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险系列破产案的启示_保险监管论文

日本保险系列破产案的启示_保险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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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源在于粗放型发展模式

魏华林

有关日本寿险公司倒闭的具体原因,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作过不少分析,并已基本达成共识,在此本文不再赘言。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诱发日本寿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危机、甚至破产倒闭的具体原因或因素又是如何产生的呢?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日本的寿险发展模式来寻找答案。

一、日本寿险发展模式中的粗放型经营特征

1、高投入、高费用是几乎所有日本寿险公司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一大显著特征。日本寿险业盛行产品营销至上的企业发展理念,这一理念导致各寿险公司十分注重在构筑营销体系和培训营销人员方面的投入。在一定的资源约束条件下,必将削弱在产品创新方面的投入,而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将使营销投入的边际效率下降,这使得各寿险公司必须进行新一轮更大的投入以克服边际效率下降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制约。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和限制性竞争是导致高投入、高费用的另一原因。在不能进行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各寿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纷纷推出高收益率的寿险品种进行隐性价格竞争,这导致日本寿险产品的收益率普遍偏高且缺乏弹性。

2、日本寿险公司具有内在的数量扩张冲动。日本寿险公司数目不多,但规模都很大,各公司对保费增长率等数量指标的追求到了不遗余力的地步。在日本,各寿险公司大多隶属于某一金融寡头,并与同一金融寡头旗下的其他企业结成“关系型融资”关系,从而担负起为全集团发展进行融资的义务。为了满足集团对资金的需求,各寿险公司纷纷努力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和承保规模以积聚大量可供运用的保险资金。

3、日本寿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不足。日本保险业在经营中存在明显的产品结构老化问题,保险产品以固定利率的传统型产品为主,而新型的投资型产品所占的市场比重不到10%。相比之下,美、英等国保险市场上投资型产品所占的市场比重一般都在40%以上。

二、日本粗放型寿险发展模式与系统性偿付能力危机的内在联系

日本寿险业出现这样系统性的偿付能力危机,其根源是日本粗放型寿险发展模式,是这种发展模式所诱发的各种导致偿付能力危机的因素积累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关系中得到说明。

首先,日本粗放型寿险发展模式与泡沫经济之间的关系。人们往往会认为是泡沫经济破灭导致了日本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危机。笔者认为,泡沫经济不过是导致日本寿险业偿付能力危机的直接诱因之一,因为日本泡沫经济本身就与日本粗放型寿险发展模式息息相关。在粗放型寿险发展模式下,具有强烈的数量扩张的内在冲动的日本寿险公司为了更多的保费收入而展开激烈竞争。在价格竞争受到严格限制情况下,各公司主要通过非价格手段来竞争(如大量销售高预定收益率的寿险产品),这导致日本寿险业务的成本费用过高。为了弥补这些成本费用,各公司大量投资于房地产和股市,因此可以说日本寿险公司的这种产品营销行为和资金运用行为直接参与和推动了日本泡沫经济的膨胀。当经济泡沫破灭以后,各寿险公司手中的资产急剧缩水,而负债的价值却因为有固定利息支付或分红的协定而保持不变,于是资产负债间的缺口越来越大,最后使得整个寿险业遭遇系统性偿付能力危机。

其次,粗放型寿险发展模式与日本寿险公司竞争能力之间的关系。日本寿险业出现系统性偿付能力危机的另一个原因是日本寿险公司尽管规模巨大,但竞争能力不强,不能有效应付市场开放的冲击。在这种粗放型模式的作用下,日本寿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却远不如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在过去内向型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创新能力不足的缺陷对日本寿险公司的影响不大,因为这是所有日本寿险公司的共性,但是当分业经营限制被打破以及保险市场逐步向外开放之后,各寿险公司面临外国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寿险市场所带来的双重竞争压力,这时其创新能力不足的缺陷才被充分暴露出来,并不得不吞下市场被瓜分、保费收入负增长的苦果。

