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的经济功能_市场经济论文

论道德的经济功能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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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把握两个文明的有机联系,道德是一个重要的“眼”。道德乃是一种社会契约,这一点与法并无不同。所不同的是,法是一种正规制度安排,道德则是一种非正规制度安排;两者在功能上也都是奖励与惩戒,差别在于领域的不同;两者的共同目的都是要实现社会政治经济的均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与道德的分界标准是由监控成本决定的;在法制条件下监控成本过高的社会规范将难以在法制形态上运行。也就是说,法是一种与道德相比更容易集中监控执行的社会规范。至于道德规范就其要调节的对象而言,必然是更加难以集中监控的。法之所以不能完全取代道德并不在于其调节领域存在什么天然的不可逾越的界限,而在于社会无法承担道德规范全盘法制化所造成的高昂的费用。因此,随着监控手段的不断进步和监控成本的下降,传统道德规范的某些方面会转化为法制形态。近代社会法制化的历史进程便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法律和道德规范各自调整的领域范围是相对稳定的,即从短期来看,两者难以相互替代,而必须相互补充。从这个意义说,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必然也是一种道德经济。与法制一样,道德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功能。

道德的经济功能,在我看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为经济增长提供稳定和持久的动力源。

一般认为,现代经济增长发韧于人们的物质利益冲动。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事实上,物质动力仅能解释一部分而不是持续的经济增长。如果没有特定的关于人生的价值观的支持,一旦物质欲求基本满足,人们的经济动力势必日益式微,全局性的经济增长也随之陷入停滞。

熊彼特曾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之所以必然灭亡,根源于企业家创新冲动的衰竭。创新冲动的衰竭又是两种因素结合而导致的,一方面,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出于宗教热诚的、狂热的牟利冲动在利润本身实体影响的侵蚀下弱。企业家从19世纪以前的“在世的苦行”逐渐转化为受肉欲主宰的状态;另一方面,日益成熟的自由竞争开始降低社会平均利润率,通过创新的谋利变得日益困难。正是在这种双向影响下,20世纪开始,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家创新动力慢慢丧失,整个经济趋于停滞,英国和荷兰这两个世界上最老的资本主义帝国出现的情况正是如此。哈佛大学麦克莱南教授的著名研究证明了熊彼特教授的假说,根据他的研究,在本世纪初,英国的经济无论就其绝对规模还是增长率,都位居世界前列,仅次于美国。这个时候,英国具有“强烈的成就动机”的企业家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位居世界第三。半个世纪后的50年代,这一比例已经跌至世界第29位,此时的英国经济已是病入沉疴、暮气昭昭了。由此可见,在一个社会中,具有成就动机的企业家的数量(绝对和相对)多寡是决定其经济活力盛衰的重要因素。

对经济成就,而不是对个体肉欲的追求,这本身就是某种道德判断的产物。这种道德判断要么植根于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要么是长期道德教育所形成的。在多数场合下这两种情况是结合在一起的。世界上有的国家或种族显示了持久不衰的生命力,而另一些国家或种族则不具备这种生命力,往往与该国家或民族中具有强烈成就动机的人数的多寡及这种人能否不断地涌现出来有密切关系。德国经济史学家维纳·桑巴特在《资产阶级》和《现代资本主义》等论著中对前近代以来长期控制世界经济命脉的犹太人的民族性的考察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可以断言,经济增长的发生有赖于支持它的道德判断的形成,经济增长的持续则要求这种道德判断占据统治地位并得到巩固;同样,经济的持续衰退也必然伴随着这种支持经济成就的道德判断的解体。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个人享受、拜金主义也是一种道德判断,但是这种以个人的物质享受为利益取向和动力源的道德观念难以维持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持续经济进步。前述的“英国病”、“荷兰病”即是明证。这种道德动力自然无法与清教徒自我拯救的非物质个体利益的动力相提并论。但是,与利他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等道德观、价值观相比,新教伦理的创业动力又不可同日而语。毫无疑问,共产主义乃是一种最高层次的道德体系,它在持久地激发企业家创业动力方面具有其他任何道德观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困扰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最大问题,我认为并不是经济资源的衰竭,而是企业家创新冲动的衰竭,这种衰竭当然有着产权制度方面的原因,但最重要的恐怕是,改革开放后这一代创业者文化素质特别是道德素质的贫乏。乡镇企业依靠创业者狭隘的物质利益冲动一度腾飞,到80年代末很快达到顶点。由于没有更加高尚的创业道德观的支持,乡镇企业逐渐走向衰落。在江浙一带,这个问题已变得不容忽视。违法乱纪、化公为私、消费攀比愈演愈烈,严重地阻碍了整个经济现代化的进程。对新一代创业者的道德教育变得刻不容缓。甚至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道德衰退也十分严重,象马恩华这样的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社会主义企业家今天已属凤毛麟角。总之,培养新一代具有远大抱负,以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甚至共产主义道德观武装起来的社会主义企业家乃是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蓬勃发展的基本保证。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也只有持续不断地培育这种新型企业家,才能真正使我们的经济增长摆脱“勃登布洛克家族周期”的影响。

