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和东道国的产业保护与产业安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道国论文,产业论文,跨国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经贸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从而相互影响的增强,使每一个国家面临世界经济波动、跨国贸易冲击和国际金融风险所造成的不安全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最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再一次在全球范围内敲响了这一警钟。因此,防范国际经贸领域的风险,探讨在国际经贸全球化以及跨国公司膨胀式向外扩张的大背景下,如何加强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便是本文理论研究的出发点。
由于历史原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地位,在国际贸易格局中的位置,以及在国际分工中的作用,都使它们的处境相对更为不利得多。这就意味着,它们所面临的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问题更为严峻。因而,这里所进行的国际考察基本上以发展中国家为对象。
一、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产生的国际因素考察
1.跨国公司的指导思想及其消极影响
在指导思想上,由于大部分跨国公司的母国均为西方发达国家,很自然地,“西方中心论”对跨国公司的行为准则、经营方针和对外交往等都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跨国公司自觉不自觉地成为这种思想的输出者和传播者。比如说,战后初期美国社会科学的主流思想是,力图把新兴民族独立国家的现代化引向“西化”甚至“美国化”的发展模式(注: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等著:《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因而,不可避免的是,跨国公司作为效力于母国,尤其是以拓展海外市场为目标的经济实体,更方便也更有力地成为输出这种思想和模式的急先锋。于是欧美工业化模式被推广到世界各个角落。
这一做法,并没有考虑到历史的、国情的、民族的、文化的、心理的种种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对发展中国家的进步起了误导和延缓的消极影响。如果有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旨在输出本国的夕阳工业,或将在本国已趋饱和且过度成熟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更有甚者意在转嫁污染型产业,它们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消极、不利影响就更为突出。而这些情况,早已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注意和自觉抵制。发展中国家即使能从跨国公司获得一些直接利益,对于要继续依赖来自外国的技术、资本与服务也会深感不安。
事实上,跨国公司不仅在工业模式上完全以自己的一套为判断标准,对外进行传播或输出,而且,在其它社会发展的子系统模式上,也同样只考虑在本土成长起来并已根深蒂固的相应模式。更为片面的是,在他们眼里,除自己的模式外其他的都是落后的,需要改造的,而改造的手段和结果正是它们自己的模式及标准。比如说,跨国公司向发展中东道国输出的工业结构与消费格局,可能对东道国所渴望的发展格局并没有益处,具体而言,有些跨国公司倾向于诱导东道国的收入阶层实行过度的消费开支,或者引进同整个人口基本需要的发展战略不相一致的社会目标和社会价值尺度,或者集中生产那些主要满足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品。
2.跨国公司的全球性战略及其消极影响
跨国公司的全球性战略和发展中国家的具体目标之间极有可能存在较大的冲突。著名的发展经济学理论研究者阿明在其较有影响的论著《依附性发展》中就对这一情形进行了全面的批判,他指出“消除差距”这一目标及口号的不适当所在,并总结道:“只要第三世界人民尚未完全结合到西方的经济和价值体系,该口号(消除差距)便始终有助于培养推进这个结合过程所必需的不满情绪,就象工业国家为促使越来越多的轻信者服从西方消费社会的价值观而培养竞争精神。……相反,若容许它们独立于西方的理想之外而自己决定发展目标,那就有失去它们作为国际体系有用附庸的危险。”(注:参见[埃及]萨米尔·阿明:《不平等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在发达国家试图将落后的和发展中的国家变为自己附庸的时候,跨国公司也正忙于将这些国家中的经济或产业变成自己的产业附庸。
一般地,跨国公司的投资动机可归纳为这样几大类:有以利用自然资源为动机的,有以开拓海外市场为动机的,有以绕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来扩大出口为动机的,有以节约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为动机的,有以分散风险为动机的,也有以全球战略为动机的。而这些动机,很大程度上并不直接有利于东道国的发展,比如说,日本出于自身经济对进口原料的依赖,在国外一般首先投资于初级工业,以便取得尽可能廉价的原料来源,这对于维持日本强大的制成品出口能力是极端重要的。可想而知,这样的做法是不会有助于东道国产业差距的缩小的,反而更有可能使双方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差别进一步拉大。还有的跨国公司选择某国或地区作为投资场所,并不是因为它对该国或地区本身的发展有什么比较明确的支持之意,它之所以这样做仅仅是因为这样的劳动分工适合于其世界范围纵向一体化的公司体系。这说明,跨国公司最真实的动机还是为了它自身作为一个利益聚合整体的盈利目的。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扩张海外销售市场,占据国际竞争有利地位,是其不变的宗旨。在输出技术时,跨国公司并不着眼于促进发展中东道国经济或产业的意图显得更加明显,比如,一个工业先进国家的技术,输入到发展中东道国后可能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当地完全不同的具体条件。再者,跨国公司也可能并不情愿允许技术知识全部转让并保持技术新颖,而且,也并不情愿去建立适合于当地采用和技术革新所必需的研究与发展设备。