最后,粗放型寿险发展模式与日本保险监管制度的内在缺陷及偿付能力危机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日本保险监管制度的内在缺陷可以被概括为“监管宽容、限制竞争”。这种保险监管制度与支撑日本粗放型寿险发展模式的市场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具有内在联系,其实质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金融财团的经济利益在监管制度上的具体反映。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和偿付能力危机的全面爆发,日本保险监管部门实行了“严格监管、自由竞争”的新政,市场开放、混业经营、财务公开以及破产机制的引入等政策措施在几年内迅速推行。表面上新监管制度更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一种明显的进步,但在旧监管制度的经济基础——粗放型保险发展模式没有根本转变之前实行新的监管制度的效果如何尚难确定,如日本寿险公司接二连三倒闭所引起的心理恐慌就将对新的监管制度提出严峻考验。

三、日本寿险业系统性偿付能力危机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警示意义

张维迎教授曾经指出:“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大威胁,第一个便是保险业的支付能力危机”。事实上,中国保险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同日本一样也带有较明显的粗放型经营特征,那么,从保险发展模式的角度看我国应该从日本吸取那些教训呢?笔者在此谈三点看法:

1、尽早实现保险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换。从日本寿险业的教训来看,粗放型的保险发展模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之后,其效率呈加速递减趋势,而风险和成本则呈高速递增趋势。因此,在这种模式出现明显效率递减苗头之后就应着手进行模式转变工作。欲实现这一转化,从保险经营者角度来说,关键在于通过加大产品创新的投入和调整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则应该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建立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以使保险业集约型发展具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条件。

2、政府的保险监管政策必须根据保险发展模式的转变进行适时调整。对于我国来说,现有的监管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也与粗放型保险发展模式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必须根据保险发展模式转变的要求和具体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改革旧的监管体制。在监管制度变革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日本式的过激变革模式,尤其是在处理保险市场开放、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公开和引入破产机制这些重大问题上必须慎重行事。

3、积极化解粗放型保险发展模式遗留下来的各种风险因素。粗放型的保险发展模式给我国带来的可能导致偿付能力危机的风险因素主要有:①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够;②巨额的高预定利率风险;③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单一、质量低下;④承保质量不高、保单品种老化等。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些风险都属于存量风险,少量的存量风险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的优胜劣汰来解决,但大量的存量风险则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集中社会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源来化解。政府除了通过注资方式缓解保险企业暂时的财务困境外,更重要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使社会资源能够合理配置到保险企业中去,同时也使保险企业的风险能够在社会范围内得到再次分担。(作者为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

不可盲目追求保费收入的增长

万峰

日本是世界人寿保险王国,列世界寿险业前四位的都是日本寿险公司。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指标也都列居世界前位。但就是这样一个泱泱人寿保险大国,在短短的时间内却接连发生寿险公司破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思考一:破产的表面原因是资金运用失败,那么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

从现在披露的资料看,日本六家寿险公司破产的表面原因都是日本政府长期坚持银行零利率政策,资金运用收益率低,导致出现严重的利差损。其实,日本寿险公司接连破产反映了日本经济体制深层次的矛盾,是综合性因素导致的结果。

第一,机制上的原因。日本战后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模式,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繁荣时期,保险企业大量直接投资和参股日本企业,被投资企业又大量购买保险公司的保单,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但在泡沫经济过后,这种良性循环被打破。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竞相削减保险计划,而保险公司面对保费的负增长,又不得不减持企业股份,从而导致团体保单的进一步减少,形成了恶性循环。

第二,现行金融政策的牺牲品。日本当局长期执行超低利率政策,其目的是放松银根,支持经济增长,但却影响了寿险公司的投资回报,损害了寿险公司的利益。而当金融机构出现困难时,日本政府采取的是拯救银行而放弃保险的政策。1998年,日本国会批准了总额达60万亿日元的银行保护协议,其中有25万亿日元专门划拨保护储户存款。但日本从未通过一项旨在保护保险业者的类似动议。也许在他们看来,银行倒闭会引发连锁反应,保险公司倒闭则不会,即“政府为了延长银行寿命,只好放弃拯救保险公司了”(高盛亚洲副总裁考特斯语)。

