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地委”组织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委论文,民主革命论文,中共论文,时期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21/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3)12-0056-06
中共“地委”组织是中共地方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的组织环节和组织管理机构,它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上发挥的决不是无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人们所熟知的党这一组织,它是什么时候创设的?在党的发展历史上曾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和演变?这种变化和演变的原因是什么?“地委”组织在各个时期的组织制度如何?“地委”的组织性质和层级如何?等等,这些问题,目前尚未见探讨(注:与此问题有关联的仅见翁有为:《大革命失败后的中共地方“特委”与农村武装革命》,《党的文献》2003年第1期。该文主要探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省县之间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层级制度,本文的重点则探讨民主革命时期土地革命之前的党的基层中层组织制度和土地革命之后的省(边区)县之间的党的组织和层级制度。)。笔者试就此作一探讨。
一 中共“地委”组织的创设和探索
“地委”这一组织名称据笔者现在看到的最早的记载,是见于中共于1924年5月10日至15日举行的第一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中。在这次会议通过的《党内组织及宣传教育问题决议案》中明确规定:“凡在国民党工作之同志都应由地委指派。”[1](p197)这里出现了“地委”这一组织名号。在会议通过的《中央局报告》中谈到湖北武昌的地方组织时说,“惟武昌地方同志极其涣散,至今中央尚未收到地委改选报告”[1](p200),这里的地委显是指武昌地委。在会议通过的《京区报告》中谈到党务问题时称,“唐山石家庄皆早已成立地委。惟石家庄现因缺人主持,有等于无。唐山情形颇好”[1](p217)。这里显然是指唐山地委和石家庄地委。上述资料表明,至迟到1924年5月中旬党内已有明确的地委这一组织称呼。而事实上,“地委”只是这一组织的简称而已,如该会议通过的《汉口地方报告》中说,“自武汉地区执行委员会取消,即改组汉口地方委员会,因汉阳、江岸、徐家棚三处工作归汉地委管辖,故汉地委的事务,较武汉区委时代,并未减少”[1](p208)。这里,透露了这样一条信息:汉口“地委”即汉口“地方委员会”的简称。事实正是如此。地委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简称。那么,党的地方委员会是什么时候创设的呢?
早在1921年7月中共一大宣告中国共产党诞生的时候,在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就有设置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1](p6)由此可见,自中共诞生之日起,就有党的地方委员会,也就是地委(不过,当时尚未简称地委。如前所述,简称地委显然是在其后党的地方委员会有了较大的发展之后的事)。有关资料显示,中共一大后,成立了中共北京地方委员会和中共上海地方委员会[2](p4)。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组织体系有了较具体、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二章“组织”第五条中规定:“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中央。”[1](p60)这里,和一大不同的是,地方上只设地方执行委员会,不再称地方委员会,这应是地方党员的数量和支部的数量相应增加所致。而且,当时从中央到区而到地方,都称执行委员会,故地方执行委员会也是后来所说的地委。可以说,这是地委组织创设之始。
中共二大到五大前,地委组织逐渐发展。二大后,中共北京区执行委员会下辖有中共北京地方执行委员会,中共上海区执行委员会兼上海地方执行委员会,但中共湘区执行委员会所辖仍称中共长沙地方委员会而未称执行委员会[2](p10-12)。在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第二章“组织”第六条中对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与二大基本相同,所稍有不同的是,地方执行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之一,由原来要求该地方有两个以上支部而改为该地方有十个以上党员[1](p123)。三大后,中共湖南区执行委员会下辖有中共安源地方执行委员会和中共长沙地方委员会;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下辖中共汉口地方执行委员会和中共武昌地方执行委员会;中共北京区执行委员会下辖有中共北京地方委员会、中共天津地方委员会、中共唐山地方委员会;中共上海区执行委员会下辖有中共上海地方委员会;由中央直辖的还有中共山东地方委员会和中共江西地方委员会。[2](p23-24)这里,地方委员会和地方执行委员会名称仍并存,事实上,这两者以后皆简称为“地委”,如前所述在1924年5月中国共产党扩大执行委员会文件中,唐山地方委员会和石家庄地方委员会简称“地委”,汉口地方执行委员会也简称地委,即是证明。此次扩大会议以后,在1924年7月21日中央发布的第十五号通告中,对于地方党组织明确称为“各区委各地委各独立组”[1](p223),在1924年12月1日中央发布的第二十一号通告中对地方党组织称为“各地委、区委、小组”(不知何故,将地委置于区委前——引者)[1](p233),在1925年5月19日中央发布的第三十三号通告中,对地方党组织称为“各区委、各地委、各独立支部”[1](p334),可见地委成为地方委员会和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简称,已成为一种通用的说法。值得注意的是,在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地方执行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一个地方有三个支部,此项规定较前有所提高,这应是党的基层组织较前有较大发展的缘故[1](p312)。四大后,地委组织在全国许多地方设置起来,据笔者现有资料统计,当时全国各区委及中央直辖地委合计至少有30多个[2](p36-46)。地委组织的迅速增加,表明了国共合作期间中共地方组织和党员迅速发展的事实。然地委在实际工作中只称地方委员会,而未有称地方执行委员会者。
