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体系:最伟大的社会工程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社会保障体系:最伟大的社会工程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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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对实现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狠抓“两个确保”和“低保”,完善三条保障线,开展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效,一个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已经确立。

国际社会是这么评价的: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经济体制转轨和工业化进程中进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社会工程之一。

低保“兜底”实现应保尽保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我国就在一些社会保障项目上进行改革探索。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五大支柱之一,并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内容和基本原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国有企业的配套措施进入到体系建设的新阶段。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的高度概括,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上下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大意义认识之深刻、投入财力之多、下功夫之大,可以说是空前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实现了对城镇贫困人口的全员覆盖和应保尽保。针对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结构调整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城镇贫困人口增加,贫富差距拉大的实际情况,从1994年开始,我国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艰苦努力,截至2001年底,全国城镇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30万城镇贫困职工领取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在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也建立这项制度,300多万贫困农民得到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构筑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了社会稳定。

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全线推进

为顺利度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现收现付基金模式改为部分积累基金模式,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01年底,全国有10802万职工和3381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通过扩大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和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基金规模有所提高,增强了保障能力。2001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489亿元(含征缴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总支出2321亿元,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滚存结余1054亿元。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其中97.8%从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实现了社会化发放。

建立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作为经济体制转轨国家,如何消化数千万沉淀在国有企业的冗员,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市场化步伐必须迈过的一道“难关”。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并由企业、社会和财政三方负担建立起“三三制”的资金筹措机制。1999年,国务院对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经过努力,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相当一部分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实现了再就业,为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创造了条件。

在试点基础上,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和改革方向。至2001年底,全国有7286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改并举,同步推进”的决策,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长期以来存在的以药养医、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药价虚高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

灾民救助优抚安置雪中送炭

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援制度,保障了农村灾民基本生活。我国自然灾害频繁,抢险救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稳定始终是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90年代以来,对传统救灾工作进行改革,建立了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新体制,在党中央、国务院强有力领导下,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解放军,高效、有序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尤其是成功抵御了1998年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从1994年到2001年累计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上亿人次,抢救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价值1000多亿元,各级财政安排救灾款287亿多元,解决了2亿人次缺粮困难,为3000多万人次提供御寒衣被,恢复重建倒塌房屋2000多万间,开展医疗救助,确保大灾无大疫。

完善优抚安置政策,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优抚安置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对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给予补偿和褒扬的一种制度。针对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偏低,部分人员实际存在的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问题,1998年,国务院召开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基本形成了多层次、相配套的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

社会福利社会化推陈出新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政府出资为那些生活困难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和服务而建立的制度。为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权益,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近年来,国家又制定了社会福利社会化、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采取政府投入和发动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推动了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截至2001年底,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3327个,收养19万人;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3.5万个,收养66.8万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934家,收养3.4万人。对于残疾人,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来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企业和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政策,帮助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针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原则,各地利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所筹福利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建成和正在建设2万多个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老年人对生活照料、文化健身、医疗教育的需求有望得到较好解决。

此外,出台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积极推进配套改革试点。为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2000年底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决定2001年在辽宁全省及其他省份确定的部分城市进行试点。工伤、生育保险也取得新进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保障、社会互助、社会慈善等其他社会保障事业也有一定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架构日趋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建设取得的巨大进步,不仅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结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通过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实现了从传统型到现代型的历史性转变,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基本框架已经呈现在国人面前。

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从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所有职工和居民,“国有职工保障”转变为“城镇居民保障”。养老、医疗、失业等重要保障项目已经从国有企业扩大到非公有制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从“三无”救济对象扩大到包括下岗失业、在职和退休职工在内的所有低于贫困线的城镇居民。

二是社会保障“单位管理”转变为“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以及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险事务已从企业事业单位分离出来,交由民政、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障的各种待遇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及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退休人员逐步由社区组织统一管理,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组织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这不仅改变了企业办社会,对职工生老病死承担无限责任问题,推动了企业改组、改制和兼并破产工作,而且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体现了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和互助性,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保障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三是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包揽,转变为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养老、医疗保险还建立了个人账户,把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与职工的交费水平联系起来,既扩大了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实现了社会互济,又增强了个人社会保障意识,还体现了效率原则,减少了社会保险资源尤其是医疗费用的浪费。

四是稳定、可靠的资金筹措机制初步建立,财政对社会保障支撑作用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区别于其他保障的最大特点是国家财政“兜底”,这也是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近年来,国家各级财政转变职能,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不断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仅较好地保证了由财政支撑的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的支出,也有力地促进了“两个确保”的落实。

五是社会保障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提高,由“多元制度”转变为“统一制度”。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社会保障标准、制度、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实行了不同的办法,劳动者保障待遇有差别,不同的保障办法之间难以衔接,影响了部分职工群众的生活。这几年,国家加强了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国务院陆续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出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捐助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初步将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六是社会保障技术手段大为提高,开始由“手工操作”向“信息网络化管理”过渡。近几年各地开始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部分城市实行了全市联网。同时,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体现公平、公开、公正。一个功能齐全、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的建立,必将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产生革命性影响,对社会保障的现代化管理产生巨大提升作用。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体系的健全,我国居民特别是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灾有所救、残有所助的愿望一定能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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