第三,不良资产的拖累。寿险公司在泡沫经济时期出于投机目的,到处购地建楼,有些项目不仅规模大而且豪华,在日本地产界屈指可数。当经济泡沫破灭后,落成的楼宇出租率低甚至租不出去,在建项目停工下马,加上房地产价格一跌再跌,使大量的投资不但无回报,而且还得支付银行的利息和各项管理费用,从而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另外,除了直接投入外还将大量资金贷给不动产开发商,在同一经济环境下又形成大量的不良贷款。截止到1998年财政年度底,19家主要和次一级的日本寿险公司有问题贷款共计达32411亿元,这一数额是利差损总额的两倍还多。

第四,经营上盲目追求保费规模的结果。在泡沫经济时期,日本寿险业一味追求规模扩张,为了增加保费收入,以高利率回报作为诱饵大肆销售高利率的个人养老金等保险品种,经办了大量承诺高回报的保单。保费规模的迅速增长虽然有助于日本成为世界寿险业霸主地位,但当泡沫经济破灭后,银行可以用降息的办法削减支付给顾客的利息,而寿险公司的保单回报却是铁板钉钉更改不了的,因而在长期低利率的环境下不可避免地出现支付上的困难。

思考二:实行严格的监管为什么还会发生这么严重的问题?

日本政府对保险业历来实行严格的监管。但这种严格的监管并没有解决政府最为关注的市场稳定性问题,在短期内还是发生了寿险公司接连破产的情况,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监管制度的深思。从历史上看,美国80年代中期也曾爆发过储蓄和信贷危机,其规模与日本其实不相上下。然而事隔近20年回过头来再看,美国早已安然度过危机,日本却至今仍饱受煎熬?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系教授莱斯特·瑟罗认为,美国之所以能摆脱当年的那场危机,关键就在于美国果断地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而日本却做不到这一点。瑟罗所说的“必要措施”,是指“强迫一些人破产,解雇那帮总经理,关一批人”。但瑟罗显然也很清楚:“在日本这么干不成。因为他们全都上过东京大学,他们相互通婚,互相认识。美国这么大,我们相互不认识,我们也不在乎,我们也不相互通婚。在美国,我们把几十个商人关进监狱,让几百个商人破产,美国每两家银行就关了一个,日本人做不到这一点”。1984年,美国政府曾对当时的信贷危机做过一个评估,结果估计美国将损失9000亿美元,而日本的估计是10000亿美元。当时,日本的经济规模几乎与美国相等,但美国度过了难关,日本则相反,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思考三:利差损导致寿险公司经营困难,那么利差损的业务根源是什么?

人寿保险的商品可分为储蓄性和保障性商品。储蓄性商品的特性在于“还本付息”,而“付息”资金来源于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如果资金运用收益大于“付息”则产生利差益;否则,产生利差损。保障性商品的特性在于仅提供“死亡和意外伤害赔偿”,因而这类商品并非靠“累积生息”,而是取决于“死亡或意外伤害发生的机率”来决定未来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给付。保障性商品在积累未来偿付准备金过程中基本不受投资回报的影响,哪怕投资回报为零也不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寿险公司产生利差损的业务根源是储蓄性商品。

防止或解决利差损的根本办法是少销售或不销售储蓄性商品,大力发展保障性商品。日本寿险市场以储蓄性商品为主,受本国经济影响及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利差损日益严重,结果接连六家寿险公司破产;韩国寿险市场也是以储蓄性商品为主,在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中,也先后有数家寿险公司破产;而香港的寿险市场则以保障性商品为主,占市场90%的寿险商品是保障性保单,在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中虽然也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几乎没有一家寿险公司破产。

日本寿险业所面临的困境,既给我国的保险业敲响了警钟,也为我们的经营者提供了借鉴。我国寿险业目前所面对的状况与日本寿险业的过去或现在有许多相似的地方。比如:过于依赖政府的保护、资产收益没有保证、“利差损”严重、为追求规模扩张而盲目竞争等等。我国加入WTO之后,保险业面临的形势会更加严峻,因此,如何提高寿险企业的整体素质,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专业化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是当务之急。(作者为中国人寿总公司副总经理)

强化监管才能稳健发展

刘京生

日本保险公司连续破产是世界金融自由化和日本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的必然结果,其对各国保险业特别是监管当局有着深刻的启迪作用。

一、倒闭的成因

从监管的角度看,倒闭的直接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监管透明度差。以往日本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运转和监管采取的都是“秘密主义”做法,再加上监管信息从不披露,保险公司信用评级失真,其结果使公众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市场价值无法得到清晰的讯息,维持了市场运作的低效率。