从发展中国家本身的意愿来看,它们也并不认为,跨国公司的经营能够产生符合它们所渴望的工业增长额和工业增长格局,对它们来说,重要的是趋利避害,尽可能的为我所用,从而争取到更快速、更有效的发展。
二、产业发展遭受危害的国际实证考察
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东道国的各具体产业,特别是对环保业、金融业、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有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跨国公司兴起和壮大的初期,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工业部门增加了自己的份额,一方面通过建立新公司,另一方面通过收购当地企业,来达到各种目的。
跨国公司的经营宗旨之一就是嫌取外汇。在决定减少投资时,跨国公司往往采取除了全部撤出以外的各种措施,诸如减少在东道国的产量,或者减少在这个国家的金融资产,以避免损失。在东道国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跨国公司的参与无疑为新兴工业化国家早期的制成品出口增长做出了贡献,不过十分有限。以制成品出口为例,在大多数新兴工业化国家里,仍是国内企业为制成品出口作出重要贡献,并且,在某些进行出口导向工业化的国家,制成品出口的增长也主要是靠本国企业。不仅如此,外资企业反而大量地进口生产设备甚至零配件及原料,从而增大东道国的外汇紧张。有资料证明,在大多数东道国,跨国公司看起来并不具有比同行业国内企业更高的出口倾向,而它们的进口倾向倒通常高于当地同行企业。
跨国公司汇回利润、划拨定价(又称转移定价或俗称高进低出)等做法也往往使发展中国家蒙受损失,并加大了它们在国际收支方面的压力。第一、划拨定价,或者随着公司内部交易而来的估值,会影响跨国公司赚取的利润在各个子公司所处地区之间的分配,并由此降低它所处东道国应得的税收。而且,从当前总贸易额中公司内部之间的贸易已占有很大份额可以说明,跨国公司为了使全球收益达到最大程度或者逃避在利润汇出时的外汇管制,一方面,有可能进行舞弊性的利润转移;另一方面,对这些做法还采取了引人注目的鼓励办法。第二、公司内部贸易还引起一些涉及利用划拨定价来评估交易价值量的问题,例如,母公司的价格制定可能不同于应用在正常交易的价格制定。进口划拨价格与出口划拨价格两者都可能被用来把利润从子公司转移到母公司或转移到其它子公司,以此避免在东道国的外汇限制和减免税收负担。第三、如果划拨价格用来指导当地企业的投资决策和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划拨价格偏离可能应用的正常交易价格的话,东道国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也极有可能被扭曲。而且,更普遍的是,以公司内部交易形式表现出来的贸易内部化可能产生这样的负面影响:在同一行业内,提高了进入市场的壁垒,加强了跨国公司在上游或下游市场的统治地位。第四、跨国公司所行使的控制权也被子公司相互的交易现象加强了,因为,这些交易被用来为跨国公司网的全部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合营企业的利益服务。而且,虽然一个合营企业可以被改组为当地的公司,并把决策机构设在东道国,然而管理部门依然继续把主要的技术、管理或财政的决策委之于从前的总公司。现有的证据进一步表明,取得跨国公司在当地企业的多数股权同样不能必然确保东道国政府在跨国公司下游企业的经营上,特别是在销售领域上有真正的发言权。内部交易还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管理困难,因为管制和监督这种交易的定价方法需要有特别的能力,才足以保证税收和外汇收入。
对发展中东道国政治方面的影响,最严重的可能应该算是跨国公司有时威胁到东道国的主权。联合国报告指出,历史上“跨国公司通过积极支持或反对政府或该国的特殊个人和集团,可能对东道国的政治制度试图施加影响。……从而可以影响东道国的政治生活。……到试图公开地或隐蔽地干涉东道国的内政”(注: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再论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4页。)。
值得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针对上述影响所采取的对策有时实行反对策,从而使东道国的各种规定不能奏效。比如,通过委托中间渠道支付疏通费,就可以绕过反腐败行为的规章。通过安排虚假的当地合伙人可以设法规避本地化的各项措施。通过调整划拨价格,可以逃避对外汇款上的限制。而且,这些做法对发展中东道国的影响也不止一个方面,因为,没有老练经验,只用一种简单直率的手段,是可能击不中要害的。另一方面,东道国的管理和控制措施会增加跨国公司的成本,而这最终又往往被转嫁到东道国消费者身上。
三、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措施的国际考察
在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加与跨国公司交往,日益加深对跨国公司利弊两方面了解和认识,并逐步辩证地加以对待和处理,它们认识到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要保证自身发展目标尽可能地不被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所损坏,另一方面要在各项利益中得到更好的份额。而且,随着发展中国家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实力的加强,使得它们在与跨国公司的交往中关系有所改善,地位开始提高,谈判处境变得有利。同时,由于多年来它们同跨国公司打交道的经验有所增加,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变得更为灵活和老练。尤其是那些经济增长快速的国家,“由于成了经济增长的中心和各跨国公司在发展中世界里的投资的吸引者而增强了自己在谈判中的地位”。