国际合作是很有必要的,但在操作中有以下许多困难:

1.资金转移。“如果贫困国家准备解决富裕国家所担忧的环境问题,它们有理由得到补偿。”(注:世界银行:《1992年世界发展报告》第176页,第2页,第153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21 世纪议程》确定2000年以前治理地球的项目有27个,需要650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解决其中的80%,其余20%由发达国家提供,相当于联合国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占其GNP0.7%的援助。现在发达国家每年提供的援助只有550亿美元,缺口达750亿美元。虽然在南方国家的坚持下,发达国家初步承诺环发资金,并同意稍稍增加援助,每年约20亿~25亿美元,但这只是杯水车薪。

2.技术共享与技术转让。生态环保技术(绿色技术)存在着巨大的需求,供给方几乎都是发达国家,这涉及技术垄断和技术转让的商业利益。无条件的技术共享几乎是不可能的,高价绿色技术显然是不受欢迎的。

1987年签署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通常被看做是对付环境世界公害的一个开创性协定,是通过国际合作所能达成协定的一个范例,但也是一个特例,在生态环境的国际技术合作方面很难说具有普遍意义。这是因为其他世界性生态环境问题更为复杂,解决的成本更高(如气候变暖)。许多国家都认为臭氧层问题合作的收益高于不合作的代价,而它的技术合作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发达国家因而愿意以最好的技术按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转让。

实际上,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时推进的往往是非环保型技术,甚至是他们本国已被淘汰的技术。跨国公司开发环保技术属于风险投资,这并非出于某种崇高理念,而是在外界的压力下必须将环境成本内部化,只有当技术的生命周期进入成熟期或者开发出更新的技术时,才可能实行技术转让。而发展中国家因技术文化和非理性因素(如信息不灵、好大喜功盲目求大的观念,以及技术输出方的推销术等)而引入不适合技术(非环保型技术也属此列)。

3.发达国家对全球性环境问题不愿承担应有的责任。1989年联合国大会44/228号决议指出:“注意到目前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 包括有害和有毒废料,绝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因此这些国家负有防治这种污染的主要责任。”在气候框架公约的两年谈判过程中,有些发达国家提出各国都应在2000年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发展中国家可延缓10~20年。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一是发达国家的人均能源消费是发展中国家的10倍,限控应只限于发达国家;二是如果以此来限制能源消费,就是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因为根据模型分析,削减10%~3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GDP将降低2%左右;三是占世界人口75%的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消费总量仅占世界的25%,为了经济发展和摆脱贫困,其能源消费必然增长。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才在框架公约中确立了“共同但又有区别的责任”。

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南北方在90年代对可持续发展达成共识,他们在环境和发展的国际合作中求同存异,互相妥协让步。发达国家终于承认自己在地球生态环境方面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发展中国家在坚持环境主权的同时,着手调整国内政策,以跟上国际环保主流趋势。环境问题关系人类未来的命运,唯有合作才能拯救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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