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积极防止和限制价格转移_关联公司论文

必须积极防止和限制价格转移_关联公司论文

必须积极防范和限制价格转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些年来,在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了一种奇怪现象,即许多三资企业在其帐面上表现为亏损或零利润,而其投资规模和生产规模却在不断地扩大。其实,这些企业是盈利的,它们利用价格转移的手法把利润转移到了国外,使我国的经济和税收蒙受了较大的损失。对此,有关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一些相应的对策和有力的措施,才有可能对继续发生的价格转移进行积极的防范,把它限制到最小的程度。

所谓价格转移,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其总体经营战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劳务等方面的交易时,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将一个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或另一个子公司去。比如:在有形资产方面,当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之间买卖原材料、零部件、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时,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在出租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时,人为地抬高或压低租金,在放贷款时故意提高或降低利率,改变子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款的结算期,在子公司之间造成人为的呆帐或赔偿等。在无形资产方面主要是有意抬高或压低技术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等。在劳务方面,则收取高低不等的劳务费。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无形资产和劳务的交易缺乏明确的可比性,因而跨国公司通过无形资产和劳务渠道所进行的价格转移就表现得更加隐蔽。

价格转移是跨国公司逃避国际税收、实现其全球公司税负最小化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跨国公司的一个基本经营策略。美国《幸福》杂志1978年曾对美国最大的1000家跨国公作过调查,在有答复的620家跨国公司中,采用了价格转移这种手段的公司有594家,占95.8%。另据美国学者估计,日本的跨国公司利用价格转移的手段每年从美国向日本转移的利润约有130~300亿美元之多。这些实情也足以说明,价格转移早已成为跨国公司的一项基本经营策略。

大量事实表明,在我国,三资企业通过价格转移向境外转移利润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它们进行价格转移的形式则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故意抬高从境外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的价格;二是故意压低售给境外关联公司的产品的价格;三是故意抬高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价格。对于许多三资企业,即使我国能够廉价提供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它们也会以种种借口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高价购买原材料和零部件。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生产所需的阿苯哒唑和西米替丁等原材料,我国许多厂家不仅能够生产,质量很好,而且每年都向国外大量出口。但是,外方在合资企业中,占有多数股权,拥有经营决策权,便以我国产的原料不能保证其产品质量为借口,拒绝购买我国产廉价原料,而从墨西哥和巴西的关联公司高价购买阿苯哒唑和西米替丁。该合资企业每年从墨西哥的关联公司进口阿苯哒唑大约30吨,进口单价是120美元/千克。我国陕西省汉江制药厂每年出口阿苯哒唑,单价是40美元/千克。外商从其关联公司进口的阿苯哒唑的价格竟是我国产阿苯哒唑价格的3倍。仅此一项买卖,外商每年从我国向其境外关联公司转移的利润即达240万美元之多。该合资企业每年从巴西的关联公司进口西米替丁约30吨,进口单价是280美元/千克。我国每年向国外大量出口西米替丁,出口价格约为70美元/千克。外商从其关联公司进口的西米替丁的价格竟是我国产西米替丁价格的4倍。通过这项买卖,外商每年向其境外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约630万美元。通过上述两笔价格转移,该外商每年向其境外关联公司转移的利润共计870万美元。使我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冲击和经济损失。这种情况确实应该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值得指出的是,有些人虽然承认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了价格转移,给我国带来了经济损失,但是,他们认为目前的主要任务仍然是积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担心对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采取防范和限制措施会影响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因而主张在现阶段或今后一段时间内对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应予以宽容。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十分片面的,极其有害的。对价格转移加以防范和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认识。其一,我国引进外资的规模已经越来越大,而跨国公司通过价格转移向我国境外转移的利润数额也已大得令人惊心,对此我们再也不能漠然视之;其二,积极防范和限制价格转移同积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并不矛盾。我们积极防范和限制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完全是为了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只要坚持有理、有节的原则和得当的措施,我们就能够得到外商的理解和支持,因而照常开展引进外资的工作;其三,防范、限制价格转移是为了打击不法外商。我们积极招引和热烈欢迎外商来华投资,希望来者是合法经营的外商,而不是那些妄想通过价格转移非法获取利润的不法外商。我们依法打击不法外商,即是为了招引更多的从事合法经营的外商来我国投资、兴办企业,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增添力量。

我们应该看到的是,防范和限制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地寻求适当的防范、限制措施,以实现减少价格转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目的。为了防止跨国公司进行价格转移,各国都制订了一些相应的法规,比如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典》第482款,英国的《1970年所得税与公司税法》,日本的《公司所得税法》第132款等等。这些法规的共同之处在于规定了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应该遵守正常的交易原则。我国于1991年4月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随之于同年6月30日颁布了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的第13条和实施细则的第4章对于跨国公司可能进行的价格转移作出的原则性的处置规定,这使我们在限制价格转移、打击不法外商的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为了有效地限制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我们应该以现有的法规为基础,积极采用以下几项配套措施:

一是加强国际合作。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因而一个国家制定的单边反价格转移法不仅难以防范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而且还有可能导致双重征税。正因如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采取双边和多边合作,对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采取共同行动,从而有效地防范了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行为。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一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比如与有关国家互换有关跨国公司价格转移情况的资料,相互协助对方就有关跨国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审计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有偿地利用国际审计组织对外商采取的高估或低估进出口价格的行为进行审计和调查,以尽量减少价格转移给我国所带来的损害。

二是加强国际市场信息的收集工作,建立情报信息系统,为我国反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的活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资料。为了把握反价格转移工作的主动权,我国应建立专门用于反价格转移的情报信息网络体系。税务部门应与海关、外贸、审计、经济信息中心、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密切合作,收集国际市场价格行情和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企业的国际经营方面的资料,从而使反价格转移的工作有据可依。

三是对涉外税收征管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我国涉外税收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反价格转移的工作队伍,从而为我国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确立可靠的保证。

四是提高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素质,为我国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确立根本性的保证。事实表明,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负责人的素质好坏,对于外商进行价格转移有很大影响。如果中方负责人刚强为国,精明能干,对企业中的一些不合理定价能够据理力争,加以纠正,这样就能及时地避免价格转移的产生。相反,假如中方负责人的素质差、经营管理水平低,甚至屈从于外方合资者,不积极维护中方的合法权益,那么,价格转移的现象就难以避免。由此可见,提高中方负责人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这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避免出现价格转移的现象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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