(注: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三论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80页。)针对上述及其它的来自跨国公司的危害和不利的消极影响的存在,发展中的东道国纷纷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加以防范。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方面,以科学、辩证的态度为出发点,不再只是简单地“因噎废食”,“由于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都同样感到没有必要使它们的争论走向极端,进行一次富于建设性的讨论,可能把问题搞得更清楚些的时机已经来临。”(注: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再论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页。)概括地说,发展中国家目前的政策和措施表现出既积极引进又加强管理的特点和趋势。另一方面,以上述出发点为指导,尽量使所采取的对策既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跨国公司的消极影响,又能最大限度地积极利用跨国公司的特长和优势。比如说,在不断提高本国国力的基础上,尽可能使外国资本和技术的流动与本国建设的优先顺序相协调。而且,将这一做法摆到相当重要的位置。
但是,上述协调工作是一项复杂和困难的任务。发展中国家政策中的一些趋势表明,仔细地选择优先发展的领域和促使外国资本和技术投入这些领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对于外国参与的领域和对于这种参与应作出的贡献没有仔细确定,那么,其他方面管理和调节得再好,也都可能影响本国经济总的利益。
从发展中国家加强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应对措施的前景来看,有两个方面。第一,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所选择的政策办法是按照它们的政治、社会制度、国家大小与资源多少以及文化、历史特点而制定并有所不同。从实行门户开放政策到禁止外资进入一应俱全。而且各项政策总是随着政权和经济力量的强弱而发生变化。第二,发展中国家在采取和实施应对措施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和跨国公司实力对比存在着明显的劣势,前面已经指出,大多数跨国公司是为工业化发达国家所拥有和控制的,因而,在发生争端时,发展中国家几乎总是和一个工业化的发达国家抗争。“当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单方面措施影响到发达国家利益时,不能再设想不会受到对抗措施的报复,特别是当发展中国家在改善他们的地位取得成功的时候,更是如此。”(注: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再论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80页。)
发展中国家在具体应对上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来要求当地人参与外国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其中包括重新协商现行的合同安排,限定外国人拥有少数股权,禁止外国人接管企业,以及建立合营企业和在技术形成方面发展本国的能力。比如在实绩要求方面东道国就提出了一些很细致的措施,“一般有承担出口义务、使用和加工本国的原料和自然资源、增加制造产品计划中的国内成份、采用国内的供应品、增加就业人数、培训本国人员、以及将工程项目建设在规定的地区。”(注: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三论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90页。)
在较全面地综合比较分析产业保护和产业安全措施之前,有两点需要强调:1、由于具体应对措施的多样性,因而需要综合, 要在一定程度上突出其概括性;2、 尤其要尽可能使比较的措施能对我国引进和利用外资有启发和借鉴意义,因此,又要突出其针对性。基于这两点前提,将具体应对措施归纳为五个方面,分述如下:
一、确定本国产业的优先发展顺序,制定产业和地区的投资引导政策,以促使跨国公司投资的产业分布和区位布局更趋合理,更符合自身发展的需要。
这一点和我国引进和利用外资工作中所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些对跨国公司有强烈吸引力的国家,在规定投资的优先次序方面正变得越来越老练。向外国投资者描述投资优先次序主要说明两方面问题:哪些领域是完全仅供本国投资的,以及哪些领域是向外国的直接投资开放的。对后一方面,还要说明哪些领域在这一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或规划中占优先地位。在具体确定投资部门的优先次序方面,发展中国家正越来越认识到,对外国投资的政策不应该孤立地进行观察,而应该把它看作本国的总的经济和工业发展战略的一个完整和关系密切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的目标是达到自力更生。在找到了优先投资的部门以及证实了它们符合本国的发展目标并能对其作出贡献,接着考虑是否需要引入外资来这些领域里建立新项目,以及如果需要的话,这将有多大的规模和按照什么条款来进行的问题。按照典型的做法,确定优先的领域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考虑,即职能的和部门的角度。从职能的角度考虑,对外资的政策规定了希望要哪一种类型的外国投资,而从部门的角度考虑,则这些政策指明了哪些是人们认为在本国的发展计划中占有优先地位、资本和技术的流入将受到欢迎的部门、分部门、工业或产业。
二、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使它们都能有效地、规范地获益和发展。