中共四大至五大是中共党的组织发展较快的时期,1927年5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本党最近一年半以来,已变成了真正群众的党”,并对党的组织,提出“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应实行集体领导的问题[3](p66-67)。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出了“省委”这一组织,此前的党章规定中央下面有区委而未规定省委,在此提到“省委”这一组织,似乎意味着党的组织体系有新的变化。的确,在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根据五大的精神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案》,规定党的组织体系为中央委员会——省委员会——市或县委员会——区委员会——支部五个层级[3](p126),这样,此前的地委和地委之上的区委被取消,增加了省委、市委或县委、区委(此区委与原设区委不同,是地方基层组织)三个地方组织层级。所以有这种变化,是党的力量在全国省市县普遍发展的结果。由于党的力量和组织已在全国空前发展,组建省委、市委或县委的条件应该说已经具备,这样,管理几个省的区委和管理几个市县的地委似乎不必要再设置了。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的组织系统为支部——区委——县委或市委——特委——省委——中央委员会六层级。[4](p299)这里同样没有规定设置地委,但从特委这一层级的组织地位看,与原来的地委有相似之处:处于地方组织的第二个层级,管理一个地方的党务;所不同的只是特委在发动武装起义、领导农村武装斗争方面有着特定的历史使命(注:参见翁有为:《大革命失败后的中共地方“特委”与农村武装革命》,《党的文献》2003年第1期,第72页。)。尽管五大和六大党章没有规定设置地委,但由于此前党章规定的影响、过去地委设置的影响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段时期一些地方仍设有地委这一组织,如五大后湖南省的中共安源地委、浙江省的杭州地委等[2](p63-79)。中共六大后则普遍设立了特委,特委可以说是一特殊形式的地委。
这一时期是中共地委组织的创设和探索时期。一方面,从制度上看地委组织逐渐严密,从实践上看地委数量在增加;另一方面,地委组织的层级还不明确,地方委员会和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设置情况与党的章程的规定似有不符,区委改地委、地委改区委或区委兼地委现象的存在表明地委乃至区委组织具有组织建设的探索性质,这是党在“幼年时期”组织上存在幼稚特点的反映。而大革命失败后设置的特委,是与地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党的组织,从层级上看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地委,特委的设置与实践,为以后地委的重建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 地委组织的重建与全面发展
抗战爆发后,根据资料显示,有个别地方又成立了中共地委,如山东省成立了中共鲁西南地委、山西省成立了晋东北地委、绥远省成立了中共绥西地委等[2](p307-309),同时,各地普遍设立的是中共地方特委组织这种“特殊”地委的形式。而特委是大革命失败后为适应发动武装起义、进行武装斗争特殊需要而设置的党的组织机构,但在抗日战争国共合作的形势下,党的主要工作是领导根据地军民对日伪的斗争。形势的变化,需要党的组织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因而,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洛甫(张闻天)在1938年10月15日所作的《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党的组织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在“新的情况下”,对“党的领导系统”进行调整的问题:第一,在全国组织几个中央局,如北方局、中原局、东南局、南方局等,由中央直接指导,并代表中央直接指导各地方党;第二,在敌后改变省委的组织为区党委;第三,在中央直接领导几个区党委或省委,在区党委、省委下为地委、中心县委或县委、分区委、支部。[5](p625-626)也就是说,此后各根据党的特委逐渐改为地委。有资料显示,至1942年9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各区党委共领导43个地委。[6](p172-173)可见,地委是根据地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中重要的地方组织和制度。