第二、政府过度保护。以前,日本保险公司长期受到政府的保护,政府设置了许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日本保险市场的限制,使得日本保险公司在经营方式、费率制定、资金收益、监管模式等方面享受许多优惠政策。这一结果也造成了日本保险公司竞争能力不高、资产质量低下等问题。一旦政府放弃保护,将日本保险公司全面推向市场,以往政府过度保护的弊端就充分显现出来。

第三、放宽保险限制。近年,为了适应国际金融形势的发展,日本政府推行了金融大改革,相继制定了一些新的保险法规,放宽了行业限制,几乎全面接受了美国提出的关于“放宽限制与自由化”的主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欧美保险业开始向日本发起全面的进攻,对日本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日本保险企业雪上加霜。

二、现实的启示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风险也在不同程度的积聚,影响保险业稳健经营的不确定因素将会不断增加。认真分析起来,我国寿险保险公司也存在着同日本保险业相类似的问题。日本保险公司的破产可以为我国保险监管提供几点有益启示:

1、增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就其实质而言,应是对保险公司的总体偿付能力的监管。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即使是在受到严格管制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公司无偿债能力的情况。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破产归咎于其本身经营不善、产品定价太低、允诺的投资回报无法兑现、分红过于慷慨、高回报率险种过多、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准备金不足等,但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是政府监管不力。我们可以看出,上述造成保险公司无偿债能力的原因均未超出保险监管的权限,并完全属于保险监管的范畴。各国现有法律法规为发现无偿债能力的原因和采取补救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人们往往允许这种情况不断恶化,却无人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来避免保险公司破产;或在无法防止破产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发现情况、采取行动,减少破产的规模及其影响。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也在逐步拓宽,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也越来越依赖于投资收益的多少。由于保险资金的运用和投资受到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沿用以往的保险监管模式、监管内容和监管方法,将会给防范风险留下隐患。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应该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方向转移,目前应特别关注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的承诺与预测,保证保险资金质量。

2、增加监管透明度。为克服保险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保险监管部门必须监督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清晰的承保、理赔、投资等信息。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保险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和监管的力度,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建立定期统计分析和预测制度,通过中介机构实行某种程度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这样可以促进保险公司改进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使人们可以有选择地向资信好的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业健康稳定地发展。引进国际评级机构,建立我国保险业的评级制度也是增加监管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保险公司改善经营效益,有利于公众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硬约束。透明度和公正性原则将会成为我国保险监管的最高目标,也是检验我们能否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保险监管的标准。

3、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今后我国保险业将按照市场经济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持续稳定地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市场准入机制,而且更需要一套健全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目前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方式大体有依法解散(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除外)、依法撤销和依法破产三种;对保险公司救助的方式大体有依法整顿、依法接管、支付保险保障基金等。虽然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可以说已经有法可依,但现行关于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实施细则,弹性大,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标准、范围、程序、方式、方法等内容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被接管、整顿、终止、兼并、破产、资产及债务处理、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转移等方面的具体法规和管理办法则显得不健全、不配套,缺乏可操作性。另外,随着保险体制改革的推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同样存在合并、重组等市场退出问题,在这方面,保险监管部门也应早日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统一市场退出行为,避免人为造成的市场混乱。

4、化解保险增量风险和存量风险。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寿险公司的存量风险被其业务快速增长和运行机制淡化和掩盖起来,如果忽略增量风险不谈,那么寿险公司不良资产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新增寿险保费的效益来解决。中国寿险市场潜力仍很巨大,寿险公司存量风险的化解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但如果新增保费仍无效益,从而不能保值增值,它又会变成新的存量不良资产,从而使不良资产越积越多,存量风险越积越大,如在一定的诱因下释放出来,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险风险的防范,重点还在于增量风险的防范上。

5、加快建立保险风险预警体系。危机早发现、早处置可以起到早化解风险,提高市场退出效率和降低市场退出成本的作用。建立保险风险预警体系,对有偿付能力问题的保险公司加强日常监测,对其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保险资产损失和对保险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准确预报,及时采取相应防范和处置措施,应该成为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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