第二,道德为人们在经济交换中彼此信任、开展合作提供基础。

肯尼思.阿罗曾断言: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遵守制度的程度不能仅从制度本身的内容来解释,“雇员听从命令和市民服从法律的程度,远大于以控制机制为基础所作的解释”。他认为,这种差异现象正是由某种意识形态造成的。通俗地说,一个社会决不可能完全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条文来达到法制。人们往往并不是因为害怕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惩罚而远离罪恶,而很可能是因为人们内心存在着道德良知。一个社会如果完全丧失了道德良知,那么,法律便会被自己的重负压垮。从市场经济的运行来看,这一道理同样适用。前面已提到市场经济也是一种道德经济。这个论述包涵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市场经济就其运行方式而言,最本质的特征乃是交易,这种交易并不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分工范围的扩展,纳入交易的品种不断增加。交易活动渗透到每一个社会角落;交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断地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伴随着交易活动,开放性、流动性、外部性会日益强化。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制手段来调节交易关系,如通过民法、经济法来调节纯粹经济领域的交易关系;通过行政法来调节行政行为所蕴含的交易关系。但是仅仅通过法制,仍然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原因如下:

(1)仅仅依靠法制, 市场经济的运行成本会高到任何一个政府都难以承受的程度。

法制是一种需要经济成本的社会契约,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活动都是建立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法律诉讼不仅要耗费国家预算,还要求法律当事人支付费用。因此,法制社会是一个有成本的社会,其成本多少既取决于犯罪程度、罪的性质、类型,也取决于法律程序。据大略估算,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制社会——美国,全社会用于法制的消耗可用货币计算的部分要占到美国年GDP的1/3—1/5左右。 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庞大的美国律师业的收入实质上是社会支付给法制的成本。而且美国也并不是一个丝毫不存在道德规范的社会。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社会不存在任何道德约束,而纯粹依据法制运行,其成本会有多高。反之,在道德规范有力地发挥着作用的社会,法制成本会显著下降。比较一下北欧与美国两种情况,就会深深地认识道德约束内含着的节约法制成本的功能。

(2)在市场经济中, 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难以通过法制加以规范的行为。

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社会流动性增强以后,对个人行为进行法制约束的难度也随之增大。于是不仅道德而且伦理也变得日益重要。特别是在商品交易关系中,信用越来越具有重要的意义。信用不可能完全由法律来确立,道德自律、生存的人格形态等等相比之下更加重要,没有对某种守信的“共同知识”的了解,没有对交易对象可预期行为方式的认同,交易过程中的博弈就不会有均衡解或至多是零和博弈。讲信用的道德规范就是这种“共同知识”,它与法规一起构建起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游戏规则。此外,外部性随市场经济化而不断增大,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往往很难通过法制来实现,道德自觉便十分必要。这一点在一般公共产品的使用过程中是不可忽视的。

(3)法制在本质上难于确立立法和执法本身的道德行为

这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事实上,立法行为或司法行为本身需要一种超出法律条文之外的法制伦理。没有这种道德约束,依法立法或司法会陷入一种永无完结的递推过程,以至于法制根本不可能。法制归根到底不能生长在法制中。任何有效运行的法制社会都必须生长在某种先于法制的良知或伴随法制而形成的道德观念之中。亚当.斯密在两百多年前就已经初步揭示了法和道德之共同培养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比如交换行为之所以如此普遍和持久,而掠夺则仅存在于一时一地,这在斯密看来,植根于人类与生俱来的同情心。没有这种起码的同情心,产权就不可思议,交易也就不能成为经济社会的一种普遍的制度。在现代社会,法制背后的道德基础和动机常常被人忽视。因为大多数人只注意各种离奇的法律纠纷,而忘记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其一生中从未涉足过非法行为这一事实。法治和德治共同缔造了市场社会这一点往往需要细心的观察分析才能确认。