就大部分国家而言,不论它们在法律和机构的制度方面有多大的不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共同目标是,应使这些政策的实施成为灵活的和符合实际的,同时,各种行政手续应该作到避繁就简。一者,积极地争取能促进本国技术进步,特别是高科技领域里的技术进步,能增加出口,增加就业和对国际收支作出贡献的外国投资,并不断从加强立法方面来规范这些行为和巩固其成果。二者,通过本国的法律和规章集中力量对外资企业的总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总之,人们已越来越认识到,明确的政策和高效率的批准手续是管理体系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
三、在技术引进上,强调所引进技术的适用性。
在与跨国公司的关系大大多样化了的形势下,有些发展中国家日益把重点放在外国技术与专门知识的适当引进上。其中包括这样一些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划,它们既是为了管理、审查外国技术的引进,又是为了发展本地的技术能力而设计的。它们的作用主要是保证由国内企业引进的技术项目,在代价上或是各项合同规定上不会过分苛刻和限制太多。几年前,发展中国家对于进口技术的性质也采取了一种有选择的态度,并且从这种技术对国内技术发展的影响方面来检查它们的适宜性。因为,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如果要达到发展目标,它们不得不发展它们自己的技术能力并改善它们对外国技术的吸收能力和选择能力。在一些国家中,已经比较成功地将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技术引导到选定增长的行业,并且改善了技术交易的贸易条件。而且,即使在外商直接投资被排除在外的保留部门里,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得基本的、必不可少的专门知识或是为了使原有的专门技术和能力升级,也可能寻求外商的技术参与。
在那些把取得先进的技术看作是政策的关键目标的国家里,甚至把转让全部技术诀窍,包括其改进在内,作为外国技术提供者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与这相结合的是,建立本国的研究与发展设施,是为真正实现技术提高不可缺少的关键一环。
四、使引进的技术不断地被本国吸收和消化,以最终形成自己的开发和创新能力。
从技术的内容来看,它可能物化在诸如机械、设备和其他有形结构之类的资本货物的形式中,也可能单独地存在于工业产权、非专利的技术诀窍、管理与组织、生产系统的设计和业务指导这些形式之中。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对工业实绩的有效贡献不能只要求它达到把有形的资本品和软件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而且要求这种转让应该导致受让企业真正吸收技术,并应该有助于促进本国技术能力的提高。这样的吸收和发展将意味着生产系统操作运行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内部化,更普遍地说,意味着这是一个学习过程,这一过程将导致改造进口技术的开发能力的形成,并最终地产生本国的技术创新。
五、以股权与非股权相结合的形式来达到对跨国公司的有效控制,使之朝向更少消极影响的方向生产和经营。
在跨国公司追求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它们正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不受股权投资限定的跨国界协定。因为,历史上许多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赞成这样的安排,因为它们提供了一种方法去取得跨国公司发展的技术和产品,而不在其国境内建立一个长期留驻的外资所有的经营实体。但后来许多东道国政府认识到,在一个公司中持有股份并不必然地会改变投资者的收益。跨国公司也认识到,合营企业可以有效地消散发展中国家对外商控制本国自然资源的反对,而实质上这样的安全又不会减少跨国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它的经济收益。在适应这一趋势的同时,为了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政策的一项主要目标仍然是促进东道国有效地参与跨国公司在当地业务中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有两种具体的做法,一是在某些以尖端技术为基础的企业允许外资占有多数股权,但规定“本国的股权应该在计划规定的时间里增加到多数”(注: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三论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86页。);另一种是,“对于那些不属于优先发展并且产品主要销于国内市场的企业,一般都规定在一开始时本国就应占有多数股权。”(注: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三论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86页。)
差不多所有发展中国家政策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对于那些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尤其是开设在促进出口的区域内的企业,给予优惠的待遇,其中包括允许那些差不多全部产品都用于出口的企业全部由外资组成并不受外汇管理的限制。从许多国家的政策演变过程看,可以辨认出某些思想所起的作用。从根本上说,这些政策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仍然存在的一些担心,比如,外国资本的投资可能会损害东道国的控制权(甚至国家的主权),而且,外国资本的股权比例很高就会产生其他的不良后果。担是,这些政策同时也是为达到各种政治和经济的目标而设计的,例如自力更生,促进本国的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的发展,建立本国的资本市场,把外国企业导向优先发展的领域。它们还反映了有些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根据经验得出的结论,即认为要么在批准外资进入的过程中,就通过建立各种规章制度、批准投资手续或合同安排等,把各种要求确定下来。要么,如果要使本国对一个企业进行有深远意义的参与,则只有在这一企业刚成立时就参与大量的本国股权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