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的四大误区_国内宏观论文

个税改革的四大误区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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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人士热议、激评此次税制改革,但一些议论中却存在着诸多严重误解、误判与误读倾向。及时廓清这些看法十分必要。

第一种思想倾向认为,此次个税改革就是“新时代的均贫富”。

税收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它对于贫富差距的校正幅度与范围都是有限的。税收作为调节器,只是在大格局分配之后的小调整。这一点,无论如何也不要期望过了头。

进一步讲,在国家税源中,个人所得税只是一个小税种。2004年全国征收个税1700多亿,占税收总量不到7%。所以,税制改革决不可能全面纠正分配不公,也决不可能大幅缩小贫富差距。

不过,也不能小看个税改革,因为它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穷人的税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富人本应承担的税负。

第二种思想倾向是,将个税起征点看作此次个税改革的关键,并进一步认为只有提高起征点才能缩小贫富差距。

我认为,起点多少只是一个技术问题。问题的关键是个税有两个最重要的基本前提:一是个税应当承担国家总税收的比例,二是不同收入层中各自负担的份额。

从赋税原理上讲,个税的起征点必须考虑一个家庭平均的基本生活费用。就是说,在基本生活费的额度内,不承担个税负担。有人以此计算出,三口家庭月收入3000元起征个税较合理,可聊备一说。有了这个基点,我们可以计算出个税在国家总税收中担负比重。这个比重,在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是不同的。去年,个税比重约为7%。与此并重的,是不同收入层的税负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两个基本点,才可能计算出合理的征税起点。因此,我们有理由呼吁,盯住决定征税起点的关键问题,而不是总关切枝节的技术问题。

另外,那种认为起点越高越好的看法,是对赋税原理的背离。过高了,可能高收入层税负加重,但是可能放走那些本应纳税的中收入层。这未必能够使税收起到分配调节器的作用,可能还会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种倾向是,过分寄希望于增加富人税负。

如何让富人承担更多的税赋责任,提高起征点是近来的普遍看法。但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汪康懋教授另辟蹊径,他以此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为切入点,设计出新的财税模型,通过开征新的、主要面向富裕人群的消费税种,据计算可使税收增加3710亿元。

这的确是一个相当有水准的建言,对此我并无异议。问题在于,我们似乎忽略了富人们的避税能力。我国目前虽有表面完善的分类累进个人所得税制度,但“富人少纳税”已是不争的事实。

对于提高富人税负万万不可盲目乐观,更不要低估他们的博弈手法。富人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利用自己的权利减小应缴税款。所以,我有如下忧虑:“富人多征税难以操作,霸王硬上弓可能加大社会成本”。

进一步讲,我们的税务管理人员,至少目前还有待大大提高与富人进行纳税博弈的智慧与能力。否则,汪教授设计的开征博彩税等富人税种模型,可能走“变橘为枳”路线。

第四种倾向是,忽视此次个税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而达到社会经济关系和谐,特别是达到贫富和谐。

我认为,对于中国经济社会来说,缓解贫富矛盾,化和劳资对立,是十分迫切的任务。一个社会,如果贫富能够和谐,将为稳定打下基础。我们知道,贫富之间的差距愈益拉大,是中国社会目前面临的重要困局。虽然说个税改革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差距,但个税机制却能有效地对其进行调节,使之趋向于和谐。

在建构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有理由期待个税机制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调节贫富差距,二是降低结构性税负。如果这双重的目的能够达到,贫富和谐将会向前推进一步。

那位以创新理论闻名于世的经济大师熊彼特说过:“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明程度、社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所有这些甚至更多,都记录在它的财政史上。”在他的笔下,一国的财税制度如同神仙手中的魔镜。我们期待税务管理部门,能玩转这个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魔镜”,导演出皆大欢喜的中国当代财税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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