(4)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更适合以道德来规范。

组织是一个社会的细胞。从家庭到跨国公司,其形态多种多样,但都存在着一些共同的运行规律。这就是组织内部人际关系的情感型倾向。非正规组织自不待言,即使正规组织也必须借助情感纽带来维系和凝聚。于是,在调节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方面,道德情感便具有理性的法规无可比拟的适用性。所谓的组织文化多半是一种道德生活的形式。

综上所述,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不会退出经济生活,而且在更深的程度与法制一起规范着社会经济的运行。

第三,道德赋予现实经济活动以伦理上的价值。

纯粹形态的经济活动如果存在,只能产生经济意义上的价值,而道德介入经济活动则可提高经济活动的层次,赋予其伦理形态的价值,从而使一项具体的生产和交换活动表现出更加重要的意义。这里有两种情况:

(1 )通过赋予生产活动及其产品(或劳务)以特定的道德内涵增加产品更大的实际价值。

医院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企业集团以产业报国作为自己的宗旨,商店以高度的热忱服务于顾客,诸如此类已超越了普通的竞争策略而上升为一种道德境界,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围绕某一产品或劳务形成良好的道德认同感,都从某一普通商品中得到更多的满足。

(2)通过树立经济组织的道德形象实现人际关系的升华。

从组织内部看,统一而高尚的道德规范会激发其成员的神圣情感,它可以赋予日常的生产和交换活动以更深的内涵,使平凡的机械重复的操作呈现色彩,劳动者的合作、忠诚、创造性会由此被激发,经济生活由此具有了某种道德生活的性质。从组织与外部的关系来看,它的道德形象会自然成为取信于社会的重要资源,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持续的保障。那些老字号的商号、品牌在消失数十年以后的重生,不仅是靠其具体的产品性质,而是符号背后所表征的道德文化内涵。它可以激发人们亲切、温暖、可靠的心理联想,因此有着重要的伦理意义。总之,经济生活并不必然等同于功利庸俗,它可以被升华为一种高层次道德生活,从而具有同时满足人们的物质欲求和精神欲求的重要特性。

第四,道德是形成公共产品消费秩序的可靠保证。

公共产品的分配与消费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道德设施、公共厕所、公园、图书馆等等,这些是人们每天都在作的事。公共产品的经济特征是不可分割、不可排他,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如果公共产品的供应十分充足,那么,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之大可足以实现个人在某个时点对该产品的实际占有。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极为罕见的。相反,公共产品经常存在的是供应不足、使用过度现象。拥挤是现代市场社会公共消费的基本特征,如何提高公共产品的利用效率是任何政府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解决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三种,一是进行使用权或使用期限的界定;二是普遍上调价格;三是求助于公德规范。这三者中,第一种方法或者难以实施或者需要支付成本,如为了缓解交通拥挤,必须雇佣指挥交通的交通纠察;第二种方法往往会遇到消费者的反对,只有第三种方法是经济的而且是有效的。公德水平的提高可以有效的实现公共产品的供求均衡。

在公共产品中,有一类是很特别的,那就是制度,制度作为公共产品是因为它具有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一切特征: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等等。因此,在制度公共产品的分配中也同样存在着问题,但在这里,问题主要不是拥挤,而是公平。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目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制度公共产品供给失范现象,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断章取义、为己所用。这些发生在我们周围的现象基本上都是围绕制度这种公共产品的使用而发生的。对使用制度这种公共产品进行法律约束固然十分重要,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治运作表明,严重的显著的掠夺性使用制度公共产品行为可以通过法制手段予以有效消除,但“官僚主义”这类次一级的问题只能通过对官员的道德教育来解决。

以上我们从四个方面探讨了道德的经济功能这一问题。全部分析旨在阐明,道德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不仅是精神文明的内容,而且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用经济学术语来讲,道德的经济功能与资本相类似,它介入经济活动,会带来较大的收益。我们可以借用布尔迪厄的宽泛的资本概念称其为“道德资本”。

道德资本的形成不同于一般物质资本,显然地,在道德建设上也需要货币投资,需要劳动力的耗费,但它决不是可以用货币直接购得的,它要求有较长的投资周期,其形式也与人力资本投资相似,主要是教育。但与一般的人力资本投资不同,对于道德,主要不是通过知识传授,而是通过感化、教化等方式,因此宣传比教育更为重要,另一方面,与一般教育不同,学校等正规教育制度在道德教育方面的作用远不及家庭和社会。关于这一点,已超出本文论题,故不作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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