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军民对日伪斗争的开展和根据地的发展,中共地委组织在根据地的发展这一事实与中共六大党章未有设置地委组织的规定自然存在着矛盾。实践是检验一切理论包括党的章程的标准。因此,在抗战即将取得最后胜利的前夕召开的中共七大会议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六条“党的组织系统”中规定:“在省、边区、地方,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7](p59)第五章“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第四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7](p65)第四十八条规定:“地委、县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市委、区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之委员及正副书记,均须经各该上级组织之批准。”[7](p66)上述规定看,地委这一层级组织重新得到党章法定的批准。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地委作为党组织体系中的一个层级是党对地委组织的一个基本认识。如,1948年中央有三份重要文件提到地委,一是5月31日中央发布的关于三三制问题的指示中提出“地委一级、区党委一级、中央局或分局一级共三级”的“地委级”概念[8](p156);二是9月20日毛泽东起草的《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中指出“从中央局至地委,从前委至旅委以及军区(军分会或领导小组)”等都必须“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9](p1340),把地委作为重要的一个党的组织层级加以提出;三是9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提出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各级党委“首先是地方地委以上、军队师委以上的各级党委”贯彻执行的问题,同样表明中央对地委组织重要性的认识[8](p343)。随着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的胜利,地委组织普遍设置于全国的党的地方组织体系中。
由上所述可知,抗日战争敌后根据地的存在与发展,使中共地委组织进入重建和健康发展的时期,而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地委组织在全国地方党的组织体系中普遍建立起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中共八大前,地委是省县之间的一个组织层级的地位也是明确的。
三 地委的组织制度和层级性质
中共地委的组织制度从一大到七大前后,在党的纲领、章程等重要文件中,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党的认识,有相应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透视出地委的发展状况、组织作用和组织地位。
中共一大党的纲领规定,如前已所述,凡有5人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凡党员不超过10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1人;超过10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1人;超过30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1](p6)二大党章规定,凡有“两个支部以上”(每3-5人为一组,而一个支部辖组数则未规定,然从组“隶属地方支部”的规定看,每支部至少应有两个组——引者)得组织地方执行委员会。地方执行委员会对党员入党时有许可权和向区报告权。对于犯有党章所定必须开除错误的党员有开除权。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半年。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办法。委员会委员互推1人为委员长总理党务及会计,其余委员协助委员长分掌政治、劳动、青年、妇女等运动。对于特别问题,地方执行委员会得同中央和区执行委员会一样,可指定若干党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执行委员会1人为主席(注:二大规定的此种“特别委员会”是中央、区执行委员会和地方执行委员会的内部临时委员会,而不是一层级党的组织机构,与笔者曾专题研究的省委和县委之间的“特委”不是同一概念。然笔者在专题研究“特委”组织时,曾言“考之党的章程,从中共一大到五大,党的组织章程中,没有设置‘特委’的规定”(见翁有为:《大革命失败后的中共地方“特委”与农村武装革命》,《党的文献》2003年第1期,第70页),此处“没有设置‘特委’的规定”句应为“没有设置‘特委’作为一个组织层级的规定”。此点错误表述系由于发表时的删节笔者的疏忽所致,特于此补充说明,并向读者致歉。三大与四大都有中央、区执行委员会和地委得设置各种特别委员会的规定,但此三级内部所设置的各种特别委员会与作为省县之间的特委层级显然是不同的机构。)。地方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每半年召集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判决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地方执行委员会同区一样,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政策,不得自定政策,所发表一切言论倘与党的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地方执行委员会须改组。[1](p59-63)可见,二大党章对“地委”组织的规定较之一大要详备得多。三大与二大这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稍有不同的是,一是一地方有党员10人可组织地方执行委员会,与二大规定两个以上支部的规定有别;二是党员入党时地方执行委员会有审查权;三是增加了地方参加全国党代会和临时会议的规定,即每地方派代表1人,党员在40人以上的得派2人,60人以上得派3人,以上每加40人得加派代表1人。