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有关领导、专栏作家及商界领袖解释经修订的审计法_审计法论文

政府部门有关领导、专栏作家及商界领袖解释经修订的审计法_审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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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健:

修改完善后的《审计法》,必将对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审计监督是国家经济监督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对国家的审计监督做了明确的规定,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制定了《审计法》。《审计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健全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审计法》的有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比如,此次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增加了对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强化了审计监督手段,完善了审计监督程序。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担负着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崇高使命,他们以自己的努力,尽职的工作,护卫着国家财富,赢得了社会的尊重,他们也一定能够带头学习好,坚决贯彻执行好修改后的《审计法》,不辱国家财经卫士的光荣。作为法定被审计对象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这次修改《审计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这次修改《审计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审计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二是修改后的《审计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使审计机关在这些范围内实行审计监督有法可依。三是修改后的《审计法》,贯彻了程序正当的精神,在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审计监督手段的同时,也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为做了一定的规范和制约,对审计监督行为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审计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四是贯彻了高效便民的精神。修改后的《审计法》,增加了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规定,还增加了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强制措施时,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业务活动的规定,此外,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

这次修订《审计法》,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必将有利于发挥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督促政府及其部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在为人民谋利,努力建设为民、廉洁、务实的政府。必将有利于加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这次修订《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职责,完善了审计工作的报告制度,由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处理结果向本届人大常委会报告,这些规定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的监督,强化了其责任,有利于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必将有利于推进政务公开。这次修订《审计法》,保留了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规定,将审计报告从审计机关的内部文书变为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完善了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的程序,进一步健全了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务公开,尊重和保障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精神。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

《审计法》的修订,有利于国家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完善审计监督的机制,更好地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促进廉政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冯淑萍副主任:

审计署的工作职能包括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两个方面,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情况报告,在全面反映这两方面审计工作情况时,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们关注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反映比较少,因此,不少代表和委员对于大会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不了解,以至于审查批准预算执行情况时依据不足,难以判断。所以,在这次修订《审计法》时,预工委就提出了建议将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作为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点,这条修改意见被常委会采纳,这对于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高培勇副所长:

《审计法》修订凸显的着眼点就是加强对政府收支管理的审计。在当前的形势下,有必要深刻体味加强政府收支管理的特殊意义。目前的财政收支和以往的财政收支已经有根本的不同。在过去,财政收的钱基本上是从国有制经济那里拿来的,花的钱基本是投向于国有制经济。所以,过去的财政,表面上说是国家财政,实质上是国有制财政,或者是城市财政;而在今天,财政的收入来源已经趋向于多元化,不仅国有制企业纳税,其他所有制甚至包括个人都在纳税,财政的支出去向也不再仅仅是国有制,而更多的是面向多种所有制成分,甚至已经逐步扩展到农村。在这样的条件下,财政的一收一支已经牵扯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加强对政府收支的审计,实际上是代表纳税人,管好政府的收支,管好政府的“钱袋子”。预算监督老大难的原因,一是预算的法制性不强,二是没有把全部的政府收支纳入预算。为了扭转这样的趋势,需要进一步地创造条件,但在这些条件没有真正到位之前,通过审计监督来弥补预算监督的某些缺憾,并且以审计监督来促进整个预算监督的完善,可以说意义重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席范福春:

修改后的《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权,行政强制权,必将极大促进审计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如果没有必要的审计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它的工作就会受到很大的局限。这次《审计法》的修改,对审计机关的行政权、执法权又做了加强,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比如现在社会上公款私存、公款与私款混用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如果没有必要的审计调查权,难以到商业银行实施调查取证,即便成功的取证,如果拖延了时间,也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给执法单位以必要的法定授权,这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对转轨时期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当中的执法单位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

在审计内容方面,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构新的职权,比如查询银行账号,或者封存资料和资产的权力,采取处置措施,比如限期缴纳有关资产、款项、违法所得,这些新的措施的赋予,也必定会加强审计机关的权力,保证独立地行使审计权。此外,在规范行政审计程序行为方面,也做了一系列明确规定,特别是在监督救济体制方面,明确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变更撤销下级审计机关决定的权力,而且对于被审计单位如果不服审计决定可以申请复议、申请本级诉讼、最终裁决等。这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审计机关的职权,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以及规范审计行为,保证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审计学会翟熙贵会长:

