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的普及加快了信息的传递和更新,而且人们已经做到将信息上传至云端,大大增加了信息库的容量。现如今各类app(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中文翻译:应用程序)数量繁杂,功能多样,贯穿了我们的“衣食住行”大部分人在注册时都会要求点击同意注册协议和隐私条款,但却忽略了它可能给我们带来的隐患。本文通过分析一些关于app用户协议的真实案例,讲述这些用户注册协议中可能出现的隐患并提出自己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用户协议;法律隐患;防范措施
引言
用户协议的本质就是app商家,也就是该app背后的公司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在于其是由一方实现拟好合同的基本事项。现如今各种有关用户协议争议的案例出现,也为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1.用户协议的本质与效力
1.1用户协议的本质与结构
用户协议的本质就是消费者在使用app前与app运营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尽管他的形式是电子合同,且也不需要消费者的签名或者盖章,只需要你点击同意你就是用户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要根据合同中的条款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为用户协议是由运营商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他与一般的合同又存在差异,即用户协议作为一方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可能会存在免除或者减少提供格式条款责任,限制接收方主要权利的现象。
用户协议一般包括两部分,用户注册协议与隐私政策,注册协议是针对app使用者使用该app时需遵守的规则及要求,而隐私条款主要是对注册者个人信息的提取,大部分app基本使用消费者的手机号码或者邮箱号码来注册账号,有些app注册账号才能使用,比如一些聊天软件,金融软件。运营商需要获取公民的基本信息防止一些非法分子通过该平台进行非法交易。
1.2效力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的效力与一般的合同条款一致,他的效力也适用一般的合同法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一般的合同里,如果合同缔约当事人均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各方合意下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该合同对缔约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内容免除或减少一方的责任都是各方合意的结果。而在格式条款中,但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拟定方具有一定的主动权,因此该格式合同的内容里多多少少会存在偏向合同拟定方的条款。我国法律选择更偏向与接受该格式条款的一方,因此在《合同法》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即格式条款规定免除或减少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权利或者加重其责任,该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也是为了防止市场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格式条款制作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2.用户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隐患
2.1换脸app用户协议案例
今年9月份,有热心网友发现“ZAO”app的用户协议上存在非常严重的法律隐患,将会导致用户的私人数据和个人隐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所利用。以下是该用户协议中的相关条项原文:
“在您上传及/或发布用户内容之前,您同意或者确保实际权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以及”ZAO”用户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对用户内容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与编辑(如将短视频中的人脸或者声音换成另一个人的人脸或者声音等)以及对修改前后的用户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以及《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及邻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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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条款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同意或确保肖像权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给了企业使用并转让起肖像权的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不可撤销”的。举例说明,如果你是该款app的用户并且将自己或他人的肖像上传制作视频,那么该款app背后的运营商就能够使用将你上传的肖像甚至许可任意其他人使用你的肖像权,这意味着我们的“脸”将会出现在其他人身上。如果将我们的脸与不法分子的脸交换,后果就将会十分可怕。
2.2某律师起诉爱奇艺网站侵犯自己的会员权益
近期有某社交平台上有位律师表示自己将要起诉某视频网站平台乱收费,平台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提出了会员将享有提前收看电视剧集等特权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但是近期爱奇艺平台针对某爆火电视剧又开发了一项收费项目:支付50元提前收看6集。此方案一出就引起了该平台会员的不满。本来会员的特权里就包括提前收看电视剧剧集这一项,但是平台提出的另付50元收看无异于直接剥夺了会员对于该剧集提前看的权利。不论你是不是会员,都要另外花50元才能享受到提前收看该电视剧的权利。该律师在平台上发表的观点引起了热议,人民日报也报道并谴责一些视频网站平台重复收费的问题。
虽然超前点播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但事情的重点在于平台的会员用户协议对于该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此次超前点播事件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搜索了爱奇艺平台的会员用户协议。协议的导言显示:“同时,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本协议构成您获取和使用VIP会员服务之必要前提条件...您的使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行为/接受赠与、或完成了成为会员的全部程序而在此过程中未向爱奇艺提出关于本协议的任何异议、或使用VIP会员服务等)将视为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简单来说就是,该用户协议中存在免除和限制会员用户的相关条款,但是当用户同意该协议时即成为该平台的会员时,就认定该用户同意了免除和限制会员用户的相关条款不属于合同法40条中合同的无效事由。重新理一下其中的逻辑关系,当我们充值了会员获得特权时,首先得同意该用户协议,即同意该用户协议中的排除和限制会员权利的相关条款不属于合同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相当于我们想要获得会员的同时就是我们放弃了对合同提起格式条款无效事由的权利。这分明就是在“逼迫”用户放弃自己的权益。这样的用户协议对消费者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多数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只是抱怨几句,并不愿意主张自己的权益,另一部分消费者对于小数目的金额也是持有大事化小的态度。
3.针对其的防范措施
法律隐患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可能被侵害的可能性大大提升,尤其是一些企业利用这样对一方极端不公平的条款来约束消费者,他们看中了消费者在使用app时忽略用户协议以及对法律的不敏感,从而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个人数据和隐秘信息的流失并不是一个可视化的数据,也无法在短期内对app使用者带来肉眼可见的伤害。这也导致了app背后运营商的嚣张跋扈。笔者认为如何用户在使用任何一个app前都应当看该app 的相关用户协议,提高自己对法律的敏感度,从源头上避免,毕竟大部分app对于日常生活消费并非是必需品。而针对那些已经注册的app,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考虑到大量用户本身的法律水平不高,因此很容易弄巧成拙。这时候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例如消费者协会,应当针对该类事项给出相应的措施,作为中间人在消费者和运营商之间做出协调,对一些制定霸王条款的企业做出警告,屡次不该的通报批评等具体措施。
结语
综上所述,用户协议是app产生的一种新型格式条款,但与一般合同并无本质区别,用户在使用app时往往会忽略相关的用户协议直接点击同意该协议,app用户协议仍旧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整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管城.网络点击合同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6.
[2]屠世超,林国华.网络服务用户协议的效力探析[J].电子商务,2008(04):61-64
[3]王四新.“ZAO”背后的社会管理难题[N].环球时报,2019-09-02(015).
论文作者:黄舒琪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标签:用户协议论文; 条款论文; 自己的论文; 合同论文; 格式论文; 权利论文; 消费者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