每地方10人有一票表决权。未成地方之处,中央得令其派代表1人,但无表决权。[1](p122-125)四大党章对地委有关组织制度的规定与二大和三大基本相同,稍有不同的是,一是地方执行委员会组成须有三个以上支部(规定凡有党员3人以上得成立支部);二是地方执行委员会对入党党员有审查批准权;三是对地方参加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的代表的规定较前要求提高:即每地方必须派代表1人,但人数在100人以上得派2人,200人以上得派3人,以上每加100人得加派1人,但未有三大关于每地方10人有一票表决权的规定;四是规定改称地委负责人委员长为书记[1](p311-315)。四大时,地委的内部组织有宣传部、组织部和工农部,并为增进每一部工作成效起见得组织各种委员会[1](p310)。由于后来形势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五大和六大均未规定设置地委这一层级,关于地委组织制度建设的探索亦中断。
从这一时期中共党章等对地委组织制度的规定看,呈逐渐具体、详细、明确、严格的发展态势。这一方面反映党的组织迅速发展的实际状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党的组织在向着正规化方向发展的要求。而向正规化发展的结果,则必然导致党的组织体系省、县(市)制代替区、地制。因为,省、县才是正规和常规的区域管理体制,而区、地则是一种临时性的管理方法和方式。因而,随着大革命高潮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要夺取全国政权,就必须用省、县的管理体制管理未来的国家。这是中共五大废止区、地委员会而设置省、县委员会的重要原因。然而,大革命高潮的继续发展出乎中共原来的预想,原来打着革命旗号的蒋介石扼杀了革命,党的省、县体制既遭到严重破坏,也不适应新的武装革命的需要。因而,一种特殊形式的党的区、地、县组织体制就应运而生,这就是土地革命时期的省委、特委、县委制和抗战时期的边区、地委、县委制。这是一种常规制和临时制相结合的党组织区域管理体制,它既具有普遍适用性,又具有变通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更适合革命和战争的需要。
抗战时期中共地委组织重建后,地委组织经过大革命时期地委制度和土地革命时期特委制度的实践和探索,地委制度基本定型。一是它吸收了前两个时期的组织建设经验,党的建设从整体已进入比较成熟的时期,地委组织制度的建设自然也不能例外。二是由于根据地的发展和党对根据地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领导的需要,地委和中央局(分局)、边区党委一样,被赋予根据地该地区一元化领导的任务。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关于统一根据地的领导和调整各组织间的关系的决定规定:此后,各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中央局、分局、区党委、地委),因此,确定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的性质与成分必须改变,各级党委不仅是领导地方工作的党委,而且应当是该地区的党政军民的统一领导机关(但不是联席会议),因此它的成分,必须包括党务、政府及军队三方面的负责干部。地委由军队与地方党组织的统一的代表大会选出,经上级批准之。地委应包含地方党的组织、军队党的干部和政府党团的负责人。地委书记人选,由区党委议定,经分局中央局批准之。党委书记不仅必须懂得党务,还必须懂得战争和政权工作。为了统一地方党与军队党的领导,分局、区党委、地委书记,兼任军区、分区(师或旅)政委,另设副书记管理党务工作。如有个别特殊情况党委书记不必兼任政委或政委不必兼任党委书记时,须得上级党委或中央批准。如军区、分区政委被选为分局、区党委、地委书记,则可设副政委专管军队工作。[10](p126)这里的重点,是将军队包括正规部队也置于地方党委的领导之下,这样,地委便成为该地方的党政军民的最高地方领导机关。
随着抗日根据地的发展、党领导的八路军和新四军的迅速发展及抗日战争的胜利的来临,中共及其军队面临着解放还未解除武装的日伪占领区和国共大规模内战的危险,使中共领导的军队面临着跨区域作战的任务和局面,这样,过去那种被分割成块的根据地态势和领导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194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扩兵与编组野战军的指示中对一元化领导体制作了必要的调整。该指示指出,为适应今后斗争的需要,各个战略区都应编整能够机动的突击力量,其数量应占本区脱离生产兵力的五分之三到三分之二,把他们编组为旅或纵队,以能够调离本战略区到其他区域作战。因此,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各区党委、地委书记兼政委或主力部队的政委兼区党委、地委书记的制度。以后这类主力兵团须直接受中央军委及各中央局的指挥调动,不隶属于当地军区的建制。原有未编入机动兵团的地方部队均由军区军分区指挥,区党委和地委书记仍兼任各军区及分区政委以保持一元化的领导。[7](p149-150)这就是说,地方党委仍全面领导地方党政和未编入主力部队的地方部队的工作。这一领导模式的改变,为解放战争时期人民军队的建设发展和解放区的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委组织从初创到解放战争时期,对其组织层级从实践上和认识上有一个从实验、探索到逐渐定型的过程。一大时期的地方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注:一大时期对地方委员会的规定有不清楚之处。如《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九条规定不超过10人的设地方委员会,超过30人的设地方执行委员会;而在第十三条却又规定“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有五个委员会时,应成立执行委员会”。第十三条所称的“执行委员会”似乎是“地方执行委员会”。