从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修订后的《审计法》,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的监督手段,赋予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电子财会数据、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和电子数据系统的权力,有权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进行查询。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有权制止转移、隐匿有关财务资料或者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同时,还规定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这些强化审计监督手段的规定,对审计机关顺利执行职责,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是十分有利的。

中国网通张春江总经理:

中国网通是在原北方十个省电信公司、网通(控股)公司和吉通公司的基础上融合组成的特大型国有电信企业,自2002年5月组建以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全国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全部实行派驻制管理,不仅统一了审计力量,也增强了审计工作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将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有机结合起来,把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到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高度。严格执行《审计法》,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对于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规避管理风险,节约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极为重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

通过立法程序对《审计法》的相关内容作出必要修改的主要考虑是:

一是为了减少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为国家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纳入本法立法宗旨。

二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通常由《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审计法》不可能包括这些内容,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三是为了加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是根据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和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的需要,明确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五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国家审计监督范围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审计;并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此外,为了促进廉政建设,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根据社会审计机构管理体制的变化和职能分工,明确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六是为了适应电子信息技术和财会电算化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手段: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但是,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外,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七是为了保证审计监督及时、客观、公正,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机制,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八是为了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增加了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程序: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刘火召:

修订后的《审计法》进一步界定了审计监督范围,将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明确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使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有法可依。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审计法》为审计机关使用相关监督手段设定了严格的批准程序,要求审计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封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同时规定审计机关采取此措施必须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授权审计机关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同时规定审计机关查询此项存款必须事先掌握相关公款私存的证据,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修订后的《审计法》一方面增加了对审计机关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要求,另一方面规定审计机关采取封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通知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等措施时,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修订后的《审计法》建立健全了审计机关内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机制,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充分尊重了被审计对象的权利,多层次多角度保障被审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组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并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时应当对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一并进行研究;在审计终了后,被审计单位可以获得公平有效的救济途径: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导应松年:

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权限范围,也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执法的主体资格。完善了审计执法的程序,将审计报告从审计机关的内部文书变为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并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这些规定保证了公开和参与原则在审计制度中的落实。完善了审计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依法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权,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①修订后的《审计法》使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结合,将审计监督落实为长效机制。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法制化。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即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③完备审计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措施,主要包括: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电子财会数据系统;审计机关有证据时经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防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资料和资产,明确了审计机关封存有关财会资料和违法资产的强制措施;为克服审计执法手段和范围的局限性,赋予了审计机关提请其他机关协助的权力。

此次《审计法》的修订不可避免也留下了一些缺憾,一些规定和制度设计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例如,修订后的《审计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但对征求意见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对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造成不利影响;审计机关直接向议会报告工作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这样有利于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而我国规定审计工作的报告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审计监督如何与人大监督结合,实现立法型监督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审计工作必然会对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带来一些影响,立法应当明确审计时限,保障行政效率。另外,立法还应当规定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保障审计人员队伍的专业化、高素质。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张立民、徐义霞:

修订后的《审计法》,强化了审计的权威性。①国家审计开展审计工作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开展审计工作必须首先明确职责范围。从理论上讲,凡是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和财政资金的组织均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此次修订后的《审计法》明确地坚持了这一原则。其中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决定。所有这些规定,都是适应我国企业和事业组织以及许多投资项目的资本或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在坚持基本原则基础上,结合可行性和重要性原则作出的。此次修订后的《审计法》专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与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法律上直接确认这一特殊种类的审计,其影响可能是多方面的。在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下,赋予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效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国家审计与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的界定方面,修订后的《审计法》没有强调形成不同主体组织上的审计体系,而是着眼于保障对公共资源占有和使用有效实施监督的原则。对于内部审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审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依照国务院规定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②国家审计具有了更充分的权力进行审计取证、调查。首先,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责任,提出“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强化了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的权力。适应被审计单位普遍实行计算机数据处理的变化,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批准,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③审计意见的有效实施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权威性的理想状态,是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能够自愿地接受审计意见,主动纠正问题。但是,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作为理性经济人,能否作出这样的选择取决于制度。其中主要包括:A声誉机制。政府官员更重视组织规模的扩大和职位的升迁,而声誉是决定职位升迁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审计结果的公开,对于促进被审计单位纠正所存在的问题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此次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进一步通过扩展对外报告内容的方式强化了审计意见的权威性。B处罚机制。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些法定职权包括责令期限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责令期限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具体处理权力。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以及相应的处理处罚权力,直接地强化了审计意见的权威性,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成为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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