然而,此处如是指地方执行委员会必与前者规定矛盾。而据第十三条“全国代表会议应委派十人参加该执行委员会。如果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句,该执行委员会似又是指中央执行委员会。据1921年11月中央局书记陈独秀签发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局通告》中所说“上海、北京、广州、武汉、长沙五区早在本年内至迟亦须于明年七月开大会前,都能得同志三十人成立区执行委员会,以便开大会时能够依党纲成立正式中央执行委员会”句,一大党纲第九条的地方执行委员会似表述有误或俄文稿翻译有误,似第九条之地方执行委员会应为区执行委员会,第十三条中所说“成立执行委员会”似亦不是地方执行委员会,似应是中央执行委员会,此种解释似乎合理(但仍不无疑问)。有的学者认为第十三条“应成立执行委员会”句中之“执行委员会”即“中央执行委员会”,见范平、姚桓:《中国共产党党章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110页。)[1](p6)。这是当时党员人数很少的缘故。二大至四大时期,上有区委下有支部或小组,地方委员会是地方中层组织[1](p60;123;312)。应该说,这一时期党的地委组织乃至区执行委员会的组织都是过渡性质的组织。因为这一时期的地方委员会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所辖的组织区域是经常变动和调整的,地和区不是一个明确的地理区域、行政区域的管理层次。随着党在全国范围内力量的迅速发展,这种带有临时性和过渡性的党的组织管理体系随之发生了变化。而土地革命的开展和特委组织的创建,尤其是抗日战争敌后根据地的发展,使地委组织在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建立起来。这时的地委组织,有了明确的组织层级,即是省委或边区党委之下、县委(及与县同级的市委)之上的党的中高层领导机构,因为县委下尚有区委和支部。这一组织层级定位,一直实行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今天的党的组织结构和行政区划都有影响(今天人们常说的“地级市”之“地级”的概念无疑即源于此)。
余论
民主革命时期的地委制度,是一种颇具创新意义的组织制度。中国传统的政治地理概念和行政区划概念,都没有“地”这一管理层级和地域划分范围。中国共产党在创建之初,极少的先进分子星散于辽阔之中国南北,若以常规的省县建制进行组织划分和管理是不可想象的。怎样联结这星星之火使之燎原于中国大地,合理、有效的党的组织体系有着重要甚至关键的意义。地委(地方委员会、地方执行委员会等)这一突破省县常规管理体系的组织制度,在发展党的组织方面有着适应非常规地区管理和调解区划限制的作用,它可以具有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和性质,也可以具有管理一省至数省党的组织的功能和性质,又可以具有一省之内管理数县(市)的功能和性质。而随着党的组织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地委的组织功能逐渐演变为管理一省(或边区)内数县(市)的组织和层级。在“中国省区管理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在省和县之间设置一个管理层级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在行政区划管理上是如此(注:在行政区域管理上,与党的地委层级对应的是根据地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参见翁有为:《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地方制度: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待刊。而抗战时期根据地的专员区制和新中国建立后的专员区制,实又受国民党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影响,参见翁有为:《南京国民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探析》,《史学月刊》1997年第6期,第31页;翁有为:《南京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废止时间考》,《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160页。笔者此处所称“中国省区管理幅度过大”问题,自民国以来,对此渐有认识。为解决省区过大问题,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就有废省存道之议,见杨大辛主编:《北洋政府总统与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5页。南京政府时期不仅有缩小省区之议,且有缩小省区的准备和行动,如行政督察专员区之设,就有为将来缩小省区作准备的一种用意,见翁有为:《南京国民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探析》,《史学月刊》1997年第6期,第27页;又如,抗战胜利后对光复后的东北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缩小省区问题的讨论和在东北地区缩小省区的实践,见傅角今:《东北新省区之划定》,《东方杂志》第43卷第6号;洪绂:《重划省区方案刍议》,《东方杂志》第43卷第6号;谢国富:《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划东北为九省述评》,《民国档案》1990年第4期。),在党的组织体系管理上也是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地委在联系党的高层组织(中央、省委、边区党委)和低层组织(县委、区委和支部)方面起了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
【收稿日期】 200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